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生与送死:汉代家庭的生活消费(2)三、“送死“:“富者奢僭,贫者殚财“ 古代的人,以为死人有知,与生人无异,“闵死独葬,魂孤无副,丘墓闭藏,谷物乏匮,故作偶人以侍尸柩,多藏食物,以歆精魂“(论衡薄葬篇)。由此,就产生了“送死“这种特有的家庭消费。汉代墓葬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不少墓葬力求复制和表现死者生前的生活样式。特别是一些富贵人家,不但墓葬的形制和布局要模仿地面上的居住建筑,而且死者的饮食衣服、车马以及各种日常生活用品等等都要纳入墓中随葬。这种葬俗表明在人们的观念中,“送死“是“养生“的延长。死者生前过着豪奢的生活,死后也要把这套生活方式搬到地下。以满城中山靖王刘胜墓为例南、北耳室是库房和
2、车马房,中室是宽大的厅堂,后室是象征卧室的内室。甬道和南耳室共置实用的车六辆,马十六匹。北耳室随葬的部分陶器还分别装盛酒,粮食、鱼类等。中室除铜器、铁器和陶器外,还张设两具帷帐(社科院考古所 1984),从西汉晚期到东汉,墓葬中的礼器逐渐趋于绝迹,而日常生活用具以及屋、井、仓、灶等模型明器则大量出现。在东汉的壁画墓和画像石画像砖墓中,还经常可以看到一些表现墓主人豪奢生活的画面,如庖厨、宴饮,乐舞等。内蒙古托克托县古城一座闵氏墓葬中的壁画,井、灶车马和奴婢都写有“闵氏“字样,表明这些生活用具和奴婢都是供墓主人闵氏使用和驱使的(内蒙古大学古史研究室 1977)。 四川的汉代画像砖墓,在不同地点的墓
3、中,常常可以发现内容完全相同的画像砖。有的学者据此认为,这些画像的内容与墓主人并无直接关系(刘志远 1958)。这里涉及对壁画、画像石、画像砖所表现的生活如何理解的问题应该承认,内容完全相同的成批制作的画像砖,出现在不同的墓中,说明有些画像的内容已经成为一种固定的模式,它并不一定都是墓主人日常生活的具体写照。但是,不能由此就否定这些画像基本上是反映当时社会生活的一种写实的艺术创作。用成批制作的烹牛宰羊、宴饮乐舞的画像装饰墓室,恰恰说明豪奢的生活方式在富贵人家带有普遍性。即使有的墓主生前不是经常过着这种生活,但墓室的装饰却反映死者及其家属对这种生活方式的追求。 对于富贵人家来说, 送死 j 不仅
4、是养生 j 的延长,而且是夸饰社会地位和财力的一种标志。原先,“送死“是有一套严格的礼制的。“礼者,以财物为用,以贵贱为文,以多少为异,以隆杀为要“(荀子礼论)。不同的等级,“送死“之制也不同。譬如“天子棺椁十重,诸侯五重,大夫三重,士再重,然后皆有衣衾多少厚薄之数,皆有翣菨文章之等,以敬饰之“(荀子礼论)。但是汉代“送死“奢僭的情况相当普遍,先前的礼制已经完全废弛。周亚夫之子“为父买工官尚方甲循五百被可以葬者“,结果亚夫以“盗买县官器“的罪名下狱(汉书周勃传)。 盐铁论散不足谈到当时的葬俗是“富者绣墙题凑,中者梓棺楩椁“;“富者积土成山,列树成林,台榭连阁,集观增楼,中者祠堂屏阁,垣阙罘骂。
5、“潜夫论浮侈篇说:“今京师贵戚,郡县豪家,生不极养死乃崇丧。或至金缕玉匣,襦梓楩柟,多埋珍宝偶人车马,造起大冢,广种松柏,庐舍祠堂,务崇华侈。“东汉的几个皇帝,也多次在诏令中指出“百姓送终之制,竞为奢靡“;“贵戚近亲,奢纵无度,嫁娶送终,尤为僭侈。“封建国家虽然禁止“吏民腧僭“,但“贵戚近亲,百僚师尹,莫肯率从,有司不举,怠放日甚“(后汉书22,33,44、55)。 在权贵富豪“送死“竞相奢僭的影响下,有些家境并不富裕的人家,也纷纷慕效。 “葬死殚家,遣女满车,富者欲过,贫者欲及“(盐铁论国疾),成为一时风气。有的人为了把父母的丧事办得体面一些,不惜耗尽家产,甚至借贷求助。原涉为父“大治起冢舍
