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08-20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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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82015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 年 月 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082015 前 言2013 年 12 月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特 种 设 备 安全 监 察 局 (以 下 简 称 特 种 设 备 局 )向 中 国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研 究 院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特 检 院 )下达 了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管 理 规 则 的 起 草 任 务 书 。2014 年 1 月 ,中 国 特 检 院 组 织

2、 有 关 专家 成 立 了 起 草 组 ,在 北 京 召 开 工 作 会 议 ,讨 论 本 规 则 的 制 定 原 则 、重 点 内 容 及 主 要 问题 、结 构 (章 节 )框 架 ,并 且 就 起 草 工 作 进 行 了 分 工 ,制 定 了 起 草 工 作 时 间 表 ,同 时 确 定了 本 规 则 的 编 制 大 纲 。2014 年 9 月 ,起 草 组 在 江 苏 召 开 起 草 组 工 作 会 议 ,提 出 修 改 意见 ,形 成 了 征 求 意 见 稿 。2014 年 12 月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以 质 检 特 函 2014? 号 文 征 求 有关 部 门 、单 位 和

3、 专 家 及 公 民 的 意 见 。? 年 ? 月 ,根 据 征 求 到 的 意 见 ,起 草 组 在 北 京 召开 会 议 对 征 求 意 见 稿 进 行 了 修 改 并 形 成 送 审 稿 。? 年 ? 月 ,特 种 设 备 局 将 送 审 稿 提 交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委 员 会 审 议 ,起 草 组 修 改 后 形 成 了 报 批 稿 ,? 年 ? 月 ?日 ,由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批 准 颁 布 。本 规 则 依 据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明 确 了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的 责 任 ,规 定 了特 种 设 备

4、使 用 管 理 的 各 项 要 求 ,统 一 了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的 程 序 ,达 到 规 范 特 种 设 备使 用 管 理 的 目 的 。本 规 则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和 人 员 如 下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82015 目 录1 总 则 -(1)2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2)3 使 用 登 记 和 变 更 -(10)4 附 则 -(14)附 件 A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式 样 )-(16)附 件 B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标 志 (式 样 )-(17)附 件 C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编 号 编 制 方 法 -(18

5、)附 录 ca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表 填 写 说 明 -(20)附 录 cb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编 号 编 制 方 法 -(25)附 件 D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变 更 证 明 -(27)附 件 E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标 志 (式 样 )-(28)附 件 F 场 (厂 )内 专 用 机 动 车 辆 车 牌 (式 样 )-(29)附 件 G 特 种 设 备 停 用 、报 废 、注 销 申 请 表 -(30)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82015- 1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1 总 则1.1 目 的为 了 规 范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安

6、 全 管 理 ,保 障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运 行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和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制 定本 规 则 。1.2 适 用 范 围本 规 则 适 用 于 特 种 设 备 目 录 范 围 内 的 特 种 设 备 。1.3 使 用 单 位 责 任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对 本 单 位 特 种 设 备 的 使 用 安 全 负 责 ,履 行 以 下 义 务 :(1)按 照 本 规 则 的 规 定 对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承 担 主 体 责

7、任 ;(2)办 理 使 用 登 记 和 变 更 ,领 取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格 式 见 附 件 A,以 下 简 称使 用 登 记 证 )。1.4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职 责1.4.1 职 责 分 工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负 责 全 国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安全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内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安 全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1.4.2 使 用 登 记特 种 设

8、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本 规 则 的 要 求 负 责 办 理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特 种 设 备的 使 用 登 记 。1.4.3 监 督 检 查各 级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使 用 单 位 执 行 本 规 则 的 情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确 定 重 点 监 督 检 查 的 使 用 单 位 及 特 种 设 备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动 态 监管 。1.4.4 信 息 化 管 理 和 安 全 状 况 公 布负 责 办 理 使 用 登 记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9、建 立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监督 管 理 档 案 和 信 息 查 询 系 统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应 当 每 年 向 社 会 公 布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总 体状 况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适 时 公 布 本 行 政 区 域内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状 况 。TSG 08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2 -2 使 用 安 全 管 理2.1 使 用 单 位本 规 则 所 指 的 使 用 单 位 ,是 指 有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管 理 权 的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10、,一 般 是 特 种 设 备 的 产 权 单 位 ,也 可 以 是 由 合 同 关 系 确 立 的 具 有 特 种 设 备 实 际 使 用 管理 权 者 ,气 瓶 的 使 用 单 位 是 指 充 装 单 位 ,电 梯 的 使 用 单 位 是 指 产 权 单 位 或 者 共 有 人 委托 的 实 际 管 理 者 。产 权 单 位 出 租 或 者 由 承 包 方 使 用 特 种 设 备 时 ,应 当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安 全 责 任 主 体 。未 约 定 的 ,由 产 权 单 位 承 担 安 全 责 任 。2.2 使 用 单 位 主 要 义 务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主 要 义 务

