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信息化工作的规范管理,促进学校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保证信息化建设的实效性,充分发挥数字化校园平台在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和服务方面的保障支撑作用,根据国家、教育部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信息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第三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信息化建设、网络安全与管理工作,负责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发展的规划、信息安全与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化工作激励与考核机制;明确在推进信息化建设进程
2、中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及信息化部门的责任分工;统筹全校信息化项目建设中资源分配与资金支持;定期或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信息化建设与规划专题会议;对学校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性问题进行决策。第四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办公地点设在图文信息中心,信息办根据学校的总体部署,执行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决议与决策,统筹学校校园信息化工作,承担学校校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职能。信息办具体负责组织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规划,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各种标准的制订等工作;全面负责学校校园网络建设、管理及维护工作,负责校园网络安全的监测和防范,负责校园网络设备管
3、理及系统维护工作;负责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的总协调与项目推进建设工作;负责学校各类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核与跟踪等工作;负责各通信运营商网络进驻校园的归口管理,审批进驻与合作方案,监督运行和服务质量;参与新建、大修楼宇综合布线规划设计与实施;负责全校信息化技术应用培训工作;负责学校信息化工作激励与考核;承担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须明确本部门信息化工作的负责人与信息管理员,负责本部门业务系统建设、推广和信息安全工作;制定本部门信息化工作实施计划和项目预算;负责本部门子站及专属网站信息更新和维护;负责部门相关应用系统中业务数据的更新与维护,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及时性和完整
4、性;负责组织本部门应用系统的相关业务培训和应用指导。第三章 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第六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数字化校园应用平台的开发和集成,校园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基础应用,依托于校园网、公共信息基础平台的服务器以及各类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信息应用系统等。第七条 学校对信息化项目中涉及的硬件和软件(包括网络设备、服务器、存储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以及校级层面应用的各类信息系统软件等)的规划、选购、开发和应用实行必要的规范和统一管理。部门的信息化项目在列入部门工作计划时,须向信息办提交技术可行性评估申请,如项目涉及到利用校内网络、计算和存储等资源(包括网络接入、IP 地址分配、服务器环
5、境支撑和存储空间支持等),信息办须参与该项目前期调研、论证后,再组织技术可行性评估,评估通过后方可纳入年度预算。如信息化建设项目为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且属于应急性建设需求,牵头部门须向信息办提交项目建设需求备案,在技术可行性的基础上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立项及审批。第八条 在信息化项目实施过程中,信息办依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按需给予网络接入、服务器、存储等环境支撑以及相应的技术支持服务,负责相关信息系统的备案工作;立项建设部门负责须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具体实施和系统管理。第九条 无论是自行开发还是购买的信息系统,应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学校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和标准,以保证系统和数据的规范性,以便实
6、现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新建的信息系统应在学校的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上实现用户认证功能,无需另外发布单独的用户名和密码。第十条 涉及学校层面应用的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信息办须参与项目的技术验收,符合学校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规范的项目,可集成到学校数字校园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取得的成果和信息资源应作为学校的软件和信息资源集成到学校数据共享平台上,保证信息更新的一致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学校各部门负责各自应用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应负责对各自系统数据及时更新维护,并配合信息办做好信息系统的备案工作。第十二条 各部门信息管理员应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应用系统培训活动,
7、熟练掌握各应用系统的操作方法,及时做好部门内人员的培训工作,做好应用系统的推广使用。第十三条 与项目建设有关的主要技术文档资料,主要包括需求分析报告、设计说明书、测试报告、竣工验收资料等,应按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要求进行备案归档,同时相关资料须在信息办另行备档。第十四条 互联网通信运营商网络进驻校园或与学校建立合作运营关系,由信息办统一归口管理:审批网络进驻与合作运营方案;监督其网络运行和服务质量;运营商校内网络施工或线路维护工程须经信息办批准后方可进驻校园实施。第十五条 学校已建楼宇综合布线系统的维护和维修,楼宇网络设备的维护与更换由信息办负责实施。第十六条 学校新建、大修楼宇内和大楼之间的
8、综合布线系统应由信息办参与规划设计、实施与验收。各部门办公室调整后对网络点的需求由使用部门提出,技术方案、信息点的增设由信息办负责协调与实施。第四章 信息安全管理第十七条 学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分为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和内容安全三个方面。网络安全是指校园网基础设施的安全,设施包括:光纤通信线路、网络布线和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互联设备;系统安全是指承载校内各种应用系统的服务器、软件运行环境以及系统数据的安全;内容安全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服务方式发布的各种信息中具体内容的安全。第十八条 学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信息办负责网络安全和系统安全,负责对校园网
9、基础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对学校数据中心内各服务器的运转情况进行监测,对操作系统进行安全升级,对数据进行统一备份,保障校园网的畅通运行和各服务器的正常运转;学校各部门负责其主管网站上的信息安全、业务系统的权限管理、系统安全和系统内的数据安全,做好数据维护以及必要的数据备份和归档工作。第十九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信息办有权按照国家的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记录用户上网行为,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用户上网记录。第二十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对自己的统一身份认证账号和上网账号加强管理,防止他人使用后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如因个人原因,将账号
10、转借他人使用,出现账号被盗或造成违法后果的,由账号所有者自己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上网信息实行分类审核。在学校网站上对外发布重要信息必须经党委工作部审核后方可发布;各部门发布的内网信息或本部门的业务系统公告由该部门负责信息管理的领导审核。未经审核的信息或网页不得擅自在网上发布。第五章 信息化工作考核与激励机制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高度重视信息化工作,要充分发挥校园信息化工作在教学、科研、管理和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第二十三条 部门的信息化工作将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对在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考核与激励机制另行制定。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信息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通过,自 2016年 10 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