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运行过程中的几个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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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试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运行过程中的几个问题研究论文摘要 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必须要面对制定法所带来的种种不利影响,要建立相关制度对制定法存在缺陷及时进行弥补,维护司法权威,确立司法公信。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在此背景下产生,作为成文法背景下的“判例法”制度,其在确保同案同判、确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该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应在适用技术、人事激励、制度层面等方面全面推进。论文关键词 案例指导 运行过程 制定法一、案例指导制度引进背景虽然本文主要涉及的是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实际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几个问题,但若不就该制度引进背景和引进原因进行分析,这些问题的探讨便如同

2、无源之水,显得苍白。因此,笔者有意在这里先就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引进背景进行简要说明。(一)从一起案例说起实践决定认识,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确立之初所面临的困惑和抉择。当人们去超市购物时,购物小票上通常会有“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的提示。许多人都没注意到这一点,但一切因为一起纠纷案件发生了改变。2004 年,李长城因家乐福超市以此提示为由拒开发票,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家乐福撤销小票上关于“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格式条款的案件,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李长城要求家乐福开具发票的诉求合理合法,判决家乐福为李长城开具发票,同时判定

3、,购物小票上的规定,不是双方在买卖交易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此条款对双方均不具约束力。该案例非常具有代表性,有可能是我国第一起此类事件的案例。法院的判决公平、公正,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但是由于我国没有实行案例指导制度,这一判决只对这一个案件发生法律效果,并不能旁及他案。如果案例指导制度得以运行,该判决就可能产生如下效果:一是改变超市经营行为,修改类似不合理规定;二是发挥司法判决指引作用,规范经营者行为;三是给消费者上了堂生动法律课,强化消费者维权意识;四是指引法院以后类似案件的审判,延伸判决效力,提升审判效率,节省审判资源。(二)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引进2005 年 10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

4、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 ,提出了 50 项改革任务和措施。其中第 13 项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以正式文件的方式发出的有关案例指导制度的改革意见。事实上,从 2003 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始酝酿此项改革,并为此做了一些前期工作。 “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发布,将这项改革推向了前台,提上了正式议事日程。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是一项重大的司法改

5、革,在以制定法为主要特点的现代中国法律体系中,引入带有判例法色彩的中国式“案例指导制度” ,是一项前所未有、具有里程牌意义的工作。二、案例指导制度运行中所存在的几个问题如萨维尼所说, “法律自公布之日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 ”150 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必须要面对制定法所带来的种种不利影响,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这种缺陷加以弥补,可以更好统一司法尺度、保障司法独立、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在此不再赘述,而主要从案例指导制度这几年在我国的实践出发,对所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简要探讨。(一) “制度”的定位不明确一些法院和部分法官对案例指导工作重要性未能充分认识,大部分精力耗费在应付

6、上级检查上,对于案例指导制度的定位缺乏正确和统一认识。究其根本,在于我国立法并未对案例指导制度予以明确,因此部分法官在实际审判中以我国为成文法国家,应当排除判例制度适用为由,完全否定案例指导制度的应用。相当一部分法院和法官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行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存在模糊认识,典型案例下发后往往束之高阁,不能及时进行传阅和学习,使得制度流于形式。法官们面对疑难案件进行裁判时,通常依据习惯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进行查找比对,或者是寻求法理解释,忽略了指导性案例的重要作用,无法及时高质裁判。(二)案例指导制度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任何一项好的制度若想达到预期效果,关键在于执行,现针对案例指

7、导制度运行过程所进行的一些调研,对所发现的若干问题进行简要说明。1.案例指导制度适用率低,适用范围小。就所调研的几个法院的情况看,去年 8 月至今平均适用案例指导制度审结的案件为 98 件,仅占同期审理案件的 3%,且全部为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民事案件。2.案例指导制度的适用程序繁琐,部分法官不愿采用。一方面,案例的引用检索比法律条文的检索更为繁琐,增加了法官文书起草工作量,对案例的阐述容易占据较大篇幅,影响文书的简单直观效果;另外,适用案例指导制度的案件需要层层上报,部分法官因此趋简避繁,能不适用案例指导制度就尽量避开。3.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存在“隐形”情况。法官在审理有些疑难案件时,在材料收集、

8、逻辑判断和案情谈论过程中自觉地参考和适用了指导性案例,但在具体裁判文书、审理报告、合议庭笔录、审委会记录、其他正式材料中没有任何体现,指导性案例作用的发挥受到较大限制。三、关于更好发挥案例指导制度功用的一些建议(一)明确指导性案例的创制前提我国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形式,对指导性案例创制条件的探讨其实也就是研究制定法或其他法律渊源是否能够为法官审判提供充实根据的问题。当制定法清晰、明确地为待决案件提供审判依据时,法官必须严格遵循法律;当制定法因抽象、冲突、缺漏等原因无法为待决案件提供依据时,法院才可以创制指导性案例来规范同类案件的审判。 (二)如何创制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的制作程序是案例指导制度得

