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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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于 1995 年 1 月,它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解决其成员国家在 WTO 协定项下各种贸易争端的司法系统,就是人们常说的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个司法系统有其裁判所遵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专门的裁判机构以及保证裁判能够顺利执行的机制。迄今为止,WTO 已经受理了 300 多个案件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新报告,已经结案的有 200 件,108 件未结案件。WTO 的成员国经过谈判达成的协议,是 WTO 的规则。WTO 的规则是WTO 的核心。它规定了世界贸易要遵循的国际法律。附件 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就是争端解决机制要遵循的程序

2、法。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是 WTO 的重大突破。本文从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沿革、作用和特点、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主体等方面简要介绍一下 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1.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由来目前的争端解决机制遵循的程序和规则是半个世纪以来 GATT1947实践的发展,也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通常而言, GATT1947第 22 条和 23 条是关贸总协定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规则和法律基础。第 22 条规定了缔约方之间进行磋商的权利;第 23 条规定了提出磋商请求的条件、多边解决争端的主要程序及授权报复等。但是,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一些严重缺陷。例如,由于没有明确的时

3、限规定,争端解决往往久拖不决;由于奉行“协商一致”原则,被专家组裁定的败诉方可借此规则阻止专家组报告的通过。这些缺陷使得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大打折扣。正是在这种背景下, “乌拉圭回合”将争端解决纳入谈判议程,并最终达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简称 DSU) ,建立了 WTO争端解决机制。该机制针对旧机制的缺陷,建立了一套精细的操作程序、严格的时间限制和交叉报复机制,发展了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DSU 是 WTO 协定的附件 2.从 DSU3.1 的规定可以看出,WTO 争端解决机制是根据 GATT1947 第 22 条和第 23 条实施的管理争端原则,以及对该原则的进一步

4、详述和修改。DSU 中规定了争端解决体系的程序和规则,缔约各方都有遵守 WTO 协定的义务。1995 年 WTO 协定生效后,由于成员国不断求助于争端解决机制而使这个机制的作用日益重要。2.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 目的及主要特点2.1 为多边贸易体系提供可靠性和可预测性法律本身具有可靠性、稳定性和可预知性的特点。WTO 协定也具有法的属性,它为多边贸易体系的参与者提供可贸易行为要长期遵守的规则,人们依照贸易规则活动,就能取得可预知的结果;另一方面,违反国际贸易规则,也会有相应的可预知的制裁。依照 WTO 协定的规定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也自然带有可靠性和可预测性。WTO 协定附件 2 DS

5、U 第 3条第 2 款规定,为多边贸易体系提供安全性和可预知性是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目的。虽然直接从事国际贸易行为的主体并不是国家,而是各个国家中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当今的国际贸易,还是被人们认为是各成员国之间的商品和服务的流动,而不是直接从事商品和服务贸易本身的个体。这些市场经济下国际贸易的参与者,尤其是从事长期贸易交易的参与者,需要稳定的贸易环境包括贸易规则,以及对自身行为的可预知性。 根据这些切实的需求,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目的是依照 WTO 协定的规定,提供快速、有效、可靠和有规则可供遵循的体系解决争端。2.2 争端解决过程和结果,不增加或减少成员国在 WTO 协定中的权利和义务这

6、个特点在 DSU 第 3 条第 2 款、第 3 条第 4 款、第 5 款中都有明确规定和体现 .如果发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一成员国认为另一成员国采取的贸易措施违反了 WTO 协定的义务,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该成员国可以依据 WTO 协定起诉到争端解决机构(DSB) 。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只能依据 WTO 协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不能改变 WTO的法律,不能增加或减少成员国包括争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3 通过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的裁决对解释 WTO 成员国的权利义务2.3.1 DSB 拥有 WTO 协定解释权的依据究竟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有没有对 WTO 协定的解释权,人们有

7、不同看法,WTO 已经审结的许多案件都涉及这个问题。因为,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简称 WTO 协定)第 9 条第 2 款规定, “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拥有对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进行解释的专有权力。 (WTO agreement Article IX 2 ) ”既然 WTO 协定明确规定 WTO 协定的解释权由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专有,那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解释有什么存在的依据呢?WTO 协定的附件 2 DSU 第 3 条第 2 款中规定, “各成员国认识到(WTO 争端解决体制)适于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协定中的现有规定。 ”这就是争端

8、解决机构DSB 拥有 WTO 协定解释权的依据之一。DSU 第 17 条第 6 款 的规定,是 DSB 拥有 WTO 协定解释权的又一依据。2.3.2 DSB 对 WTO 协定的解释与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的解释权的关系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拥有对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的解释(WTO agreement Article IX 2 ) ,是权威解释。DSB 的解释是通过每一个个案的审理,针对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释 WTO 协定,而不对全体 WTO 成员的权利义务作解释。DSU 的规定不损害各成员通过WTO 协定或一属诸边贸易协定的使用协定项下的决策方法,寻求使用协定规定的权威性解释的权利(DSU A

