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后配额时代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遭遇的特保措施及对策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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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后配额时代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遭遇的特保措施及对策研究论文关键词:纺织品服装 保障措施 特保措施 242 条款 论文摘要:2005 年 1 月 1 日,延续了 30 多年的全球纺织品配额制度被全面废除。本文在对四种保障措施进行法源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在后配额时代第一年所遭遇的特保措施,并从政府、企业、行会三个层面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2005 年 1 月 1 日,延续了 30 多年的全球纺织品配额制度被全面废除。我国纺织品服装出 I:2I 大幅增加,为保护本国相关产业不受损害,欧美等国在后配额时代频繁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实施特保措施。对此,我国政府、企业和行会应采取措施

2、积极应对。本文在对四种保障措施进行分析和比较后对该问题作了重点讨论。 一、保障措施的法源分析及比较 (一)四种保障措施的法源分析 为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过激增长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使用保障措施以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保障措施和反倾销、反补贴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不同的是,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不公平贸易行为价格歧视,而保障措施则针对的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由于美欧等国担心中国人世后,纺织品服装进口的急剧增长会扰乱其市场秩序,损害其国内相关产业。所以在中国人世时特别要求中国政府做出一些特殊承诺,这些承诺反映在中国加入议定书(下文简称议定书)和

3、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下文简称报告书)的具体条款中。简言之,WTO 其他成员方可以通过以下四种途径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实施保障措施。其中,第一种也被称为“一般保障措施” ,而后三种则通常被称为“特殊保障措施” 。 1依据关贸总协定第 19 条和保障措施协议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实施保障措施 关贸总协定第 19 条和保障措施协议规定了一般保障措施制度。基本内容是:如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和因一缔约方承担总协定义务(包括关税减让在内)而产生的影响,使某一产品输入到这一缔约国领土的数量与国内生产相比绝对或相对增加,以致对该领土内生产同类产品和或直接竞争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则该缔约方在防止或纠正这

4、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可以对上述产品全部或部分地暂停实施其所承担的义务,或者撤销或修改减让;实施保障措施应针对正在进口的该类产品,而不考虑其来源。 2依据纺织品和服装协议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实施过渡性特别保障措施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 6 条规定,在纺织品、服装贸易回归关贸总协定的 1O 年过渡期中(自 1995 年 1 月 1 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开始起算),除已纳入 GATII994 的纺织品或服装产品外,各成员在过渡期内可实施特定的“过渡性保障措施(TransitionalSafeguardMeasures,简称 TSM)”,即如果某一未受配额限制的特定纺织品或服装产品进口数量增加,对生产

5、同类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实质威胁,则可对该产品的进口实行配额限制等措施,如果是单个成员的进口出现急剧和实质性的增加,可对该特定出口成员的特定产品实施配额限制。该过渡性保障措施既可以通过磋商后达成的协议实施,也可以单方面实施,但需要由纺织品监督机构(TMB)审议。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是 WTO 协议中唯一规定了自行废止内容的协议,在 10 年过渡期后(即2005 年 1 月 1 日以后),随着配额限制的全部取消。该协议本身也就不存在了,理论上第 6 条关于在过渡期采取保障措施的规定也随之失效。 3依据议定书第 16 条的规定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实施过渡性特别保障措施 根据

6、议定书第 16 条的规定: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 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 ,则受影响的 WTO 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要求中国采取行动以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如在中国收到磋商请求后 60 天内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 WTO 成员有权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且在迟延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受影响的 WTO 成员可根据一项有关进口产品已经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的初步认定,对中国的产品采取不超过 200 天的临时保障措施,并提出进行双边磋商的请求。如果 WTO 某一成员认为在上述

7、第一种情形下基于“市场扰乱”所采取的限制中国产品的行动(包括中国自己同意进行的主动自我限制行动)造成或威胁造成中国产品进入其市场的“重大贸易转移” ,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和或有关 WTO 成员进行磋商。如此类磋商未能达成协议,则请求进行磋商的 WTO 成员在防止或补救此类贸易转移所必需的限度内,有权针对该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自中国的进口。该条款实施的期限为 2001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11日。 4依据报告书的规定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实施过渡性特别保障措施 根据报告书第 241 至 242 段(也作 242 条款)的规定,2008 年 12月 31 日以前,其他成员方仍

8、可以对原产于我的纺织品服装采取限制措施,如果 WTO 其它成员认为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我国的纺织品服装自WTO 协定对我国生效之日起,由于市场扰乱,威胁或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则该成员可请求与我国进行协商,以期减轻或避免此市场扰乱。如双方在 90 天的磋商期内,未能达成满意的解决办法,则磋商将继续进行,提出磋商请求的成员可继续实行限制。 (二)四种保障措施的比较 为了对上述四种保障措施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本文以表格的形式列出其异同点。(见表 1) 通过表 1 分析可知,一般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最苛刻,实施标准最高,且依据无歧视原则适用于所有成员方,故实施时会遭遇较大的阻力。而后三

