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有传播常识的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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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传媒有传播常识的责任在众多关于新闻的定义中,有一个流传甚广的说法,叫“狗咬人不是新闻,只有人咬狗才是新闻” ,意即新闻就是新奇的消息。但用这样的新闻观来指导新闻实践,虽能抓住读者的眼球于一时,却未免会落入八卦和猎奇的泥潭,甚至有一些不良媒体为了产生轰动效应,不惜昧着良心制造和策划假新闻,不仅伤害了报道对象,也侵害了公众的知情权。而愚弄受众的后果,最终只会使媒体本身的公信力受损。我倒觉得,大众传媒普及社会生活常识不仅是一种责任,也是博得眼球的重要途径之一。对都市报刊来说,坚持刊登实用信息从来都是稳定读者的法宝。广播电台在电视的强势挤压下,曾经到了崩溃的边缘,但是驾车一族的兴起和驾车人对实用信息的

2、强烈需求,给了广播电台新的生存和发展机遇。这些年各地电台的交通和气象信息频道的火爆,就是明证。但是近年来,媒体不仅在传播社会生活常识方面做得很不够,而且还经常因为年龄趋势呈低龄化的从业人员自身缺乏生活常识,犯了不少愚蠢的错误。大众传媒主动承担传播社会生活常识的责任,也是其社会分工所决定的。大众传播媒介按其社会分工应具备四大职能,即监测社会环境、协调社会关系、传承社会遗产和提供娱乐消遣。其中,对社会环境的监测和对社会关系的协调,主要靠提供及时真实的信息来实现,社会大众会根据最新信息及时调整自己的行为和心态,使社会关系得以维持,各项社会活动得以顺利开展,人类的生产和再生产得以正常进行;娱乐消遣的职

3、能主要靠传递文学艺术等信息来实现;而传承社会遗产的职能则主要靠传播科学知识、文化知识、法律知识、社会共识和群众智慧来实现。最近, 华尔街日报中文网高级编辑徐可,在参加该报纽约总部举行的“新闻业如何在自媒体时代生存”的培训后发表微博称:演讲者中从企业高管到大学教授,都认为传统媒体应该深刻变革,比如应该保留优秀的记者,写真正有见地的文章。而报道一般性新闻的工作应更多地由智能机器和自媒体来完成。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在自媒体时代,大众传媒作为新闻机构的功能多半已被网络和自媒体所取代,而其传承文化的责任则应得到强化。只有这样,才算完成了在社会分工中所应尽的职责,也才具有继续存在的理由。 (夏德元/文汇报2

4、011-12-25)“攻陷”式报道,咋这般虚夸站在被告席上,王建军不时翻着手中的起诉书,不停地为自己辩护2011 年 12 月 14 日,以他为首的湘乡黑恶团伙 21 名成员,在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经公安机关查证,该团伙涉嫌违法犯罪案件 35起,被控 7 项罪名(2011 年 12 月 15 日三湘都市报 ) 。这是一起普通的黑社会团伙作案的审判现场,与多数黑社会团伙一样,他们也有自己的“保护伞” 。然而,媒体报道让人吃惊不小,标题是:湖南黑帮重金攻陷公安局,人大代表身份掩护作恶 。我对标题中的“攻陷”二字,认为欠妥,何为“攻陷”?字典解释为:攻下而陷入,通常指战争,某个地方被占领。

5、即使说“攻陷”一词在这里有延伸的含义,然而,也与事实不符,既然是“重金攻陷公安局”,那意思就是“全军覆灭”,然而,事实究竟如何?报道还说,李湘铭黑恶团伙累计花费了 900 余万元,用来拉拢国家干部。2011 年 3 月,欧建归案后仅两个月,时任湘潭市公安局副局长蔡亚斌、刑侦支队支队长王宁、刑侦支队扫黑大队大队长张新强、治安支队行动大队大队长刘巍 4 人就被查办。也就是说,所谓的“攻陷”其实是极少数公安干警陷入其中。这样奢说“攻陷”,其实就是壮黑社会志气,夸大能耐,有损公安队伍的形象,这样的宣传效果可想而知。这样的报道,不知道是记者的意图,还是地方政府的用意,其实,这样夸大事实的报道,也并不鲜见

