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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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文明校风,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以及已经入校报到尚处于学籍审查期内的新生。本办法中无明确规定而又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可比照本办法中相应条款予以处分。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按本办法处分者,给予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

2、评或责令其参照市场价格进行经济赔偿等处理。第五条 学校在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过程中,应当:(一)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二)坚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第六条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七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第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九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对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期限可为半年。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或停学的,休学或停学的时间不计入察看期内。在

3、察看期限内,根据学生的不同表现情况,分别处理如下:(一)学生有突出优秀表现或者先进事迹的,由本人申请,经二级学院讨论后提出建议,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察看期;(二)学生没有出现再次违纪行为,察看期满时,由本人申请,经二级学院讨论后提出建议,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按期解除察看期;(三)学生再次出现违纪行为,按本办法可以给予任何一种纪律处分的,均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学生虽有违纪行为,尚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经二级学院讨论后提出建议,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视情节可以延长察看期限三个月或半年,但察看期

4、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半,且以延长一次为限。表现仍差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 公 共 场 所 管 理秩 序 , 侵 害 其 他 个 人 、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

5、分,经教育不改的。(八)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对 于 屡 次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 分 别 处 理 如 下:(一)已经两次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仍不吸取教训,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已经两次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通报批评,仍不吸取教训,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直接给予警告处分。第十二条 对违纪行为的从轻和从重处分,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1能主动、及时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的;3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

6、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1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的;2再次或多次违纪的;3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的;4对检举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5 造 成 人 身 或 财 产 损 害 , 不 积 极 施 救 或 及 时 支 付 相 关 治 疗 费 用 和 赔 偿 的;6胁迫、贿赂、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的;7在组织调查处理期间不认真反省,互相串通、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8在校外违纪,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9其它可以给予从重处分的情形。第十三条 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附加以下

7、处理:(一)取消其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申报各类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资格;(二)被处以留校察看的学生,察看期满后半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自处分决定宣布的下个月起停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十四条 因违纪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违纪者应当赔偿。因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组织名誉损害的,违纪者应当赔礼道歉。因违纪行为造成校园环境卫生的破坏,违纪者应当负责恢复原状;如确有困难,应当赔偿损失。第三章 具体处分细则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公

8、共安全的行为第十五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并 移 交 司 法 机 关:(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故意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一)故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二)故意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一)将枪支、弹药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带出实验室、仓库等

9、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或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在实验室、危险品库、教室等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擅自使用明火,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或造成危害后果的;(三)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或造成危害后果的。第二节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第十八条 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伤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致他人轻微伤或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先动手打人者,从重处分;动手打人的

10、先后难以区分时,挑起事端并动手打人者,从重处分;(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者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五)在打架过程中,群体性斗殴的主要成员以及蓄意蛊惑他人、扩大事态、持械斗殴或勾结校内外人员聚众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或者凶器者,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 以 上 , 记 过 以下 处 分 ; 造 成 伤 害 的 ,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七)未参与打架,但为参与打架者提供假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八)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用钱或其

11、它形式私下解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凡肇事者、策划者、打架者、参与者、假证者,违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九)因双方打架而致伤者,医药费和财物损失视责任大小由双方共同负担。无故被打伤者,全部医药费由致其受伤者负担;(十)酒后打架、闹事影响正常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九条 谩骂、侮辱、诽谤他人或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 用信函、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或者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一条 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

12、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二条 在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场所有偷窥、猥亵、偷拍等流氓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三条 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四条 故意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者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信件或者电子邮件等,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或者组织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五条 违纪人对检举、揭发者或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开

13、展调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三节 侵犯公私财产、知识产权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偷窃、勒索、诈骗、冒领、挪用等侵犯他人或者组织财产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一)涉及金额 200 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二)涉及金额超过 200 元,在 600 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三)涉及金额超过 600 元,在 1000 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四)涉 及 金 额 超 过 1000 元 的 ,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第二十七条 故意隐匿、毁弃、破坏他人或者公共财产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14、,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一)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公共建筑、集体宿舍或者公共设施的;(二)未经批准,对学校公共建筑、集体宿舍或者公共设施私自改造、装修的。第二十九条 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者设备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条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违反学校有关防火、消防规定,由于过失,给国家、学校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

15、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一)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二)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学校科技成果,包括技术秘密的;(三)有其他违反学校有关知识产权规定的行为,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失的。第四节 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扰乱公共场所(包括学生公寓)管理秩序的,分别处理如下:(一)喧哗或者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等扰乱管理秩序行为,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二)有酗酒、哄闹,故意燃放鞭炮、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管理秩序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三)煽动、

16、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具有暴力、猥亵、侮辱、诽谤、散布谣言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四)有乱涂画、乱张贴、乱挂放等故意破坏环境卫生行为的,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第三十三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理如下:(一)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宿舍内有他人在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未经批准,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特别是校外人员及本校同性伴侣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17、,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三)私拉电线、使用明火或使用违规电器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再次发现在使用违规电器的给予记过处分;因私拉电线、使用明火或违章电器导致火灾险情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四)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五)擅自换锁或加锁,或将宿舍钥匙转借给他人,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六)无正当理由初次晚归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态度恶劣或屡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于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七)未经学

18、校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八)故意损毁热水设施,包括拧松热水表前螺丝、或扭开连接热水表管线、或损坏管道螺帽密封设备装置致使漏水的,擅自改动热水表计时、收费标准的,以及有其他损毁情形的,除按原价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故意损毁电力设施,私接路灯、应急灯、网络箱电源进宿舍的,或在电表前接线用电的,以及有其他损毁情形的,除按原价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十一)因晚归等情形,故意翻越宿舍围栏、攀爬围墙的

19、,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三十四条 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分别处理如下:(一)未经允许,修改、移动、删除、破坏、复制、下载他人、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或者其他信息,根据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二)制造、故意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或者非法入侵他人、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系统,根据所造成的损失,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三)未经允许开设代理、FTP 等服务,或者盗用他人、组织的账号、密码、IP地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

20、察看处分。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生课外活动管理规定或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理如下:(一)组织未经登记注册或没有批准的社团协会开展活动的;(二)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学生业余活动和集会的;(三)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的;(四)未经批准,引入校外商户进入学校摆摊设点的。有上述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组织者或者社团组织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学生身心健康或者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六条 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理如下:(一)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或因学习

21、成绩、评奖、处分、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二)违反学校保密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三)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或明知不报,故意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四)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五)转借学生证、图书证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六)盗用、涂改、伪造学生证或者其他证明性材料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

22、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七)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八)在校内外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与中介服务等经营性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乱贴(散发)经商广告屡犯者给予警告处分;(九)着装不整或着不得体服饰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场所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十)在校园内或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一)擅自组织群众性活动,或在组织群众性活动中因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警告以上处分;(十二)在公寓楼、教学楼、人行道、绿化地等场所,擅自开展文体活动,不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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