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诉法修改后驻所检察对在押人员人权的尊重和保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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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刑诉法修改后驻所检察对在押人员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论文摘要 维护看守所在押人员的人权,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本文从看守所在押人员的人权现状、修改后刑诉法有关人权问题的重点条款解读、驻所检察如何维护在押人员的人权、不断改进驻所检察监督的方法这四个方面提出对在押人员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论文关键词 在押人员 驻所检察 人权 在押人员,是看守所内依法被羁押的一切人员的统称。看守所的所有在押人员,都暂时失去了自由,自我保护能力低下,因而是相对弱势的群体。但是,在押人员作为人所享有的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这体现了社会最基本的公平正义。2004 年,宪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

2、法第三十三条。2012 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总则第二条。在崇尚“法治” 、保障人权呼声高涨的今天,看守所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驻所检察作为派驻看守所对刑法执行和监管活动依法实行监督的职能部门,对尊重和保障在押人员的人权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笔者从事了多年的驻所检察工作,下面就刑诉法修改后,驻所检察如何尊重和保障在押人员的人权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看守所在押人员的人权现状 据笔者多年从事驻所检察工作的实践来看,看守所在押人员的人权现状正在不断改善,并朝着较好的趋势发展,但是存在的问题也不少,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在押人员的诉讼权利保护不够,如律师会见权等受到

3、了种种限制,隐形、变相超期羁押现象仍然存在。 2.入所体检把关不严,有些身体状况不符合收押条件的对象在上级领导和办案单位的要求下仍被收押,严重影响在押人员的身体健康。另外,看守所医疗条件简陋,延误诊疗的现象客观存在。 3.管教方式比较简单,警械具、禁闭使用的频率过高,以罚代教现象比较普遍。例如,笔者所在看守所日均关押量约 1700 人,使用禁闭每年近 800 人次,使用械具严管每年更是超过 1500 人次,采取如此高比例惩戒措施,这也是侵犯在押人员人权的一种行为。 4.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混管混押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未成年在押人员的健康成长,容易受到欺压并造成“二次感染” 。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比

4、较普遍,监室内欺压、 “牢头狱霸”等现象还未彻底根除。 5.超容量关押现象比较严重,按照看守所条例规定:人犯居住面积平均每人不得少于二平方米。但笔者所在看守所人均居住面积不到 0.5平方米,在押人员正常生活条件得不到有效保障。 6.存在劳动时间过长,长时间排座;同时,在看守所夜审和非法出所审讯现象普遍,不利于在押人员的身心健康。 二、修改后刑诉法有关人权问题的重点条款解读 2012 年 3 月 14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这是刑诉法贯彻宪法原则的体现。 刑诉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5、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中国刑法学界泰斗陈光中曾指出,人权保障状况如何,关键看辩护制度贯彻如何,该条款的增加对保障刑事辩护制度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刑诉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此项规定使委托辩护人时间前移。同时,第三十四条中应当指派律师辩护的条件放宽。三十六条明确了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各项权利,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律师辩护工作的顺利展开。第三十七条明确了除了三类案件,律师凭“三证”可以自由会见,看守所需在 48 小时内安排会见,并且会见不被监听,最大限度地改变律师会见难

6、的怪象。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律师收集证据和调取证据的权利。以上条款的修改,对于律师开展正常工作,保障在押人员的权利,具有深远的意义。 刑诉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五十四条到第五十八条规定新增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这将有效地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对保障在押人员的人权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刑诉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增加了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类型,第九十三条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羁押。第八十三条规定拘留后 24 小时内必须送看守所。第九十一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新增了犯罪嫌

7、疑人送交看守所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以上这些规定,对于排除非法证据,保障在押人员的人权,都是有积极意义。 刑诉法第五编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是刑诉法修改后的新增部分,这些条款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三、驻所检察如何维护在押人员的人权 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权利有不完整性、特定性、期限性的特点,但也应该受到有效的保障。笼统地讲,在押人员的法定权利主要有:(1)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劳动保护权、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不受体罚和虐待权利、私有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利、不受非法羁押和超期羁押权利等;(2)诉讼权利,包括获