9、种特殊保障措施中, 纺织品服装协议的实施条件较严,且该协议于 2005 年 1 月 1 日以后,随着配额限制的取消已自动废止。所以在后配额时代,针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服装,欧美等国实施特保措施时更愿意援引议定书和报告书的相关法规,这两项特保措施的实施门槛较低,且实施形式和实施期限更为灵活,即使最终磋商失败,也为提出磋商请求的成员方赢得了宝贵的时间,便于其调整本国的外贸政策。二、后配额时代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遭遇的特保措施 (一)关欧等国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实施特保措施 2005 年 1 月 1 日,延续了 3O 多年的全球纺织品配额制度被全面废除后,原属于配额产品的我国纺织品出口大幅增长,据统计

10、,2005 年 1 至4 月,我国纺织品出口额 312 亿美元,同比增长 184,其中对欧出口39 亿美元,增长幅度为 82,对美国的增长幅度为 250。为此,欧美等国援引议定书的第 16 条和报告书的 242 条款频繁对我国实施特保措施。 1美国 2005 年 3 月 21 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将于 4 月对纺织品实施特别检测设施,该措施使美国海关对进 1:3 纺织品的监控预警期从 6 周缩短到 2周,以便其迅速出台相应的保护措施;2005 年 4 月 4 日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决定对部分原产于中国的棉制针织衬衫、棉制裤子以及棉制和化纤制内衣等三类纺织品发起纺织品特保调查;两天后,美国制造

11、商贸易行动联盟、美国纺织团体协会、美国纺织协会、美国棉花协会和名为“团结起来”的工会组织 5 家纺织行业组织,向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提交特别保障措施申请,要求对原产于中国的 7 种、14 大类纺织品服装实施特别保障措施,这些产品占 2004 年美国进口中国纺织品服装总额的 81。5 月 13 日,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正式宣布对我国的棉制针织衬衫、棉制裤子、棉制及化纤制内衣 3 类纺织品采取特保措施,理由是这些纺织品“正在威胁和扰乱美国的市场,并要求其今年进入美国市场的数量最多只能增长 75;仅 5 天后,该委员会再次对我国的棉布和人造纤维男衬衫(包括男童衬衣)、人造纤维布裤、人造纤维针

12、织男女衬衣以及精纺棉纱 4 类纺织品实行进 1:3 配额限制。截止到 11月 8 日,中美双方就纺织品服装出 1:3 共进行七轮谈判,其间,美不断扩大受限产品的范围和条件,我国纺织品服装企业遭受的损失也与日俱增。 2欧洲 2005 年 3 月 10 日欧洲服装及纺织业组织 EURATEX 提出申诉,要求对原产于中国的针织紧身衫及套头衫、棉质或人造纤维装等 12 类纺织品服装实施市场保护限制。4 月 6 日,欧盟委员会公布对华纺织品特别限制行动指南 ,明确指出欧盟设限的标准,以 2004 年中国纺织品占欧盟进1:3 总量的百分比为准,将进口产品分为四类,各类产品在 2005 年到2008 年间每

13、年都有一个增长,若超过规定的增长率,欧盟则进行特保调查。4 月底,欧盟正式宣布将对中国 9 类纺织品服装展开为期 6O 天的特别限制调查,且正严密监测从中国进口的另外 11 类产品的交易情况。如果调查发现中国纺织品确实破坏了欧盟市场的市场秩序,欧盟可自动启用临时特保措施,对中国纺织品加以限制。5 月 17 日,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以 2005 年第一季度欧盟从中国进 1:3 的 T 恤和麻纱增长过快,且扰乱欧盟市场为由,提议与中国方面进行正式磋商。并声称,如果正式磋商未果,欧盟将会对这两类纺织品实施“紧急特保”措施,将其2005 年进 1:3 数量的增长率控制在 75以内。一周后,欧盟纺织品委

14、员会通过了曼德尔森的提议,并于 5 月 27 日正式启动对 T 恤和麻纱的“紧急特保”程序。 3其它国家 除美欧外,土尔其、巴西、厄瓜多尔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以不同的形式对我国纺织品服装采取限制或发出信号。如 2005 年 1 月中旬,厄瓜多尔纺织业工业协会援引中国人世议定书的第 16 条,由其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对我国 271 种纺织品采取特保措施,征收 5一 3CHD的关税。这些措施无疑使我国的纺织品服装出口雪上加霜。 (二)欧美对我国实施特保措施援引法律的不合理之处 欧美对我国设限的主要依据是报告书的 242 条款,但援引该条款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确凿的数据证明中国纺织品服装在美欧确实存在扰乱

15、市场、威胁阻碍贸易发展的情况,且两者构成因果关系。正如商务部部长薄熙来所言, “美欧等国仅凭三四个月的数据就草率对中国设限,是没有道理的,也是不科学的。 ”同时应客观理性的看待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的“激增现象”:首先,尽管 2005 年 14 月我国对欧美市场有一个总体增长,但也存在两个下降,一是增幅逐月下降,二是纺织品服装出口占中欧、中美贸易的比重逐月下降。其次,美欧把发展中国家最具出 1:3 潜力的产品配额保留到最后一刻,美国保留了 90,欧盟保留了70,所以在 2005 年 1 月 1 日全球纺织品配额制被全面废除后,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出现“激增现象” 。再次,这种“激增”是一种正常增长,

