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函授本科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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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者:杨姜代班级:2014 级法律班法学函授本科毕业论文作者:杨姜代班级:2014 级法律班工作单位:憨班学校内容摘要:单位犯罪的行为主体是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或者经费、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本身的特征就是要求单位本身具有合格性和广泛性。所谓合格性,即看这个单位本身的资格,是不是一个合法的、合格的单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而设立的一个公司、企业,然后以这个公司、企业的招牌为幌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则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直接以个人犯罪处理。所谓广泛性言外之意就是这是里的“单位”,不论是法人还是非法人,不管是国有性质还是非国有性质,甚至是国

2、家机关、人民团体等社会组织,依法都有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我国法学界对单位犯罪事实相关问题,意见不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这是对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大完善,它必将对司法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然而,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的范围界定问题却是理论和实践中亟待研究和确定的问题。本文拟在通过对单位的一般理论(包括单位的定义、单位的特征),单位犯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就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的范围界定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如:私营企业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机关能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界定问题;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机关的处所或派出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问题。关键词

3、:要求 特征 单位犯罪 认定 种类论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早在 17 世纪英国的刑法中就有规定,我国 1987 年 1 月 22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9 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在我国刑事立法史上首开了规定单位犯罪的先河。1997 年刑法首次在我国的刑法典中规定了单位犯罪,主要集中在刑法总则的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以及分则的相关部分。研究单位犯罪自首,就必须正确界定单位犯罪的概念,并对其特征加以分析。不过,纵使立法已然肯定,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持异议者仍有人在,立法的肯定并未完全平息争论,而且关于组织体(单位)犯罪理论不完善以及本身的一些天生缺陷仍有诸多值得探讨之处。组织体犯罪理论是

4、一个十分庞杂的体系,本文仅就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界定问题作一探析,以期对单位犯罪理论之完善尽一份力。一、单位的一般理论(一)单位的定义我国刑法中没有对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的内涵予以明确,所以,在一些案件中,某个组织到底能不能视为刑法中的单位,该组织实施的危害行为究竟能否由其承担刑事责任,往往引起争议。比如,一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机关的处所或派出机构,能否独立作为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这方面的争议很大。我国刑法确认的单位主要有五大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关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

5、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单位即包括各种国有的、集体所有的、合资的公司、企事业单位,也包括各级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各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虽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些单位通常都是法人或者具有法人资格,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或者具有法人资格。单位是一个组织体,是指机关、团体或属于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单位和个人相对立,属于集体的范畴,表现为社会的组织体,包括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两种形态,所以单位不仅限于法人资格。(二)、单位的特征单位具有如下特征:1、承载性。组织,它与作为生物体意义上的自然人

6、不同,单位的意志形成与控制以及意志的实现与表达都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即作为构成要素的自然人,也就是说单位必须由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构成,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是单位成为社会组织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当然,作为单位行为载体的自然人非指特定的某个或者某些自然人,而是泛指。2、共享性。人们为了追求某种或某些共同利益而成立起来的社会组织,追求利益是单位成立的最原始和最直接的动因。就单位生成动力而言,单位是一种人们寻求自我利益保护的实体,又通过特殊的利益关系和身份关系把个人吸附其中。因此,在理解单位的利益性时必须将其与法律联系起来,而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和整个社会利益之间因主体不同而可能引发种种冲突正是导致

7、单位不法行为的根本原因。3、组织性。这是单位在结构上的特征。所谓组织,即指安排分散的人或事物使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单位的组织性即通过一定方式使单位的构成要素成为一个整体,从而体现出系统性,使之发挥最大功效。而组织方式又会因不同的单位而有所不同,依靠制度体现组织性,形成制度权威,主要指该组织或依法律授权或依地域等天然特性而占有大量社会资源并藉此满足单位成员的利益需求;该组织主要依靠某种权力而形成并维持其运行。 4、合法性。单位的设立宗旨合法,宗旨的合法性即指单位设立的宗旨应符合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要求,而不能与之相违背;单位的形式要件合法。形式要件合法包括设立程序合法以及单位的组

8、织机构合法;单位的存在合法,也就是说,单位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撤销、查封、关闭或破产、倒闭、解散等,总而言之,没有任何不允许其存在的法律规定。5、法律人格完全性。人格即民事权利主体资格之称谓。法律人格即法律权利主体格。虽然在现代社会中自然人生而平等,但在社会组织这一非生命体中则并非生而平等,只有在其达到法律规定的要件,由法律赋予其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即人格,该社会组织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而社会组织之法律人格需具备以下要素:人和财产,一切社会组织都是财产和人(自然人)的有机集合体。于人而言,组织的团体人格独立于个人人格,体现于团体之共同意志(整体意志);于财产而言,组织的团体人格以拥有财产为绝

