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测绘单位质量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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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测绘单位质量管理规定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2017年2月I目 次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基 本规定 .1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3第四章 岗位与职责 .4第五章 生产质量管理 .5第六章 用户服务管理 .8第七章 体系核查 .8第八章 附则 .11表 1 质量管理制度主 要内容表 .12表 2 质量管理体系统建立情况核查内容及分值表 .13表 3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核查内容及分值表 .14表 4 核查意见格式 .151四川省测绘单位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测绘资质单位(以下简称测绘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保证测绘成果质量,规范对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2、的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和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测绘单位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测绘地理信息业务范围的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质量管理行为,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第三条 测绘单位可根据自身需要进行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第四条 本规定是测绘单位质量管理的标准,也是对测绘单位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评价依据。第五条 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活动,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六条 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是指从承接测绘地理信息

3、任务、组织准备、技术设计、生产作业、成果检查与验收直至成果交付使用全过程实施的有关质量的管理以及与质量相关的人员、设备等的管理。2第七条 测绘单位应贯彻“质量第一、注重实效” 的方针,以保证质量为中心,满足需求为目标,防检结合为手段,全员参与为基础,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道路。第八条 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负责,所交付的成果应为合格成果。第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分包的,由总承包方向发包方负责。第十条 测绘单位应经常进行质量教育,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不断增强全员质量意识,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岗位技术培训,逐步实行持证上岗。第十一条 测绘工作人员应持有测绘

4、作业证,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技术资格证书;质量检查人员应持证上岗。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的职责和制度,主要应包括:(一)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二)质量管理、检验人员的职责;(三)测绘项目管理制度;(四)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五)人员培训与岗位管理制度;(六)质量奖惩制度。第十三条 测绘项目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测绘合同管理制度;(二)技术设计管理制度;(三)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四)质量检查管理制度;3(五)用户服务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测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或组合成为一个或多个制度,但原则上应包括相关内容,如确需删减,应有充分的理由。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可参照附表

5、 1“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内容表” 进行编写,形成文件化信息。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校准。用于基础测绘项目和规模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软件,应得到项目委托方的同意或通过合法机构或部门组织的检验、测试或鉴定。第十六条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对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先进、成果质量优异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或质量检查机构和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量设定,明确其职责和权限。第十八条 甲级测绘单位应当设立负责质量管理或质量检查的机构

6、,专职质量检查人员不少于 3 人。第十九条 乙级测绘单位应当设立负责质量管理或质量检查的机构,专职质量检查人员不少于 2 人。第二十条 丙级测绘单位应有专人负责质量管理,专职质量检查人员不少于 1 人。第二十一条 丁级测绘单位应有专人负责质量管理,有质量检查人员。4第二十二条 质量负责人应由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有条件的测绘单位质量负责人等关键岗位应由注册测绘师充任。第二十三条 质量检查人员应由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第四章 岗位与职责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应设置最高管理者(或管理者代表)、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质量检查人员、生产作业人员、设备管理员、资料管理员等岗位

7、。第二十五条 测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或管理者代表)的主要职责是:(一)确定本单位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组织制定、签发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二)建立本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三)为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配备必要的资源(人员、设备等);(四)对提供的测绘成果承担质量责任。第二十六条 质量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贯彻实施,签发有关的质量文件;(二)组织编制、负责签发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或作业指导书,并对设计质量负责;(三)处理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争议;(四)审核技术总结、最终检查报告。第二十七条 质量管理、质量检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5(一)负责

8、编制年度质量计划,贯彻技术标准及质量文件;(二)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负责质量管理、检查的日常工作;(三)对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处理质量问题;(四)有权予以质量否决,有权越级反映质量问题;(五)组织实施内部测绘成果的质量检查工作,对其所检查的成果质量负责;(六)编写检查报告。第二十八条 其它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生产岗位的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技术设计进行作业,对其所完成测绘成果的作业质量负责;(二)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保证本岗位的工作质量。因工作质量问题影响成果质量的,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第二十九条 测绘单位可以按照测绘项目的实际情况实行项目质量负

