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政策法律分析基于公共租赁住房市场化的研究视角关键词: 住房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 市场机制 住房租赁补贴 内容提要: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解决住房保障问题的一项重要政策选择,但政府主导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资金来源、土地供应、建设运营、租金标准和执行监督等诸多困难。借鉴有关国家成功经验,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稳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场化改革理应成为完善我国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新趋向,而完备的住房租赁补贴制度则是这一制度体系健康运行的关键与核心。为此,我们还需专业化公司、新型土地供应、政策支持等相关配套制度的及时跟进,以形成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的住房保障格局。 大
2、规模实施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为主导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切实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是党和政府在新形势下做出的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政策选择。但是,当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快速推进的同时,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和研究解决这一政策措施在实施过程中所可能遭遇的困难和阻滞,以不断发展与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一、公共租赁住房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选择2007 年 8 月 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以下简称住建部) 发布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提出要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
3、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自此, “公共租赁住房”开始逐步成为我国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主导性政策选择。尤其是 2010 年 6 月 8 日住建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更是推动了公共租赁住房在全国范围的快速发展。( 一) 公共租赁住房的含义解析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有别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目前尚无一个内涵统一的明确界定。分析指导意见中对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比较各地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呈现如下特征:第一,保障性。住房权是得到世界人权宣言 、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消除
4、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一致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 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由此可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政府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第二,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尤其是发展初期,只有在国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同时,基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特质,国家也有责任通过政策支持来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对
5、此, 指导意见专设“政策支持”部分,从土地供应、国家投资、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方面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以政策支持。第三,租赁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最大区别。经济适用房是为目标群体提供的低于市场价格的产权住房,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向目标群体提供适当的租赁住房来保障其住有所居。第四,专业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与个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区别。传统的个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产权者自住,而公共租赁住房不论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还是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的房源,都不是为了自住,而是专业用于出租的。第五,供应群体广泛性。在我国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是
6、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而指导意见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部分地方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群体则更加广泛,如上海将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由户籍人口扩大为常住人口,并且不设收入限制。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公共租赁住房界定为,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业面向广泛目标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我国保障性住房政策选择的比较优势国家之所以将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
7、设作为解决当前住房困难问题的政策选择,是因为公共租赁住房相较个人购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个人出租等方式所具有的比较优势:1 公共租赁住房有利于引导国民“先租后买” ,合理住房消费。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购买住房,另一种是租赁住房。据了解,在发达国家,首次购房人的年龄比我国要大很多,年轻人长期租房是一种普遍状态。在日本、德国,首次购房人平均年龄为 42 岁,法国为 37 岁,美国也在 30 岁以上,英国在 2008 2009 年间近 32% 的家庭靠租房解决居住问题,而在我国现阶段,国民太过关注购房,而租房则处于相对被忽视的境地。鉴于此,国家应在正确引导国民的住房消
8、费理念方面有所作为,即住房应“从租到买、由小及大”1。公共租赁住房为居民提供可租赁适当房源,这不仅可以引导鼓励居民租房,减轻中低收入群体购买住房的经济压力,而且可以减少“被买房”群体的数量,对抑制过高房价起到积极作用。2 公共租赁住房有助于克服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弊端。首先,公共租赁住房扩大了保障范围,有利于解决“夹心层”住房问题。因为廉租住房只面向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尽管保障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但其价格仍然偏高,甚至部分地区的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价格相差无几。由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三者之间不能实现对接,形成两个数量庞大的“夹心层” ,即收入超过廉租住房申请标准、但无力购买经济适
9、用房的人群和收入超过经济适用房申请标准、但无力购买商品房的人群。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面向中等以下收入群体出租,在保障范围上实现了与商品房的对接。其次,经济适用房是产权房,存在套利空间,且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分配,极易诱发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面向中等以下收入群体出租住房,不存在引发上述弊端的空间或土壤。3 公共租赁住房有益于弥补个人出租住房的不足。在我国,个人出租住房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数量少,尤其是在大城市可供出租的房屋数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 二是我国城市人口膨胀,住房资源紧缺,加之各城市纷纷出台“限购令” ,致使私人出租住房难以成为租赁住房的主体,发展空间较小;三是因可供出租
10、的房屋远远不能满足需求直接导致了过高的租金和“群租”现象。四是房屋租赁专业经营机构少,出租房屋都是私人闲置房屋,出租并非首要目的,稳定性差,租赁房的居住功能存在缺陷,难以达到产权房的居家效果。与此不同,公共租赁住房则解决了个人出租住房数量短缺、运营不规范等问题,为中低收入无房群体提供数量充足、租期稳定、价格合理的住房。二、我国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在实际运行中面临的困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作为我国政府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的优先政策选择,在全国上下正在加紧推进实施,形势喜人,但是这一政策实施中存在的诸多隐忧更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 资金来源问题资金来源是我国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面临的首要问题。20
