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它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指南(征求意见稿)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2016 年 3 月I目 录第一章 专利行政调解程序 .1第一节 基本原则 .1第二节 调解请求的提出、受理和立案 .22.1 调解请求的提出 .22.2 调解请求的管辖 .22.3 受理范围 .22.4 受理条件 .32.5 受理及立案 .42.6 不予受理 .42.7 诉讼时效 .5第三节 调解工作 .53.1 调解员 .53.2 调解 .63.3 调解协议书 .63.4 调解时限 .73.5 中止调解 .73.6 举证责任 .83.7 调解终止 .93.8 司法确认 .9第四节 其他事项 .94.1 案卷管理 .94.2 调解
2、员名录 .104.3 调解员管理 .10第二章 专利权属纠纷的行政调解 .10第一节 基本概念 .101.1 发明创造 .111.2 专利申请权 .111.3 专利权 .11II1.4 专利权属纠纷 .111.5 发明人或设计人 .111.6 本单位 .121.7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12第二节 职务发明创造引起的专利权属纠纷的行政调解 .122.1 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调解案件的类型 .122.2 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 .13第三节 委托开发与合作开发引起的专利权属纠纷的行政调解 .293.1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 .293.2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 .313.3 委托开发与合作开发的
3、判断 .333.4 发明创造的内容与合同标的的关系 .34第四节 技术转让引起的专利权属纠纷的行政调解 .374.1 权利转让 .384.2 技术秘密转让 .404.3 技术秘密使用许可 .41第三章 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权纠纷的行政调解 .43第一节 发明人或设计人资格的构成要件 .431.1 存在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 .441.2 是发明创造的实际参与人 .461.3 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 .48第二节 判断发明人或设计人资格的考虑因素 .522.1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 .522.2 当事人对技术方案的细节及其形成过程的了解程度 .542.3 当事人在发明创造过程中承担的角色
4、 .55第三节 判断发明人或设计人资格的注意事项 .593.1 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权的性质 .593.2 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权纠纷中的举证 .62第四章 奖励报酬专利纠纷的行政调解 .64第一节 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 .64III1.1 奖励和报酬 .651.2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 .661.3 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 .671.4 约定优先原则 .68第二节 奖励纠纷的行政调解 .722.1 支付奖励的条件 .722.2 奖励的方式和数额 .752.3 奖励的支付期限 .76第三节 报酬纠纷的行政调解 .773.1 支付报酬的条件 .773.2 支付报酬的数额 .813.3 报酬的支付期限 .86
5、第四节 多个发明人之间的奖酬纠纷的调解 .88第五章 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的行政调解 .89第一节 临时保护的构成条件 .895.1 涉案专利仅限于发明专利 .905.2 涉案专利被授予专利权,且请求人在专利授权后提出调解请求 .915.3 他人的实施行为发生在临时保护期 .925.4 他人的实施行为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95第二节 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确定 .982.1 确定补偿费用的原则 .982.2 确定补偿费用的考虑因素 .99第六章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 .103第一节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1031.1 权利人实际损失的计算 .1031.2 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时的考虑因素
6、 .105第二节 侵权人获得的利益 .1092.1 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的计算 .1102.2 确定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时的考虑因素 .1122.3 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的举证责任分配 .115IV第三节 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 .1163.1 许可使用费的确定 .1163.2 以许可使用费为依据确定赔偿数额时的注意事项 .118第四节 法定赔偿 .1214.1 确定法定赔偿数额的方法 .1214.2 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122第五节 合理开支 .1261第一章 专利行政调解程序发生专利纠纷时,当事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该专利纠纷予以调解。专利行政调解,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日常专利管理和专利
7、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资格纠纷、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以及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等,以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对当事人的说服和疏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以快速解决纠纷的行为。第一节 基本原则除遵循专利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外,行政调解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调解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者调解协议。(二)合法原则。调解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保密原则。除双方当事人均
8、明确表示可以公开进行外,调解应当在保密状态下进行,调解内容和文件材料不得对外公开。(四)无偿原则。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2第二节 调解请求的提出、受理和立案2.1 调解请求的提出 行政调解可以由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请求。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当提交书面请求书,一份正本以及与被请求人数相当的副本。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委托有代理人的,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通信联系方式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9、;(三)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盖章。2.2 调解请求的管辖请求调解专利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被请求人所在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予以调解。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调解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请求调解。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2.3 受理范围3除专利侵权纠纷和专利侵权赔偿额纠纷之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还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下称专利权属纠纷);(二)发明人或设计
10、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下称奖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下称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2.4 受理条件请求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请求人是专利纠纷的当事人或其权利继受人;(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4)属于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5)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申请仲裁。专利权属纠纷的当事人包括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其他主张对专利或专利申请享有权利的人。发明人或设计人资格纠纷的当事人包括发明人或设计人、主张自
11、己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人以及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专利文件上列有多个发明人或设计人,部分发明人主张其中某一个或某一些发明人或设计人未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主张者和被主张者均为当事人。4奖酬纠纷的当事人包括专利权人、发明人或设计人或其权利继受人,主张自己 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人。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的当事人包括发明专利技术使用者和专利权人或其权利继受人,但不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2.5 受理及立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上述纠纷的调解请求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表明是
12、否同意调解;同意调解的,可以就请求人提出的调解事项说明理由。被请求人同意进行调解并提交意见陈述书就请求人提出的调解事项说明理由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立案,并发出立案通知书,通知 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调解的时间和地点。专利纠纷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一并进行调解。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期限界满或者收到意见陈述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制作调解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请求人。2.6 不予受理下列行政调解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受理:(1)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2)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3)不属于该管理专利工作的
13、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5(4)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不应受理的其他情形。2.7 诉讼时效专利纠纷的解决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本着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专利纠纷,在调解确定补偿数额时应当考虑诉讼时效的因素。第三节 调解工作3.1 调解员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行政调解请求后,应当在收到被请求人同意调解的意见陈述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安排双方当事人从调解员名录中协商选定调解员,不能共同选定调解员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从调解员名录中指定调解员。事实清楚、情形简单的纠纷,可以由一名调解员现场组织调解;其他情形的纠纷,应当由三名以上调解员组成调解组进行调解。行政调解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解的。当事人认为行政调解员有前款应当回避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其回避;调解员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决定调解员的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