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研究(下)——兼评我国《合同法》第49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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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国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研究(下)兼评我国合同法第 49 条(二)合理信赖除代理权外观外,法国表见代理的适用,还须具备第二个构成要件,即“合理信赖” (lacroyance legitime) 。在上述“加拿大国家银行案”中,法国最高法院解释了“合理信赖”的涵义:“如果客观环境(la circonstance)授权第三人不用对代理权是否受到限制进行核实(verifier)的话,那么第三人的信赖就是合理的。 ”21可见,所谓“合理信赖”就是指客观环境免除了善意第三人的核实义务。1.“合理信赖”的独立性将“合理信赖”区别于“代理权外观” ,作为独立的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是法国表见代理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

2、理解法国法中的“合理信赖”概念,应特别注意其独立性。“合理信赖”概念的独立性,根源于“代理权外观”概念的狭窄性。如上所述,法国法中的“代理权外观” ,仅仅是指那些表征代理权的客观事实,它并不包含那些赋予第三人信赖以“合理性”的客观事实。因此,单纯的代理权外观并不足以导致表见代理的适用,它须要辅以“合理信赖”要件,而“合理信赖”正是指的那些能够免除善意第三人核实义务、赋予信赖以“合理性”的客观事实。我们可以以授权委托书为例:在法国法中,授权委托书属典型的代理权外观,它表明了行为人有可能享有书中所示的代理权,但是这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因此,原则上讲,第三人应该去核实授权委托书所示的代理权

3、是否真实,否则,他的信赖就不合理。然而,如果在授权委托书之外,存在其他客观环境,例如,行为人长期以代理人身份为交易,或者行为人在被代理公司任职并且其职务与代理行为相关,等等,那么,这些客观环境可以免除第三人的核实义务,授权第三人对授权委托书的信赖为合理。这里,授权委托书之外的其他客观环境,构成了“合理信赖” 。可见,在法国法中,只有在代理权外观之外,存在某些特定的客观环境,才能免除第三人核实代理权外观的义务,才能构成“合理信赖” ,成立表见代理。 “代理权外观”和“合理信赖”相互区别、相互独立,缺一不可。2.“合理信赖”的内涵法国学者一般从下述两方面阐释“合理信赖”的内涵:首先,作为交易相对人

4、的第三人属于“善意” (la bonne foi) ;其次,客观环境免除了善意第三人的核实义务(les circon-stances qui dispensent les tiers de venfier) 。(1)第三人为“善意”第三人的“善意”是“合理信赖”的前提条件。法国学者阿赫惹(Arrighi )在其所著私法中的表象与真实一书中指出:“善意 ,是表见理论适用的首要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22A.“善意”的一般含义按照热拉尔科尔尼(Gerard Cornu) 法律词典的解释,所谓“善意”是指“符合于法律规定并使得利害关系人(l interesse)得以规避严格法律规则的认知状态或意志

5、状态”23。可见,法国法上的“善意”概念具有“认知”和“意志”两重涵义:从认知层面来讲, “善意”意味着一种错误的认识或信赖,即当事人对客观法律事实发生了认知上的错误。用热拉尔科尔尼的话来说, “善意”是指“(当事人)对特定法律状态的错误信赖” 。24认知层面的“善意”是一种消极被动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有时又被称为“主观的善意”或“认识的善意” 。法国民法典中有很多关于“主观善意”的规定,例如其第 1141 条,第 2279 条,等等。从意志层面来讲, “善意”是指“一种善良、正直、诚实的态度,主要针对债务履行过程中的诚信行为而言” 。25例如,双方当事人在债务履行过程中所实施的通知、协力、保

6、护等行为。意志层面的“善意” ,常常体现为特定的行为,因此又被称为“客观的善意”或“行为的善意” 。法国民法典第 1134 条中的“善意” ,即是这种“客观的善意” 。B表见代理中的“善意”a善意”的基本内涵法国表见代理中的“善意”概念,仅仅针对“善意”概念的认知层面,是指第三人对于代理权状态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即错误地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信赖为了有权代理。对这一“善意”概念,法国学者阿赫惹认为应从下述两方面进行理解:首先, “善意”意味着“不了解” (ignorance) ,即:第三人没能认识到客观的法律事实状态,不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

7、止。通俗地讲,就是第三人“不知道真实情况” 。26其次, “善意”还意味着“错误” (lerreur) ,即:第三人不仅没有认识到客观的代理权状态,而且错误地将无权代理认为是有权代理。用阿赫惹的话来说,就是“善意总是和错误相连。 ”27b.“推定善意”需要注意的是,法国表见代理中的第三人“善意” ,原则上讲是“推定的善意” ,即除非有相反证据的存在,我们都可以认定第三人为“善意”。28这里的“推定善意” ,首先意味着免除了第三人对“善意”的证明责任,转而由被代理人对第三人的“非善意”负证明责任。具体说来,如果被代理人要否定表见代理的适用,他必须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权的真实状态。可