9、rticle 3.9) 。2.3.3 DSB 法律解释的原则争端解决体的法律解释是依据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进行的,那么什么是解决国际公法的惯例呢?1969 年 5 月 23 日联合国签订于维也纳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其第三编条约之遵守、适用及解释第三节条约之解释即第 31-33条规定了许多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 .然而,DSU 第 3 条第 2 款所说的“争端解决体依据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进行解释”并没有明确说明就是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所以,DSU 还不能直接引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来解释。上诉机构通过案件的审理,认为 WTO 协定应该根据词语在相关规定中的通常意思,结合上下文的内容,根据协定的目的和宗

10、旨来解释。一个术语在某一规定中的“通常含义”应当以原文本为基础加以辨别。此时,字典中关于该术语的定义可以作为解释该术语通常含义的辅助。“上下文的含义”是指以结构、内容和术语在同一协定中其他部分的含义为基础可以得出的结论。 “目的和宗旨”是指正在讨论的直接或间接的规则或协定作为一个整体。实践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进行协定的解释时似乎更依赖文字的通常含义。协定谈判过程的历史只是一种解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2 条的辅助工具。2.4 磋商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WTO 争端解决机制鼓励争议双方采取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问题。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争司法管辖权或推动法学的发展进步,而是切实解决纠纷。每个

11、成员国保证对另一成员国提出的问题给予考虑,并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对于成员之间的问题,鼓励寻求与 WTO 规定相一致的、各方都接受的解决办法。 DSU 规定,争端当事方的双边磋商是WTO 争端解决的第一步,也是必经的一步。即使是争端进入专家组程序后,双方仍然可以通过双边磋商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案。只有在当事双方磋商无法解决争端的情况下才作出裁决。从目前来看,约有 80%的争端是在建立专家小组之前通过磋商解决的。2.5 迅速解决纠纷2.5.1 迅速解决纠纷的必要性在签订 DSU 时,各成员国已经认识到迅速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对 WTO的有效运转及保持各成员权利和义务的适当平衡的必要性。司法公正不仅是指

12、裁决结果的正确性,而且也指迅速在时限内解决纷争,这已经是成员国的共识。因此,WTO 争端解决的各个环节都有严格、明确的时限规定,这使得争端解决的数量和速度大为加快。这既有利于纠正成员违反WTO 协定或协议的行为,使受害方得到及时救济,也有助于增强各成员对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信心。2.5.2 规定严格的时限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审案时限与当事方的诉讼时限一样严格具体。严格的时限原则使争端的解决更为快速正常情况下,专家组应在一年内结案,上诉案件不超过 16 个月 .有人可能认为,这么长的审理时间,对于利益正在受到侵害的国家而言太长了。然而,应当认识到,每一个世界贸易组织审理的案件,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

13、法律上,都是非常复杂的。每一方当事人都要准备详细的文件,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针对对方的观点,还要提出反驳的事实和理由。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要审阅当事国提交的全部资料,要咨询专家意见,制作专家组报告,陈述详尽的判决理由等等,这些都是需要时间保证的。与其他国际纠纷的处理程序相比,WTO 的纠纷解决程序已经是相对较短的了。2.5.3 规定详细的程序,保证效率DSU 对程序的规定也十分细致,提高了工作效率。例如在磋商阶段,如果一方在时限内没有行使权利,另一方可以立即推动程序进入下一个阶段,或者程序将自动进入下一个阶段 .在紧急案件中,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专家组加快审理。WTO 争端解决机制引入了“反向协商

14、一致”的决策原则。在争端解决机构审议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时,只要不是所有的参加方都反对,则被视为通过,从而排除了败诉方单方面阻挠报告通过的可能。2.6 禁止采用单方面行动在加入 WTO 之前,国家之间对贸易争端通常采用单边行动。如果一个国家认为自己的利益正在因他国的贸易行动而受损或减少,采取单边反应就是针对这种贸易行为采取抵制措施即报复,这种报复通常是违反国际贸易规则的。因该国采取这种违反国际贸易规则的报复措施而必然遭到相对国的反对。相对国又会针对这个报复进一步反报复。这样,一场贸易战就不断升级,当事国之间相互指责对方行为的违法性,但却没有一个权威机构判断究竟谁的措施首先违法。采取单边报复

