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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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指南单位:新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事项名称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依据1、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 42 号)2、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主席令第 7 号)3、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56 号)4、企业 登记程序 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9 号)5、关于印 发内 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企字 200983 号 )受理机构 新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决定机构 新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条件向新田县工商行政管局申请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2、: (一)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其中自然人出资不低于 10 万元; (三)股东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其中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须在长沙市城区。申请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签署的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 权期限。、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新田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的,提交营

3、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 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 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8、法定代表人任 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 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9、住所使用证 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 镇房屋的,提交房

4、地 产 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 宾馆、 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 产作为住所的,提交 军队 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 还应提交 登记附表- 住所(经营场 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

5、件;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 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办理程序一、审查新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

6、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 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二、受理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新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新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新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 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 认申请文件、

7、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 5日内告知的,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新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范围的,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新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通过信函、电报、 电传、传真、电 子数据交换和电子 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 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三、决定新田县工商行政管

8、理局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一)对申请人到新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 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提交与 电报、 电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新田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 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自受理之日起

9、15 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四)新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60 日内,未收到申 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 请文件、材料原件与新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新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除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新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新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的,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出具登记

10、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办理期限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新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自准予登记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颁发营业执照。收费情况 不收费表格下载湖南企业登记网(http:/)和湖南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 )“表格下 载”区下载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 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表时间地址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 12:00 下午:2:305:30 (夏季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3:006:00)办公地址:新田县烟霞路政务中心二楼工商局注册窗口乘车路线 乘 3 路公共汽 车到政务中心站下在线申报 正在建设中状态查询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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