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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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 年度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技术承担单位采购项目招 标 文 件招标项目编号:LTZB2014G-42招标人: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龙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四年七月目 录前 附 招标公告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1第二章 合同条件 .8第三章 投标函、投标保证金、开标一览表格式 .9第四章 技术要求 .15第五章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及实施计划 .16第六章 投标报价 .22第七章 资格审查资料 .22第八章 技术参考资料 .29附 件 评标标准和办法 .30招 标 公 告 ( 资 格 后 审 )1、招标条件长春市国土

2、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就 2014 年度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技术承担单位采购项目已由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任务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建设资金为财政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评价技术承担单位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项目概况: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14 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14143 号)的部署,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正式启动各级各类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为此,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研究工作。

3、项目研究以国土资源部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2014 年度试行) 、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数据库标准(2014 年度试行) 和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制图规范(2014 年度试行) 等技术规范为依据,精准厘定与核算长春高新技术产业本轮评价的空间范围与规模(包括开发区“主区”及“发展方向区” ,下同) ;基于开发区评价时点(2013 年 12 月 31 日)开发区用地结构,评判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类型;立足于土地集约利用的前瞻性思考,优化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体系,完成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率、经济效益、管理水平和利用潜力的评价与测算,寻求开发区土地最优利用模式,探索出一条适

4、应现在、面向未来发展的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新思路,保障开发区经济社会全面科学发展。2.2 招标内容: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技术承担单位。2.3 完成时间:2014 年 12 月 31 日2.4 招标总投资:人民币 85 万元3、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投标人须具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土地规划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或土地估价 A 级资质证书。3.2 投标人应熟悉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土地资源利用等情况。具有从事过城市、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调查与评价等方面的研究基础,具备承担本项目的前期研究积累,在国土资源领域具有较强的研究实力。在质量保证方面有严格的管理体系。4

5、、招标文件的获取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4 年 7 月 15 日至 7 月 21 日,每日上午 9 时至 11 时,下午 13 时 30分至 16 时, 持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到招标公司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4.2 招标文件每标段售价为 800 元,过期不售,售后不退。5、投标文件的递交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地点:2014 年 8 月 6 日上午 09 时 00 分长春泰湖宾馆三楼会议室。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长

6、春日报 、 中国政府采购网 、 长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7、联系方式2招标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龙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地 址: 长春市万晟商务花园 808 室 联系人:张莹 联 系 人: 康馨文电 话:15843071701 电 话: 0431-88602519 1第 一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及 前 附 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号 条款号 编列内容1 1.1项目名称:2014 年度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技术承担单位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编号: LTZB2014G-42建设地点:长春市招 标 人:长春市国土资

7、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联 系 人:张莹 联系电话:15843071701招标内容:2014 年度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技术承担单位采购项目完成时间:2014 年 12 月 31 日2 2.1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3 3.1资质与合格条件的基本要求:1、投标人须具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土地规划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或土地估价 A 级资质证书。2、投标人应熟悉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土地资源利用等情况。具有从事过城市、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调查与评价等方面的研究基础,具备承担本项目的前期研究积累,在国土资源领域具有较强的研究实力。在质量保证方面有严格的管理体系。4

8、 4.1取费标准:按照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4192 号) 、 国土资源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国土资发2007322 号) 、 中地调函 88 号2010规定执行。5 5.1 投标文件有效期:投标截止期结束后 30 天(日历天)。6 6.1投标单位请于 2014 年 8 月 5 日下午 15 时前到账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汇或转账支票或投标保函(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的法人基本账户一次性递交,出具投标保函单位须是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企业)。帐户名称:吉林省龙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帐号:220013100520525016

9、3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春东环城路支行。投标人在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时,需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汇款银行出具的汇款(存款)凭证复印件。7 7.1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28 8.1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自行勘察) 。9 9.1投标文件递交地点:长春市泰湖宾馆三楼会议室。投标文件受理时间:2014 年 8 月 6 日上午 08 时 30 分。投标截止时间:2014 年 8 月 6 日上午 0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10 10.1开标时间: 2014 年 8 月 6 日上午 0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 长春市泰湖

