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机动车辆险理赔方法研究——代位求偿原则的应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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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谈机动车辆险理赔方法研究代位求偿原则的应用论文关键词:理赔 损失补偿 代位求偿论文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汽车的普及以及许多国家将包括汽车在内的各种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列入强制保险的范围,机动车辆险迅速发展,本文将重点分析机动车辆险中的理赔问题,分析理赔中代位求偿原则的使用以及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影响。一、机动车辆险理赔中主要适用的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机动车辆险是一种财产险,性质上是补偿损害的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坏,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偿金的数量

2、等于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利益三者中的最小值。(二)代位求偿原则。代位求偿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指的是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是一种权利代位,是保险人拥有代替被保险人向责任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对于保险人实施代位求偿权有以下前提条件:一是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必须同时存在损失赔偿请求权;二是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三是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因此在索赔中是否使用代位追偿原则是可以选择的,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意愿。二、机动车辆险在理赔中的方法选择笔者在上文中已经提到根据

3、被保险人的意愿,保险人可以拥有代位求偿也可以不拥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对于理赔中使用的方法笔者也是从这个方面区分,即一种是保险人拥有代位追偿的权利;一种是保险人不拥有代位追偿的权利。在下文中笔者通过对机动车辆险的一个理赔案例的分析进行详细阐述以上的观点。【案例 1】某日,甲、乙两车相撞,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车损10 万元;乙车车损 22 万元。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 70%;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 30%。该两辆车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甲车在 A 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 16 万元的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 50 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乙车在 B 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

4、额为 20 万元的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 20 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问:在不考虑免赔额的条件下,分别计算 A、B 保险公司对甲、乙两车的被保险人各应承担多少赔偿金额?理赔方法一:在这种理赔方法中,被保险人对于自己的车辆损失分别向第三者和保险人进行索赔,被保险人没有把自已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即保险人不拥有代位求偿的权利。(1)甲车的保险公司 A 应承担的总赔偿额为:甲车自负车损=甲车车损 10 万元70%=7 万元甲车应赔乙车=乙车车损 22 万元 X70%=15.4 万元保险人 A 承担的总赔偿额:7 万元+15.4 万元=22.4 万元(2)乙车的保险公司 B 应承担的总赔偿

5、额为:乙车自负车损=乙车车损 22 万元30%=6.6 万元乙车主应赔甲车=甲车车损 10 万元30%=3 万元保险人 B 应承担的总赔偿额:6.6 万元+3 万元=9.6 万元理赔方法二:在这种方法中,被保险人选择转让自己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使保险人拥有代位求偿的权利。(1)甲车的保险公司 A 应承担的总赔偿金额为:在案例中甲车车损为 10 万元,甲车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 16 万元,根据损失补偿原则,A保险公司应赔偿甲车车损 10 万元,同时取得对第三者的代位求偿的权利。A 保险公司向第三者取得的赔偿金额为:10 万元30%=3 万元 A 保险公司承担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金额为:乙车

6、车损 22 万元70%=15.4 万元保险人 A 应承担的总赔偿额:10 万元-3 万元+15.4 万元=22.4 万元(2)乙车的保险公司 B 应承担的总赔偿金额为:同理乙车车损为 22万元,乙车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 20 万元,根据损失补偿原则,B 保险公司应赔偿乙车车损 20 万元,同时取得对第三者的代位求偿的权利。B 保险公司向第三者取得的赔偿金额为:22 万元70%=15.4 万元 B 保险公司承担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金额为:甲车车损 10 万元30%=3 万元 B 保险公司承担的总赔偿额:20 万元-15.4 万元+3 万元=7.6 万元三、上文两种方法的比较分析(一)对保险人的

7、影响。比较两种理赔方法,可以看出对于甲车投保的 A 保险公司来说需要付出的赔款额是没有差别的,均为 22.4 万元。对于乙车投保的 B 保险公司来说拥有代位追偿的权利相比较没有此项权利可以少赔付 2 万元,原因在于乙车的车辆损失额大于乙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为保险金额,但在计算 B 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时,使用的是实际损失额。因此当车辆的实际损失额小于投保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拥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可以使赔偿金额下降,弊端是保险人需要向第三人进行索赔,提高费用。(二)对被保险人的影响。对于被保险人甲车主来说,无论是否出让自己对第三者索赔的权利

8、获得的赔偿均为 10 万元,因此从理论上分析,甲车主应转让对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这样可以减少索赔的麻烦。但对于被保险人乙车主来说,由于实际损失额小于保险金额,转让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会使赔偿额减少 2 万元,得到的好处是可以使索赔变得更为简单,即乙车主只需向自己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四、机动车辆险中代位求偿权的选择现在笔者把上文的案例进行如下的扩展:【案例 2】某日,甲、乙两车相撞,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车损10 万元,医疗费 8 万元,货物损失 12 万元;乙车车损 22 万元,医疗费 4 万元,货物损失 14 万元。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 70%;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 30%

9、。该两辆车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甲车在 A 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 16 万元的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 50 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乙车在 B 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 20 万元的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 20 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问:在不考虑免赔额的条件下,分别计算 A、B 保险公司对甲、乙两车的被保险人各应承担多少赔偿金额?相比较案例 1,案例 2 中车主在交通事故中不仅有车辆的损失同时还有人身和货物的损失,而车主仅对自己的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并没对自己的身体和货物投保相应的保险,因此车主在转让所拥有的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时仅转让了一部分损失的索赔权利,即车辆损失的第三者责任部分

10、,被保险人仍然要对人身损失和货物损失的责任部分亲自向责任方索赔。当被保险人不可以完全转让由第三者造成的损失时,笔者建议被保险人不要转让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即不使用代位求偿权利,因为由于只转让了的部分的权利,被保险人仍然要向第三者提出索赔,这样并没有使被保险人的索赔变得更为简便,另外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不使用代位求偿这一原则会使可获得的赔偿金额达到最大,因此对于案例 2 可以这样求解。(1)甲车的保险公司 A 应承担的总赔偿额为:甲车自负车损=甲车车损 10 万元70%=7 万元甲车应赔乙车=(乙车车损 22 万元+乙车车上货损 14 万元+乙车人员医疗费用 4 万元)70%=28万元保险人 A 应承担的总赔偿额:7 万元+28 万元=35 万元(2)乙车的保险公司 B 应承担的总赔偿额:乙车自负车损=乙车车损22 万元30%=6.6 万元乙车主应赔甲车=(甲车车损 10 万元+甲车上货损12 万元+甲车人员医疗费用 8 万元)30%=9 万元保险人 B 应承担的总赔偿额:6.6 万元+9 万元=15.6 万元参考文献:1.许谨良.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2.黄景清.保险理赔疑难争议案例精解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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