9、责人制度,项目质量负责人对该测绘项目的成果质量负直接责任。第五章 生产质量管理第三十条 测绘合同管理(一)测绘单位应建立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具有满足合同要求的实施能力;(二)测绘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合同评审的范围,规定合同评审的职责、程序及记录格式;(三)测绘合同中相关业务范围应符合测绘资质规定,并采用行业通用的格式;6(四)合同管理(或计划任务)评审结果应作为技术设计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一条 技术设计管理(一)测绘单位应建立技术设计管理制度,明确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技术设计的责任部门、范围,设计的程序、要求、格式,以及审批流程;(二)测绘生产应对标准、规范等进行管理,采用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10、准;用户有特定需求的,应在测绘合同或经用户认可的技术设计书中补充规定,并按约定的标准执行;(三)基础测绘项目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应进行技术设计;(四)确实不需进行技术设计的,可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编制作业指导书代替技术设计书;(五)项目的实施应坚持先设计后生产,禁止边设计边生产、没有设计进行生产;(六)技术设计书或作业指导书等指导性文件应经过测绘单位的质量负责人或项目质量负责人审核,确有必要的,技术设计书还应提交项目委托方审核批准。第三十二条 生产过程管理(一)测绘单位应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明确生产过程管理的责任部门、工序流程的控制、各阶段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工期及过程质量的管理责任,以及资源调配

11、权限等;(二)测绘项目实施前,测绘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学习技术设计书、作业指导书及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三)测绘项目实施前,应对需用的仪器、设备、工具进行检验和校正;在生产中应用的计算机软件及需用的各种物资,应能保证满足7成果质量的要求,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四)测绘单位应加强工序管理,制定完整可行的工序管理流程表,明确各工序管理的工作内容、方法及质量标准,有效控制影响成果质量的各种因素;(五)生产作业中的工序成果应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经作业人员自查、互校,如实填写质量记录,达到合格标准,方可转入下工序;(六)合同评审、设计修改、生产任务下达、成果质量检查等有关质量管理体系

12、运行的各种记录应规范、清晰、准确、及时,质量记录应统一归档保存。第三十三条 质量检查管理(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查应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项目委托方或其委托的质检机构负责项目验收;(二)测绘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应拟定质检计划,明确各级检查的组织、内容、比例、方法、程序,以及质量评定标准、记录和报告的格式、结果的处理等;(三)重大测绘项目应实施首件成果的质量检验,对技术设计进行验证;(四)作业部门负责过程检查,过程成果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后方可转入下一工序,必要时,可在关键工序、难点工序设置检查点;(五)经过过程检查后的测绘成果才能提交质量检查机构或质量检查人员进行最终检查,评定质量等级

13、,编写最终检查报告;(六)两级检查应独立进行,不得省略或代替;(七)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及质量评定,应按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八)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成果,应及时进行跟踪处理,作好质8量记录,采取纠正措施;(九)不合格成果经返工修正后,应重新进行质量检查;不能进行返工修正的,应予降低等级或报废并履行相关手续;(十)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完成后,应按照有关标准编写质量检查报告和测绘技术总结。第六章 用户服务管理第三十四条 测绘单位应建立质量信息征集机制,主动征求用户对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的意见,不断实施质量改进。第三十五条 测绘单位应及时、认真地处理用户的质量询问和反馈意见。与用户发生质量争议的,应报项目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或依法诉讼。第三十六条 测绘单位提供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处理,进行修正或重新测制。第三十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经监督检查被判定为“批不合格”的, 应按照有关管理 规定进行整改。第七章 体系核查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按本规定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一)测绘资质管理中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二)测绘质量监督检查中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三)测绘单位进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四)需要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 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内容包括体系的建立与运行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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