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海关对广西沿海对越边地贸口岸.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005337 上传时间:2019-03-27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112.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南宁海关对广西沿海对越边地贸口岸.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南宁海关对广西沿海对越边地贸口岸.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南宁海关对广西沿海对越边地贸口岸.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南宁海关对广西沿海对越边地贸口岸.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南宁海关对广西沿海对越边地贸口岸.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南宁海关对广西沿海对越边地贸口岸进出境船舶及所载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广西沿海对越边地贸口岸进出境管理秩序,加强边地贸口岸进出境船舶及所载货物的监管,规范边地贸口岸海关监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西江山港、企沙港、石头埠港、果子山港为边地贸口岸的批复(国函 1994108 号)、 国 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函 19962 号)及其它有关的法律、行政法 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广西沿海对越边地贸口

2、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仅限于中国和越南籍船舶进出境的口岸。(二)边贸船舶,是指载运中越边境贸易进出口货物的中国籍和越南籍船舶。(三)边贸进出口货物,是指原产于中国或越南,由广西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与越南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它贸易机构之间进行贸易交换的进出口货物。第三条 边贸船舶应当在边地贸口岸进出境,在边地贸口岸2海关监管码头停靠、装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并接受海关监管。边贸船舶不允许搭载进出境旅客。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第四条 边贸船舶经海关备案后,可以载运边境贸易进出口货物。第五条 边地

3、贸口岸海关监管码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并向海关申请设立,经海关组织验收合格后才能经营使用。第六条 进境越南籍边贸船舶,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不得转让或者移作它用。边贸船舶作为货物进口(包括租赁进口)或出口的,除按照本办法办理运输工具进境或出境手续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出口报关及纳税手续。第二章 边贸船舶备案管理第七条 边贸船舶应当向进出境地海关申请备案。第八条 边贸船舶向海关备案时,应当分别提交中越边贸船舶备案表(见附件 1)、中越边贸船舶负责人备案表(见附件2)、中越边贸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表(见附件 3),并同时提交上述备案表随附单证栏中列

4、明的材料。第九条 中越边贸船舶备案表、 中越边贸船舶负责人备案表和中越边贸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表的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3自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前持中越边贸船舶备案变更表(见附件 4)和有关文件到海关办理备案变更。边贸船舶负责人可以申请撤销备案;海关也可以依法撤销备案。边贸船舶的备案及备案变更、撤销手续,由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船舶代理人应为海关核准备案的企业。第十条 海关对申请备案的边贸船舶,应逐船进行舱容测量,核定船舶实际舱容,经关员和船舶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海关建立船舶档案。第三章 进境管理第十一条 边贸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在办妥海事部门进境联系单的当日向海关报送

5、船舶进境预报,并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第十二条 进境边贸船舶抵达边地贸口岸,边贸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通知海关,并在进境后 24 小时内向海关申报,提交以下单证:(一)总申报单1 份;(二)货物申报单1 份(附“进口载货清单”2 份,无进口货物的,附无货清单 1 份);(三)船舶物品申报单1 份;(四)船员物品申报单1 份;4(五)船员名单1 份;(六)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越南籍船舶免交);(七)船舶吨税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1 份(原件审核后退还,复印件随附存档);(八)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第十三条 海关接受进境边贸船舶申报时,应当审核电子数据和纸质申报单证。经审核无误的,接

6、受申报并通知边贸船舶负责人。除引航员、口岸检查机关工作人员外,未经海关许可,进境边贸船舶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物品。第十四条 进境边贸船舶到达边地贸口岸海关监管码头后,海关可以对边贸船舶及所载货物进行检查。海关实施检查前,应当告知边贸船舶负责人。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径行检查。海关检查时,边贸船舶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要求开启舱室、房间;有走私嫌疑的,应当按海关要求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品。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集中边贸船舶上的工作人员。海关检查完毕后,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见附件 5),边贸船舶负责人应当签字确认。第十五条 进境边贸船舶负责人应当在船舶装卸货物 1 小

7、时以前通知海关。海关对进境边贸船舶装卸货物实施监装监卸,5监装监卸完毕后,海关应当填写运输工具监装监卸登记表(见附件 6),并经边贸船舶负责人确认。第四章 出境管理第十六条 出境边贸船舶离开边地贸口岸海关监管码头驶往境外,边贸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提前 2 小时将驶离时间通知海关,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数据。第十七条 边贸出境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运抵报告提交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查验、征免税、放行手续。第十八条 边贸船舶出境时,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申报,提交以下单证:(一)总申报单1 份

8、;(二)货物申报单1 份(附“出口载货清单” ,无出口货物的,附无货清单);(三)船舶物品申报单1 份(无更动的免交);(四)船员物品申报单1 份(无更动的免交);(五)船员名单一份(无更动的免交);(六)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越南籍船舶免交);(七)船舶吨税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1 份(原件审核后退还,复印件随附存档);6(八)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第十九条 出境边贸船舶负责人应当在船舶装货的 1 小时以前通知海关。海关对出口货物的监装监卸按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边贸船舶负责人在货物、物品装载完毕以后、驶离以前,应当向海关提交结关申请,经审核无误的,海关制发结关通知书(见附件 7)。海关制

9、发结关通知书以后,未经海关同意,出境边贸船舶不得装卸货物、上下船员。第五章 其它管理事项第二十条 进出境边贸船舶停靠期间,停靠位置发生变化的,船舶负责人应当事先告知海关。第二十一条 边贸船舶及所载货物因特殊原因需在边地贸口岸海关监管码头区域以外场所装卸、存放的,应逐船向海关提出申请,由海关依法审核办理。经海关批准的,边贸船舶应在边地贸口岸海关监管码头停靠,办结申报、查验、征税手续后,由海关派员随船在监管区外监装监卸。第二十二条 边贸船舶添装船用燃料、物料,船舶间调拨船用燃料、物料、物品、公用烟酒、食品,应当由船舶负责人编制清单报请海关核准,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船方如需卸地处理扫舱地脚和废旧物料

10、,船舶负责人应当书面向海关申请,由接收单位委托有经营权的单位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申报复运出境的垫7舱、压舱物料,应当从起卸之日起六个月内运出。不复运出境的垫舱、压舱物料,收货人应当从起卸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宁海关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1995 年 1月 16 日发布

11、的南宁海关关于对广西沿海边地贸口岸进出境船舶及其所载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办法同时废止。附件:1中越边贸船舶备案表2中越边贸船舶负责人备案表3中越边贸船舶服务企业备案表4备案变更表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检查记录6中越边贸船舶监装监卸记录单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结关通知单8附件 1 中越边贸船舶备案表9填表单位(盖章):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名称(中文) IMO 号名称(英文) 呼号船旗国 国籍证书编号 船籍港 所属企业编码国籍 证书签发 日期建造日期 运营性质 监管类型船舶种类 总吨位 净吨位 载重吨位运输工具信息船长 船宽 船高随附单证栏1 国籍证书2 吨位证书3 海关所需的其他随附单证备案意见复核意见海关批注栏备注附件 210中越边贸船舶负责人备案表填表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企业名称(中文) 企业代码(组织代码证)企业名称(英文)法人代表 注册地国别企业地址运输工具所属企业基本信息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随附单证栏备案意见复核意见海关批注栏备注:(背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