11、10 年底住建部发出的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通知明确提出,2011 年计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 1000 万套。这相比 2010 年的 580 万套,增长 72 4%,其面积大体相当于 2010 年全年商品房的供应量,创历年之最,共需投资约 1 4 万亿元,将达全国房地产投资规模的 20%2。尽管这 1000 万套保障类住房有棚户区改造住房、经济适用房等多个部分构成,但据测算,仅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就达约 5000 亿元3,加之其资金占用周期长和投资回报率低等,资金压力之大是可想而知的。对于资金来源, 指导意见规定,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
12、各地区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指导意见在“政策支持”部分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给予资金支持。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补助。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
13、房建设试点范围。由此可见,我国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将主要来自国家财政划拨、地方财政支出、住房公积金、银行支持和社会融资。在国家财政划拨方面,2011 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 住房保障方面,中央财政预算拟安排补助资金 1030 亿元,比上年增加 265 亿元4,根据住建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分配方案,这部分国家投资将主要投入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对于地方财政支出,国家要求地方政府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在财政预算中列支。由于地方财政主要来自土地出让金,因此国家要求地方政府必须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不低于 10%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2010 年全国土地出让收益累计达
14、 2 7 万亿元。如果按其中 30% 40% 为净收益计算,保守估计约近 1 万亿元,也就是说,有 1000 亿元土地出让净收益可以投入保障房建设5。对于住房公积金,2007 年国务院第 24 号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等费用外,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2010 年全国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有 50 多亿,预计今年会有进一步提升3。另外,2009 年 10 月住建部等七部委发布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随后确定北京、天津、重庆、唐山等 28 个城市为试点城市6。这方面资金去年有 400 多亿,预计今年和去年相似3。但是,因
15、公积金属于缴存职工个人所有,所以必须优先保障缴存职工的权益,加之社会对于公积金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颇多疑虑,公积金再加强支持力度的空间有限。在银行贷款方面,由于保障房建设资金回收周期长,利润空间小,并且存在一定的资金偿还风险,所以银行对此热情不高,发放贷款基本上是政策原因。目前住建部正在研究制定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特别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中长期贷款政策,拟通过政府补助、注入资本金或者贴息,然后再通过商业银行贷款,提高融资能力3。就社会融资而言,国家一直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房建设,尤其是鼓励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无论是指导意见 ,还是国家其他有关保障性住房的文件和地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16、文件,都有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的相关规定。但因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回报率低等原因,所以目前各类资金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大都处于观望状态,参与投资的基本上都是有国资背景的投资集团。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一是资金缺口巨大,政府财政负担沉重。2011 年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所需资金巨大,除国家财政划拨、土地出让金和住房公积金这三种确定来源外,还有约 2500 亿的资金缺口。如果银行贷款和社会融资积极性仍旧不高,大部分资金将只能由地方政府负担,可能会造成部分地方财政不堪重负,以致不能完成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任务,或者造成财政过分倾斜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影响政府履行其他职
17、能的后果。二是政府资金利用效率低下。在目前的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环境下,政府资金投入主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不动产建设资金投入巨大、周转率低,可能影响国家其他职能的资金投入,不利于国家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三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1000 万套保障性住房仅是我国保障性住房发展的一个开端,还远不能满足需求。为此,我国将在“十二五”期间新建保障性住房 3600 万套,以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为主7。因此,以提供租赁住房方式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不是一种临时性对策,而是一种持续性的政策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维护、退出等都将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需要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而我国
18、现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无论是国家政策性划拨,还是国家政策性贷款,受政策不稳定性的影响是严重的,缺乏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稳定资金来源的保障制度。( 二) 土地供应问题首先,现行政策难以保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的足量供应。 指导意见规定,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2010 年 3 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 70%8。但是,我国住房建设用地资源紧张,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过多会对商品房建设用地形成“挤出”效应,危害地方“土地财政” ,
19、在利益博弈下,难以保证地方政府对以上公共租赁住房土地供应政策的实施力度。其次,现行政策难以保证所供土地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质量要求。 指导意见规定,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但是,这些规定只具有指导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地方政府在“土地财政”的诱导下或是由于信息不充分、不真实等原因,常常造成公共租赁住房选址偏远、布局不合理
20、,不仅加重城市交通与环保压力,而且增加承租者工作和生活的交通成本,最后甚至被“弃租” 。再次,现行政策不利于降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 指导意见规定,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可以预见,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今后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提供政策支持、力所能及降低建设成本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但是按照当前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用划拨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方式,自然提高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成本,这部分成本不仅会以租金形式加重承租者负担,而且由于面向经济适用住房以外群体的公共租赁住
21、房建设土地成本仍然很高,降低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利润,不利于社会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最后,土地分类供应政策在实践中难以有效付诸实施。按照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要按供应对象类别实行无偿划拨或有偿使用。但在实践中,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中等以下收入无房群体,在设计规划时很难确定将来的承租对象类别。如果建设规划时首先确定各种群体承租比例,在配租时对承租群体分类控制,会大大增加操作难度,造成不必要的成本浪费。( 三) 建设运营问题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运营, 指导意见规定,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这表明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政府建设经营、也可以由其他机构建设经营。目前我国各地方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运营规定差异较大,一些地方规定由企业建设经营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