6、,周阁重门“,“买地开道,立表署曰南阳仟“,“费用皆卬富人长者,然身衣服车马才具,妻子内困“ (汉书游侠传)。东汉名士范滂的父亲叔矩,“遭母忧,既葬之后馊粥不赡“(风俗通义十反)。崔寔的父亲崔瑗生前“好宾客,盛修肴膳,单极滋味,不问余产。“他死后,崔寔“剽卖田宅,起冢茔,立碑颂。葬讫,资产竭尽,因穷困,以酤酿贩鬻为业。时人多以此讥之,寔终不改“(后汉书崔寔列传)。 厚葬的历史由来久远,先秦诸子对厚葬一般是持反对态度的。墨子主张节葬,自不待言。孔子肯定三年丧制,但并不主张厚葬。“子路曰:伤哉贫也,生无以为养,死无以为礼也。孔子曰:啜菽饮水,尽其欢,斯之谓孝。敛手足形,还葬而无椁,称其财,斯之谓礼
7、“(礼记檀弓下)。孟子虽然说过“养生者不足以当大事,惟送死可以当大事“(孟子离娄下),把给父母送终看成是比养活父母还重要的事情,但也是就尽礼而言,并没有主张厚葬的意思。汉代的一些有识之士,对于厚葬都曾尖锐地加以批判,有的人还身体力行提倡薄葬。就连有的皇帝,也下诏明令禁止厚葬。但为什么终两汉之世,厚葬之风却愈演愈烈,“至于富者奢僭,贫者单财,法令不能禁,礼义不能止“(后汉书1a1a)呢? 王充在论衡薄葬篇中说:“圣贤之业,皆以薄葬省用为务。然而世尚厚葬,有奢泰之失者,儒家论不明,墨家议之非故也。“把厚葬的风气归咎于儒墨议论的不当,这显然没有说到问题的根本。厚葬是一种奢侈的消费,而消费水平归根结底
8、是由生产的发展水平决定的。在西汉初年,当残破的社会经济尚未得到恢复时,客观上是不可能盛行厚葬。“送死“奢僭成为一种社会风气,也和“养生“奢僭一样,是在汉武帝以后才形成的。因为只有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之后,才为这种奢侈的消费提供了物质基础。但即使在这之后,厚葬也不是所有家庭都能承受的消费。对于广大贫苦农民来说,他们“生有终身之勤,死有暴骨之忧“ (政论),不少人是“大饥而死,死又不葬,为犬猪所食“ (汉书贡禹传),又如何谈得上厚葬呢? 汉代“送死“最低限度的费用,我们从史书记载中也可以略知一二。 汉书哀帝纪载,河南、颖川水灾,“流杀人民,坏败庐舍“,“遣光禄大夫循行举籍,赐死者棺钱,人三千。“
9、后汉书安帝纪载,“遣中谒者收葬京师客死无家属及棺椁朽败者,皆为设祭:其有家属,尤贫无以葬者,赐钱人五千。“官府赐贫无以葬者三千至五千钱,可以看作是当时“送死“最低限度的费用。但实际上,普通人家“送死“肯定不能只限于置办棺材。原涉以赈施贫穷赴人之急闻名,曾为一“家无所有“的友人操办丧事,“削牍为疏,具记衣被棺木,下至饭含之物,分付诸客。诸客奔走市买,至日昳皆会“(汉书游侠传)。可见衣被棺木饭含之物都是“送死“所必需的。除此之外,还需置办死者家属的丧服。埋葬死者还需要冢地。汉代传世的买地券,有些是购买冢地的,每亩地价自一千五百钱至三、四千钱不等(林甘泉 1990)。有的农民家庭买不起专用的冢地,只
10、好把死者埋在自家的农田地下。东汉末年的孙成买地券载,左骏厩宫大奴孙成从雒阳男子张伯始买广德亭部罗陌田一町用作冢地,双方约定除“根生土著毛物皆属孙成“之外,“田中若有尸死,男即当为奴,女即当为婢,皆当为孙成趋走给使“ (罗振玉 1918)。土地买卖契约之所以要写上这种具有浓厚迷信色彩的内容,说明当时农田埋有死人并非个别现象没有土地的家庭为了让死者有葬身之地,其送死的负担就更重一些。西汉董永“父亡,无以葬,乃从人贷钱一万。永谓钱主曰:后若无钱还君,当以身作奴。 “(刘向孝子图)。像董永这样不得不卖身葬父的人,恐怕就是没有土地可以变卖的贫民。 棺钱三千,如以粟价每石 100 钱折算,相当于 30 石