6、。要我看,一是为了增加新闻的可读性,吸引公众眼球;二是想说明当地公安人员都已被黑社会收买,人数之多。的确,公安系统有个别腐败分子,影响到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但我们还应看到,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是好的,少数人并不能代表整个公安队伍,所以,我们在报道某些公安人员充当黑社会“保护伞”时,不要把所有的公安干警都拉下水,这对一些爱岗敬业的公安干警是极不公平的。 (徐志翔/法制日报2011-12-16)人大宣传中几种现象思辨近几年来,在民主政治建设稳步推进的大背景下,人大新闻信息见诸报刊媒体、网络媒体、广播电视媒体已日益常态化,为增强全社会的人大意识、民主法治意识,促进人大工作顺利开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

7、然而,伴随其中的一些宣传口径及表达方式,或多或少地给人大机关形象和人大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应引起重视并切实改进。关于选举和任命人员得票。按照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须由人大选举、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以获得投票人员的过半数即可当选或任命,这就是简单微弱多数和过半原则。但目前经常会听到和见到的是,一些地方在推荐介绍候选人和拟任命人员的过程中,总是特别强调要力争确保某某人全票当选,尤其是对上一级推荐到下一级选举的具有领导干部身份的人大代表候选人更是如此,甚至将这视为一个地方干部群体思想高度统一、民主团结和谐的象征。在各种新闻媒体上,经常会有“xxx 全票当选市长或副市长”的消息,

8、看了让人欣喜;而同时也有“全票当选的短命市长”的新闻,让人长吁短叹。这种全票情结宣传很令人纠结,其背后折射出的难道是参加表决投票选举的代表们集体走眼?在选举和任命人员得票多少这个问题上,我们绝不能一味地盲目强调追求全票,而应顺应时代潮流,理性辩证地看待和分析得票的全与不全、多与少。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权。人事任免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然而在新闻媒体上,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发布的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存在一些明显的表述不当,下举几例:江西省委组织部 2011 年 8 月 11 日发布的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当中的“陈,拟任鹰潭市人民法院院长;周,拟任赣州市政府副市长;吕,拟任吉安市人民法院院

9、长” 。上海市委组织部 2011 年 10 月 14 日发布的市管干部提任前公示当中的“王,拟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郑,拟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辽宁省沈阳市委组织部于 2011 年 11 月 3 日发布的干部任前公示当中的“梁,拟任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正局级);袁,拟任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安徽省委组织部 2011 年 11 月 16 日发布的任前公示当中的“陈,拟任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党组书记” 。笔者认为,上述实例当中根据地方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党委对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行使人事任免权范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直接使用“拟任厅长、

10、副市长、区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等职务”都是不妥当的,因为法律赋予党委对这些人员是向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推荐、提名权,而不具有直接决定任免权,所以不宜用类似一次到位式的“拟任”字眼,而应使用“拟推荐为或拟提名为” 。党委组织部门在发布任前公示时,应依法准确表述,而不应让公众产生某某人早就已经由党委任命了,怎么过了一段时间人大又在表决任免和发布公告(任免人员名单)的错觉。关于人大会议的主持。按照法律规定和人大的相关议事规则,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均由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其委托的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但随着近年来各省、自治区、部分设区的市

11、人大常委会主任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于是在人大新闻宣传报道中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如“月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举行,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会议” ;“今天上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 56 次会议在召开,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以上新闻消息的表述显然与人大的法定议事程序规则不符,即使党委书记兼任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也只能报道其在人大所担任的职务,此时若把党内的职务列在前且见诸报端,就混淆了人大的议事规则,也确属新闻记者的无奈之举。但是如果把此类新闻报道处理准确了,不仅不会有损同级党委书记的什么,反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具体体现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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