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事中质量抽查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事中质量抽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对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在清查登记阶段,对开展基层普查数据采集的质量抽查工作进行规定,目的是全面检查普查数据获取与预处理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基层普查数据采集存在的问题,督促县级普查机构在正式填表前,完成普查填表底数的收集整理和相关基础资料的准备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质量抽查,适用于水利工程、河湖开发治理保护、经济社会用水、水利行业能力、灌区、地下水等专项普查任务。河湖基本情况普查和水土保持情况普查的事中
2、质量抽查工作,按照相关要求执行。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四条 事中质量抽查工作分国家级、流域级、省级和地级四级实施,县级做好配合和自查工作。第五条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 国务 院水利普查办 ”),负责全国水利普 查事中质量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负责做好流域和省级水利普查机构事中质量抽查报告的汇总分析;负责根据抽查发现问题,督促指导2各地做好水利普查基层数据采集工作的整改落实。第六条 流域水利普查机构,负责实施本流域管辖范围内各省级普查区事中质量抽查,并向国务院水利普查办提交事中质量抽查报告;负责根据抽查发现问题,督促指导本流域内各地区做好水利普查基层数据采集工作
3、的整改落实。第七条 省级水利普查机构,负责做好本省级普查区域内事中质量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负责对所属每个地级普查区实施事中质量抽查,并结合地级水利普查机构提交的事中质量抽查报告做好汇总分析;负责向国务院水利普查办提交事中质量抽查报告和本普查区存在的系统性问题;负责根据抽查发现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做好水利普查基层数据采集工作的整改落实。第八条 地级水利普查机构,负责对所属每个县级普查区实施事中质量抽查,并结合县级水利普查机构提交的事中质量自查报告做好汇总分析,及时向省级水利普查机构提交事中质量抽查报告;负责根据抽查发现问题,督促指导各县级普查机构做好水利普查基层数据采集工作的整改落实。
4、第九条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负责做好本普查区域内各类普查对象基层数据采集与预处理情况的自查工作,并向上级水利普查机构提交事中质量自查报告;负责配合上级普查机构开展事中质量抽查;负责根据上级水利普查机构提出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做好整改落实。第十条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根据本区域水利普查基层数据采集的整体进展,按照事中质量抽查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3任务,落实人员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安排。下级水利普查机构在组织做好本级事中质量抽查时,应根据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对本区域的事中质量抽查安排,积极做好配合工作。第三章 抽查任务第十一条 基层数据采集的事中质量抽查,包括基层取用水台账建设情况检查、普查数据全面获
5、取情况检查、普查空间数据与对象关系数据采集情况检查和普查数据预处理情况检查四项任务。第十二条 基层取用水台账建设情况检查。主要检查基层取用水台账建设情况,包括台账建设的全面性、台账登记的规范性、台账报送的及时性和台账数据的可靠性。第十三条 普查数据全面获取情况检查。主要检查普查对象静态数据获取情况和未要求建立台账的动态指标数据采集情况。一是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相关工作的安排落实情况。主要检查普查数据全面获取的工作方案和计划是否编制,相关工作安排是否满足 2011 年底前,分期分批完成各类普查对象填表底数收集整理的要求。二是普查对象静态数据的获取进度和质量。主要检查静态数据获取方式、方法的可靠性,检