16、因为它是由过去长期扭曲自由贸易的配额体制转向现在纺织品一体化、自由化过程中所发生的现象,这和正常贸易过程中某一年、某一个时期、某种产品的突然激增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情况,该情况是可以预见的。 欧美在实施特保措施的法律程序上也存在着不合理之处。他们总是单方面宣布将对中国的部分纺织品服装出口采取特保措施,并未及时与中方进行磋商。他们所倡导的自由贸易实际遵循着“双重标准” ,一方面对其本国具有竞争力的产品极力要求自由贸易,另一方面,对于发展中国家能够挑战他们产业的一些产品(如纺织品服装)推行贸易保护主义。 三、后配额时代我国应对特保措施的主要策略 面对欧美等国频繁的特保措施,我国应变被动为主动,以变应变

17、,积极寻求建立和谐的贸易体制。本文主要从政府、企业、行会三个层面来分析具体的应对策略。 (一)从政府层面看 1在保持自身立场的同时应变对抗为对话,争取以和谐的方式解决贸易争端 自美欧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实施特保措施以来,我国政府已与美欧代表进行了多次磋商。6 月 11 日,中欧终于就中国部分输欧纺织品问题达成协议,签署了备忘录 。根据备忘录 ,欧盟承诺对源自中国的棉布、T 恤衫、套头衫、裤子、女式衬衫、床单、女连衣裙、胸衣、桌布、亚麻纱等 1O 类纺织品终止调查,对实现一体化的中国纺织品克制使用 242 条款;双方同意,自 2005 年 6 月 11 日至 2007 年底,对上述十类纺织品合理

18、确定基数,并按每年 8至 125的增长率确定中方对欧出口数量。而中美双方经过七轮磋商,历时半年,最终于 11 月 8 日达成协议,并签署备忘录 。两个备忘录的签署,不仅符合中、美、欧三方的利益,而且充分体现我国政府在解决贸易争端中的积极主动性,为解决其他贸易争端提供成功范例。 2以变应变,适时调整本国的对外贸易政策 为了稳定出口,减少贸易摩擦,实现贸易一体化的平稳过渡,我国政府决定从今年 1 月 1 日起到 2007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全球出口的外衣、裙子、衬衫、裤子、睡衣、内衣等 7 大类 33 个敏感类别的 148 个服装税号,采取从量计征方式加征出口关税。从 6 月 1 日起,

19、对上述产品中的74 种纺织品提高出口关税税率,多数产品的税率比原来提高了 4 倍,并对亚麻单纱开征出口关税。但美欧对我国主动采取的限制出口措施反映平淡,反而不断加大采取特保措施的力度,在 2005 年 5 月达到高峰。对此,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不得不在 5 月 30 日宣布,2005 年 6 月 1 日起对 81 项纺织品取消征收出口关税,其中包括先前要提高关税的 74 种纺织品。此外,商务部在 7 月 7 日公布了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 ,明确列出输欧 10 类纺织品 2005 年的第一次分配全国总量。这些对外贸易政策的及时调整,不仅降低了我国纺织品服装厂商的出口风险,而且表明我国政府在

20、制定时外贸易战略时更加成熟、灵活。 (二)从企业层面看 1提高纺织品服装的质量,改变价格策略 我国的纺织品服装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同发达国家的产业结构具有互补性,而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相比,产业结构严重趋同,再加上国内企业间的激烈的竞争,往往造成纺织品服装出口商竞相压价来扩大市场份额,创造更多的外汇,从而促使进 L=I 国采取反倾销和特保措施等贸易壁垒来保护本国产业。因此,我国企业要改变这一被动局面,就应该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品牌附加值,加大纺织品服装研发和创新的力度,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发展和培育自己的知名品牌,抛弃低价竞争策略,以质优价廉开拓国际市场。 2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和“走出去”战略

21、 市场多元化可以降低出口市场过分集中带来的贸易风险。目前,我国出口到香港地区、日本、美国和欧盟四大市场的纺织品及服装,约占出口总量的 70。出口市场的过度集中,极大地增加了出口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因此,我国企业在后配额时代应主动开拓其他国家市场,尤其是东欧、中东、南美地区和独联体等轻纺工业相对不发达或竞争优势相对较弱的国家市场。 实施“走出去”战略、开展国际化经营是我国纺织品服装企业在后配额时代保持持续竞争力的有效途径。那些拥有先进技术、雄厚资本、知名品牌、一流管理的国内企业在海外直接投资设厂,不仅可以将贸易壁垒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而且可利用东道国的某些税收优惠,不断扩大当地市场份额,获取更多的利润。 (三)从行会层面看,应充分发挥纺织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建立贸易壁垒预警机制 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出口秩序方面的监督、指导作用,形成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贸易有序发展的有效外部监督及服务机制。在后配额时代,新的贸易机会必将带来新的投资热潮,更多的纺织企业将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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