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玛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权力运行流程图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一)行政许可流程图1特殊工时审批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地点:玛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时限:3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9 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0975-8382267 监督投诉电话:0975-8382267申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条件1、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有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2、企业中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3、其他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
2、劳动者。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特殊性不能实行标准工作制度的,可以申报非标准工时制度。申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条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2、地质及资源勘探、矿山建设及开采、建筑、制盐、制糖、旅游、养殖、农场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3、烟草、食品饮料生产、农副产品收购加工等受季节和技术条件限制的部分劳动者;4、其他因工作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限制的季节性、突击性工作的劳动者。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2、 特殊工时审批表 (一式三份)受理并审核(县人社局劳动关系处)申请报告 特殊工时审批表 单位现场审核项目
3、条件符合30 个工作日内批复用人单位按申报周期执行。条件不符告知补充材料12.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地点:玛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时限:3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9 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0975-8382267 监督投诉电话:0975-8382267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事项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文字材料及证明审查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实质进行审核、勘察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上级机关备案30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反馈申请人批准同意的,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
4、地点:玛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时限:3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9 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0975-8382267 监督投诉电话:0975-8382267提出申请填写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受理审查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5、 ,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与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依法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并通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法定时限:30 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2
6、9 个工作日 优化时限:1 个工作4.民办教育机构设立流程图符合 许可规定不符合许可规定许可变更劳务派遣单位涉及变更事项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受到变更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许可延续劳务派遣单位需要继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限期届满 60 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 3 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逾期未提出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办理提出申请1、申请方式:依审批权限向,县、州(地、市)及以上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玛沁申领申办表格2、受理地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能力建设处(科)申请人应将以下申请材料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一份;(二)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三份;(三)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四)举办者身份证明材料(详见办法 );(五)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六)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七)拟办民办职业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八)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九)满足教学和实操
8、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十)开展相关职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教材提供目录及编者) 。受理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提交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申请规定,资料齐全,本机关有权受理的,工作人员应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但需书面告知补充不予受理,并需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查阶段自受理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评审小组评审专家评审小组对举办者提交全部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评审,并形成意见。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增加职业(工种)培训资格或在原有职业(工种)培训资格的基础上申请上一级职业资格的,应向原审批办学的人力资源
9、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发证阶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专家小组评审意见,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办学机构后,将正式书面批复及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一份)向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符合备案案件的同时领取办字许可证空白件,经批准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持正式批复在审批办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45.民办教育机构变更、终止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地点:玛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时限:3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9 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0975-8382267 监督投诉电话:0975-8382267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的申请终
10、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受理材料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批准的:向申请者书面说明理由提出申请应当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审批办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一下资料:(一)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延续)审批表三份;(二)法定代表人或举办者签署的,并经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决策机构同意的延续申请;(三)办学许可证副本向原审批办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举办者签署的,并经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决策机构同意的学校解散申请报告:(二)经国家认定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产审计报告;(三)善后工作安排(四)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受理审批批准
11、延续的,应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县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的要将结果向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批准终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收回学校印章并销毁,并通知相关法人登记管理机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的,要将结果同时报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5法定时限:3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9 个工作日 优化时限:1 个工作日6.职业资格介绍认定流程图省级单位提出申请1、申请方式: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申请表2、受理地点:县人社局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后一式两份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受理申请根据提交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资料齐全:符合申请项目许可规定,资料
12、齐全,本机关有权受理的,自收到自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资料不全:对申报资料不全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并告知申请人审查阶段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组成审核小组,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审核小组对申请单位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小组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对审核通过的,发放许可证,予以公告对审核未通过的,做出不予许可,不予核准决定书许可证实施年审制度,有效期 1 年,许可证到期前一月内因主动向申请部门提出,并办理年审手续。年审审批发证阶段审查机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制作填写职业介绍机构许可
13、证(1本正本,1 本副本)6(二)行政处罚1.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处罚 办理地点:县人社局承办部门:劳动监察大队 服务电话:0975-8382267 监督投诉电话:0975-8382267(县人社局办公室)不属于劳动监察机构管辖的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或机构监察开始受理举报 常规监察、随时抽查、案件专查执行监察公务应两名以上监察员同行,出示证件没有违反劳动法规行为 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立案登记入卷 属于劳动监察机构管辖的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无异议的、可当场做出处罚并送达处罚决定书事实情况复杂须经深入调查的应在两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服从执行 根据事实情况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做
14、出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未按期改正,应做出行政处理、处罚的违法轻,已改正的登记入卷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服从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不服从处罚决定按期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90 日内直接向法院诉讼15 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监察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服从执行 当事人不服从一审判决, 10 日内向上级法院起诉服从执行 申请人不服,15 日内向法院起诉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72.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行政处罚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处罚 办理地点:县人社局 服务电话:0975-8382267 监督投诉电话:0975-8382267(县人社局办公
15、室)日常监察 专项检查 群众举报发现违法情形立案登记调查取证根据违法情况和法律依据提出初步意见审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决定结案、归档83.医疗保险稽核工作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处罚 办理地点:县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服务电话:0975-8382267 监督投诉电话:0975-8382267(县人社局办公室)开 始稽核方案选择被稽核单位日常稽核 重点稽核举 报举报稽核向被稽核单位下发稽核通知书是否申请回避否调整稽核人员实施稽核是查询各类相关资料、账册、凭证填写医疗保险稽查工作记录 医疗保险人员检查表单位工资总额情况表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稽查汇总表9(三)行政征收1.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流程图项目类型
16、:行政征收 办理地点:县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医保局 服务电话:0975-8382267 监督投诉电话:0975-8382267(县人社局办公室)参保单位根据申报科打印的缴费通知单缴纳医疗保险费年征年缴:第一季度首月 10 日前,缴足年个人 2、大额医疗补助;当季单位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第二季度首月 10 日前,缴足当季单位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第三季度首月 10 日前,缴足当季单位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第四季度首月 10 日前,缴足当季单位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季征季缴:每季首月 10 日前,缴足当季个人 2,单位缴费,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月征月缴:每月 10 日前,缴足当月个人2,单位缴费,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计划财务科根据银行进账单、现金缴款单录入实缴金额,并开据基金收据年征年缴参保单位,缴足第一季度应缴医疗保险费后,划入个人账户;季征季缴参保单位,缴足当季应缴医疗保险费后,划入个人账户;月征月缴参保单位,缴足当月应缴医疗保险费后,划入个人账户。年征年缴、季征季缴、月征月缴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足应缴医疗保险费,将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直至该单位缴清所欠医疗保险费再恢复。分析审核、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