11、如 下 :(1)使 用 取 得 许 可 生 产 并 经 检 验 合 格 的 特 种 设 备 ,禁 止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和 已 经报 废 的 特 种 设 备 ;(2)按 照 本 规 则 的 要 求 设 置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明 确 安 全 管 理 负 责人 ;(3)按 照 本 规 则 的 要 求 配 备 相 应 的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 (4)建 立 并 且 有 效 实 施 岗 位 责 任 、经 常 性 维 护 保 养 、修 理 改 造 、定 期 安 全 检 查 、隐患 治 理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培 训 管 理 、

12、设 备 采 购 验 收 等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5)制 定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对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作 业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发 现 并 及 时 纠 正违 章 作 业 行 为 ;(6)按 照 本 规 则 的 要 求 建 立 特 种 设 备 台 账 及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7)定 期 召 开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会 议 ,督 促 、检 查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工 作 ;(8)保 障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和 节 能 必 要 的 投 入 ;(9)制 定 应 急 救 援 专 项 预 案 、适 时 组 织 演 练 ,配 合 事 故

13、 处 理 等 。2.3 安 全 管 理 机 构安 全 管 理 机 构 是 指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以 负 责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为 主 要 职 责的 内 设 机 构 ,其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是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的 作 用 是 贯 彻 执 行国 家 特 种 设 备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负 责 日 常 安 全 检 查 ,及 时 整 改 各 种 事故 隐 患 ,监 督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安 全 责 任 制 的 落 实 等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的 设 置 应 当 符 合 本

14、 规 则 的 规 定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082015 - 3 -2.4 管 理 人 员 要 求2.4.1 安 全 管 理 负 责 人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负 责 人 是 指 使 用 单 位 最 高 管 理 层 中 主 管 本 单 位 特 种 设 备 使 用安 全 的 人 员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协 助 最 高 管 理 者 履 行 本 单 位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领 导 职 责 ,确 保本 单 位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使 用 。2.4.2 安 全 管 理 人 员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是 指 具 体 负 责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管 理 的

15、人 员 。特 种 设 备 使 用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本 单 位 特 种 设 备 的 数 量 、特 性 等 配 备 适 当 数 量 的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管理 人 员 主 要 职 责 如 下 :(1)宣 传 国 家 特 种 设 备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组 织 编 制 并 且 适 时 更 新 特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2)组 织 制 定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3)组 织 开 展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4)组 织 特 种 设 备 验 收 ,办 理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和 变

16、 更 手 续 ;(5)组 织 开 展 特 种 设 备 定 期 自 行 检 查 工 作 ;(6)编 制 特 种 设 备 的 年 度 定 期 检 验 计 划 ,督 促 落 实 定 期 检 验 和 隐 患 治 理 工 作 ;(7)组 织 制 定 特 种 设 备 应 急 专 项 预 案 并 且 组 织 演 练 ;(8)按 照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应 急 专 项 预 案 的 规 定 ,组 织 、参 加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救 援 ;(9)按 照 规 定 报 告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协 助 进 行 事 故 调 查 和 善 后 处 理 ;(10)协 助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17、部 门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督 促 施 工 单 位 履 行 特 种 设 备安 装 改 造 修 理 告 知 义 务 ;(11)发 现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隐 患 ,立 即 进 行 处 理 ;情 况 紧 急 时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使 用 特 种设 备 并 及 时 报 告 本 单 位 有 关 负 责 人 ;(12)组 织 建 立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13)纠 正 和 制 止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的 违 章 行 为 。2.4.3 管 理 人 员 资 格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持

