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确认识当前基层种子销售行为摘要探讨了当前基层种子销售的有关问题,如种子“销售” 、 “代销”行为的必要性、对市场的推动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指出基层种子销售行为有待依法规范,从而为农业生产安全用种提供保障。 关键词种子销售;基层;代销 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它具有生命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种子经营者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并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不能盲目销售,否则优良品种不仅不能被正确利用,反而会给种子选育者、经营者、使用者带来很大损失,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1。因此,加强种子市场管理是种子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自种子法实施以来,我国种子市场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开放、活跃。据不完
2、全统计,目前辽宁省种子营销网点遍布全省各市、县及乡、村。为此,现就基层种子销售有关问题探讨如下。 1 种子的“销售” 、 “代销”行为开创种子市场新格局 随着种子市场的开放,特别是跨国企业集团进入中国,厂家直销的功能和作用正在逐渐减弱。每个企业、公司都想在渠道方面做文章,渠道扁平化,渠道重心下移,甚至是代销。但由于中国的国情使得任何一个生产厂家都不能把每一个角落都建成分公司或是连锁经营模式。因此,代销商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仍会发挥它的功能,只是它的职能和作用会发生一些转变。代理销售是现阶段种子市场销售的主要行为,代理商渠道是现阶段种子市场销售的最主要渠道。国内种业育、繁、销一体化公司大部分的销
3、售渠道以县级代理渠道为主2。 2 种子的“销售” 、 “代销”行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据此,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审批及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发(2001)20 号中,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上述 2 种种子销售行为,在核准经营范围时应明确为“销售包装种子”或“代销包装种子” 。种子经营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从事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是合法的经营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对这类
4、行为做出前置性规定或限制。 3 种子的“销售” 、 “代销”行为对市场有积极的推进作用 建立统一、开放的种子市场新格局,推动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规范种子经营者营销行为,广大购种农民直接受益。一是通过市场调节,种子价格更趋于合理;二是消除地方垄断,农民有更多的品种选择空间;三是遍及各地的种子经销点方便了农民购种。对种子经营者来说,其最了解当地的农业生产状况和种植习惯,而他们一旦出售不适宜当地种植的品种将直接面对受害农户的遣责。因此,在购进种子时就不得不考虑企业的信誉度和对种子质量出何等保障性承诺等因素。所以规范和监督持证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是管理工作的重点3。 4 基层种子“销售” 、 “代销
5、”行为存在多方面问题 由于从事种子“销售” 、 “代销”的种子经营者普遍缺乏农技常识和不熟悉与所经营种子有关的法律、法规,另外,农民购种盲目,本身识别能力差,使农业生产的用种存在安全隐患,具体表现为:有的不顾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品种布局的安排,甚至远距离购回当地从未种植过的品种,容易导致适应性、抗逆性差的品种的推广;有的销售应该包装而没有包装或者大包装应该分装而没有分装的种子;有的不了解品种的特征特性和品种是否通过审定,只图品种新,能赚钱;有的在与品种适宜性有明显差异区域售种,这些情况任何一种的发生都可能导致生产事故,给农民和农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甚至少数种子公司为争取利益,对品种的产量表
6、现和抗性夸大宣传,对广大农民有很大误导,将直接威胁到农民用种安全。 5 基层种子销售行为有待依法规范 客观估价种子“销售” 、 “代销”行为存在的问题,探索和构建用种安全机制,是关系到农民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大经济和政治问题。当前种子市场存在的具体问题主要有:无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行为;经营、推广或者变相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审定通过的农作物种子的行为;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假冒包装、标识等欺骗消费者的经营行为;没有、伪造、涂改种子标签或标签标注的内容不规范,销售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未按规定制作、保存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设立种子经营分权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7、行为;未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引种、推广主要功能农作物品种的行为;委托代销种子手续不规范、不齐全,未在代销协议范围内从事代销活动的行为;品种侵权、假冒授权、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行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其他违法行为。 要求种子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守法经营,有序竞争,认真建好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规范种子标签,搞好市场调研,生产对路和质量达标的品种。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新品种示范工作,发布的品种布局意见应宣传到位,广泛开展良种良法知识普及工作,引导农民科学购种4。种子管理部门做好种子“销售” 、 “代销”点的备案管理工作,加大对种子经营档案的检查和种子质量的抽查,严格执行品种审定、种子标签等管理办法。种子执法部门应按照种子法所赋予的职能,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严格执法,共同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和执法保障工作,为农业发展保驾护航,积极促进安全、有效的现代种子流通网络的形成。 6 参考文献 1 李正良,陈宝良,杨文智.提高基层种子销售人员素质的几点看法J.种子科技,22010,28(3):19-20. 2 陈久兰,刘燕,徐君.浅谈种子销售J.种子世界,2008(10):9-10. 3 罗海平.种业渠道:分销与裂变模式J.长江蔬菜,2008(5):58-59. 4 彭美祥.对种子企业的几点建议J.种子科技,2008(4):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