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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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律师管理科行政权力清单梳理情况一、 权力清单1、 行政处罚:对律师所(律师)违反律师法进行处罚。2、 行政检查: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3、 行政服务:对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的初审;对申领律师执业证的初审。二、 办理依据1、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

2、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防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接受对

4、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受托人权益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律

6、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2、 行政检查依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同时抄送当地市级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1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

7、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第四条第二款:“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3、 行政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

8、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

9、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三、办理流程图一、 行政处罚类:违反律师法规定的处罚流程图重大行政处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案件来源初步确认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立案律师管理科登记立案律师管理科调查取证不予处罚有陈述申辩意见 无陈述申辩意见 不申请听证申请听证律师管理科提出初步处罚意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形成调查终结报告记录陈述申辩意见 法制科审核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市司法局立案审批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二、行政检查类: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考核检查流程图律师管理科

10、 7 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律师管理科结案(立卷归档)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律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律师管理科列出年度考核检查工作方案或计划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召开检查情况反馈会,通报检查情况对考核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在相关网站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 7 天) 。被检查单位确认检查结论,并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印章并注明考核结果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1.听取被检查律师所汇报工作。2.查阅档案、卷宗等相关文字材料。3.深入现场实地查看。4.可与律师协会对律师

11、的考核同时进行。三、其他职权类1.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初审流程图申请设立人(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提出设立申请律师管理科接收申请材料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市司法局 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司法厅行政许可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2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律师管理科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7 日内完成)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市司法局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由省司法厅审核并做出许可决定。2. 律师申请执业初审流

12、程图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申请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提出备案申请律师管理科接收申请材料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市司法局 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司法厅行政许可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2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律师管理科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5 日内完成)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市司法局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由省司法厅审核并做出许可决定。3.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变更流程图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申请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提出变更申请律师管理科接收申请材料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市司法局 2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司法厅行政许可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2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律师管理科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5 日内完成)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市司法局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由省司法厅审核并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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