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开放式处遇在我国的适用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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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试论开放式处遇在我国的适用探讨论文摘要 本文旨在探讨“开放式处遇”理论,以期促进刑罚非监禁化在我国的发展。以非监禁刑为中心的行刑模式对以监禁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的取代,不仅缘于“永远把人作为目的,而不能作为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这一法律的道德底线的要求,更是为了实现法律所肩负的增进人类自由的伟大历史使命。论文关键词 开放式处遇 非监禁刑 刑罚一、案例聚焦:合议庭的艰难抉择(一)案例一2010 年 3 月 26 日 17 时许,被告人杨某某(1995 年 8 月 12 日出生)伙同“猫哥”经预谋,由被告人杨某某至本市湖里区塘边社 164 号旁的一条小巷,拦截途经此处的被害人沈某某,对其殴打并搜身,未

2、劫得财物后,又胁迫沈某某(15 周岁)带其到塘边社 190 号 201 室沈某某与其家人的暂住处,持菜刀将室内的抽屉撬开,劫得现金人民币 30 元。随后,被告人杨某某用自己的生殖器插入被害人沈某某肛门,对其进行猥亵。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赔偿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二万元。作为一名年仅 14 岁的初中二年级在校生杨某某,其行为性质实属恶劣。但如何对其量刑,却成为了该案承办法官以及陪审员为难的问题。杨某某不仅入室抢劫,还对被害人沈某某实施了俗称的“鸡奸”行为,这对尚未成年的被害人心灵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但被害人沈某某属已年满 14 周岁的男性,杨某某的行为也没有对其造成轻伤以上的身体伤害,因此

3、杨某某的该行为不构成猥亵妇女儿童罪,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杨某某的行为仅构成了抢劫罪。是对其适用监禁刑施以惩戒,还是给他一个继续就学的机会成为该案合议庭激烈讨论的焦点。由于我国目前的刑罚体系中并没有一个折中的方法,既可以使其入狱服刑接受再教育,同时又可以保证其如正常同龄人完成学业。入狱服监禁刑就代表杨某某要被学校开除,同时还可能受到狱中其他犯人的不良影响;缓刑则担心杨某某未能从中吸取教训,继续害人害己。最后鉴于杨某某尚未成年,同时又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杨某某父母也几次三番保证会看管教育好其独生子,合议庭最终对杨某某判三缓五。合议庭对杨某某的担心不是多余的,杨某某父母对这个独生子的溺爱,使得缓刑期间

4、的杨某某行为更加肆无忌惮,竟然又多次实施抢劫,最终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二)案例二2007 年 5 月至 2010 年 5 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使用向工商银行申领的准贷记卡、民生银行申领的贷记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 117370.9 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还款。2010 年 9 月 8 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小崔旅店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归还工商银行、民生银行全部欠款。被告人陈某某系私营业主,其也曾是当地的纳税明星,后由于资金周转问题,其采取透支信用卡的方式来盘活企业流动资金或支付工人工资。依据法律的规定,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

5、骗罪,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最后合议庭考虑到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亦能归还全部所欠款项,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合议庭如此量刑已经是在法定刑的最低限进行量刑,但陈某某入狱服刑后,其经营的企业陷入“无将”的境地,许多的工人也因此失业。(三)引发的思考笔者在基层刑事审判庭工作短短几年中就遇到许多这样的案例,犯罪人由于轻微犯罪被苛以封闭式监禁,纵使家中有尚需父母的幼儿,或者是年迈的父母。刑罚是劝恶从善,还是纯粹的赎罪?笔者不禁在想是否有这样一种刑罚方式,既可以保证犯罪人免于失学、失业、失婚,同时又

6、不至于矫枉过正使得犯罪人轻视刑罚威严?是否有这样的一种刑罚方式,更合乎最终服刑人员的尊严、更能促进犯罪人改造自新重返社会,同时更有助于提高行刑经济的效率?二、理念引入:开放式处遇笔者看到“开放式处遇”的理念,觉得正是心中所想,也许正好可以满足以上想法。所谓开放式处遇,是指在人力、物力及防止脱逃设备方面,缓和限制强度,以对服刑人的自律心及责任感的信任为基础的拘谨形态。其宗旨在于:通过减少拘谨的弊端,尊重人的尊严来唤起服刑人的改造自新的欲望,并通过和社会的接触,方便其改造,使其重返社会。(一)开放式处遇的概念所谓开放式处遇,是指在人力、物力及防止脱逃设备方面,缓和限制强度,以对服刑人的自律心及责任

7、感的信任为基础的拘禁形态。其宗旨在于:通过减少拘禁的弊端,尊重人的尊严来唤起服刑人的改造自新的欲望,并通过和社会的接触,方便其改造,使其重返社会。由于“社区矫正”与“开放式处遇”在刑罚执行的空间上存在相似之处,所以有必要对其们加以概念上的区分,社区矫正由于在机构外执行刑罚,所以其属于机构外处遇,而后者则属于机构内处遇。(二)国外开放式处遇制度以及对我国的借鉴开放式处遇制度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有了诸多的表现形态,已经积累了不少成功的做法和有益的经验,其中有很多内容可供我国所借鉴。1.“间歇监禁”间歇监禁,在日本称为“半自由处遇”或“中间处遇” ,是指原则上认可服刑人在刑事设施之

