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制度改革方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教研(2013)1 号)文件精神,全面提升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博士生教育 433 培养模式改革的实践,考虑到博士生导师数目不断增长而博士生招生规模相对固定的现实,对博士生指导教师制度实行改革。第二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制度改革,目的是有利于提升导师、学科的科学研究活力,有利于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有利于提升学科的水平和地位,有利于形成南京大学特色的研究生培养体系。第三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改变单独评定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做法,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
2、岗位意识,防止形成导师终身制;根据年度招生需要,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确定招生导师及其指导研究生的限额;完善研究生与导师互选机制,尊重导师和学生选择权。第四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是特殊的人才培养岗位,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改革后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制度,实行基本资格、上岗资格、招生落实相分离的方式。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资格由学校每年组织评审认定;上岗资格由院系根据各学科特点,实行每年或间隔一定时间的审核制度;招生落实是指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资格和上岗资格的导师,能够招收到符合院系学科培养条件的优秀博
3、士生。第五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制度改革,采取稳步实施、逐步过渡,不断推进的原则,采以渐进式的方式进行,将学校层面的总体设计与院系学科特点有机结合,注重校、院系、师生之间的良性互动。学校提出改革的指导意见、总体方案和共性措施,院系、学科根据学科自身特色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经学校的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实施。学校设立激励机制来推动改革的进行和深入,对于方案比较完善且实践成效较好的院系,可以逐步将学校的博导基本资格评审下放到院系,并且在博士生招生的增量名额分配上优先考虑。第二章 基本资格第六条 2015 年以前(含 2015 年)已经被增列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教师,均认可已获得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资格。第七条
4、 新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资格由学校进行评审认定,每年一次。以下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资格有关条例均指新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资格。第八条 博士生导师岗位只限于在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已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专业中设立。是一级学科授权的按一级学科设立。第九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资格申报条件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风,具有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优良品质。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能够胜任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2、在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原则上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年龄一般应在 57 周岁以内(
5、以申报当年的 1月 1 日为界) ,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重大学术贡献。业绩突出的副教授也可以申报。3、目前正在从事或指导较高水平的科研工作,近五年来发表的论文、学术专著及所获成果成绩显著,其学术水平在本学科领域居国内前沿或领先地位,某些方面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从事应用型学科专业的研究,应有重要的科技成果或发明创造,并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具体指标见附件)。4、科研状态活跃,有明确的研究方向,正在承担重要的研究课题,有充足的研究经费用于博士生培养。 (见附件)。5、原则上要有培养一届以上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的经验,或在国内外协助指导过博士研究生,培养研究生的质量良好;有课程教学经历,
6、鼓励开设与承担研究生课程,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责任事故。第十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资格申报程序根据自愿申请的原则,资格审定工作按以下四个步骤进行:1、基本审查申请人应将填写好的南京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申报表一式八份( 含原件一份 )及代表性成果 (包括该成果的学术评价、鉴定材料及使用部门意见的复印件)至少四件( 每件一式五份)装订成册,交申请学科、专业所在的院( 系) ,由院(系)负责组织审核,并将每位申请人的南京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中报表等有关材料在院(系)内公布。院( 系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第七条的基本条件或学科要求,对申请人逐个进行审查,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院(系)学位评定分
7、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者,作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根据的第七条的基本条件或学科要求,对申请人逐个进行审查。2、同行专家通讯评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校外同行专家对基本条件审查通过者进行通讯评议,聘请的同行专家人数不少于三人。3、学科评议组评议凡基本条件审查通过者,应向学科评议组报告本人近五年来取得的主要科研成果,当前从事的科研工作(项目、经费等的详细证明)和培养研究生等方面的情况,并回答评议组成员提出的问题。学科评议组在听取申请人的报告、审核申请人有关材料及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评议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同意者,作为通过。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8、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科评议组通过的申请人名单逐个进行审核,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成员同意者,作为通过。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申请人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校内公布,征询意见。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获得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第十一条 各学科可以根据学科发展、博士生培养需要,在学校基本条件之上,制定本学科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资格审定方案,方案经学校组织的专家评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部分学科可以自行审定新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第三章 岗位资格第十二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岗位资格由
