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鹅不食草捣汁加地塞米松外涂鼻粘膜治疗鼻炎的疗效观察作者:余北平 赵雪金 梁笑梅 【摘要】本文通过观察鹅不食草捣汁加地塞米松外涂鼻粘膜治疗鼻炎的疗效及护理要点。得出结论:观察组鹅不食草捣汁加地塞米松外涂鼻粘膜治疗鼻炎的疗效明显优于对照组,且具显效快、疗效好、患者易于接受及无毒副作用等优点,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关键词】鹅不食草 地塞米松 外涂 鼻炎 局部护理 鹅不食草为菊科植物石胡荽的全草,其味辛,性温,归肺、肝经。具有祛风散寒、通窍、祛翳明目、止咳祛痰、散瘀、消肿等功能1。近年来国内外不少学者运用鹅不食草治疗过敏性鼻炎取得了良好疗效,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2。我院于 2007 年 1 月起12 月
2、止应用鹅不食草捣汁加地塞米松外涂鼻粘膜的方法治疗急、慢性及过敏性鼻炎等,并与传统应用复方新霉素滴鼻液治疗鼻炎的方法进行疗效对照,取得了满意的效果,现将对照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采用便利取样的方法,选择 2007 年 1 月起12月止在我院门诊治疗的 80 例鼻炎患者,随机分为观察组 40 例和对照组40 例。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病因、病种及病程等方面比较,经统计学处理,均无显著性差异(P0.05) ,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1.2.1 观察组治疗方法 将新鲜鹅不食草去净泥污、拣净杂质,用清水漂洗干净,再用冷开水浸洗(注意勿用手擦洗鹅不食草,以免破坏药物成分而影
3、响药效) ,将洗干净的鹅不食草晾干水分后捣汁,每 5ml新鲜鹅不食草汁液加入地塞米松 2mg,然后用消毒棉枝蕉取药液外涂鼻粘膜,每天 3 次,连续 3 天,或至鼻炎症状消失为止。 1.2.2 对照组治疗方法 将对照组 40 例鼻炎患者,按常规应用复方新霉素滴鼻液的治疗方法,每天滴鼻 34 次,连续治疗 7 天为一疗程,直至鼻炎症状消失为止。 1.3 疗效评价标准 治愈:鼻塞、鼻涕、打喷嚏等鼻炎症状消失,鼻粘膜无充血水肿,鼻部未见分泌物;显效:鼻炎症状已缓解,鼻粘膜充血水肿不明显,鼻部分泌物明显减少;无效:鼻炎症状未缓解,鼻粘膜充血水肿明显,鼻部分泌物增多。 1.4 统计学处理方法 应用 SPS
4、S10.0 软件系统进行统计学分析,计量资料采用 t 检验,等级资料采用秩和检验。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治疗鼻炎疗效比较 两组患者疗效比较,经秩和检验 u=3.61,P0.01,差异有显著性。说明观察组治疗鼻炎疗效明显优于对照组。 2.2 两组患者治疗鼻炎的临床治愈时间比较 两组患者临床治愈时间比较,经统计学分析,t=225.87,P0.01,具有极显著性差异。说明观察组治疗鼻炎的临床治愈时间比对照组明显缩短。 3 讨论 3.1 鹅不食草加地塞米松治疗鼻炎的作用机理 余洪猛等报道鹅不食草挥发油在治疗过程中症状逐渐得到控制,嗜酸性粒细胞在外周血、鼻分泌物、鼻粘膜组织中明显减少,粘膜组胺含量
5、也明显减少。组胺是在速发反应期和迟发反应期分别由肥大细胞、嗜碱性粒细胞脱颗粒产生的一种重要介质,过敏性鼻炎大约半数以上症状是由它引起的。据报道鹅不食草能有效阻断组胺从肥大细胞的释放。地塞米松能降低机体对各种刺激的反应;使机体在不良的内环境中能够维持必要的生理功能,而度过所遇到的困难时期;对感染性和无菌性炎症有很强的抗炎作用;能使急性炎症局部的毛细血管通透性降低、渗出、浸润和肿胀减轻;还能抑制透明质酸酶的活性,抑制致炎物质前列腺素的合成,具有抗组织胺作用,减少组织胺的释放,广泛用于各种炎症、过敏治疗的主要药理基础。 3.2 常规应用复方新霉素滴鼻液治疗鼻炎的不足之处 常规应用复方新霉素滴鼻液治疗
6、鼻炎时,由于复方新霉素滴鼻液为医院制剂,具有抗炎、抗过敏、降低毛细血管通透性、收缩粘膜血管的作用,临床广泛用于治疗慢性鼻炎、化脓性鼻炎及感冒引起的鼻塞流涕。但此复方制剂现无国家正式的药品标准,在放置过程中 pH 值不断下降。因此,常规应用复方新霉素滴鼻液治疗鼻炎的含量容易不稳定,故其疗效亦不稳定。3.3 鹅不食草加地塞米松中西结合用药既促进药物疗效又缩短疗程急、慢性及过敏性鼻炎为耳鼻咽喉科常见病、多发病。在鹅不食草捣汁中加入地塞米松能使急性炎症局部的毛细血管通透性降低、渗出、浸润和肿胀减轻,能降低机体对各种刺激的反应。所以,鹅不食草加地塞米松中西结合用药能促进药物疗效,有效缩短疗程。 3.4 局部护理 鼻粘膜涂药前应向患者解释涂药目的、详细介绍涂药方法、交待注意事项及转归,告知患者局部涂药后症状会逐渐消失,使患者消除焦虑情绪,积极配合治疗。涂药过程中应做到态度和蔼、操作熟练、动作轻柔;注意观察用药后局部有无过敏及不良反应等。同时注意鹅不食草的清洁卫生,减少局部感染,使患者早日康复。 参 考 文 献 1王锦鸿,陈仁寿主编.临床实用中药辞典.金盾出版社,2003:787788. 2陈鹤凤.鹅不食草软膏治疗慢性及过敏性鼻炎 105 例.J.江苏中医,1995,16(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