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条文释义2011年7月13日,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职责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第四章 药品重点监测第五章 评价与控制第六章 信息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修订后的办法由原来六章33条增加到八章67条,第一章 总 则,第1条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3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
2、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第4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第5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第一章 总 则,释义(第1-3条):目的: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从事
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涉及单位和部门:药监、卫生、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法定报告单位: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64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第一章 总 则,释义(第4条) 国家和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和辖区内ADR报告和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ADR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技术工作监测机构建设要求: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释义(第5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ADR,第一章 总 则,释义(第6-14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药
4、品监督管部门设区的市级和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国家ADR监测中心省级ADR监测机构设区的市级和县级ADR监测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第二章 职 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6条):与卫生部共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与卫生部联合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卫生部联合组织检
5、查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第二章 职 责,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7条)根据本办法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
6、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第二章 职 责,设区的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8条)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第二章 职 责,国家级,省级,市县级,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分工:,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的,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的,第二章 职 责,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第9条) 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监督管理,在 职责范围内
7、依法对已确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采取相关的紧急控制措施。,第二章 职 责,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第10条)承担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以及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维护;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发布药品不良反应警示信息;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研究和国际交流工作。,第二章 职 责,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第11条)承担本行政区域内ADR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
8、,以及ADR监测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对设区的市级、县级ADR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ADR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ADR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第二章 职 责,群体不良事件,组织调查的部门 调查内容,严重ADR(个例,含死亡),第二章 职 责,设区的市级、县级药ADR监测机构(第12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开展本行政区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第二章 职 责,第13
9、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第14条 从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统计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的能力。,第二章 职 责,国家中心(1个)省级中心(34个)31个省级中心1个解放军中心1个新疆建设兵团中心1个计生药具监测中心地市级监测机构(基本覆盖)县级监测机构(建设中)报告单位(4万个)医疗机构:53.4%生产经营企业:39%监测机构:6.4%其他:1
10、.2%,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测网络,5级用户:国家中心省级中心市级中心县级中心基层用户,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个例药品不良反应,19-26条,第三节,药品群体不良事件,27-32条,第四节,境外发生的严重ADR,33-35条,第五节,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15-18条,36-40条,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第15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不具备在线报告条件的,应当通过纸质报表报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由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代为在线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第16条 各
11、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评价和管理 。 (包括:个例、群体、PSUR、境外、重点监测、特定品种的评价),第一节 基本要求,网络直报 分级管理,第17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资料。第18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第一节 基本要求,不同:报表格式报告单位报告对象报告要求,个例报告,PSUR,群体报告,境外报告,报告单位: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疫苗的报告: 生产企业 ,第
12、二章 报告与处置,第65 条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疫苗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卫生部 国家局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2010.6),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与原办法报告要求比较:报告单位不变(19条)ADR的报告范围不变(20条)ADR的报告时限有所变化(21条)明确了各级监测机构对个例报告的评价责任和时限要求(24-26条)增加了对死亡病例的调查评价要求(企业 22条、监测机构 24-25条),第二节 个例报告,报告单位及基本要求: 第19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填写药品不良
13、反应/事件报告表(见附表1)并报告。,第二节 个例报告,报告范围: 第20条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应当报告该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其他国产药品,报告 的不良反应。 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第二节 个例报告,新的和严重,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市县监测机构,严重: 3个工作日内审核评价其他: 15个工作日内审核评价,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及评价程序,严重: 7个工作日评价,死亡: 评价,SFDA / MOH,省级监测机构,国家监测中心,报告时限(21条)死亡:立即严重:15日新的:15日一般:30日随访:
14、及时,第二节 个例报告,个例评价要求(24-26条),市县卫生,市县ADR,省卫生,国家ADR,卫生部,医疗机构,经营企业,生产企业,调查 15个工作日报告,及时评价,必要时现场调查,调查报告 15日内,死亡病例调查及评价程序(第22、24-26条),市县药监,国家局,省级ADR,省级药监,第二节 个例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管理首次报告严重跟踪报告报告表检索报告表评价(监测机构)报告查重暂存报告补充材料管理修改申请管理,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定义: 是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
15、置的事件。 同一药品:指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名称、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药品。,第三节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要求: 第27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见附表2),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第三节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调查结果7日内报告,电话、传真、在线,立即报告,组织现场调查,督导/评价/现场调查(影响较大),开展调查(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
16、),省级ADR,组织现场调查,所在地ADR,第三节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第28条,第29条药品生产企业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详细了解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等情况,在7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应当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相关药品,并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30条药品经营企业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立即告知药品生产企业,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必要时应当暂停药品的销售,并协助药品生产企业采取相关控制措施。第31条医疗机构发现药品
17、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迅速开展临床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可采取暂停药品的使用等紧急措施。,第三节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释义(第29-31条):报告单位发现或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开展的工作调查(事件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等)自查(投料、生产、运输环节、存储、销售渠道等)采取紧急措施(救治患者, 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等)第32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召回药品等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组织救治患者。,第三节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第33条 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包括自发报告系统收集的、上市后临床研究发现的、文献报道
18、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填写境外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自获知之日起30日内报给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要求提供原始报表及相关信息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5日内提交。 第34条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分析、评价,每半年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报告,发现提示药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 第35条 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因药品不良反应被暂停销售、使用或者撤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获知后24小时内书面报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第四节 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境外个例报告的基本要求:
19、报告单位:药品生产企业报告范围:本企业进口药品(有进口批准文号)、国产药品(在境外上市销售)在境外(含港澳台)发生的严重ADR报告途径:在线报告国家中心报告时限:获知之日起30日内其他要求:根据国家中心要求提交原始报告及相关信息,第四节 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第四节 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境外安全性信息的报告要求:报告单位:药品生产企业报告范围:本企业进口或国产药品因ADR在境外暂停、撤市(主动、被动)报告途径:书面报告国家局、国家ADR监测中心报告时限:获知后24小时内,第四节 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国家中心对境外报告的评价职能 第34条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对收到
20、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分析、评价,每半年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报告,发现提示药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与原办法报告要求变化:原办法:提交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报告或全球统一的PSUR 关于定期汇总报告和进口药品境外发生的不良反应报告的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新办法:统一提交PSUR撰写规范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制定,第五节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基本要求 第36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定期汇总分析,汇总国内外安全性信息,进行风险和效益评估,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撰写规范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制定
21、。,第五节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撰写规范目录:1.产品基本信息2.国内外上市情况3.因药品安全原因而采取措施的情况4.产品安全性信息的变更5.估算用药人数,第五节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6.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提交7.研究8.其他信息9.药品安全性全面评价10.结论11.附录12.名词解释与其他,报告时限: 第37条 设立新药监测期的国产药品,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其他国产药品,每5年报告一次。 首次进口的药品,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一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
22、一次。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汇总时间以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日期为起点计,上报日期应当在汇总数据截止日期后60日内。,第五节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报告和评价程序(第38-40条):,省级ADR中心,国家ADR中心,进口药品PSUR,国家局/卫生部,省级药监部门,第五节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药品重点监测定义: 药品重点监测,是指为进一步了解药品的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研究不良反应的发生特征、严重程度、发生率等,开展的药品安全性监测活动。,第四章 药品重点监测,药品生产企业开展重点监测的规定 第41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常考察本企业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
23、,应当开展重点监测,并按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和报告;对本企业生产的其他药品,应当根据安全性情况主动开展重点监测。省以上药监部门启动重点监测的规定 第42条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特定药品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医疗机构和科研单位开展药品重点监测。,第四章 药品重点监测,省以上ADR监测机构在药品重点监测中的职责 第43条 省级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的重点监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测报告进行技术评价。 医疗机构在药品重点监测中的作用 第44条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