18、 有 相 应 的 特 种 设 备 安全 管 理 人 员 证 。2.5 作 业 人 员 要 求2.5.1 作 业 人 员 职 责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持 有 相 应 的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其 主 要 义 务如 下 :(1)严 格 执 行 特 种 设 备 有 关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并 且 按 照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操 作 ;TSG 08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4 -(2)按 照 规 定 填 写 运 行 、交 接 班 等 记 录 ;(3)参 加 安 全 教 育 和 技 术 培 训 ;(4)进 行 经 常 性 维 护 保 养

19、 ,对 发 现 的 异 常 情 况 及 时 处 理 并 且 记 录 ;(5)在 作 业 过 程 中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其 他 不 安 全 因 素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紧 急 措 施 ,并且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向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和 单 位 有 关 负 责 人 报 告 ;(6)参 加 应 急 演 练 ,掌 握 相 应 的 基 本 救 援 技 能 ;(7)参 加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救 援 。2.5.2 作 业 人 员 设 置2.5.2.1 一 般 要 求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本 单 位 规 模 、特 种 设 备

20、数 量 、特 性 等 配 备 特 种 设 备 作业 人 员 ,保 证 所 有 在 岗 作 业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作 业 人 员 的 持 证 项 目 应 当 与 作 业 种 类 一 致 。2.5.2.2 特 别 规 定(1)B级 及 以 下 全 自 动 锅 炉 可 以 不 设 跟 班 锅 炉 作 业 人 员 ,但 是 应 当 建 立 定 期 巡 回 检查 制 度 ;(2)医 院 提 供 患 者 使 用 的 电 梯 、直 接 用 于 旅 游 观 光 的 速 度 大 于 2.5m/s的 乘 客 电 梯 ,以 及 需 要 有 司 机 操 作 的 电 梯 ,应 当 由 持 有 特 种 设 备 作

21、 业 人 员 证 的 电 梯 司 机 操 作 。2.6 机 构 、人 员 设 置2.6.1 需 设 置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的 使 用 单 位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本 单 位 特 种 设 备 的 品 种 、用 途和 数 量 等 情 况 设 置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逐 台 落 实 安 全 责 任 人 :(1)客 运 索 道 、10台 及 以 上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50台 及 以 上 电 梯 等 为 公 众 提 供 服 务 的 特种 设 备 (运 营 )使 用 单 位 ;(2)以 特 种 设 备 作 为 主 要 生

22、产 设 施 的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如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冶 金 企业 、发 电 企 业 、燃 气 企 业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存 量 3000立 方 米 以 上 的 气 体 充 装 企 业 、港 口装 卸 企 业 等 ;(3)使 用 长 输 管 道 的 ;(4)各 类 特 种 设 备 总 量 大 于 或 者 等 于 100台 的 (不 含 气 瓶 )。2.6.2 需 设 置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的 使 用 单 位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可 不 设 置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但 是 应 当 配 备专 职

23、安 全 管 理 人 员 :(1)除 2.6.1以 外 的 其 它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电 梯 等 为 公 众 提 供 服 务 的 特 种 设 备 (运 营 )使用 单 位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082015 - 5 -(2)使 用 除 2.6.1以 外 的 其 他 气 体 充 装 单 位 ;(3)使 用 额 定 工 作 压 力 大 于 或 者 等 于 2.5 MPa,且 额 定 蒸 发 量 大 于 或 者 等 于 20t/h锅炉 的 ;使 用 额 定 热 功 率 大 于 等 于 1.4 MW气 相 有 机 热 载 体 锅 炉 的 ;(4)使 用 的 锅 炉 总 额 定 蒸 发 量

24、 大 于 等 于 80t/h的 (注 1),或 者 使 用 锅 炉 的 总 数 量 大 于等 于 10台 的 (不 包 括 D级 锅 炉 ) (注 2); (5)使 用 移 动 式 压 力 容 器 的 ; (6)使 用 设 计 压 力 与 容 积 的 乘 积 大 于 或 者 等 于 1105MPaL的 第 类 固 定 式 压 力 容器 的 ; (7)使 用 医 用 氧 舱 的 ; (8)使 用 长 度 大 于 或 者 等 于 10km的 GC1级 或 GC2级 工 业 管 道 、公 用 管 道 的 ; (9)使 用 起 重 机 械 为 造 船 门 式 起 重 机 、架 桥 机 、100t及 以

