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國民小學安置原則一、 特教需求多之學生以安置特殊教育學校或集中式特教班為原則。二、 就讀普通班者:以就近安置設籍所在地學區學校為原則。除肢、病、多障組部分行動不便學生考量其校園無障礙環境需求,得由該組鑑定安置委員會斟酌安置合適學校外,其餘各類組學生均優先安置學區學校。三、就讀視障、聽障重點學校普通班者:以就近安置設籍所在行政區內學校為原則;若需依家長工作地點就近安置,由家長提出工作證明。四、就讀集中式特教班者:(一) 就近安置設籍所在地學區學校,如學區學校無集中式特教班則就近安置設籍所在行政區內設有集中式特教班之學校為原則,必要時亦得安置設籍所在地鄰近學校集中式特教班
2、。(二) 集中式特教班每班以招收 八 名學生為原則,入班名額競額時,依下列順位安置:1.第一順位:校內教職員工子女。2.第二順位:有兄弟姐妹在校內就讀者3.第三順位:設籍於集中式特教班(學校)學區之原住民、低收入戶或持有建物權狀,並依其設籍先後安置。 4.第四順位:設籍於集中式特教班(學校)學區有單獨戶口,租屋(有公證租賃契約)且非寄居者,並依其設籍先後安置。5.第五順位:設籍於集中式特教班(學校)行政區之原住民、低收入戶或持有建物權狀,並依其設籍先後安置。6.第六順位:設籍於集中式特教班(學校)行政區,有單獨戶口無建物權狀,租屋(有公證租賃契約)者,依其設籍先後安置。7.第七順位:需依家長工作地點就近安置,並提出家長工作證明者。(三) 上述各順位競額時,於安置會議當場抽籤。五、就讀特殊教育學校者:(一) 文山特殊教育學校:以安置文山區、中正區、萬華區、信義區、南港區、大安區等六區學生,並優先安置極重度、重度等特教需求較多之身心障礙學生。(二) 臺北市立啟智學校:以安置士林區、北投區、大同區、中山區、內湖區、松山區等六區學生,並優先安置極重度、重度等特教需求較多之身心障礙學生。18六、中小學特教學生交通車不跨行政區接送,跨行政區安置之學生家長需自行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