8、外的行动自由,但必须在一定周期的一定时间内在监狱服刑。 “间歇监禁”是一种典型的缓刑替代方法。间歇监禁刑的适用对象是那些罪行较轻的非暴力初犯,对累犯、惯犯以及暴力犯一般不适用。如果被判间歇监禁刑的罪犯, ,如果重新犯罪或违反法院规定的行为规则,法院则可以取消间歇监禁刑而改为普通监禁刑。在美国,间歇监禁主要有三类:(1)周末拘禁,是指那些符合条件的罪犯,周一至周五在监狱外进行正常的工作和学习,周末则回到监狱服刑的一种自由刑执行制度。该制度起源于德国少年法院的少年拘禁,主要是为了避免交叉感染恶习和导致失业、失学弊端而发展起来的。采用这种方式, “既可以避免对工作、学业的不利影响,还可以接受治疗处遇

9、以避免假日的懒倦生活” 。 (2)外部通勤,又称工作释放制,是指让服刑人不受监视地在监狱外同一班人在同一劳动条件下工作,工作完毕后再回监狱服刑的制度。外部通勤制避免了服刑人丧失劳动机会,且有助于服刑人理解勤劳生活的意义和价值,使其履行一个社会人必要的劳动义务,并在培养罪犯的自尊心与责任感方面起作用。这种制度在 20 世纪初为美国所采用,之后传到欧洲各地乃至世界各主要国家。从形态上划分,该制度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为“通勤型” ,是刑罚的一种,适用于有罪判决的短期刑犯人,尤其是捕前在职的人。对于那些可能因判处几个月刑罚而失去工作的人来说,这一刑罚方式具有良好的效果。第二种由行政机关批准使用,作为

10、一种释放前教育或重归社会的准备制度,如美国的“中途之家” 、韩国的“矫正机构” 。犯人在监禁刑期即将结束或者已到规定的释放日前,可以作为接受这一待遇的对象。2.夫妇会面制夫妇会面制度是指夫妇在监狱会面时,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自由活动,或者提供特别的会见室或住房,保护夫妻间性生活自由的权利。这一制度有利于罪犯融洽夫妻感情,避免因罪犯夫妻长期分离而导致夫妻感情淡薄甚至离婚现象的发生,有利于罪犯夫妻感情的稳固和家庭的和谐,同时有利于罪犯身心压力的放松,稳定罪犯改造情绪。这种制度实施的之初,曾遭到众多非议,但目前设备己日臻完善,并且带动了南美各国。不论各国实施夫妻会面制度的出发点和目的如何,我们要看到,罪

11、犯在监狱中服刑是因为其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应当受到惩罚,但是对于罪犯配偶来说他们并没有犯罪,他们不应该受到惩罚,但是监狱行刑对罪犯自由的剥夺必然剥夺了他们合法的夫妻生活,这是不人道的,因此这一制度的积极意义是不容忽视的。三、实践反思:开放式处遇制度设计笔者认为开放式处遇制度或思想的引入将会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但开放式处遇要想在我国生根发芽,实在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我国实行开放式处遇制度一定要谨慎地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有目的、有计划地逐步进行。正如联合国第一届防止犯罪暨罪犯处遇会议关于开放式刑事执行机构之建议:各国实施开放式之执行制度,须就各该国特殊之社会、经济及文化情况加以考虑;在初次试办

12、之国家,不宜预订固定而详尽之规则,以留伸缩余地。(一)适用对象开放式处遇适用对象必须为社会危害性小、确有悔过之意的犯罪人。从其他地区开放式处遇制度适用情况来看,这些国家适用开放式处遇都是极其谨慎的,基本上都要求非暴力型犯罪、非累犯、惯犯和非“黑社会性质犯罪者”才可能获得开放式处遇。我国在尝试开放式处遇制度之初,更应当审慎选择处遇对象,其不仅要满足上述因素,还要考虑被害人心理,社会舆论以及该个体的特殊因素,如学历、就业就学情况等等。(二)执行机构及其设置就世界目前的主流做法是,开放式处遇的主要执行机构是特殊的开放式监狱,此外普通监狱也有适用不同程度的开放式处遇措施。我国的普通监狱多分布在偏远地区

13、或者远离城市的乡村,这样大大限制了监狱与外界社会的沟通和交流。如果在普通监狱中要适用开放式处遇,会遇到现实的种种不便。为了方便服刑人家属的探视、社区帮教工作的开展以及保障服刑人离监寻求就业、就学机会等,开放式监狱不应设在边远而不便的地方,而应设于邻近都市的郊区,或者利用看守所的现有资源。(三)具体措施第一,间歇监禁。第一项内容是仿效周末拘禁或外部通勤制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给予服刑人监外作业、监外就学的自由,但规定他们在监外工作、求学之后要返回监狱或看守所继续接受改造。其在监外工作所获薪酬,在缴纳一部分狱中的生活成本外归服刑人自己。第二,建立返家探视以及家属联络制度。此制度是指给予服刑人假日返家探视的权利。对于受教育程度高且其家庭改造环境良好或者家庭情况特殊迫切需要罪犯照料的,可以每月或是每周给予其若干天返家机会。此外,对于有配偶的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给予其家属到监探望联络的机会。有条件的监狱甚至可以安排一个简单舒适的单独环境供家人相聚。完善的归假制度,可以帮助受刑人与家庭、友人的正常社会和情感联系得到最大限度的恢复,帮助受刑人在出狱前即时调适好心理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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