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臺科技大學學生團體保險作業要點民國 99 年 4 月 28 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4 年 4 月 15 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一、南臺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學生在學期間,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殘廢或需要住院治療時,能獲得經濟上之補助,依據部頒教育部補助公私立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作業原則,特訂定本要點。二、本校學生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由學務處衛生保健組提請總務處事務組依採購法之相關規定招標,每兩年辦理招標一次,得標之保險公司為承保機構,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資料所載之家長或法定監護人為受益人。三、
2、被保險人應繳之保險費由教育部補助每人每學期 50 元(分上下學期,每學年 100 元),其餘由被保險人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分兩次繳納,於每學期註冊時各繳納二分之一。但下列被保險人,應由學校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函報教育部,惟每人最高補助313 元(分上下學期,各為 156 元及 157 元)。(一 )免繳學雜費學生 (係指低收入戶持有戶籍所在地鄉、鎮、市或區公所證明者;重度、極重度殘障學生及重度、極重度殘障人士之子女,惟不含公費生)。(二 )原住民身份學生。四、本保險給付項目應包括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身故、殘廢或醫療保險金之給付,不含疾病門診治療。五、在校生(含進修部學生)一律參加本保險,
3、惟因故無法參加或休學學生不參加續保者,需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簽署切結書。但已成年及未成年已結婚之學生,由本人或代理人簽署切結書。由學校以書面將學生不參加本保險之情事,通知家屬或法定監護人。六、本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 8 月 1 日起至翌年 7 月 31 日止。參加本保險之學生,註冊在 8月 1 日以後者,保險效力溯自 8 月 1 日起生效;學生在 7 月 31 日以前畢業者,其保險效力至 7 月 31 日終止。七、 辦理退保原則:(一 )休學生處理原則1.學生辦理休學者,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人將休學學生姓名、學號等資料通 知承保機構備查。若執意不參加學生團體保險者,則須填寫切結書。2.註冊後辦理休學者將不予退還保險費,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二 )退學生處理原則1.註冊前辦理退學,則不須繳交學生團體保險費用。2.註冊後辦理退學者將不予退還保險費,保險契約繼續有效。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財政部核定保險單之保險條款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九、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