11、粮食的价钱。但如上所说,“送死“不能只限于置办棺材。倘若把董永葬父贷钱一万视为普通人家办理丧事所需的费用,这笔丧葬费就相当于耗费粮食 100 石。前文指出,汉代一个耕种百亩土地的农民家庭,全年收获粮食约在 200 石左右。农家依靠种地收入维持生活,已经非常拮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次“送死“的费用就要用掉全年粮食收获的一半,对于农民来说无疑是非常沉重的负担。由此也可想见,超越普通“送死“费用的厚葬,显然是与贫苦农民无缘的。汉代一些政治家和思想家在抨击厚葬风气时所说的“贫者欲及“,“贫者殚财“的“贫者“,大抵家境虽不富裕,总还要有一定的资产,而不可能是饥寒交迫的贫苦农民。汉代的贫富是以家资为根据的。
12、“中家“的家资标准是“十金“,即十万钱。家訾不满万钱的,即可称贫。贡禹上书元帝说:“臣禹年老贫穷,家訾不满万钱,妻子糠豆不赡,裋褐不完。有田百三十亩,陛下过意征臣,臣卖田百亩以供车马“(汉书贡禹传)。贡禹有田一百三十亩,已超过一般农民通常占有的土地面积,但因为家资不满万钱,也就可以自称贫穷。据此,汉代那些慕效厚葬的“贫者“,至少也是一些可以温饱的编户齐民。 王充虽然未能揭示厚葬的社会根源,但他指出汉代厚葬的风气与孝道的观念有关,这个意见却是很有见地的。王充说,“死人之议,狐疑未定,孝子之计,从其重者。“当人们“不明死无知之实“时,为了表示对父母的孝心,就不惜“空家以送终“ (论衡薄葬篇)。本文
13、一开始曾指出,中国古代是一个以家庭为本位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很自然形成一种观念:对父母的孝敬不仅要表现在“养生“上,也要表现在“送死“上。“养生“和“送死“,由此成为家庭消费的两大项目。在汉代,由于封建统治者的提倡,孝道不仅是判断一个人品行的道德标准,甚至是决定他仕途的政治标准,许多人为了获取“孝子“的美誉,尽管父母生时不能尽心奉养,死后也要厚葬以夸饰自己的孝行。正如盐铁论散不足所说:“今生不能致其爱敬,死以奢侈相高,虽无哀戚之心,而厚葬重币者,则称以为孝,显名立于世,光荣着于俗。“这种厚葬风气,其实正是封建纲纪伦常虚伪性的一种表现。四、“养生“与“送死“的社会保障 汉代的家庭是“养生“和
14、“送死“消费的基本单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养生“和“送死“完全是个体家庭自己的事情。中国封建社会的全部社会关系,都带有封建伦常的色彩。当有的家庭连“养生“和“送死“最起码的消费都无法承担时,它的宗亲和封建国家都有责任予以救济。这种救济从一定意义上说来,乃是中国古代“养生“与“送死“的一种社会保障。 如前所说,汉代的家庭结构一般为两代或三代。同一父家长的子孙,只要在五服之内,不论是同居共财或分居别财,都属同一家族的成员。在文献记载上,家族有时也称为宗族,但一般说来,宗族的范围比家族大,可以包括自高祖至玄孙的九族的成员,因此有的宗族人数可达数百家。礼记大传说:“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
