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车辆加油气站安全防范管理暂行规定.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1995386 上传时间:2019-03-26 格式:DOC 页数:77 大小:21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海车辆加油气站安全防范管理暂行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7页
上海车辆加油气站安全防范管理暂行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7页
上海车辆加油气站安全防范管理暂行规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7页
上海车辆加油气站安全防范管理暂行规定.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7页
上海车辆加油气站安全防范管理暂行规定.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1 -上 海 市 车 辆 加 油 ( 气 ) 站 安 全 防 范 管 理 暂 行规 定(2001 年 5 月 10 日沪公发2001200 号文发布,根据 2012年 5 月 4 日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等 10 件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重新发布,有效期至 2014 年 4 月 30 日)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本市车辆加油(气)站(以下简称加油站)的安全防范工作,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及人身安全,确保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第 93 号令),结合上海加油站安全防范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对外经营活动的加油站均适用本规定。

2、第三条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加油站安全防范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本市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职分工,负责对加油站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计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加油站安全防范工作。第四条 贯彻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谁经营、谁负责” 的原则,以防火灾、防爆炸、防抢劫、- 2 -防盗窃、防破坏为主要内容,切实加强加油站的安全防范工作。加油站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第五条 加油站 应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加强对各种安全防范设施的危害和保养,掌握正确使用安全防范设施

3、的方法,教育员严格遵守各项安全防范管理制度。第六条 24 小时营业的加油站,在夜间应安排 2 名以上员工值班。非 24 小时营业的加油站,在夜间应安排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必须恪尽职守。第七条 加油站应积极推行使用 IC 卡、油票加油等措施,尽量减少现金交易。当天的营业额应及时解送银行,无法当天解送的营业额或者备用金应及时存放在密码保险箱(柜)内。密码保险箱(柜)钥匙应有专人负责保管。收银室以及密码保险箱(柜)放置处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第八条 加油站 应安装具有防抢劫功能的紧急报警系统,并在收银柜隐蔽处按规定安装紧急报警按钮。非 24 小时营业的加油站收银室(或者财务室)及密码保险箱(柜)放置处等重

4、点部位,应安装具有防盗窃、防入侵功能的报警系统(或者装置)。有条件的加油站可在重点部位安装电视监控系统。第九条 加油站安装的紧急报警系统、防盗报警系统应与属地公安分(县)局“110”报警服务中心联网。各级公安机关一旦接- 3 -到报警,应当迅速处警。第十条 加油站收银室(或者财务室)及密码保险箱(柜)放置室的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网。收银柜应为全封闭式,且收银室与外界的通道应安装防盗安全门或者钢质防盗栅栏。第十一条 加油站锁使用的技防产品,已纳入公安技防部门管理范围内,应当持有公安技防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销售许可证。未 纳入管理范围的应持有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检验报告或鉴定证明。从事加油站技防工

5、程设计、施工的从业单位,必须持有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技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竣工验收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接受审核。第十二条 为了确保加油站在开业前就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全面落实安全防范各项措施,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负责对申请新建(包括改建)的加油站进行安全防范审核工作(具体审核办法另行通知)。安全防范审核不合格并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加油站,市成品油市场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暂缓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加油站安全防范工作的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加油站法人代表或者经营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加油站安全防范管理

6、存在重点隐患,或者公安机关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由此造成重大损失、危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 4 -的,由加油站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对安全防范管理工作成绩显著,或者在维护加油站安全,预防、制止和协助打击盗抢加油站营业款、实施爆炸犯罪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加油站上级主管单位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上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二一年四月- 5 -本市便利店安全防范管理暂

7、行规定(2002 年 5 月 9 日沪公发2002180 号文发布,根据 2012 年5 月 4 日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等 10 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新发布,有效期至 2014 年 4 月 30 日)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本市便利店的安全防范工作,维护便利店正常的经营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及人身安全,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便利店是指以自选销售为主,销售小容量应急性的食品、日常生活用品和提供商品性服务的零售业态。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便利店。第四条 本市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职责, 负责对便利店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五条 市商业委员会配合

8、公安机关,督促便利店加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建设及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未按规定安装紧急报警系统,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便利店,取消其参加创建规范和评优活动的资格。第六条 便利店应 以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以防抢劫、防盗窃为主要内容,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6 -第七条 便利店的安全防范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谁经营, 谁负责” 的原则,便利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公司安全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公司的安全防范工作。便利店公司应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各项安全防范管理制度,熟练掌握各种安全防范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及时维护和保养安全防范设施。第八条 24 小时营业的便

9、利店,在夜间应安排 2 名以上(含 2 名,尽可能有 1 名男性)员工当班。非 24 小时营业的便利店,夜间应安排专人值班,或安装具有防盗窃、防入侵功能的报警系统。第九条 便利店日间的营业款应及时解送银行,尽量减少留夜备用金。夜间营业收入的大面额营业款应及时存放在保险箱(柜)内。保险箱钥匙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第十条 24 小时营业的便利店应安装具有防抢劫功能的紧急报警系统,并在隐蔽及操作方便的部位安装紧急背景按钮。有条件的便利店可在店内通道、收银柜上方等部位安装电视监控设备。第十一条 便利店安装的紧急报警系统、防盗报警系统应与所在地公安分、县局“110”接处警服务中心联网。第十二条 便利店使用的

10、技防产品,已纳入公安技防部门管理范围的,应持有公安技防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或外省市及进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进沪销售备案登记证明;未纳入公安技防部门管理范围的,应持有法- 7 -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检验报告或鉴定证明。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便利店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便利店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第十四条 对在安全防范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或在制止盗抢便利店犯罪活动、协助公安机关打击盗抢便利店犯罪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便利店或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上海市公安局犯罪解释。上海市公

11、安局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二二年五月九日- 8 -上海市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暂行规定(2002 年 7 月 18 日 沪公发2002249 号文发布,根据 2012年 5 月 4 日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等 10 件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重新发布,有效期至 2014 年 4 月 30 日)第一条 为 了加强对本市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管理,根据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以下简称中介活动)是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条所称中国公民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

12、、沟通联系、境外安排、签证申办及相关服务的活动。为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境外就业提供的中介活动,以及组织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劳务活动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以下简称出入境管理处)具体负责对本市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第四条 本市对中介机构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取得因私出- 9 -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介经营活动。境外机构、个人以及外国驻华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证的,不予受理。第五条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一)因

13、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以及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三)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未因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四)主要工作人员的学历证明;(五)法律、财会、外语等专业人员的资格证明;(六)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签约方的合法资格证明;(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八)企业章程;(九)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十)拟开展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十一)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属新申办企业的,申请机构还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

14、 10 -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属原有企业扩大经营项目的,申请机构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第六条 前条规定中法律、财会、外语等专业人员是指:(一)有律师资格的法律工作人员,或者具备有法律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并另聘有常年法律顾问;(二)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财会工作人员;(三)有助理翻译以上职称或者外语高级口译资格的外语工作人员,或者有外语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外语工作人员。第七条 出入境管理处可以根据本市因私出入境活动的实际情况,确定中介机构设置的数量和分布,对申请机构择优进行资格认定。第八条 出入境管理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认定工作。对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将申请材料(副本)连同资格认定报告报公安部备案。不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应当在资格认定工作结束之日的 3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机构并退还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登记注册后,应当及时报出入境处备案。第九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实行年度审核制度。中介机构应当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出入境管理处提交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