9、对要件,二者缺一不可。二、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我国刑法第 30 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单位犯罪中的“单位”问题的研究。因此,要研究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就必须正确界定单位犯罪的概念,并对其特征加以分析。1、主观过错的多样性。关于单位犯罪的过错,理论界存在很大分歧。有学者认为“单位犯罪的过错形式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过失”,更不存在单位犯自首。此种观点值得商榷,不仅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的过失犯罪,如第 12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第 137 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10、罪还表现了一种混合的罪过形式。纵观国外的立法,也都对单位过失犯罪做了相关规定。注释 2、行为表现的整体性。单位犯罪是以单位的整体性为基准的,个人的行为必须体现出单位的意志,否则就不是单位犯罪,所以单位犯罪必须是单位的名义,并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其主要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行为。3、“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因此,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其自首问题,这体现了单位犯罪严格的法定性。三、对单位犯罪中“单位”的范围界定确立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从实务中看,具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况来界定单位可否成为犯罪主体:第一:企业法人

11、第二: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三:非法人单位虽然单位犯罪主体广泛,界定其明确范围我认为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1、实质要件。有必要的财产、经费、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组织机构,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有些组织虽然形式要件上符合单位犯罪主体的要求,但实质上是自然人性质,对这种情况要去伪存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2、形式要件。必须是依照有关主管部门批文设立,或审核批准设立的,履行了合法的设立程序的组织。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政策和上级批文设立;企业公司必须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社会团体必须经民政部门批准等。法律禁止设立的组织、非经法定程序自行设立的组织不能成

12、为单位犯罪的主体。3、合法存在。必须是以合法的方式现实存在的单位,如果被撤销、关闭,或者已经破产、倒闭、解散,其法定的单位资格已不复存在,那么,也就不能再将其视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一)单位犯罪概念的分析首先,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只是从犯罪主体范围方面进行了描述,而从概念揭示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来看,还远没有揭示单位犯罪概念的深刻内涵,但同时它又为单位犯罪理论研究及其实践探讨留下了广阔的空间,正因为如此,学理界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的学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所谓单位犯罪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犯的罪,系个人犯罪的对称。注释 此种观点认识到了单位犯罪和

13、个人犯罪的区别,也揭示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但它实际上是对刑法条文的一种片面理解,由此推之,单位犯罪即单位所犯的罪,这又犯了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2、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注释与前一种观点相比,它区分了单位意志和个人意志,但它所说的单位犯罪只限于主观上的故意,这与刑法中规定的少数过失的单位犯罪相背离。此外它强调的单位犯罪以非法利益为要件,无疑缩小了概念的内涵。因此,在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的时候,由于其局限性而被否决。3、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有关

14、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注释 此观点克服了以上观点的不足,明确地把过失犯罪纳入其中,这与刑法之规定是一致的,同时也不限于以非法利益为要件,准确地揭示了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二)单位犯罪的法律特征综合单位犯罪概念的分析,不难发现,单位犯罪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主体的特性。单位是一种“既不能脱离自然人而孤立存在,又可以从形式上先于单位成员而构建的”组织形式,注释 它是由单位(法人或非法人)为形式,以自然人(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为内容而组成的特别主体。因此,机关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

15、以下理论依据。首先,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主持、实施、保障、参与国家事务,但国家机关同样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更应模范守法,刑法作为国家基本法律应得到遵守。2、机关犯罪客观存在为我们提供了强有力的真实支持。机关代行国家职权,如无恰当规定,权利极易异化,而权利异化的后果便是机关大量不法行为的存在。3、国家对国家机关的刑事惩罚不是自我惩罚,国家作为一个集合概念,其包含非集合因素即构成要素,国家机关即国家的组成部分之一,对机关的惩处不能认为是对国家自身的惩处。(三)单位分支机构等的单位是否能构成单位犯罪主体?关于单位的分支机构或下属部门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这一问题比较复杂,因为许多单位法人组织都可

16、能设立分支机构或下属部门,而它们的具体情况又非常繁杂,有的具有法人资格,有的则设有,有的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的则不能承担。如银行的分行、支行、办事处,公安局的分局、交警支队、大队,铁路上的分局、段、站等等,它们有的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其活动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并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活动中其负责人都有决定权,无需单位法人代表批准。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对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并享有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分支机构或下属部门,只要是合法的社会组织,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但不具备相对独立性,无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条件的则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如果经单位法人允许或授权,为单位自身利益而实施犯罪的,则应视为该单位犯罪,其作为直接责任人应承担刑事责任。不具有独立的人格,所从事的一切活动均受命于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应由上级单位负责,其本身不能构成单位犯罪主体。但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则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参考文献:周振杰:比较法视野中的单位犯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年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年。陈丽天: 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年谢治东:单位犯罪中个人刑事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 年。张国轩:单位犯罪的罪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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