15、。六世亲属竭矣。“超出五服范围的同宗亲属,比起家族成员来,血缘关系已经疏远了。但是正如白虎通义宗族所说:“族者何也?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流凑也。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只要是同宗族的成员,就有一层“生相亲爱,死相哀痛“的关系。 按照“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 (仪礼丧服子夏传)的古老传统,家族成员之间有互通有无的义务。汉代兄弟之间因争家产而涉讼的事例虽不乏见,但这种事情通常都要受到舆论乃至官府的谴责。与此同时,家族成员互相让财的例子也不少。卜式“有少弟,弟壮,式脱身出,独取畜羊百余,田宅财物尽与弟。“十余年后,“弟尽破其产,式辄复分与弟者数矣“ (汉书卜
16、式传)。郭昌“让田宅财产数百万与异母弟。“(后汉书10a10a)o 樊梵“悉推财物二千余万与孤兄子“ (后汉书3222)。张堪“让先父余财数百万与兄子“ (后汉书3l21)。郑均“养孤兄子甚笃,已冠娶,出令别居,并门。尽推财与之,使得一尊其母,然后随护视振给之“ (后汉书2717 注引东观记)。薛包“弟子求分财异居,包不能止,乃中分其财“,“奴婢引其老者“田庐取其荒顿者“,“器物取朽败者“,“弟子数破其产,辄复赈给“ (后汉书刘平等列传序)。韩棱“推先父余财数百万与从昆弟“ (后汉书韩棱列传)。按照习俗,兄长对于诸弟,叔伯对于子侄,在让财和赡养方面负有更多的责任。风俗通义过誉)记“汝南戴幼起,
17、三年服竟,让财与兄“,应劭对此评论说:“凡让财者,类与子弟,子弟尚幼,恩情注,希有与兄。“又说: “凡同居,上也:通有无,次也:让,其下耳。“ 按照古老的传统,对于血缘关系比较疏远的族人,同样也有收养和赈济的责任。 管子问篇说:“问独夫寡妇孤寡疾病者几何人也,问国之弃人何族之子弟也,问乡之良家其所收养者几何人矣“;“问乡之贫人何族之别也,问宗子之收昆弟者以贫从昆弟者几何家。“春秋战国时代,由于私有制的发展,加速了各个宗族内部的贫富分化,一些“宗子“和“良家“不得不收养同族的穷人和鳏寡孤独。到了汉代,这种传统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 四民月令在记述农事安排的同时,特别提到春天要“振赡穷乏,务施九族,
18、自亲者始。无或蕴财,忍人之穷。“到了秋冬之际,要“存问九族孤寡老病不能自存者,分厚彻重,以救其寒“;“同宗有贫窦久丧不堪葬者,则纠合宗人,共与举之。“史书上有关这种赈济穷困族人的事例很多,如:“杨恽受父财五百万,及身封侯,皆以分宗族“ (汉书杨恽传)。“郇越散其先人訾千余万,以分施九族州里“ (汉书王贡两龚鲍传)。“朱邑身为列卿,居处俭节,禄赐以共九族乡党,家亡余财“ (汉书循吏传)。“ (宣秉)所得禄奉,辄以收养亲族。其孤弱者,分与田地,自无担石之储“(后汉书2717)。“任隗所得奉秩,常以赈恤宗族,收养孤寡“ (后汉书2111)。“种暠父为定陶令,有财三千万。父卒,暠悉以赈恤宗族及邑里之贫