8、见,所谓的第三人“善意” ,在司法实务中,事实上仅仅对被代理人具有意义。在法国司法实务中,被代理人对第三人“非善意”所负证明责任的程度,取决于具体案件。在某些案件中,法国最高法院要求被代理人就第三人知道代理权真实状况进行举证;在另一些案件中,法国最高法院认为,只要被代理人履行了通知义务,无论该通知是否送达第三人,无论第三人事实上是否知晓了代理权真实状况,第三人均构成“非善意” 。(2)核实义务的免除A内涵法国法中的“合理信赖” ,其核心内容在于“核实义务的免除” 。如前所述,单纯的代理权外观,并不足以导致表见代理的适用。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代理权外观仅仅表明了代理权存在的可能性,而非必然性,

9、因此,在当今通讯极为发达的情况下,原则上讲,第三人负有核实代理权外观的义务,并且他也有履行这种核实义务的可能性。正如法国学者让-路易斯苏贺尤(Jean - Louis Sourioux)所言,面对代理权外观,第三人“逻辑的反应应该是去核实” ,29如果第三人没有履行相应的核实义务,那么,原则上讲,他对代理权外观的信赖并不合理。然而,例外地,如果在代理权外观之外,还存在某些客观环境,并且,这些客观环境使得第三人即使不履行核实义务而信赖代理权外观,也变得合理,那么就可以免除第三人核实代理权外观的义务。质言之,代理权外观之外的某些客观环境的存在,赋予第三人未经核实的信赖以“合理性” 。特定的客观环境

10、是“合理信赖”的物质基础。B三种客观环境在司法实务中,不同的案件,具有不同的“客观环境” ;不同的“客观环境” ,会课以善意第三人不同的注意义务(les precautions exigees) 。有的客观环境可以免除第三人的核实义务,构成“合理信赖”的基础,有的客观环境则不仅不能免除第三人的核实义务,甚至可能加重第三人的核实义务。法国学者米歇尔布杜(Michel Boudot)根据客观环境课以第三人注意义务的不同,将实际生活中形形色色的客观环境区分为三大类:“应引起怀疑并进行深入核实的客观环境” (les circonstances desquelles un doute nait ou d

11、oit naftre) ;“按惯例应进行调查核实的客观环境” (les situations qui exigent des recherches) ;“免除第三人核实义务的客观环境” (les circonstances qui dispensent les tiers de rechercher) 。30第一,应引起怀疑并进行深入核实的客观环境。在某些情形下,如果交易相对人具有某些可疑之处,法国最高法院要求第三人应向专业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否则其信赖就不是合理的。例如,授权委托书具有明显的错误。第二,按惯例应进行核实的客观环境。例如,法国最高法院认为,按照商业惯例,如果第三人是第一次与代理人

12、为交易活动,那么他应该向被代理人核实代理人是否具有相应的代理权。又如,在越权代理的情况下,法国最高法院认为,如果超越的代理权按照商业惯例不属于有权代理的“自然的延伸” ,那么善意第三人应履行核实义务。此外,在雇员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法国最高法院同样认为,按照商业惯例,如果雇员无权代理的内容与其本身的职务之间“毫无关系” ,那么第三人负有核实义务。第三,免除第三人核实义务的客观环境。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某些客观环境,例如长期代理关系的存在等,授权善意第三人不用去核实相对人的代理权状况。正是这种客观环境,构成了善意第三人的“合理信赖” 。那么,在法国司法实务中,究竟哪些客观环境可以免除善意第三人的核

13、实义务呢?这主要有赖于法官的具体评判,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C具体评判在法国法中,除法定免除第三人核实义务的情形,例如民法典第2005 条等规定之外,其他可以免除第三人核实义务的客观环境,是由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对具体的客观环境进行考查,从而作出“具体评判” (l appreciation in concreto)而确定的。31在司法实务中,下述客观环境要素往往对“合理信赖”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32第一,第三人自身的特征。如果第三人对这一行业了解很少,或者第三人所从事的职业与商业活动无关的话,那么,一般说来,法国法院较容易认定其信赖为合理。第二,当事人所为法律行为的性质。对于不太重

14、要的商业行为,法国法院较容易认定合理信赖成立;如果交易行为的性质比较重要,例如标的数额巨大、不动产交易,那么第三人的合理信赖较难成立。第三,表见代理人的特征。表见代理人是否具有某种足以使人产生错误信赖的明显特征,也常常成为法国法院判断第三人信赖是否合理的依据。例如,如果表见代理人担当了某一政府职务,或者是职业从业者(如不动产中介机构) ,则容易认定第三人的信赖为合理。第四,其他具体情况。其他任何足以影响第三人信赖的因素,都是法国法院考查的对象。例如,在一个案件中,表见代理人向第三人出示了公证人员制作的代理权确认书,法国最高法院据此直接认定该第三人的信赖为合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司法实务中,法

