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毕 业 设 计 (论 文)浅议婚前财产公证 Shallow discussion the belongings before marriage notarized系 名: 人文科学系 专业班级: 法经 09 学生姓名: 学 号: 0 指导教师姓名: 指导教师职称: 2011年 12 月目 录引 言 .2第一章 婚前财产公证含义 .2第二章 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 .32.1婚前财产公证的认识和认定 .32.2婚前财产公证的确立 .3第三章 婚前财产公证的利与弊因素 .43.1婚前财产公证的有利因素 .43.1.1婚前财产公证与爱情撞击 .43.1.2婚前财产公证与现实的撞击 .53.2 婚前财产
2、公证的不利因素 .5第四章 婚前财产公证的未来选择 .6结 论 .7致 谢 .8参考文献 .91浅议婚前财产公证专业班级:法经 09 学生姓名:指导教师: 职 称:讲师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婚前财产公证已成为一个前沿的话题,那么要想了解婚前财产公证,就必须从夫妻财产制说起。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但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长期共同使用、消耗、变更上述财产,使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因此,公证的概念也随之而来,那么,什么叫婚前财产公证?它对社会以及人类带来了什么呢?关键词 婚前财产 婚
3、后财产 感情 婚姻信任 离婚 婚姻纠纷 Shallow discussion the belongings before marriage notarized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and social change, the belongings before marriage notary has become a frontier topic, so if you want to understand the belongings before marriage certificate, we must start fr
4、om the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to start. Our marriage law regulation, the belongings before marriage belongs to the husband or the wife to all individuals, but because of the incurred during the existence of marriage, husband and wife common use, long-term consumption, change the property, that how
5、to determine the scope of the belongings before marriage and property ownership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as one of the toughest issues, also is the marriage disputes often controversial. Therefore, the concept of notary come, so, what is the belongings before marriage notarial? It has brought to the
6、 social and human?Key words Pre-marital property acquest Emotional marriage trust divorce marriage 2引 言婚前财产公证,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协议书(可在律师指导下完成) ;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 ;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结婚证书等) 。 实际生活中,两人结婚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一般来说,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需要婚前财产
7、公证,比较难举证的财产,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像不动产,如房子、汽车等,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举个例子,如果一方婚前有一套房产,结婚期间,房子拆迁,这笔补偿款就是个人财产。拿到这笔补偿款后,如有必要,就要及时进行婚姻财产公证。因为钱是动产,如果不公证,发生纠纷就很难说清是谁的。说不清楚的钱就要算作共同财产第一章 婚前财产公证含义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简称,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
8、给予证明的活动。 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是近几年新开办的一项公证业务,它有助于明确夫妻双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3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
9、产清偿。第二章 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我国在婚前财产公证方面起步比较晚,从法理基础上进行分析,在法理上讲婚前财产公证有其可行性和必要性,就行政案件审理实践来看也具备了引入婚前财产公证的基础。2.1婚前财产公证的认识和认定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对外财产的责任,婚姻终止时的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问题。这其中就包含着夫妻离婚时的财产清算分割问题,由此引发的婚姻纠纷也不少,因此,能防止此类纠纷的“夫妻财产公证”也随之产生,那么,什么叫“夫妻财产公证”呢?“夫妻财产公证”
10、主要分为“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后财产公证”两种形式。顾名思义,是指夫妻或者是未婚夫妻对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或者是婚后共同财产的界定。既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一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2.2婚前财产公证的确立过去,婚前财产公证对将要结婚的中国人来说是相当敏感的话题。新婚姻法出台,这部法律规定,结婚前,男女双方应当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
11、到法律直接认可。办理“夫妻财产公证”,夫妻或未婚夫妻双方要亲自到公证处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双方的身份证明、夫妻财产协议书、财产的产权证明(如包括房产产权证、存单等),以及其他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结婚证等),至此,婚前财产公证才在法律中被确立。当然,法律中规定的是“应当”而4不是“必须”,所以,财产是否要公证还是要看夫妻或恋人的态度,纯属自愿,法律上没有强迫之意。第三章 婚前财产公证的利与弊因素如 今 社 会 飞 速 发 展 , 越 来 越 多 的 观 念 也 不 断 的 影 响 着 我 们 , 现 实 与 爱 情成 为 人 们 讨 论 最 多 的 话 题 。 不 知 不 觉 中 现 代