19、者“(后汉书种嵩列传)。“廖扶知岁荒,乃聚谷数千斛,悉用给宗族姻亲,又敛葬遭疫死亡不能自收者“ (后汉书方术列传)。对族人的赈济和赡养,是基于血缘关系的一种天然义务。 风俗通义过誉说戴幼起让财与兄之后,“将妻子出客舍中住,官池田以耕种。“应劭对此很不以为然,理由是“宗家犹有赢田舍,田可首粥力耳,何必官池客舍。“在他看来,戴幼起让财之后,倘若生活发生困难,完全可以靠宗族多余的田庐过日子,何必耕种官田住客舍?可见当时人认为依靠宗族解决生活困难,乃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即使是一些不务正业而穷困潦倒的族人,宗族对他也不能不加以照顾。 隶释卷十五金广延母徐氏纪产碑记载,徐氏次子雍直分家之后,把家产挥霍一空,
20、负债出走,结果就是“依附宗家“才得以糊口的。 汉代的一些豪强地主,大都是强宗大族的头面人物。他们的依附农民有不少就是贫苦的族人。这些强宗豪右往往利用对族人“养生“、“送死“的关怀,来维系宗族的团结,树立自己在宗族内部的权威地位。在温情脉脉的宗法关系的掩盖下,贫苦族人不仅有义务为他们服役,还常常成为他们横行乡里的工具。如景帝时,“济南瞷氏宗人三百余家,豪猾,二千石莫能制“ (汉书酷吏传);宣帝时,颖川“郡大姓原、褚宗族横恣,宾客犯为盗贼,前二千石莫能禽制“ (后汉书赵广汉列传)。有的豪强利用赡养鳏寡孤独的古老传统,还居心叵测地侵吞孤弱族人的财产。如周党“家产千金,少孤,为宗人所养,而遇之不以理。
21、及长,又不还其财。党诣乡县讼,主乃归之“ (后汉书8373)。 封建国家对于编户齐民的“养生“和“送死“负有关怀的责任,也来源于古老的传统。 周礼地官大司徒“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日慈幼,二日养老,三日振穷,四日恤贫,五日宽疾,六日安富。“这六项养民措施,可以说是国家在安排社会生活、稳定社会秩序方面之职能的一种体现汉代有养老的制度。 续汉书礼仪志 :“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玉杖,铺之糜粥。“汉文帝元年诏曰:“今岁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又无布帛酒肉之赐,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今闻吏禀当受鬻者,或以陈粟,岂称养老之意哉!具为令。“根据文帝的旨意,“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已上,赐
22、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已上,叉赐帛人二疋,絮三斤“(汉书文帝纪)。武帝元狩四年,关东水灾,民多饥乏,“于是天子遣使虚郡国仓廪以振贫。犹不足,又募豪富人相假贷。尚不能相救,乃徒贫民于关以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七十余万口,衣食皆仰给于县官“ (汉书食货志)。东汉皇帝多次赐鳏、寡、孤、独、笃癃及贫不能自存者粟,每次或人三斛,或人五斛。对于贫困无以葬者,国家通常也要加以抚恤。如前引哀帝赐河南、颖川灾民死者棺钱,人三千,安帝赐京师贫无以葬者人五千。叉如桓帝建和三年,以“京师厮舍死者相枕,郡县阡陌处处有之“,诏令“其有家属而贫无以葬者,给直,人三千,丧主布三匹;若无亲属,可以宫壖地葬之,表识姓名,为设祠祭“ (后汉书桓帝纪)。 汉代一些所谓循吏,其政绩主要就是劝课农桑和安排好人民的生活。如龚遂为渤海太守,“劝民务农桑,令口种一树榆,百本薤、五十本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