25、 上 通 用 门 式 起 重 机 、60t及以 上 门 座 起 重 机 、200t及以上流动式起重机、3 15 tm及 以 上 普 通 塔 式 起 重 机 的 ; (10)使 用 吊 运 熔 融 金 属 起 重 机 械 的 ;(11)在 爆 炸 性 环 境 下 使 用 特 种 设 备 的 ;(12)各 类 特 种 设 备 总 量 大 于 或 者 等 于 20台 的 (不 含 气 瓶 )。2.6.3 配 备 兼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的 使 用 单 位除 2.6.1和 2.6.2以 外 的 使 用 单 位 可 以 配 备 兼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也 可 以 委 托 具 有 特种

26、设 备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资 格 的 人 员 负 责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但 是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使 用 的 责 任主 体 仍 然 是 使 用 单 位 。注 1:热 水 锅 炉 、有 机 热 载 体 锅 炉 按 0.7MW相 当 于 1t/h换 算 。注 2:锅 炉 等 级 按 照 锅 炉 安 全 技 术 监 察 规 程 (TSG G0001)“锅 炉 设 备 级 别 ”划 分 。注 3:为 公 众 提 供 服 务 的 特 种 设 备 (运 营 )使 用 单 位 是 指 学 校 、幼 儿 园 以 及 医 院 、车 站 、客 运 码头 、商 场 、体 育 场 馆 、展 览 馆

27、 、公 园 、宾 馆 旅 店 、影 剧 院 、图 书 馆 、儿 童 活 动 中 心 、公 共 浴 池 等 。2.7 安 全 管 理 制 度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特 种 设 备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建立 健 全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相 关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2)安 全 管 理 机 构 职 责 ;(3)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4)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管 理 规 定 ;(5)特

28、种 设 备 经 常 性 维 护 保 养 、定 期 自 行 检 查 和 运 行 记 录 规 定 ;(6)特 种 设 备 定 期 检 验 报 检 和 实 施 规 定 ;(7)特 种 设 备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规 定 ;TSG 08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6 -(8)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管 理 和 培 训 教 育 规 定 ;(9)特 种 设 备 采 购 、验 收 、安 装 、改 造 、使 用 、修 理 、报 废 等 管 理 规 定 ;(10)特 种 设 备 应 急 专 项 预 案 及 演 练 规 定 ;(12)特 种 设 备 事 故 报 告 和 处 理 规 定 ;(11

29、)贯 彻 执 行 本 规 则 以 及 有 关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和 接 受 安 全 监 察 的 规 定 。2.8 特 种 设 备 操 作 规 程使 用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所 使 用 设 备 特 点 、生 产 工 艺 等 ,明 确 提 出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操 作 要求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一 般 包 括 运 行 参 数 、操 作 步 骤 、巡 回 检 查 、运 行 记 录 、异 常 情 况 处 置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等 。2.9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档 案使 用 单 位 应 当 逐 台 建 立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并 且 统 一

30、保 管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至少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1)使 用 登 记 证 ;(2)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表 (见 附 件 B,以 下 简 称 使 用 登 记 表 );(3)特 种 设 备 的 设 计 、制 造 技 术 资 料 和 文 件 (设 计 文 件 、产 品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安 装 及使 用 维 护 保 养 说 明 、监 督 检 验 证 书 、型 式 试 验 合 格 证 明 等 );(4)特 种 设 备 的 安 装 、改 造 和 修 理 的 方 案 、图 样 、材 料 质 量 证 明 书 和 施 工 质 量 证 明文 件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监

31、 督 检 验 报 告 、验 收 报 告 等 技 术 资 料 ;(5)特 种 设 备 的 定 期 检 验 、定 期 自 行 检 查 记 录 和 定 期 检 验 报 告 ;(6)特 种 设 备 的 日 常 使 用 状 况 记 录 ;(7)特 种 设 备 及 其 附 属 仪 器 仪 表 的 维 护 保 养 记 录 ;(8)特 种 设 备 安 全 附 件 校 验 (检 定 、校 准 )、修 理 和 更 换 记 录 ;(9)特 种 设 备 事 故 应 急 专 项 预 案 和 应 急 演 练 记 录 ;(10)特 种 设 备 的 运 行 故 障 和 事 故 记 录 及 处 理 报 告 。安 全 技 术 档

