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节能执法类)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处罚基准 裁量情节1使用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第二十条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市或者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1、有下列情节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 (1)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2)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2、
2、有下列情节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1)无正当理由,拒不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2)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2无偿或者低价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第二十五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或者低价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无偿或者低价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市或者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1万元罚款1、有 下 列 从 轻 情 节 的 ,每 项 减 少处 罚 金 额 3 万
3、 元 :(1)受 他 人 胁 迫 有 违 法 行 为 的 ;(2)配 合 行 政 机 关 查 处 违 法 行 为有 立 功 表 现 的 ,包 括 主 动 提 供 重要 证 据 的 、有 举 报 他 人 重 大 违 法情 节 ,并 经 查 实 的 。2、有 下 列 从 重 情 节 之 一 的 ,增 加处 罚 金 额 3 万 元 :(1)妨 碍 执 法 人 员 查 处 违 法 行 为的 ;(2)隐 匿 、销 毁 违 法 行 为 证 据 的 ;(3)对 举 报 人 、证 人 打 击 报 复 的 。3、有 两 项 或 两 项 以 上 从 重 情 节的 ,处 以 20 万 元 罚 款 。4、违 法 情
4、节 恶 劣 ,造 成 严 重 后 果的 ,处 以 20 万 元 罚 款 。5、两 次 或 两 次 以 上 实 施 违 法 行为 的 ,处 以 20 万 元 罚 款 。3 从事节能咨询、设 第二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 1、有 下 列 从 轻 情 节 的 ,每 项 减 少 处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本市支持节能服务业的发展。节能服务机构应当公正、客观地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市或者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5、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得,并处以 7万元罚款罚 金 额 1 万 元 ,但 减 少 后 的 处 罚 金 额 ,不 得 少 于 5 万 元 :(1)主 动 消 除 或 者 减 轻 违 法 行 为 危 害后 果 的 ;(2)受 他 人 胁 迫 有 违 法 行 为 的 ;(3)配 合 行 政 机 关 查 处 违 法 行 为 有 立功 表 现 的 ,包 括 主 动 提 供 重 要 证 据 的 、举 报 他 人 重 大 违 法 情 节 ,并 经 查 实 的 。2、有 下 列 从 重 情 节 之 一 的 ,增 加 处罚 金 额 1 万 元 :(1)妨 碍 执 法 人 员 查 处 违 法 行 为 的 ;(
6、2)隐 匿 、销 毁 违 法 行 为 证 据 的 ;(3)对 举 报 人 、证 人 打 击 报 复 的 。3、有 两 项 或 两 项 以 上 从 重 情 节 的 ,处 以 10 万 元 罚 款 。4、逾 期 不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以 10万 元 罚 款 。5、违 法 情 节 恶 劣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处 以 10 万 元 罚 款 。6、两 次 或 两 次 以 上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以 10 万 元 罚 款 。4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第五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重
7、点用能单位未完成上年度节能目标的,应当在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中说明原因。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3 万元罚款1、有 下 列 从 轻 情 节 的 ,每 项 减 少 处罚 金 额 1 万 元 :(1)受 他 人 胁 迫 有 违 法 行 为 的 ;(2)配 合 行 政 机 关 查 处 违 法 行 为 有 立 功表 现 的 ,包 括 主 动 提 供 重 要 证 据 的 、举报 他 人 重 大 违 法 情 节 ,并 经 查 实 的 。2、有
8、 下 列 从 重 情 节 之 一 的 ,增 加 处罚 金 额 1 万 元 :(1)妨 碍 执 法 人 员 查 处 违 法 行 为 的 ;(2)隐 匿 、销 毁 违 法 行 为 证 据 的 ;(3)对 举 报 人 、证 人 打 击 报 复 的 。3、有 两 项 或 两 项 以 上 从 重 情 节 的 ,处 以 5 万 元 罚 款 。4、违 法 情 节 恶 劣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处 以 5 万 元 罚 款 。5、两 次 或 两 次 以 上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以 5 万 元 罚 款 。5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第 五 十 二 条 第
