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和谐检察机关的内涵、特征与构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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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和谐检察机关的内涵、特征与构建论文摘要 正如和谐社会一样,和谐机关的概念也有着丰富而深刻的内涵,需要我们从实际状况出发,去归纳、抽象和总结。本文结合从事检察工作的实际感受,分析了和谐检察机关的内涵、特征与构建。 论文关键词 和谐检察机关 规范细节 思想教育 一、和谐检察机关的内涵和特征 (一)和谐概念的内涵 和谐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被解释为“配合得适当和匀称” 。要正确、全面地把握这一含义,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1.和谐是对发生关系的事物之间关系状态的描述,是用来表述关系特征的词汇。这种状态的基本特征就是“适当和匀称” 。 2.具有和谐关系的事物是性质不同的事物,是存在差别甚至差别明显的事物。如

2、论语有云:“君子和而不同” , 周礼调人有云:“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 。这都表明,从“和谐”这一词语被创制的本意来说,被“和谐”的事物本是在性质上存在着差别的。 3.和谐是一种价值评断,是相对于某种标准或者某一目的和任务得出的判断,因而具有相对性;也只有相对于某一目的或任务而言,才有所谓事物之间的配合。比如对道家来说,小国寡民、无为而治就是和谐,而对法家、儒家来说,天下一统、励精图治才是和谐。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代,坚持阶级斗争是和谐的,在社会主义建设时代,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则是和谐的。 (二)和谐机关的衡量标准 和谐机关从本质上讲,应该是指那些内部要素之间的配合模式十分有利于其公共职能的实现

3、,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机关。因为任何一个机关都是为了履行某种公共职能而存在的,最大程度地履行好本职,是任何一个机关最根本的价值和任务,所以一个机关的内部关系是否和谐,首先应该以能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作为评断标准。另一方面,由于机关也是社会的构成元件,而社会的整体和谐终究还是要落实和体现到每个构成元件的和谐上来,所以机关的和谐还要通过其与和谐社会的契合程度来评断。换言之,对机关和谐与否的衡量依据可以简单概括为“两个有利于” ,这是由于机关与社会之间客观上存在着两个层面或者说两种不同意义的基本联系。 (三)和谐检察机关的内涵和基本特征 1.法治性。所谓法治性,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指各项具体职能和内部事务都

4、能以法律或者制度规范的形式落实到部门和个人,使得事有其所,人有其责。二是各项职能和内部事务的履行都有明确的程序规范,使得事有其道,人有其缚。三是职能和内部事务的分配和运行程序符合理性,即满足科学和效益的要求。总言之,法治性意味着要消除机关职能及内部事务与单位人员在配置方面的无序性、主观性和随意性。机关存在的根本任务是履行职能、服务社会,其职能的法定性毋庸置疑,对于检察机关来说,由于其担负的是对其他机关的监督职能,这种机关之间关系的处理尤其需要法律级别的规范予以明确和肯定。从微观上看,履行职能就是组织特定的人员代表机关、消耗一定的资源进行职能活动的过程,由此就产生了一系列内部检力资源管理的事务,

5、如人员聘退、任免、升迁、奖惩、调动,消耗能量和材料,等等。这些事务的运行只有实行科学的规范化,才能确保对外履行职能的效果。 2.公正性。所谓公正性,是指内部资源的分配要保持公正。世界上只要存在群体,就避免不了公正这一话题。机关其实是一个微型社会,失去公正必然使机关在其组成人员心目中德性减等,进而导致失去人心,失去凝聚力和向心力。对于我国检察机关来说,其本身近乎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其内部还不能确保公正,就无疑会使检察官在维护社会公正的使命感方面大打折扣,由此影响到职能的正确履行。 3.活力性。所谓活力性,是指机关内部能够创造一种积极作为、奋发向上的氛围,以及适当的激励和竞争机制

6、;个体对工作能够产生充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勤于思考,善于创新,不断去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从而推动整体工作不断完善和进步。如果说法治和公正是一种“硬件设置” ,活力则是一种“软件设置” 。徒有法治和公正,只是实现了静态的、形式的、基础的和谐,有了活力,才会有动态的、实质的、深层的和谐。在法治和公正的环境下让一群没有激情、不愿思考的人履职,和让一群有使命感、肯思考的人去履职,其效果显然是有差异的。这是因为社会事务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是具体的和个别的,而法治中的法总是抽象和一般的,是相对稳定和滞后的,不可能囊括和列举所有的情形,必须由执法者将抽象的法与个别的情况结合起来,根据基本的法律价值来判