9、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定,实行每年或间隔一定时间进行。第十三条 院系学科可结合自身特点,从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招生水平、课程教学、培养质量、总量控制等方面确定院系的上岗资格条件。第十四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所辖学科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资格方案,经学校组织的专家评审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第十五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其停止招收普通博士生的时间为学校人事部门规定退休年龄的前三年,停止招收直博生为学校人事部门规定退休年龄的前五年。对于到退休年龄后仍然保持活跃的科研状态、培养质量一贯优良的导师,可以适当延长招生年限。是否延长及期限由研究生院、人力资源处及所在院系共同协商决定。第四章 招生
10、落实第十六条 具备基本资格、岗位资格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原则上每年招收博士新生最多不超过 3 人,如果当年没有招到符合学科培养要求的优秀新生,招生名额不累积到下一个招生年度,当年指标当年使用。博士生指导教师在读博士生原则上累计不能超过 15 人。第十七条 连续 3 年没有招收到合格新生的导师、连续 6 年没有培养出合格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导师,下一年起不能上岗。第五章 引进与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第十八条 属于我校引进的人才,其博士生导师认定分以下几类:1、如属院士、长江学者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聘的博士生导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直接聘任;属于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或“千人计
11、划”引进人才、登峰 A 计划引进人才的博士生导师资格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直接评审。2、如属其他高校或研究机构的博士生导师、国外一流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称者,须经过申报程序中的学科评议组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3、除对口支持的学校的教授,我校原则上不再接受其他单位兼职教授申报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兼职博士生导师的申报程序同本校教授,其聘期等同于其兼职教授的聘期。所有兼职博士生导师不再单独列入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在其聘期内兼职博士生导师可以和相关专业的校内博士生导师联合招收一届博士研究生。第十九条 协同创新中心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资格1、协同创新中心参加单位(除南京大学)的人员可以申请南京大学兼职博士生
12、导师。2、兼职博士生导师需要通过各学科点申报,遵守本方案之规定。3、对于已经获得参加单位博士生导师资格和对协同中心贡献特别大的人员,在申请兼职博士生导师时,上岗条件中如有与现行实施细则中要求不一致的,由学校相关学科的 3 名学位委员推荐,最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予以申报并投票表决(需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票)。4、协同创新中心的兼职博士生导师与校内导师联合招生、联合培养,招生指标在协同创新中心专项招生指标内落实,培养在各依托学科点进行。5、兼职博士生导师聘用时间同协同创新中心聘期。协同创新中心如对兼职博导增列有特殊要求,将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第六章 导师规范第二十条 对在学风、师
13、德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导师,视其情节轻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并表决(2/3 票通过) ,给予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或暂停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处理。若被取消导师资格,该导师已招收的研究生转至其他导师指导。若被暂停导师资格该导师可以继续指导已招收的研究生至毕业,但不得新招研究生。第七章 申诉和异议的处理第二十一条 个人或集体对博士生指导教师制度实施过程或结果提出的申诉和异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受理,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副主任集体讨论做出仲裁。对因学术问题提出的申诉或异议,根据情况可采取扩大同行评议范围的方式进行复议。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南京大学自行审定增列博士生导师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本方案由校
14、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二 O 一五年十二月附件 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 基本资格申报科研工作具体指标学科类型 科研工作具体指标 基础研究 1、申请人近五年来在本学科 SCI A 刊物发表 3 篇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或在本学科 SCI B 刊物上发表 5 篇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 2、目前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一项; 3、近三年年均科研经费 20 万元以上。 理 科 应用研究 申请人需满足条件 1、2 中的一项和条件 31、申请人近五年来获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奖项(排名前五)、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排名前三)或二等奖(排名第一)一项; 2、近五年来被 SCI 收录
15、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5 篇以上; 3、三年内有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或有省部级以上成果鉴定(主持),并已被实际部门所采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一项;近三年科研经费 120 万元以上。 文 科 1、申请人近五年来在 SSCI、A&HCI 及社科处公布的一流中文期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3 篇以上,或在 CSSCI 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10 篇以上(高水平学术著作(第一作者)l 部可折算 2 篇 CSSCI 来源期刊论文,不包括编写的教材),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二) 、三等奖(排名第一)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二) 、二等奖(排名第一)的成果,可以折算 1 篇一流中文期刊,专著和获奖成果不重复计算; 2、三年内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教育部重点科研项目一项; 3、近三年年均科研经费 5 万元以上。 说明:1、申报基本资格的科研工作具体指标中一般要求 1、2、3 条同时具备方可申报。上述指标中所列经费不包括学校自行安排的经费(如“211”、“985”项目等)。2、申请人若有在国际一流学术刊物(如Nature、Science(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对其发表论文的篇数没有要求。3、上述指标中的论文、著作只考虑有以南京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校外引进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