9、一 款 、第 二 款市 相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按 照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报 送 的 上 年 度处以 20 万元罚款1、有下列从轻情节的,每项减少处罚金额 5 万元:(1)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能 源 利 用 状 况 报 告 进 行 审 查 。 经 审 查 ,发 现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有 下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市 相 关 行 政 管 理部 门 应 当 开 展 现 场 调 查 ,委 托 节能 服 务 机 构 实 施 用 能 设 备 能 源效 率 检 测 ,责 令 实 施 能 源 审 计 ,并 提 出 书
10、 面 整 改 要 求 ,限 期 整 改 :(一 )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完 成 上 年 度节 能 目 标 的 ; (二 )能 源 计 量 数 据 、统 计 数 据 有明 显 错 误 的 ; (三 )能 源 利 用 效 率 低 于 同 行 业 平均 水 平 的 ; (四 )节 能 管 理 制 度 不 健 全 、节 能措 施 不 落 实 、能 源 利 用 效 率 低 的其 他 情 形 。 第 七 十 四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五 十 二 条 规 定 ,重点 用 能 单 位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落实 整 改 要 求 或 者 整 改 没 有 达 到要 求 的 ,由 市 相 关 行
11、政 管 理 部 门处 以 十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 下罚 款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主动提供重要证据的、举报他人重大违法情节,并经查实的。2、有下列从重情节之一的,增加处罚金额 5 万元:(1)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2)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3)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3、有两项或两项以上从重情节的,处以 30 万元罚款。4、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 30 万元罚款。5、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处以 30 万元罚款。6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重点用能
12、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 2 万元罚款1、有 下 列 从 轻 情 节 的 ,每 项 减 少 处罚 金 额 5000 元 :(1)受 他 人 胁 迫 有 违 法 行 为 的 ;(2)配 合 行 政 机 关 查 处 违 法 行 为 有 立功 表 现 的 ,包 括 主 动 提 供
13、 重 要 证 据 的 、举 报 他 人 重 大 违 法 情 节 ,并 经 查 实 的 。2、有 下 列 从 重 情 节 之 一 的 ,增 加 处罚 金 额 5000 元 :(1)妨 碍 执 法 人 员 查 处 违 法 行 为 的 ;(2)隐 匿 、销 毁 违 法 行 为 证 据 的 ;(3)对 举 报 人 、证 人 打 击 报 复 的 ;3、有 两 项 或 两 项 以 上 从 重 情 节 的 ,处 以 3 万 元 罚 款 。4、违 法 情 节 恶 劣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处 以 3 万 元 罚 款 。5、两 次 或 两 次 以 上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以 3 万 元
14、罚 款 。7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第 五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拒不改正的, 1、有 下 列 从 轻 情 节 的 ,每 项 减 少 处五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未明确能源管理机构,或者未设立专门的能源计量、统计、审计等能源管理岗位,并报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年 综 合 能 源 消 费 总 量 五 万 吨 标准 煤 以 上 的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应 当明 确 能 源 管 理 机 构 ,设 立 能 源 计量 、统 计 、审 计 等 能 源 管 理 岗 位 ,并 报 市 相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第 七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五 十 四 条 第
15、 二 款规 定 ,年 综 合 能 源 消 费 量 五 万 吨标 准 煤 以 上 的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未明 确 能 源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未 设 立专 门 的 能 源 计 量 、统 计 、审 计 等能 源 管 理 岗 位 ,并 报 市 相 关 行 政管 理 部 门 备 案 的 ,由 市 相 关 行 政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拒 不 改正 的 ,处 以 一 万 元 以 上 三 万 元 以下 罚 款 。处以 2 万元罚款罚 金 额 5000 元 :(1)受 他 人 胁 迫 有 违 法 行 为 的 ;(2)配 合 行 政 机 关 查 处 违 法 行 为 有 立功 表
16、现 的 ,包 括 主 动 提 供 重 要 证 据 的 、举 报 他 人 重 大 违 法 情 节 ,并 经 查 实 的 。2、有 下 列 从 重 情 节 之 一 的 ,增 加 处罚 金 额 5000 元 :(1)妨 碍 执 法 人 员 查 处 违 法 行 为 的 ;(2)隐 匿 、销 毁 违 法 行 为 证 据 的 ;(3)对 举 报 人 、证 人 打 击 报 复 的 ;3、有 两 项 或 两 项 以 上 从 重 情 节 的 ,处 以 3 万 元 罚 款 。4、违 法 情 节 恶 劣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处 以 3 万 元 罚 款 。5、两 次 或 两 次 以 上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以 3 万 元 罚 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