32、 案 保 管 地 址 与 设 备 使 用 地 址 不 一 致 时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在 使 用 地 至 少保 存 以 上 (1)、(2)、(5)、(6)项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2.10 采 购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在 采 购 特 种 设 备 时 ,应 当 向 特 种 设 备 制 造 单 位 提 供 必 要 的 使用 条 件 ,其 所 采 购 的 特 种 设 备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由 取 得 特 种 设 备 许 可 的 单 位 制 造 并 经 检验 合 格 ,产 品 安 全 性 能 、能 效 指 标 以 及 产 品 技 术 资 料 应 当 符 合 相 应 安 全 技

33、 术 规 范 及 产品 标 准 的 要 求 。使 用 单 位 不 得 采 购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和 已 经 报 废 的 或 者 超 过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的 特 种 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082015 - 7 -2.11 安 装 、改 造 和 修 理(1)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选 择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装 、改 造和 修 理 ,并 且 督 促 施 工 单 位 向 直 辖 市 或 者 设 区 的 市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履 行特 种 设 备 安 装 改 造 修 理 的 告 知

34、 义 务 ;(2)特 种 设 备 的 安 装 、改 造 、修 理 应 当 符 合 有 关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规 定 ;(3)锅 炉 、压 力 容 器 (注 4)、压 力 管 道 、电 梯 、起 重 机 械 (注 5)、客 运 索 道 、大 型 游 乐 设施 的 安 装 、改 造 与 重 大 修 理 的 施 工 过 程 ,必 须 按 照 相 应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规 定 ,由 具 有相 应 资 质 的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机 构 进 行 监 督 检 验 ,未 经 监 督 检 验 或 者 监 督 检 验 不 合 格 的特 种 设 备 不 得 投 入 使 用 。注 4:压 力

35、 容 器 的 安 装 监 督 检 验 仅 指 医 用 氧 舱 。注 5:采 取 整 机 滚 装 形 式 出 厂 的 起 重 机 械 可 不 实 施 安 装 监 检 ,但 应 当 进 行 投 用 前 的 首 次 检 验 。2.12 设 备 验 收新 设 备 启 用 之 前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的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组织 设 备 采 购 部 门 、设 备 使 用 部 门 等 相 关 技 术 人 员 对 采 购 的 特 种 设 备 进 行 验 收 ,验 收 报告 应 存 入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验 收 内 容 至 少

36、包 括 以 下 内 容 :(1)产 品 质 量 是 否 符 合 采 购 提 出 的 有 关 技 术 要 求 ;(2)产 品 安 全 性 能 、能 效 指 标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3)产 品 技 术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2.13 经 常 性 维 护 保 养2.13.1 一 般 规 定使 用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设 备 特 点 和 使 用 状 况 对 特 种 设 备 本 体 及 其 安 全 附 件 、安 全 保护 装 置 、测 量 调 控 装 置 、附 属 仪 器 仪 表 等 进 行 经 常 性 维 护 保 养 ,维 护 保 养 的 内 容 和

37、 时机 应 当 符 合 相 关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规 定 ,并 且 在 使 用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中 明 确 。对 发 现的 异 常 情 况 及 时 处 理 并 且 记 录 ,保 证 在 用 特 种 设 备 始 终 处 于 正 常 使 用 状 态 。鼓 励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选 择 专 业 化 、社 会 化 的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以 下 简 称 维 保 单 位 )进 行 维 护 保 养 。2.13.2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的 特 别 规 定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委 托 电 梯 制 造 单 位 或 者 依 法 取 得 许 可 的 安 装 、改 造 、修 理 单 位 进 行维 护 保 养 ,并 且 与 维 保 单 位 签 订 维 保 合 同 ,约 定 维 保 的 期 限 、要 求 和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等 。电 梯 的 维 保 单 位 应 当 在 维 护 保 养 中 严 格 执 行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保 证 其 维 护保 养 的 电 梯 的 安 全 性 能 ,并 负 责 落 实 现 场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保 证 施 工 安 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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