15、国法官对上述客观环境的衡量,并不是孤立地、分裂地进行的。正如雅克盖斯(Jaques Gestin)所言:“我们并不能说这个或那个特征对于表象的认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只有所有这些要素结合在一起形成证据链(束状) ,我们才能逻辑地推论出存在合理信赖。 ”33事实上,在法国司法实务中,单一的某种客观环境要素,往往并不构成“合理信赖”的基础。例如,法国法官虽然认为亲属关系、雇佣关系等对合理信赖的成立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如果不存在其他客观环境,单一的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很难成立合理信赖。34(三) “关联性”问题根据法国最高法院关于“加拿大国家银行案”的判决,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只有两项:“代理权外观”和

16、“合理信赖” 。然而,对于在此之外,表见代理是否还应该具备其他的构成要件,法国学者并非毫无异议。这种争议主要集中在“关联性” (un lien de connexite)问题上。1相关案例法国学者关于“关联性”问题的争议,源于法国法院的几个相关判决,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杜皮斯案” (Dupuis) “杜皮斯”案的案情大致是:R杜皮斯是 S. A. R. L杜皮斯公司管理人的兄弟,但并没有在公司中担任任何职务。S. A. R. L杜皮斯公司的印章中带有“杜皮斯”字样,R杜皮斯仿造了公司的印章,并以公司代理人的名义签收了汇票。法国最高法院商事法庭在其 1973 年 12 月 12 号的判决中,否定

17、这一案件可以成立表见代理,理由是“(R杜皮斯)在公司中没有担当任何职务,并且公司和所诉表象毫无关联(completement etrangere) ”。35除“杜皮斯”案外,法国法院还在其他表见代理案件中论及过“关联性”问题。例如,马赛商事法庭在其 1969 年的判决中认为,如果“签收汇票和雇员职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存在关联性” (un lien de causalite ou de connexite ) ,那么即使雇员事实上没有相关代理权,也可以成立表见代理。362学者争论对于法国法院在上述判决中提及的“关联性”一词,学者们的理解迥然不同。(1) “关联性”即“可归责性”我国台湾大学教授

18、陈忠五(Chen Chung-Wu)在其所著法国实证法上的权利外观理论和代理一书中认为,法国法院上述判决中的“关联性” ,即是“可归责性” (limputabilite) ,它是法国表见代理的独立构成要件。具体说来,陈忠五教授的观点包括两方面重要内容:首先,“可归责性”的内涵。陈忠五教授认为所谓“关联性” ,就是“可归责性”,是指“被代理人的某种行为和代理权外观之间具有联系” ,而这里的“被代理人行为” ,则是指“被代理人创设或容忍表象事实”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37其次, “可归责性”是法国表见代理的独立构成要件。陈忠五教授认为,法国法院的上述判决表明,只有代理权外观可归责于被代理人,才能构成

19、表见代理。 “可归责性”是独立于“代理权外观”和“合理信赖”之外的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而根据“可归责性”的涵义,代理权外观可归责于被代理人的情形主要有两种:或者被代理人有创设代理权外观的作为行为;或者被代理人有容忍代理权外观的不作为行为。可见,陈忠五教授借助“关联性”一词,复活了“可归责性”概念,试图将表见代理重新纳入到传统的民事责任规制体系内,其目的很明显,是在于限制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以强化被代理人利益的保护。(2) “关联性”是构成合理信赖的客观环境然而,大多数法国学者并不认同陈忠五教授的观点。他们认为,法国法院在上述判决中论及的“关联性” ,并非所谓的“可归责性” ,更不是表见代理的独

20、立构成要件,而是构成善意第三人“合理信赖”的客观环境要素。法国学者 D亚历山大(D. Alexandre)在论及上述“杜皮斯”案时就指出:“在表见理论的适用中,现行法有时要求被代理人与表象之间并非毫无关联 , (关联)仅仅是构成第三人合理信赖的客观环境要素之一。 ”G韦默(G. Vermelle)也认为:“对于法官和第三人而言,某人放任代理权表象的发生,往往是证明合理信赖成立的证据,并由此免除了善意第三人的核实义务。 ”38让-路易斯苏贺尤的观点略有不同,39他认为法国最高法院在“杜皮斯”案中所说的“关联性” , “只是衡量信赖外观的一个要素” ,不过,他同样否定“关联性”是法国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40事实上,无论从法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还是从当前的法国司法实务而言, “关联性”并非“可归责性” ,更不是法国表见代理的独立构成要件。按照法国学界目前的通说, “关联性”仅仅是“合理信赖”的客观环境要素之一。(四)法国最高法院的审查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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