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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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鄂办发200935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湖北,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825 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等 18 家单位联合下发的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中组发200828 号)等文件精神,我省将组织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 百人计 划” 。为保 证“ 百人计划”的顺利 实施,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施“百人计 划” 的基本目标:用 510 年左右时间,重点围绕我省优先发展的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新材料产业、农产品加工产业、现代物流业等领域,

2、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大科技专项、重点实验室、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各类开发区等,引进 200 名左右我省紧缺的高层次海外创新创业人才(其中创业人才不低于 50%),为把湖北建成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从 2009 年起用 5 年左右时间,先期重点引进 100 名左右海外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第三条 实施“百人计 划” 的基本原则:(一)突出重点,按需引进。 “百人计划”紧密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2展战略,重点引进具有国际水准、国内领先、我省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对于湖北省所急需的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领军人才,采取特殊政策措施,成熟一个、引

3、进一个。(二)以人为本,发挥作用。依托我省重点发展领域,为引进的海外人才搭建事业平台,营造有利于人才创新创业的环境,帮助引进的海外人才干成事、干大事,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作用。(三)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市场的配置作用、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业内认同的评价作用和政府的推动作用,建立统筹协调、分工负责、注重实效的工作机制,形成引才工作合力。第四条 “百人计划”要与我省目前实施的“ 湖北省重点产业创新团队”、 “长江学者” 计划、 “楚天学者”计划、 “湖北省自主创新岗位”等人才工程项目相结合,引进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第五条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作为湖北省特聘专家,享受相应工作条件、特殊

4、生活待遇和有关优惠政策。第二章 引才标准第六条 引 进 的 人 才 一 般 应 在 海 外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创 业 人 才 可适 当 放 宽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55 周 岁 ,诚 实 守 信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引 进后 每 年 在 湖 北 省 内 工 作 不 少 于 6 个 月 ,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一)在国外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二)在国际或所在国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3(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在湖北省各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区、留学生创业园区等各类园区创办科技型企业

5、,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符合湖北省产业发展方向和市场需求,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和实施产业化的创业人才;(四)湖北省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第三章 引才程序第七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设置岗位、制定计划。用人单位要设置引才岗位,明确岗位要求,相关部门征集汇总人才需求信息,制定年度引才计划,编制引才目录。(二)物色人选、洽谈对接。用人单位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与海外人才的联系,面向海外自主招聘人才。要千方百计拓宽引才渠道。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要加强与境外人力市场、猎头机构和驻外机构的联系,及时发布人才需求信息,为用人单位引才提供公共服务。湖北省留学人员联谊会要加强与海外留学生

6、社团的联系,创造条件建立海外引才联络机构,建立湖北省海外引才专用网站。根据需要可以组团到海外招聘人才。(三)推荐申报、组织评审。各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达成初步意向后,向有关部门提出引才申请,由有关部门组织专门评审小组对拟引进的人选进行专业评审认定,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湖北省海外人才引进工作协调小组审定,由湖北省海外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向用人单位下达同意引进通知书,并将引进人才纳入“百人4计划”管理服 务。(四)办理手续、落实待遇。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人才签订引进协议和工作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关待遇,提供相应工作条件。湖北省人才中心设立引进海外人才综合服务窗口,为办理引才手续提

7、供便捷服务。第八条 鼓励通过师 承关系、同学同事关系、合作伙伴关系,以才引才。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通过自荐或第三方推荐的方式,直接向引才专项办申报,由引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用人单位自主引进的人才,经过申报评审后,也可纳入“百人计划” 人选,作为湖北省特聘专家。第四章 服务和管理第九条 搭建工作平台。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重点骨干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结合我省重大发展战略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实施以项目引才和以岗位引才相结合,为引进海外人才提供工作平台。要制定特殊政策,为海外引进人才在担任单位高层以上管理人员,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申请科技资金、创新创业、决策咨询等方面提供良

8、好条件。第十条 落实相应经济待遇。设立湖北省引进海外人才专项资金,对 引进人才给予资助。研究制定引进人才科研项目和创业活动的资金支持政策,鼓励创新、扶持创业、支持发展。第十一条 特定生活待遇。有关 职能部门 要在居留、出入境、落户、薪酬、税收、保险 、医疗、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制定5特殊政策,协调解决引进人才的后顾之忧。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省级有关部门要优先推荐其享受国家、省相关荣誉称号,协助推荐其申报两院院士人选;对做出突出业绩和重要贡献的海外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湖北省 创新创业杰出人才 奖”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

