1、浅谈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结算纠纷的防范对策摘要: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结算是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业主方、监理方及施工方对此都非常重视。文章结合作者多年来在办理高速公路项目结算工作的实践,针对公路工程常见的结算纠纷现象提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防范对策。 关键词:公路施工;结算纠纷;防范对策 在公路工程施工中,较之于质量、安全等纠纷而言,最易出现而又最难解决的是工程项目结算纠纷。实践中,由于许多工程项目在建设期因种种原因素成后期遗留下大量具有争议的结算问题,许多结算纠纷常常旷日持久,而由于时间周期长及施工方常处于弱势地位而最终遭受很大的经济损失。有鉴于此,文章结合作者多年来在办理高速公路项目结算工作的实
2、践,论述了一些常见的结算纠纷现象,并讨论相应的防范对策。 1 避免盲目签订施工合同 一些公路施工单位由于承接业务心切,在业主方的施工图纸尚未全部设计出来,双方盲目约定一个开、竣工日期便仓促开工。此类合同签订后往往为项目的后期结算埋下隐患。因为合同签订时施工图纸尚未出全,工程量无法确定,工程的边设计边施工必然导致边修改,往往做到哪里改到哪里,造成合同造价范围外的增加工程大量产生,而增加的工程费用业主方又未能及时予以书面追加确认,大量结算纠纷也往往由此产生。这对施工方来说必须引起高度警惕。而且出现这种情况必然影响到工程按期完成,一旦发生纠纷,业主方往往又单纯以施工方延期竣工为南,迫使施工方在结算中
3、接受近乎苛刻的条件,致使施工方遭受利益损失。 解决上述弊端,可采取以下对策: (1)施工单位在承接工程时必须了解建设单位施工手续是否齐全;设计图纸是否出齐;招标工程量与合同约定施工范围有无出入等。 (2)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方如大量增加工程量,一定要办理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变更确认单,工程变更确认单上应载明变更的原因及理由,变更后增加的工程量及费用计算应清晰明了、数据准确;各种附件资料完善;监理方及业主方对应的经办负责人签字齐全,以备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3)工程变更确认的手续在建设期间应迅速办理完毕,避免任意地拖延下去。往往一些施工方在履行手续遇到各种阻力的情况时采取息事宁人的忍耐态度,认为
4、可能会影响与业主的相互关系,为避免双方“红脸” ,变更手续就此一直拖延下去。殊不知这种对原则的迁就态度往往使今后的结算带来隐患,万一发生诉讼时在法庭上也将处于被动状态,因为法庭上讲的是证据,你拿不出相关确凿的证据来,法院可能会按合同约定判你违约,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甚至导致整个诉讼的失败。所以在要求业主签发工程变更确认单时不但要坚持原则,同时也需要注意方法,该“红脸”处也得红脸,这种“红脸”总比在法庭上“翻脸”要好。2 防止因提交各种保证金带来的弊端 业主方在招标时要求施工单位履行额外附加条件,其内容多以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在询标时承诺将若干数量的金额以上
5、述名义在合同签订前先汇入业主的账户,并以承诺保证金数额多少来作为是否中标的先决条件。而到后期结算时业主或由于工程款无从着落拖延支付或以其他理由扣留或滞留保证金。甚至有时会以此为筹码,制约施工方提出的各种经济补偿要求。 这就要求施工单位能够了解建设单位的资金情况,切忌盲目向建设单位提交各种名目的保证金。以免后期结算陷入被动。具体操作时不要只为承接业务而一味承诺,必须签订相应的合同,并要求业主提供有效担保,以防止因提交各种保证金带来的弊端。 3 建设期间严格按合同规定办理变更及索赔 实践中,业主方不喜欢索赔二字,施工方一般也不提什么索赔。总之,施工方要么缺乏索赔意识,要么将索赔置换成了工程变更,造
6、成日后结算往往陷入被动局面。但是,变更与索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变更(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导致的是合同价款的调整,即,变更始终是在合同价款之内,它可能导致原合同价款增高,也可能导致其降低,而索赔则不完全是这样。对索赔的定义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按照该定义,索赔(费用索赔)是指在合同价款之外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 以上所论,是施工方在合同管理中务须注意的。施工方应改变那种“我做了,就该拿钱”的简单意识,应充分重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规范性及有效性,严格地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起变更和索赔,区分两者之间