12、人 的 爱 情 变 得 越 来 越 现 实 , 婚 前的 财 产 公 证 就 是 为 失 败 的 爱 情 寻 找 一 个 庇 护 所 , 也 是 为 个 人 的 利 益 寻 求 一 种保 障 。如 果 说 婚 前 财 产 公 证 是 可 以 有 效 保 障 婚 姻 的 话 , 那 爱 情 是 否 也 需 要 婚 前公 证 呢 ? 需 要 公 证 的 爱 情 我 们 需 要 吗 ? 因 此 , 婚 前 财 产 公 证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伤害 着 两 个 人 的 感 情 , 在 许 多 方 面 让 人 无 法 接 受 , 婚 前 财 产 公 证 与 感 情 某 种 程度 上 有 不 可 调
13、和 的 矛 盾 .3.1婚前财产公证的有利因素3.1.1婚前财产公证与爱情撞击婚 前 财 产 公 证 使 财 产 和 爱 情 之 间 产 生 了 一 定 的 矛 盾 , 使 两 者 在 一 定 程 度上 发 生 了 分 离 。 婚 前 财 产 公 证 让 渴 望 爱 情 的 人 产 生 了 恐 惧 感 。 婚 姻 是 在 双 方相 爱 , 信 任 的 基 础 上 以 共 同 生 活 为 目 的 的 结 合 。 婚 姻 是 两 个 人 感 情 积 淀 的 结晶 , 结 婚 只 是 一 种 形 式 , 对 两 者 关 系 的 界 定 。 而 婚 前 财 产 公 证 不 仅 显 得 多 余 ,而 且
14、 与 爱 情 的 基 础 相 矛 盾 。婚 姻 不 需 要 靠 办 理 财 产 公 证 来 保 障 , 财 产 亵 渎 了 爱 情 , 因 此 就 没 有 婚 前财 产 公 证 的 必 要 了 。 婚 前 财 产 公 证 与 我 国 传 统 的 婚 姻 家 庭 观 念 相 违 背 , 在 中国 人 的 传 统 观 念 里 , 走 进 婚 姻 就 意 味 着 双 方 无 私 奉 献 白 头 到 老 , 而 钱 是 个 很敏 感 的 话 题 。婚前财产公证既是对婚姻缺乏信心的表现,也是对夫妻感情的亵渎。如果在步入婚姻殿堂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无疑是对爱情的否定,谁会带着疑虑走进婚姻的围城去过小心翼翼
15、、担惊受怕的日子。常言说得好:“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大难尚未临头,就做好了分手的准备,大难真来了,5岂不飞得更快?当然,如果能对未来婚姻生活有信心,那么根本不需要靠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来保障。 此外婚姻不应该有爱情以外的事物来亵渎她的神圣。恋爱的男女,应该以真爱而结合,不应因为貌美、金钱而组成婚姻,婚姻是基于爱情、信念的结合,对于爱的信任,对于婚姻的忠诚,没有必要去婚前公证。除非,对婚姻抱着不真诚的态度。当然结婚并不能保证不离婚,如果真的走到离婚那一天,婚前财产公证会减少许多纠纷,这样的想法是理智的。没有人会在结婚的时候,就想到离婚的情况。因而只有信任与真诚,才会使婚姻更加美满,使婚
16、前公证完全没有它的意义。3.1.2婚前财产公证与现实的撞击每个人有其对婚姻的独特期望,有的人是因为相爱而结婚,有的人是因为家庭压力而结婚,也有的人是因为贪图对方的财产而结婚。 婚前财产公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那些贪图财产的人提供了一个保护伞,而并不是为爱情提供保护伞!当然,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观念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婚前财产公证使越来越多的人在有了保护自己权利思想的同时也使本来现实的现代爱情和婚姻关系变得更现实,它提醒人们,爱情并不是理想化的,它并不能排斥对现实生活的关注。现实婚姻并不是那么理想,它不会象我们所期望的那样发展,婚前财产公证与我国传统美德之间发生的碰撞,以及婚前财产公证面对着现实的撞击
17、!在这一点上必须有个好的把握,理智的对待,以免与我国的传统观念发生大的隔阂.3.2 婚前财产公证的不利因素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公证起到一个证据作用,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在婚前财产公证方面各种不一样的,是否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完全是个人的选择。 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婚姻财产引起的法律纠纷问题日趋上升,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6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所以,我国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近几年来新开办的一项公证业务,它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实在是
18、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 安定团结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财产公证的程序是:当事人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应当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定协议有困难的,公证机关可以代为书写);()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的现有房产的房产证;()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己婚夫妻的结婚证书等。总之,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还是一个新鲜的的东西。在法律上,对于日趋上升的离婚现象他是一个理智的做法,有助于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发展。第四章 婚前财产公证的未来选择今天的趋势将如何显示婚前财产公证在未来社会中的状况?让我们展的前景随着社会在发展,在以后婚姻自由的国度以及人们
19、思想的开放,相信离婚率将会不断提高,以及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会不断提高,自己的个人财产也将会增多,像一些高档之类的财产,如汽车,房子,证券等将会增多,这就涉及到财产的归属问题,尤其在结婚以后,由于长期生活,消费等,将原本清晰的财产归属搞的模糊起来,一旦遇到离婚这个问题将是不可避免的会出现, 因为法律规定离婚经济补偿应以“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换言之,我们怎样在很多对夫妻双方不适用分别财产制度就不适用家务劳动补偿。 而目前在我国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数量仍然很少,据调查,城市居民中仅有 2.7%,农村居民中仅有 1.1%的夫妻有采取分别财产制的愿望,绝大多数夫妻
20、认为,采取共同财产制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巩固夫妻感情。所以将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仅限于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当事人,所产生的一个直接的,令人无法接受的一种未知的后果就是极大地限制了这一救济制度的适用。 7另外,婚姻法对这一制度的规定流于泛泛,法官无从对家务劳动的价值做出合情合理、具有说服力的估价,因而往往采取保守的不积极的态度。所以,财产问题将会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不过我们相信随着法制的健全,人们淡薄的法律思想意识也逐渐会增强,人们将会理解和明白财产公证的好处,所以我们也有理由相信婚前财产公证将会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在以后复杂的社会关系以及法制的在我国各方不断完善下,财产公证也会在法律中找到合适于自己的位置。结 论法律对于财产关系的明确划分是个明智的做法,财产关系不象其他的法律关系,财产关系是个复杂而又烦琐的关系,对于财产的关系我们要花大量的时间去研究去讨论,象婚前财产的公证更应该有明文的规定,这样就会减少现实社会中有关财产纠纷引起的当事人反目成仇的事,也会减少司法实践中由于找不到有关法律规定作为依据而引起的尴尬现象。总之,加大婚前财产公证的力度是必然的,对于社会只有好处,它的发展,健全,将会促进社会健康的发展。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