10、宾馆三楼会议室。11 11.1 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12 1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13 13.1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 号文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的取费标准计费,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14 14.1 招标控制价:人民币 85 万元(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为废标)15 15.1招标公告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最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为准;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招标文件内容为准。3投标须知一、总 则1、工程概况1.1 项目概况: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14 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

11、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14143 号)的部署,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正式启动各级各类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为此,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研究工作。项目研究以国土资源部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2014 年度试行) 、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数据库标准(2014 年度试行) 和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制图规范(2014 年度试行) 等技术规范为依据,精准厘定与核算长春高新技术产业本轮评价的空间范围与规模(包括开发区“主区”及“发展方向区” ,下同) ;基于开发区评价时点(2013 年 12 月 31 日)开发区用地结构,评判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类型;

12、立足于土地集约利用的前瞻性思考,优化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体系,完成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率、经济效益、管理水平和利用潜力的评价与测算,寻求开发区土地最优利用模式,探索出一条适应现在、面向未来发展的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新思路,保障开发区经济社会全面科学发展。1.2 招标内容:2014 年度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技术承担单位1.3 完成日期:2014 年 12 月 31 日2、资金来源自筹资金。3、投标费用、招标代理服务费用3.1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3.2 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

13、价格20021980 号文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的取费标准计费,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4、资质与合格条件的要求4.l 为履行本合同的目的,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至少须满足前附表第 3 项所要求的最低资格标准。4.2 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4.3 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4.3.1 投标人须提供证明其法律地位和资质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4.3.2 按规定的格式提供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简历,及主要人

14、员情况。4.3.3 投标人应提供单位财务状况情况。4.3.4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联合体投标。二、招标文件5、招标文件的组成5.l 本合同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 7 条发出的补充通知。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4招标公告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第二章 合同条件。第三章 投标函、投标保证金、开标一览表格式。第四章 技术要求。第五章 方案及实施工作计划。第六章 投标报价。第七章 资格审查表。第八章 技术参考资料。附 件 评标标准和方法。5.2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人须知、技术资料、合同条件、规定格式。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6、招标文件的澄清投

15、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将以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的形式予以澄清,并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7、招标文件的修改7.1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人的要求以补充通知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7.2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7.3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由招标代理机构以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形式加以明确。三、投标报价说明8、投标报价8.1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

16、定,投标报价应包括成本、利润、税金及所有风险等各项所有费用。8.2 投标货币投标文件报价采用人民币。四、投标文件的编制9、投标文件的语言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10、投标文件的组成10.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5投标保证金。方案及实施工作计划。投标报价。资格审查资料。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10.2 投标人必须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表格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格式扩展。11、投标有效期11.1 投标文件在本须知前附表第 5 项中所列的有效期内有效。11.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

17、果出现特殊情况,经招标人确认,招标代理机构以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的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 12 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2、投标保证金12.1 投标人应提供不少于前附表第 6 项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12.2 投标保证金采用电汇或转账支票或投标保函(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的法人基本账户一次性递交,出具投标保函单位须是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18、企业) 。12.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12.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2.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 25 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第 26 条规定已提交了履约银行保函,由招标代理机构扣除招标代理服务费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2.6 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12.6.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12.6.2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13、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3.1 投标人按本须知第 10 条的规定,编制一

19、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第 7 项所述份数的“副本” ,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13.2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署或盖章。13.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五、投标文件的递交14、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14.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包装在一起,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614.2 包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项目名称、

20、招标项目编号、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14.3 投标文件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14.4 未按本章第 14.1 项或第 14.2 及 14.3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15、投标截止期15.1 投标截止日期见前附表第 9 项规定。15.2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 9 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指定地点。15.3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给投标人。15.4 招标人可以按本须知第 7 条规定的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

21、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16、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6.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后,不能修改投标文件。16.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 14 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识和递交(在包封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16.3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六、开 标17、开标17.1 招标人将于前附表第 10 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17.2 开标会议在建设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检查。但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17.3 投标人代表或委托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开标会议并签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

22、之一者将视为无效:17.3.1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识、密封;17.3.2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17.4 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名称、资质等级、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完成时间以及招标人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七、评 标18、评标内容的保密18.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等情况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18.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19、资格审查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才能进行评价与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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