15、措施的目的是试图解决贸易纠纷,但却往往事与愿违,让贸易冲突逐步升级。其结果是破坏国际贸易秩序,使当事国的利益都遭受损害。DSU 的成员国同意用多边贸易体系而不是单边行动来解决 WTO 贸易争端,也就是说在发生贸易争端时要遵守 DSU 的程序和规则,在未经过多边贸易体制的纠纷解决机制裁判之前,不允许成员国自行判断而采取报复措施,否则就违反了 WTO 义务。这在 DSU 第 23 条 中有明确规定。DSU 禁止任何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性措施,但它规定如果成员在某一领域的措施被 DSB 裁定违反了 WTO 协定或协议,且该成员未在合理时间内纠正,经争端解决机构 DSB 授权,利益受到损害的成员可以进行

16、报复。当违背义务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议并拒绝提供补偿时,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采取报复措施,中止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它义务。这意味看,当一方违背其在 1994 年关贸总协定或一个有关协议项下的义各时,受侵害的一方在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下。可以提高从违背义务的一方进口货物的关税,所涉及产品的贸易额应相当于被起诉的措施所带来的影响。争端解决程序规则规定此类报复行为应由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并尽可能在专家小姐或上诉机构判定在违背义务的关贸总协、服务贸易总协定或知识产权协定的同一部门内采取。但当争端解决机构认为这样做不可能时,则可以授权在同一协定项下的其它部门采取报复措施。只有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并且

17、作为最后的办法,争端解决机构才能授采取跨协定的报复行为,如对于违背服务贸易总协定或知识产权协定项下的义务时可授权采取提高货物关税的办法,予以报复。但是,提供补偿和由争端解决机构授权采取报复是临时性的措施。最终的结果应是违背义务的一方实施建议。争端解决程序规则要求争端解决机构对案例进行审议,以确保建议的全面实施。2.7 排除使用其他司法管辖DSU 第 23 条的规定,同时也排除了成员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与WTO 有关纠纷的可能性。WTO 协定是由包括 DSU 在内的一系列协定构成的,各成员国在加入WTO 时就同意了 WTO 的所有协定;同时,WTO 的一系列协定是一个整体,各成员国在加入时只能通盘

18、接受而不是逐一签订每个协定。也就是说,各成员国在加入 WTO 时就接受 DSU 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当发生有关 WTO 的纠纷要采用 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而不用单独声明其采用何种司法管辖。因此,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司法程序不同的是,当事国不用单独选择司法管辖权。即使发生 WTO 的争端后,当事国就是不响应,也无法逃避 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2.8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熟悉国内法实践的人们总是对国际法上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力持怀疑态度。他们难以理解,国家之间的争端如果不用战争这种武力来解决,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意见和政策,难道还有一个国际法院象国内法院那样强制执行判

19、决那样来执行国际法院的裁决和意见吗?这种想法有其存在的理由。的确,如果一个国际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它就不是一个好的国际协议。那么,WTO 争端解决机制有强制执行力吗?如果没有强制执行力,如何让各成员国改变错误的做法呢?我们说,WTO 本身就是一个协议,是谈判磋商的结果。在国际贸易发生争端后,解决方法也首先是磋商。摈弃武力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是每一个成员国的共识也是 WTO 存在的前提。接受争端解决机制的结果是每一个成员国家自愿的行为。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这是这些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放弃(waiver)国家主权。WTO 争端解决机制能够通过解决争端,提高缔约方履行国际条约的现实性。及时解决争端能够有效抑制

20、未解决的国际贸易冲突的负面影响,用国际贸易规则和磋商来平衡强势与弱势国家的利益远胜于用武力解决争端。而如果一个成员国不履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意见,WTO 会授权经 DSB 审理认定权利遭受损害或利益减损的国家进行报复,确定中止减让的范围和程度。这也是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力的另一个方面。3. 与争端解决机制有关的 WTO 主体在解决 WTO 争端的程序实施中,涉及一个案件的当事国和第三方,作为争端解决机构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WTO 秘书处、仲裁员、独立专家和几个专业机构等与争端解决机制有关的主体。3.1 当事国和第三方只有 WTO 的成员国才有资格参与 WTO 的争端解决,成员国可以以当

21、事国或第三国的身份参与纠纷的处理。提起和参与 WTO 争端解决的,必须是当事国政府,而不是当事国内利益直接受到影响或减损的企业和个人,协会或其他非政府组织也没有参诉资格。他们如果利益受损,只能申请他们所在国政府向 WTO 争端解决机构提起申请。事实上,一些 WTO成员国已经通过国内立法明确这一点。WTO 秘书处、观察员国家、非政府组织或其他国际机构、宗教组织、地方政府等都没有权利启动 WTO 纠纷处理程序。对于当事国的称谓,不象其他司法程序那样有固定的称谓。在诉讼中争议的双方叫原告和被告,仲裁中叫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 WTO 争端解决程序中, DSB 通常称当事国为“有关成员” (Member concerned) ,对于启动争端解决程序的一方叫申诉方(complaining party)或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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