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1995624 上传时间:2019-03-26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5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东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东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东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东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东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东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东华大学章程等有关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给予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学生有权按规定程序,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诉。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学历教育,经学校

2、录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籍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生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第四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纪律,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依次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违纪学生处分设置处分2期限,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 9 个月,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 12 个月,处分期限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计算。受处分的毕业班违纪学生,其处分期限可减至毕业日止。第六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 12 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与处分期限同步计算。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违纪学生,由其所在学

3、院负责察看。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违纪学生,其察看期可减至毕业日止。第七条 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同时有 2 个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对应的处分级别,酌情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处分级别相同的,按该级别处分;处分级别不同的,按其中最重的处分。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从轻处理:(一)已发生违纪行为,但能在学校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且有明显悔改表现者;(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反映,积极防止不良后果者;(三)违纪者未满 18 周岁,或者因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者;(四)其他可以从轻处分者。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从重处理:(一)掩盖、隐瞒违纪事实,拒不承认错误

4、者;(二)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者;(三)对有关人员进行诬陷、诱骗、威胁、打击报复者;(四)群体违纪的组织者;(五)有吸毒、贩毒、藏毒等涉毒行为者;3(六)其他可以从重处分者。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5、、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十一条 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一)寻衅滋事、酗酒闹事、结伙斗殴、侮辱他人或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的;(二)歪曲或捏造事实,通过字报、信

6、件、电话、手机、网络等4散布谣言、谎报险情,情节严重的;(三)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正常工作、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听劝阻的;(四)扰乱课堂教学秩序,干扰教师正常教学工作,不听劝阻的;(五)其他扰乱校园秩序的行为。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妨害校园公共安全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一)非法存放管制刀具的;(二)违章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电热杯、电饭煲等电加热器具,违章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违章使用明火或焚烧物品的;(三)在宿舍、教室等建筑内故意向窗外抛扔物品、火种等,危及他人安全的;(四)故意挪动、随意开启或破坏安防设施、交通

7、标志等,情节严重的;(五)在校内驾驶无牌无证的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六)在校内驾驶车辆超速行驶的;(七)携带危险品进入课堂、会场等公共场所,情节严重的;(八)其他妨害校园公共安全的行为。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妨害学校管理秩序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一)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5(二)违反学校讲座、报告会、论坛等相关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三)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或冒用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出版刊物等的;(四)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等的;(五)入侵学校信息

8、系统,对系统功能、应用程序、数据进行窃取、篡改的;或者造成学校信息系统、应用程序、数据损毁的;(六)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在学校从事各类经营性、广告性等活动的;(七)在学校室内公共场所违规吸烟的;(八)其他妨害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设施、教育设备,破坏桌椅、电脑、树木、草坪及其他物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在学校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对馆藏图书以旧换新、撕页,或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给予警告以

9、上处分;(四)偷窃、骗取公私财物,冒领他人财物或将他人遗忘物品占为己有,价值不满 1000 元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价值在 1000元以上,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五)明知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或者购买的,不构成刑事6犯罪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六)其他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挑起或参与打架,未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隐匿、毁坏或

10、私自开拆他人信件、邮包等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采用信件、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网络留言等各种方式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一)在宿舍内私拉电线,或从宿舍专用电源插座上违章取电的;(二)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楼内因高声喧哗、起哄吵闹、弹奏乐器,或使用视听设备而不用耳机等,妨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的;(三)擅自留宿他人,转让或出租床位的;(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外租房住宿;(五

11、)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7(六)其他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的。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因违章操作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违规购买、领取、使用、保存、处置危险化学品、气体、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特种设备或者其他管制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因违规用火、用电或者不当的实验操作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违规饲育、管理、检疫、使用、处置实验动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擅自将危

12、险化学品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有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明知他人违纪,阻碍学校、执法机关调查或被调查时作伪证的,给予警告处分;(二)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困难补助、医疗保险等的,除需退回所获钱款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8(三)无正当理由,恶意欠缴学费、住宿费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伪造身份证、单位公章,涂改或伪造学生证、一卡通等证件

13、,伪造他人私章、他人签名,涂改或伪造成绩单、证书等证明文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有其他失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条 学生无故缺席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在一学期内旷课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无故旷课累计 16 学时以上,不满 32 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二)无故旷课累计 32 学时以上,不满 48 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无故旷课累计 48 学时以上,不满 54 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四)无故旷课累计 54 学时以上,未达到退学标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组织的课程考核(考试、考查)中

14、,有违反考场纪律、作弊行为,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听劝告无理取闹者,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警告处分,成绩记“0”分:1、未携带学校规定的有效证件进入考场的;2、未按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等物品放到指定地点的;3、未在指定位置入座的;94、在考场等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打闹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6、其他相当行为的。(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成绩记“0”分:1、考试过程中使用自备草稿纸,私自借用考试工具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和有违考

15、试公正、公平行为的;2、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5、其他相当行为的。(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给予记过处分,成绩记“0” 分:1、桌上和课桌里放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纸或其他物品的;2、身上或其他物品上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3、传递字条的;4、在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5、违反课程考查要求,抄袭他人成果的;6、其他相当行为的。(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成绩记“0”分:101、偷看书籍、笔记、字条

16、或别人试卷的;2、传递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3、交卷时互相核对或涂改答案的;4、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5、故意损坏试卷、答案等考试材料的;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7、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8、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9、其他相当行为的。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国家教育考试、其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或经省级考试机构认定的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参照第二十一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组织、煽动或参加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等活动,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的,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六条 严禁学生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以及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