6、查已采集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检查普查表样发放、回收及审查工作进展。三是未要求建立台账的普查对象动态指标的数据准备情况。主要检查基层填表单位的相关业务、财务及行政管理记录,是否满足部分普查对象动态指标基层填表要求;检查相关计量设备配4备和工作条件是否满足部分普查对象动态指标实测需要,并检查实测数据的获取情况。第十四条 普查空间数据与对象关系数据采集情况检查。主要检查普查对象位置坐标的内、外业采集情况,包括坐标外业采集设备配置情况;检查各类普查对象空间数据的标绘进度和质量,包括驻场工程师和质量监理人员的检查指导情况;检查各类普查对象关联关系数据的获取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第十五条 普
7、查数据预处理情况检查。主要检查取用水量台账数据的提前录入和预审情况;检查全面获取数据和位置坐标数据的提前录入及预审情况;检查各类普查对象关联关系数据的处理和预审情况;检查空间数据的处理情况;检查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和空间数据采集处理系统名录的一致性。第四章 抽查对象第十六条 根据各类水利普查对象调查单元的划分特点,事中抽查分别以县、乡和村级水利普查区作为相应普查对象抽查的样区。县级样区的抽查对象包括:大中型水库、水电站、水闸和泵站,堤防,引调水工程,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地,治理保护河(段)湖和跨乡灌区;水土保持措施,治沟骨干工程和野外调查单元;城乡居民典型用水户,规模化禽畜养殖场,公共供水企业,
8、工业、建筑业和第三产业企事业单位用水户等。乡级样区的抽查对象包括:小型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农村供水工程,取水口,排污口,水利单位,非跨乡灌区。5村级样区的抽查对象包括:地下水取水井,塘坝,窖池,灌溉面积等。第十七条 样区选取应遵循随机原则,并综合考虑各类县、乡和村级普查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地形地貌特征、水资源条件以及普查对象种类、构成及数量分布等特征,确保样区选择的代表性。国家级和流域级抽查,应在每个省级普查区内,至少选取县、乡、村 级样区各 2 个进行全面检查,并在样区内抽取一定数量的普查对象进行详细检查。省级抽查,应在每个地级普查区内选取一定数量的县、乡、村级样区进行全面检查,并在样
9、区内抽取一定数量的普查对象进行详细检查。地级抽查,应对每个县级普查区进行全面检查,并在每个县级普查区抽取一定数量的普查对象进行详细检查。县级自查,应根据所辖区域内各类普查对象数量及分布情况,抽取一定数量的普查对象进行详细检查。第十八条 样区内各类大中型水利工程设施、大中型灌区等应全部进行详细检查,其它普查对象应按随机原则分类抽取,所抽取的普查对象应考虑在普查对象的数量、结构及分布特征上的代表性。详细检查的普查对象应满足一定的数量要求(见附件 1)。详细检查的普查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调整。 第五章 现场检查第十九条 全面检查。听取样区普查机构对基层数据采集情6况的介绍,并通过现场资料查阅、座谈
10、交流等方式,全面检查基层数据采集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了解样区内各类普查对象数据采集和录入的总体进度和质量。第二十条 详细检查。对样区内选定的普查对象进行详细检查时, 应分内业检查和外业检查分别实施。1、内业检查,应在样区水利普查机构现场,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选定的普查对象进行详细检查: (1)查阅普查对象清查信息和样表发放记录,并向普查对象管理单位(或责任人)核实,检查普查数据采集表(包括取用水台帐表、普查样表、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辅助表等)发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2)查阅样区普查机构已回收的各类数据采集表,检查台账数据登记、报送的及时性和规范性,检查静态数据(包括普查对象关联关系数据
11、)填报的完整性和规范性。(3)核实各类普查指标数据和普查对象关联关系数据的来源和采集方法,检查数据填报的可靠性。(4)查阅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并与回收的表格数据比对,检查采集数据录入的进度和准确性。(5)查阅水利普查空间数据外业采集成果一览表,检查对象坐标采集情况;查阅空间数据采集管理系统,检查各类普查对象的标绘进度与质量。(6)比对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和空间数据采集管理系统的普查对象名录及编码,检查普查对象的图表一致性。2、外业检查,应实地走访基层填表单位、查勘普查对象现场,7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选定的普查对象进行详细检查:(1)查阅普查对象的相关资料或进行现场查看和实地量测,检查已填报指标
