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县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审批层级:初审、终审在区县)编制日期:2017 年 10 月 1 日编制机构:巴南区农业委员会一、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 到现场次数2 次。三、 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 审批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农业部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五、 受理机构巴南区农业委员
2、会。六、 决定机构巴南区人民政府。七、 受理平台重庆市网审平台八、 审查平台重庆市网审平台九、 业务办理平台重庆市网审平台十、 数量限制无。十一、 申请条件巴南区水域滩涂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十二、 禁止性要求1.依法禁止或限制养殖的水域滩涂;2.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不得从事养殖的。十三、 申请材料目录(一)国有水域滩涂1.养殖证申请表;(1 份,原件盖章)2.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各 1 份,复印件)3. 水域滩涂四至界址图; 4. 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二)集体水域滩涂1. 水域、滩涂承包合同
3、;(1 份,复印件盖章)2.水域滩涂养殖申请表(承包方) ;(1 份,原件盖章)3.承包方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各 1 份,复印件)4.水域滩涂四至界址图。十四、 申请接收联系人:郑华联系电话:66239730邮箱:十五、 特殊环节根据农业部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的要求,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15 天内完成实地核查;核查合格的,在申请人所在地公示 10 天。十六、 办理基本流程1、受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
4、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6)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7)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8)收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2、核查受理初审合格后,
5、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3、公示实地核查合格后,国有水域滩涂需在水域、滩涂所在地公示 10 天;公示有异议的,书面或手机信息告知申请人。4、决定公示期满后(只限国有水域),符合规定的,巴南区农业委员会报请巴南区人民政府准予核发养殖证;不符合规定的,终止办理。5、办证与登记受理人员上网办理由农业部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并完善养殖权登记。十七、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十八、 办结时限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 个工作日内(公示时间不计入)十九、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二十、 审批结果1、予以许可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2、不予许可的,发放不予行
6、政许可决定书 。二十一、 结果送达1、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巴南区人民政府印章或养殖证专用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 ;2、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亲自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二十二、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7、。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5、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6、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7、申请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8、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
8、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9、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二)义务:1、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 外,不得转让。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4、被许可人
9、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5、被许可人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内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6、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时,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针对需要检查、检验、检测的事项。7、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
10、,不得擅自停业、歇业。二十三、 年审或年检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届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依法继续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 60 日前,持养殖证向原发证登记机关办理延展手续,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不得从事养殖的,期限届满后不再办理延展手续。二十四、 咨询途径咨询电话:023-66239730二十五、 监督投诉渠道1.巴南区农业委员会:023-66223431。2.巴南区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23-66275569。二十六、 办公地址和时间办公地址:巴南区渝南大道 200 号(龙海大厦)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办公时间:上午 9:00-12:00,下午 1:30-5:30(每月第一周星期五的下午网络维护及学习不办公,如遇节假日顺延) 。 二十七、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http:/附录附录 1 巴南区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流程图见附件 1。附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见附件 2。附录 3 申请表示例见附件 3。附录 4 常见问题解答问:是否收费?答:否问:集体所有滩涂是否需要公示?答:否 问:承包基本农田是否能从事养殖?答: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