8、得法律帮助权、辩护权、申请回避权、上诉权、申诉权、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权利等;(3)控告权、检举权,在押人员有权检举和控告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国家机关和其他工作人员;(4)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等。 下面,笔者就自己几年来的驻所工作经验,谈谈驻所检察如何在维护在押人员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维护人身权利方面 1.对看守所收押活动实行严格依法监督:驻所检察要认真审查在押人员的收押手续和凭证,杜绝非法羁押的出现;对入所体检登记表的情况要进行仔细查看,防止身体不符合羁押条件的人被羁押。对身体有新伤的在押人员要逐个做好谈话,查清伤情原因。对送医院就医的在押人员要查清发病

9、原因,防止体罚和虐待、刑讯等侵犯人身权情况出现。 2.把好“期限关” ,防止超期羁押。超期羁押是严重侵犯在押人员人身权利的行为。为有效避免此现象的发生,驻所检察要实行专人负责,根据联网信息,对羁押期限实行动态监督,对即将到期的人员实行向办案单位提前催告制度;对于延长期限的,严格审查文书,并要求办案单位严格执行换押制度。对隐性超期现象,及时向办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3.健全在押人员劳动和生活卫生检察监督制度。驻所检察要经常性地深入监区“三大现场” ,及时掌握在押人员的日常生产和生活情况,防止在押人员超时间、超强度的劳动,防止在押人员的伙食、卫生等得不到有效保障。 4.严厉打击“牢头狱霸”现象。要杜

10、绝监室内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清除“牢头狱霸”滋生环境,驻所检察要及时追究产生“牢头狱霸”监室的管教民警责任,做好打防并举,使“牢头狱霸”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和根治。 5.加强对警械具使用的监督。驻所检察应当督促看守所及时通报警械具的使用情况,并应当逐一检察通报情况中的使用理由、使用期限以及审批程序,对于不符合规范的情况要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依法保障在押人员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二)维护诉讼权利方面 1.维护在押人员的律师帮助权。刑诉法修改后,规定在侦查阶段实施律师辩护,并明确规定律师凭“三证”直接会见,这样能确保在押人员及时得到律师的全面法律帮助。因此,驻所检察要监督看守所认真执行修改

11、后的刑诉法,要保障律师依法会见在押人员的权利,维护在押人员的律师帮助权。 2.推行检务公开制度,维护在押人员的诉讼权利。在监区和监室内的墙壁上设置检务公开栏,对于涉及在押人员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如减刑、假释等,实行检务公开,杜绝暗箱操作。同时在每个监室,设置检察意见箱,并做到定期开启,从而畅通在押人员维护自身诉讼权利的渠道。 3.推行约见检察官制度,也是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利的有效手段,驻所检察官可以在约见在押人员的过程中,接受控告和检举,及时发现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利现象,并予以纠正。在约见在押人员过程中发现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进而有针对性行使监督权。 驻所检察工作的实践证明,在押人员享有广

12、泛、真实的各项权利。在依法治国的大氛围中,驻所检察应该注重在押人员的人权保障,这也是刑罚执行监督的核心内容。将人文精神注入检察工作,实施全方位、多角度的人权保障机制,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公平正义,这也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 四、不断改进驻所检察监督的方法 由于时代的变化,驻所检察机关应该不断改进检察监督的方法,实现尊重和保护在押人员的人权。根据现在看守所的特点和修改后刑诉讼法的精神,笔者认为驻所检察工作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些尝试: 1.上级驻所检察机关可以建立一个羁押期限的监督机制,给予下级的驻所检察部门和看守所监管部门及办案部门承担羁押期间违法的职责,这样能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机制

13、和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通报的互动局面。 2.驻所检察机关在对看守所进行常规专项检查的同时,还应当加强律师会见权落实情况的检察工作,对在押人员的临时出所状况检察的工作。 3.作为驻所检察机关,还应该不断完善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机制;同时不断主动探索检察机关的提起减刑、假释的方法,不断优化监所的检察建议的权能。 4.驻所检察机关还应该不断拓宽监督渠道,从多维度角度不断强化对看守所的监督职能。驻所检察机关应该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建设好检察内网。同时加快监控联网进度,建立自己的存储介质,尽量减少监督死角现象的发生。上级监所检察部门和检务部门,应该实现巡视检察工作的常态化。 5.加大看守所内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驻所检察机关应当把办案当作一项重要监督工具,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有针对性性地开展警示教育,督促看守所树立人权保障理念,筑牢规范执法,文明执法防线,正实现尊重和保障在押人员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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