24、门可以联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作为监测点,承担药品重点监测工作。,第四章 药品重点监测,第四章 药品重点监测,重点监测的发起模式: (一)生产企业: 1、新药监测期内;首次进口5年内; 2、其他上市品种存在安全性问题;(二)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特定药品进行重点监测 2、直接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医疗机构、科研单 位对特定药品进行重点监测,与原办法比较:提高了对企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评价和研究工作的要求;对监测机构开展以品种为基础的评价工作进行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采取的药品风险控制手段。,第五章 评价与控制,评价药品生产
25、企业(45条):应当对收集到的ADR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并主动开展药品安全性研究。 (49条:SFDA可要求企业开展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相关研究)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46条):应当对收集到的ADR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评价。,第五章 评价与控制,与原办法比较:提高了对企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评价和研究工作的要求;对监测机构开展以品种为基础的评价工作进行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采取的药品风险控制手段。,第五章 评价与控制,评价国家和省级ADR监测中心(47-48条): 应当每季度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提取需要关注的安全性信息,并进行评价,提出
26、风险管理建议,及时上报。 根据分析评价工作需要,可以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第五章 评价与控制,与原办法比较:提高了对企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评价和研究工作的要求;对监测机构开展以品种为基础的评价工作进行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采取的药品风险控制手段。,第五章 评价与控制,控制药品生产企业(45条):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应当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将ADR、合理用药信息及时告知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采取修改标签和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等措施,减少和防止ADR的重复发生。对不良反应大的药品,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其批
27、准证明文件。 药品经营企业(46条):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ADR的重复发生。,第五章 评价与控制,控制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47条):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可以采取暂停药品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等措施,并监督检查,同时将采取的措施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9条):根据药品分析评价结果,可以要求企业开展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相关研究。必要时,应当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药品等措施,对不良反应大的药品,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将有关措施及时通报卫生部。,第五章 评价与控制,信息反馈(第51条)各级ADR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
28、料进行统计、分析,并以适当形式反馈。,第六章 信息管理,信息发布 国家ADR监测中心(第52条) :应当根据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综合分析和评价结果,及时发布药品不良反应警示信息。 省以上药品监管部门(第53条):应当定期发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国家局和卫生部(第54条):对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其他重要的ADR信息和认为需要统一发布的信息实行统一发布。也可以授权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第六章 信息管理,其他规定第55条 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患者和报告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56条 鼓励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
29、业、药品经营企业之间共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第57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 (不作为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第六章 信息管理,执法主体: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处罚对像:报告单位: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人员,第七章 法律责任,报告单位违规情形:药品生产企业:7项 第58条第二款 药品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相应药品不予再注册。 药品经营企业:3项医疗机
30、构:3项,未按要求提交PSUR,未按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第七章 法律责任,处罚措施:第58条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59条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60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61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其有关工作
31、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赔偿责任第62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 法律责任,相关定义(63条):药品不良反应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新的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药品重点监测,不变,修改,修改,修改,新增,新增,第八章 附 则,药品不良反应 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第八章 附 则,严重药品不良反应 是指因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
32、形之一的反应: 1. 导致死亡; 2. 危及生命; 3. 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4. 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 5. 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 6. 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第八章 附 则,新的药品不良反应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 。,第八章 附 则,其他规定 第64条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可以委托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中国境内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规定,履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义务。 第6
33、5条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疫苗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章 附 则,其他规定 第66条医疗机构制剂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67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于2004年3月4日公布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同时废止。,第八章 附 则,新的办法新的思路新的领域新的辉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关于PSUR:对跨国企业,能否按国际诞生日作为起计点?再注册后,起计点按注册日期还是再注册日期?地标升国标品种,起计点是否为地标升国标批准日期?原要求每年1月份报PSUR,新办法还适用吗?既有国产又有进口的同一药品是否可汇总报一个PSUR?,第五节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第10条)承担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以及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维护;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发布药品不良反应警示信息;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研究和国际交流工作。,第二章 职 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