9、由主管部门向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可超编引进,通过逐步自然减员消化解决超编问题;专业技术岗位已满的,可向政府人事部门申请特聘岗位,聘任后享受相同岗位人员待遇。第十四条 建立引进人才专门档案,制定日常联系和服务办法,建立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第十五条 对引进人才的绩效考评工作,按国际惯例进行评价,每两年进行一次。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由用人单位或所在园区(开发区)提出意见,经相关程序,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第五章 组织实施第十七条 建立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外侨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10、、省公安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省海外人才引进工作协调小组,并设立专项办公室(设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海外人才引进工作,6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百人计划 ”,协调解决引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人事部门要重点负责协调有关政策待遇的研究制定,办理相关手续;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负责落实有关政策待遇;引进人才单位要负责提供有关工作条件、落实相关待遇和做好日常服务。第十八条 各重点领域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省重点创新项目人才引进工作由省科技厅牵头;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人才引进工作分别由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牵头;大中型企业人才引进工作由省国资委牵头;

11、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人才引进工作由省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牵头;以高新技术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引进创业人才的工作由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市州和省直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海外人才引进工作的具体规定,并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人才引进工作。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7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工作条件和特定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等 4 个文件的通知(鄂组通 200959 号)各市、州、县党委组织部,政府发改委(局)、经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国资委、外侨办、地税局、工商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

12、厅局、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有关大型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和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经省委批准,现将湖北省关于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工作条件和特定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 湖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工作细则、 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细则、 大型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经济委员会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科技厅 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 年 6 月

13、 12 日8湖北省关于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工作条件和特定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为营造有利于海外高层次紧缺人才来鄂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现对“ 百人 计划” 引进 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以下 简称“引进人才”)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和特定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一、工作条件(一)引进人才可担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骨干企业、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中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引进人才因工作需要申请政府部 门的科技、产业发展扶持等政府支持项目时,有关部门优先给予支持。(三)引进人才担任我省重大项目负责 人的,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所聘人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不受引进单位现有编制、工资总额和科研经费成本比

14、例限制。(四)引进人才可参与省相关重要科研计划、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咨询论证、计划项目评估等工作。(五)政府相关部门要列出专项,支持引进人才的工作。1、省发改委在组织实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等专项中,优先支持人才引进单位承担的相关项目。2、省科技厅的重大科技专项,应支持已引 进人才的单位实施的创新项目。3、省经委、省信息产业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等政府职能部门要为引进人才提供平台和项目。二、经济待遇9(一)对引进的科技型创业人才,省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人人民币100 万元的补助;对引进的科研、经营管理、金融等方面的创新人才,省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人人民币 50 万元的补助。用人

15、单位、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配套其他资金,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企业为引进人才配套的科研启动、安家、购房补贴等经费可以列入企业成本核算。(二)引进的科技型创业人才研发的产 品进行产业化、规模化生产时,省财政给予三年期内 300 万元贷款额度以内的贷款贴息补助。引进的创业人才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由落户园区联系并引导省内风险投资商进行创业风险投资。对引进人才创办企业生产的产品,要适时集中组织市场推介会,优先列入政府采购项目,引导相关企业支持购买。(三)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可申请“湖北省重点产业创新团队”和 “湖北省自主 创新岗位”,享受相关资助待遇。 三、生活条件保障(一)落户、居

16、留和出入境1、引进的中国国籍人才,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选择在湖北省内任一城市落户,其家属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并随迁。公安机关应简化程序,优先办理。2、引进的外国国籍人才,可凭省外国 专家局出具的外国专家证,到公安部门申办 5 年以下多次入境有效签证或居留许可,既可由本人申请办理,也可由引进单位代办,其配偶和不满 18 周岁子女可享受同等待遇。3、引进的外国国籍人才,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 审批管10理办法规定的,公安部门要向公安部申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本人愿意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可为其向公安部报批。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同申请。4、引进的中国国籍人才,可向湖北省公安机关申 请换发、补

17、发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二)税收1、引进人才来鄂时取得的省政府奖励或 奖励性津贴,以及来鄂时取得的一次性补助,可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2、引进人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免征营业税。3、引进人才在省内创办的企业从事技 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引进人才在省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 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引进人才来鄂创办的企业,凡属国家鼓励 发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因生产需要进口必要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由所在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到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所需外汇,凭规定的有效证明和商业票据,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购买。6、引进人才来鄂创办的企业自行生产 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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