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对规范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设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行政许可法、 建筑法、 行政许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申 请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施工、 监理企业资质, 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企 业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2、第三条 行政许可 企业按照资质标准规定要求申请相应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活动。三三三 第二章 行政许可企业资质分类第四条 工程勘察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活 动, 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 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包括:从事建设工程2项目的岩土工程(岩土工程的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咨询、岩土工程治理(含地质灾害治理等)、水文地质(水文地质测绘、勘探、测试与试验、成果整理等)、工程测量(平面、高程控制测量,白纸测图,航空、地面摄影测量,专业工程测量,制
3、图等内容)、海洋工程勘察等。第五条 工程设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 设计活动, 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 ,编制建 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 动。包括:(一)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 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消防、建筑智能化、安全、卫生、节能、防雷等的 设计。(二)从事民用建筑工程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
4、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第六条 工程施工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活 动, 是指各类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包括: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 维修(护)、拆除活 动。 第七条 工程监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 监理活动, 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3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承包单位在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项目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建设工期、费用等方面,代表建
5、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实施监督的活动。包括: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 项目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 资质分类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企 业资质,包括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企业资质。建设 工程勘察分为三个序列,综合、专业、 劳务资质 ;工程设计分为四个序列,综合、行业、专业、 专项资质;工程施工分为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设若干专业工程类别。取得勘察、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申请相应的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即可从事相应行业、专业、 专项的勘察、 设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需申请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即可从
6、事相应专业的施工承包。 (这两款移至第十四条)第九条 资质分级 建设工程勘察、 监理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等级, ;工程设计资质设综合、甲、乙、丙四个等级;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设特、一、二、三级 四个等级。第十条 资质标 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商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组织制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实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设定进行重大修改或调整时,至少应在标准发布之4日起六个月后实施。三三三 行政审批实施企业资质许可机关第十一条 实施许可机关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对建设工程勘察甲级资质;,设计综合、
7、甲级资质;,监理甲级资质;,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实施审批。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 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相关行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实施审批。省 、自治区、直 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和丙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所有专业承包二、三级资质及劳务分包资质;, 监理乙、丙级资质实施行政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相关行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实施审批。第十二条 审查许可原则
8、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审查许可与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审查许可工作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四章 行政审批的实施企业资质许可程序5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第十三条 申请内容 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包括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升级申请、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等需重新核定资质的申请。第十四条 申请方式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企业可跨类别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中的一类或多类企业资质。取得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无需申请勘察专业、劳务资质,即可从事相应的勘察活动。取得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无需申请设计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即可从事相应的设计活动。取得施工总承包
9、资质的企业,无需申请专业承包资质,即可从事相应施工承包活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资质。其中,在施工类企业资质中,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各类别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相关专业承包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担总承包项目,对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各专业工程的施工,不必申请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相近的资质,也可以申请相应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只能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相近的劳务资质。施工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确定一项主项资质,其余 为增项资质。增项资质等级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等
10、级。6第十五条 受理机关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对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三层以内全资控股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由各地确定受理方式。军队系统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企业承接地方建设工程项目, 应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第十六条 受理方式 资质受理部门应当随时受理企业的资质申请。第二节 申请材料第十七条 企业首次申 请资质 企业首次申 请资质, 应当根据资质标准,如实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
11、列资料:(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和通过工程建设网网上申报的相应的电子文档;(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预核准通知书;(三)企业章程;(四)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需提供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7份证、毕业证书;企业法人代表需提供的国籍证明、简历、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毕业证书等。(五)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及相关业绩有效证明材料等;(七)企业必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八)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工作场所的购
12、置(租赁)合同和发票;申请施工类资质的企业还需提供设备购置(租赁)发票等相关证明。第十八条 企业资质增 项 企业申请资质增 项,除向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需还应当提供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施工企业申请增项资质的,还需应当提供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证明。第十九条 企业升级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时 ,除向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应当根据资质标准要求,提供下列资料:(一)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二)最近三个年度有关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三)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及技术人员等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8(四)满足相应资
13、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相关证明材料(合同、验收资料、结算等)。第二十条 企业改制 企业改制重组申请资质 ,除向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以及原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分立成立新的企业申请资质,原企业和新企业除同时向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分立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以及原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合并成立新的企业申请资质,除向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合并方案、批准文件及合并企业原资质证书。第三节
14、审查与决定第二十一条 审批的权限备案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执行。下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依照本规定由其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审批结果报上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 审批程序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程序按以下程序办理如下:(一)资质受理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合规性进行核查、核对申请9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单;(二)对于按规定应当进行初审的资质申请,资质初审部门进行初审时, 应组织评审或实地考察,在资质申请材料上签署初审意见后,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资质审批部门。涉及
15、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资质,由同级相关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参与同级受理部门的初审;(三)资质审批部门进行审查时,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资质的,由同级相关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参与同级审批部门组织的审查;(四)资质初审和审批部门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五)资质审批部门应将审查意见进行公示。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资质标准的,审批部门应依法发布准予行政许可公告,并颁发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 陈述和申辩 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利害关系人应在公示后 15 日内提出书面陈述,审批部门应当在做出资质审批前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二十四三条 不予增项和升级
16、的规定 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增项和升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批部门不予批准:(一)与建设单位或其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10(二)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者允许其他企业、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四)因本企业责任发生过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的;(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一定后果的;(六)以欺骗弄虚作假手段申请资质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五四条 执业人员注册变更 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有注册人员要求的,应当自审批公告颁布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人员转注册
17、手续,并向资质审批部门提供加盖注册执业人员有效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方可领取资质证书;逾期不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不予办理资质证书。第二十六条 颁发证书 企业资质条件符合 资质等级标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第二十七五条 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第二十八六条 证书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 伪造、出借、转让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押、没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第二十九七条 证书注销 企业在领取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 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