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主要条款(仅供参考)需方:供方:供、需双方根据 年 月 日,政府采购编号为 LFGP 的 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结果,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此合同:一、项目名称、数量项目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价(元)合计(大写)以上项目或货款以人民币进行结算,该价格中包括项目或货物本身价、供方应缴纳的各种税金、货物运输到合同指定地点等费用。二、项目或货物质量要求及供方对质量负责条件和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厂家承诺。三、供方所提交的项目或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质量安全规定。四、交货时间、地点、方式合同签订后,需方根据整个项目建设进度指定时间,供方负责将合同规定的项目或货物运到需方所在地,按需方要求进行施
2、工,由需方验收,并签署验收单 。 五、付款方式:六、违约责任1.需方无正当理由拒收项目或货物,致使不能按期支付项目或货款的,需方偿付项目或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2.逾期支付项目或货款的(以银行开出的汇票或支票日期为准) ,每逾1 日,需方偿付欠款总额5的滞纳金。3.供方所交的项目或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封样标准和合同规定标准的,需方有权拒收, 因拒收而耽搁的时间由供方负责。4.供方不能交付合同规定的项目或货物时,供方向需方偿付货款总额 5%的违约金。5.供方逾期交付项目或货物,每逾 1 日供方向需方偿付项目或货款总额5的滞纳金。逾期交付超过 20 天后,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3、如解除合同,按第七项第 4 条执行。七、在执行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7 天及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事宜。八、供需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九、因项目或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以廊坊市技术监督局或其指定的技术单位的鉴定结果为准。十、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产生的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十一、合同签订地:廊坊市人民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廊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奥艺术大道项目中心东门三楼)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十三、本合同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合同一式五份,供需双方、廊坊市政府采购办及政府采购中心各执一份,效力相同。需方: 供方: 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