12、数据的准确性。(2)查阅基层填表单位的取用水台账记录及其数据来源,检查台帐建设的规范性和记账数据的准确性。(3)检查动态数据采集设备配备状况,查阅填表单位的业务、财务及行政管理等记录,了解动态数据采集的条件和手段。第六章 抽查步骤第二十一条 成立抽查组。根据编制的抽查方案和选定的样区,成立事中质量抽查组。抽查组应尽量由参与过清查数据质量抽查的或具有质量抽查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第二十二条 做好抽查准备。抽查组应根据样区普查对象名录,选 定样区内的详细检查对象;制定抽查工作安排,明确抽查工作日程、路线和人员分工等;做好抽查人员培训,熟悉普查指标的数据采集方法和要求,掌握各类普查对象事中质量抽查现场
13、记录表(附件 2)的填写方法。第二十三条 开展现场检查工作。通过对样区开展的全面检查和对选定对象的详细检查,填写普查对象事中质量抽查现场记录表。 样区水利普查机构,应按照上级水利普查机构事中质量抽查安排和抽查组的现场检查要求,做好工作汇报、资料准备和普查人员召集等配合工作。1、抽查组到达被抽查样区后,明确需要现场查阅的资料和相关要求,公布样区内需详细检查的普查对象。82、座谈交流、查阅资料、听取汇报,全面检查样区水利普查工作开展情况,了解各类普查对象数据采集的总体进度和质量。3、分内外业详细检查样区内选定的各类普查对象,填写事中质量抽查记录表和汇总表,对抽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附件 3),形成对
14、样区的事中质量抽查初步意见。第二十四条 撰写事中质量抽查报告。根据抽查结果及时分析各类普查对象基层数据采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撰写事中质量抽查报告(附件 4)。对抽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和普遍性问题, 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水利普查机构汇报。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各级 水利普查机构,在清查登记阶段,开展普查对象清查数据的质量抽查,应执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数据质量抽查办法;在填表上报阶段,开展普查数据质量的抽查复核,应执行普查数据审核验收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水利普查办负责解释。9附件 1样区内各类普查对象抽查的最低数量要求样区级别 对象名称 抽查数量堤防工程
15、=2引调水工程 =1地表水水源地 =2地下水水源地 =2治理保护湖泊 =1治理保护河流(河段) =22000 亩以上及跨乡灌区 =1城镇居民典型用水户 =2农村居民典型用水户 =2规模化禽畜养殖场 =2公共供水企业 =1工业企业 =3县建筑业与第三产业单位 =3水库工程 =1水电站工程 =1水闸工程 =2泵站工程 =2农村供水工程 =2河湖取水口 =3入河湖排污口 =3水利单位 =3乡2000 亩以下非跨乡灌区 =2地下水取水井 =5塘坝窖池 =3村灌溉面积 上述农村居民典型用水户的 承包责任田注:当样区某类普查对象数量不满足最少抽查数量要求时,应全部进行检查。附件 2专 业 : 对 象 类
16、别 :对 象 名 称 对 象 管 理 单 位 /普 查 填 表 单 位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是 否 发 放 是 否 回 收是 否 录 入 是 否 审 核( 1) 静 态 指 标是 否 填 报 是 否 规 范 数 据 来 源 和 方 法 数 据 是 否 准 确 是 否 录 入 录 入 是 否 一 致 备 注是 否 是 否 查 阅 实 测 访 问 推 估 算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查 阅 实 测 访 问 推 估 算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 2) 动 态 指 标填 表 的 相 关 参 数 是 否 可 靠无 有 : 可 靠 不 可 靠 无 有 : 可 靠 不 可 靠 事 中
17、质 量 抽 查 现 场 记 录 表 ( 表 样 )抽 查 样 区 : 省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地 (区 、 市 、 州 、 盟 ) 县 (区 、 市 、 旗 )乡 (镇 ) 村3、 普 查 指 标 数 据 采 集 与 准 备 情 况1、 普 查 表 样 发 放 和 回 收 情 况是 否 (未 要 求 建 立 台 帐 的 动 态 指 标 填 此 栏 )填 表 单 位 有 无 相 关 业 务 、 会 计和 行 政 记 录 相 关 量 测 设 备 配 备 情 况 现 场 实 测 情 况有 无 无 有 : 可 靠 不 可 靠 未 开 展 已 开 展 : 准 确 不 准 确 数 据 项 名 称 检 查 内 容是 否 是 否 是 否 、 普 查 表 样 数 据 录 入 和 审 核 情 况 有 无 无 有 : 可 靠 不 可 靠 未 开 展 已 开 展 : 准 确 不 准 确 ( 如 需 要 , 可 多 行 )数 据 项 名 称 检 查 内 容 ( 如 需 要 , 可 多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