7、不同的含义。在实践中,当变更费用较合同总价大幅度增加后,业主方很难接受合同总价被如此剧烈突破的事实,于是,工程后期的中间结算和最终结算业主往往会设置较多的障碍,结算工作往往也就很难顺利的开展下去。另外,及时提起工期索赔,即使工期索赔不可能被业主方批复,也将会为后期的结算协商谈判争取到更大的主动权。 4 在建设期搞好与业主方、监理方的沟通协作关系 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施工方应主动与业主方及监理方保持密切联系与沟通,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抓好施工质量与施工进度,给业主方与监理方留下良好的形象。当双方一旦因结算出现争执后,施工方首先应积极与业主方和监理方进行沟通。应尊重业主,认真收集整理资料,随时向业主
8、报告情况。及时把一些问题处理掉,避免为后期结算带来更大的压力。在业主方做决策时,向他提供充分信息,让他了解问题产生的来龙去脉,利弊得失,并积极争取监理方的支持。当出现争议时,应通过争执发现问题,获得新的信息,然后通过积极的引导和沟通尽一切可能促成双方达成一致,从而最大程度地化解纠纷,避免矛盾恶性激化。 5 重视工程竣工验收与竣工决算工作 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方应一方面及时向业主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催促业主方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验收,对验收时由于多种原因而无法完成的部位,应做用项处理,以免影响验收日期,另一方面,施工方应组织得力人员集中精力、全面参与到竣工决算工作中去,积极主动地开展竣工决算工作,对
9、建设期间遗留下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找出问题的症结,然后对症下药。同时,与业主方及监理的信息传递应始终保持畅通。施工方应避免出现工程施工一结束,人员四处分散,不能有效集中的局面出现。 有时业主方往往出于种种目的,有意拒收竣工资料和竣工决算,借以拖延工程结算及工程尾款的支付,当然这种情况不多见。万一出现上述情况,施工方就应利用各种方法送去资料和决算,甚至用特快邮递寄送,万一业主进行拒收的,应将拒收邮件保管好,以作为今后万一发生诉讼时的证据。一旦发生上述情况,并经多次协商谈判和调解双方仍然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施工方应该运用法律武器,以自己编制的竣工决算造价为依据向工程建设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
10、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业主方与施工方在结算中万一达不成一致意见,或业主方由于各种原因,找出种种借口拒付工程款。最好在诉讼之前完成证据收集,避免一旦起诉,双方对立意识加深,不利于证据的收集。 在诉讼中也可以采取以下对应措施: (1)先礼后宾。双方在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有过较长时间的交往,经办人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在诉讼前最好通过各种关系动之以情、告之以理,把矛盾解决在萌芽阶段。 (2)有理也要让人,见好就收。如果起诉后经过法院做了工作,被告方认为愿意开庭前进行和解,原告方应该大度一些,不要认为有理和有利,咬住对方不放,这种方法往往效果适得其反。 (3)依法办事。在经过各种协商、调解无果后,施工方要在
11、摸清对方财产状况的基础上,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这样不但可以保证今后的判决能顺利进行,而且还可以给对方一种精神上的威慑力,以促使纠纷能早日解决。 总之,施工单位一旦开始承接业务时,就必须注重变更、索赔及其他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并予以妥善保存,合同签订时注意约定条款中的利弊关系及可伸缩性,防止今后互相扯皮。一旦出现问题,必须及时进行协商,办理好必要的手续,只要双方依法办事,讲原则、讲信誉、重方式,建设合同纠纷是可以减少和避免的。 6 结束语 施工方应充分重视及时收集变更和索赔的相关证据资料。往往产生结算纠纷很大一部分都是与变更、索赔事实不清、原因不明、证据资料不全面等因素造成的。因此,项目管理者应积极有效地进行合同风险过程控制,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思路清晰、重点突出、目标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工作计划,避免在后续工程结算中因变更索赔证据不足及手续不完善而陷入被动的不利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