7、断如何处理,此时执法者的执法态度和内心感觉将直接影响到执法的效果。4.友好性。所谓友好性,是指机关内部能够建立起友好的日常人际关系,组成人员之间能够彼此理解和认同,互相帮助,形成一种良性的人际氛围。在理解友好性时,笔者想强调以下几点:一是机关内部的友好性应该主要是基于共同的使命感或者责任感而形成的。二是友好不等于没有原则,理解、认同和帮助不等于徇私。换言之,友好绝不以破坏内部的法治和公正为代价。三是友好不等于拉帮结派,党同伐异。所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性格、气质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总是会不自觉地接近,同时对那些与自己性格、气质或者观点不同的人,总是会不自觉地疏远。这本是一种正常现象,只是不能走极

8、端,将这种好恶扩展到履职和内部事务的处理中,否则就是以一己“友好”破坏一个机关的“友好” ,导致内部关系的紊乱。四是友好与竞争具有辩证关系。不能因为讲友好而否定必要的竞争机制,也不能因为讲活力和竞争而破坏内部的友好氛围。把握这一关系的关键在于把握根本,即机关内部一切关系的处理基本上说都是围绕着更好地履行职能来进行的。 概而言之,和谐检察机关就是能够用科学、合理的规范来确定职能和内部事务的责任分配与具体程序,用公正的规范来确定内部资源的配置,用有效的激励机制来激发内部人力资源的创造力和能动性,并用道德来辅助养成内部友好之人际氛围,从而确保和推动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履行的检察机关。 二、和谐检察机关的

9、构建 (一)建章立制,规范细节 1.建立健全规范,确保职位与人员相对应。分析和归纳所有职能和内部管理事务应当具有的类别、数量、基本环节和过程,以及职能与职能之间、事务与事务之间、职能与事务之间基于工作的需要应当发生的联系之类别、数量、基本环节和过程,同时理清所有人员当前基本的工作事务之类别和数量。在此基础上,对上述两项数据进行比较,以此明确当前应当去做、但还没有明确责任主体的职能和事务,同时也明确当前职能和事务在人员配置中的基本情况。然后结合本机关的现有人力资源,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实现职位与人员的基本匹配。 2.建立可行的绩效考核和案件质量管理机制。绩效考核的宗旨在于鼓励先进,质量管理的宗旨则在

10、于防微杜渐,及早查漏补缺。两种机制能从正、反两个方面有效促使机关内的个体依照规范去履行职能,做好本职工作。 (二)加强各种思想教育,激发个体的主体性 1.加强对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培养。即通过多种方式的内部宣传、教育,使机关内的个体对外树立起责任意识,对内树立起规范意识。所谓责任意识,是指在履行公共职能时,要明确意识到“执法为民”这一理念,要认识到自己手中的职权本质上是用来服务人民和社会的手段,社会和人民需要我们用好手中的权力。因此,权力首先意味着责任,对社会和人民的责任。所谓规范意识,是指在履行内部管理事务时,要找出明确的规范依据。 2.加强对工作兴趣和事业观的培养。兴趣是极强的个体行为的内

11、在驱动力。在当今社会,找工作首先是为了生存,开始未必是自己的兴趣。但是如果仅仅把工作视为养家糊口的依靠,工作就会丧失很多主动性和积极性。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使原本对工作兴趣不多的个体,逐渐把工作当成一种兴趣,乃至是自己的事业和自己人生价值的体现。要使个体充分认识到只有把工作做得更好,自己的人生定位和境界才能不断提升。 3.加强对道德观和人生观的培养。道德观和人生观是人的内在意识中极深层次的存在,对于人的喜怒好恶有着直接的影响。要构建友好型的机关,本质上说,是要促醒个体的道德观,认清和完善自己的人生观。因为友好问题,实质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人生定位的认识问题。比如人应该胸怀宽广,因为这不仅仅是一个修养问题,其实是直接关系到自身心理健康、生活是否能够保持幸福、快乐的重要因素。只有对人生思考到一定的程度,才真正会去反观自己的言行,讲求如何善待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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