9、以建构并运行良好的基础,必须在程序上明确指导性案例的制作、审核、发布。44 先例的效力源自它的合理性和说服力,并非来自上级对下级的指导和领导力,原则上应允许各级法院在各自审判实践中自行形成案例指导。但是,基于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正处于初创阶段的事实,为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审判质量,目前仍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指导性案例进行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制作主体可由各级人民法院担任,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案例选报制度,层层上报后由最高院进行审核并及时予以公布,确保指导性案例的实践性和权威性。(三)如何适用指导性案例1.需确立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条件第一,没有具体的制定法可以引用。对于特定纠纷,首先要寻求具体的制定法规范的帮助

10、,如果没有具体的制定法规范,则需要适用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规则来审理。亦或法律虽有规定,但较为原则并容易产生歧义,此时也应适用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规则来进行审理。第二,指导性案例之所以可以成为裁判依据,因为其本身包含着符合法律原则的裁判规则,因此,指导性案例需具有与待决案件相类似的裁判规则。第三,指导性案例与待决案件应有相类似的案件事实。司法裁判的根本准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案例指导制度的价值目标之一是“实现同案同判” ,维护司法权威,建立司法公信。因此,案件发生后,应对前例和后案事实进行认真比对、分析,选择案情相似的指导性案例加以适用。后案事实与前例事实具有相似性是指导性案例得以适用的重要

11、前提。2.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技术适用指导性案例,不仅在于正确选择案例,还在于正确适用案例,把握几个关键性技术问题。第一,案情对比。任何案件都由多种事实组成,在指导性案例的适用过程中,应尽量选择事实组合最为类似的案例。进行事实比对是案情对比中最为原始、简便、普遍的方法。作一简单比喻,甲行为造成了某法律后果,乙行为和甲行为在行为事实上具有相似性,而法律对乙行为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对乙行为参照甲行为进行处理。第二,情势权衡。指导性案例的适用要进行情势权衡,以确保实质正义的实现。情势权衡包括政策权衡、价值权衡、利益权衡、功能权衡等。适用指导性案例时必须要考虑到前例和后案之间国家政策的变化、社会价值体

12、系的变化,以及前案和后案对社会各方利益影响的变化并使之最终趋于和谐。举一简单例子,房地产建工合同纠纷属近些年开始大量出现,这在以前是很少的,因此在面对此类案件时,不得不考虑到前后社会环境的变化,对案件情势进行充分权衡。第三,指导性案例的遴选。随着司法实践的日益丰富和案例指导制度的逐渐完善,在审理待决案件时势必会面临众多指导性案例的选择。指导性案例的遴选需遵从一定步骤,围绕“主要问题”来进行。首先,全面分析待决案件事实,总结出需要裁判的主要问题;然后,通过查阅资料等方式对该“主要问题”进行全面了解,并寻找指导性案例线索;最后,针对待决案件,同时列出几个问题要点,结合这些问题来搜寻最佳指导案例。(

13、四)如何确保案例指导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1.人的层面需要大力加强法官培训,提升法官素质。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动员和推进,树立法官对案例指导的正确认识,定期召开法官联席会,集中学习、研究、探讨典型案例,熟悉掌握并灵活运用裁判规则,逐步养成书面适用指导性案例判案的习惯。致力于培养一批具备较强逻辑思维能力,能够正确理解与运用指导性案例所包含的原理与规则来解决现实中各种复杂问题的高素质法官。2.制度层面第一,需建立健全案例督导制度,完善奖惩机制。指导性案例要得到全体遵守并被准确适用,必须要以在指导性案例的适用过程中强化监督为保障。同时,要将指导性案例编报和运用情况纳入到下级法院的绩效考评内容,视情予以表彰

14、奖励,充分调动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编写和运用指导性案例的积极性。将背离指导性案例原则和精神从而导致同案不同判或裁判偏差等情形纳入岗位目标管理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切实强化案例指导制度的执行力。第二,规范案例适用规则,强化对口指导。针对指导案例之间的裁判意见冲突的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允许承办法官自由选择适用案例的原则,制定诸如“发布机关级别高的之于级别低的优先适用,时间在后的之于在前的优先适用”等适用原则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案例适用规则,统一标准,为法官准确适用提供明确依据。第三,确立规则直接引用制度。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指导性案例适用过程中是否需要直接引用该案例裁判规则进行裁判,存在不

15、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指导性案例与制定法仅仅在规则的创制上存在差异,适用上并无实质区别。制定法的适用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过程,裁判时直接引用规则;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是从特殊到特殊的过程,也需要引入裁判规则。另一种观点认为,指导性案例对案件裁判仅仅具有指导和参考价值,不具备约束力,在裁判中可以参考,但不能直接引用裁判规则。考虑到案例指导制度的设立初衷,为确立权威,避免制度流于形式,同时出于进一步加强裁判说理性的综合考量,笔者认为,应确立指导性案例直接引入裁判规则制度,在具体的案件裁判中直接引用具体的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第四,要完善指导性案例清理机制。随着社会发展和立法进步,一些指导性案例所确立的裁判规则和指导思想被新的立法及司法解释所吸纳,甚至发生冲突。因此,应及时建立完善指导性案例的清理制度,确立相关程序对过时案例及时清理,确保指导性案例的时效性、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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