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原则与传播文明-对“黄金高事件”该不该报道的探讨.doc

上传人:99****p 文档编号:2014628 上传时间:2019-03-28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4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共利益原则与传播文明-对“黄金高事件”该不该报道的探讨.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公共利益原则与传播文明-对“黄金高事件”该不该报道的探讨.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公共利益原则与传播文明-对“黄金高事件”该不该报道的探讨.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公共利益原则与传播文明-对“黄金高事件”该不该报道的探讨.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公共利益原则与传播文明-对“黄金高事件”该不该报道的探讨.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公共利益原则与传播文明-对“黄金高事件”该不该报道的探讨内容摘要:黄金高事件及其报道的探讨在新闻实践和学理方面都有重要意义。对于新闻工作者而言,不必等到事物完全清晰才报道,借助权威新闻源,在事物发展进程中报道事物和披露本质,符合新闻时效性原则的要求。在深层次方面,黄金高事件涉及到传播文明建设和公共利益原则的引入。公共利益原则是媒体披露某些信息的抗辩理由,公开传播是维护公众利益的最佳途径,同时也是反腐败的重要方式。政治系统应成为开放的系统,积极、主动地与外界进行信息和能量的交换。传播文明就是构建信息互动、循环的网络,形成政治系统与社会互动、反馈的良性传播生态。传播文明的建设将丰富和强化当前的反腐

2、败体系。 关键词:公共利益 传播文明 政治文明 公开传播 Abstract A discussion on Huang Jin-gao case itself and a probe into its related report will bring about a certain practical effect both on journalistic practice and, on the study of journalism. As far as the journalists are concerned, it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i

3、nciples of “timely reporting ” to report events before everything is revealed with the help of authoritative news source, telling us whats going on and what is likely to be the truth during the changing process. In the deeper layer, Huang Jin-gao case has being involved in the construction of commun

4、ication civilization and the introduce of public interests principals. The public interest principle is the crucial demur reasons when the media reveal some sensitive information, and exoteric communication is the best way to safeguard the public interests and meanwhile acts as an important manner o

5、f anti-corruption. The political system should be open and be ready to exchange actively with the outside. Communication civilization aims to build an information-interactive and circulating network, forming a positive communication ecosystem for the political system to interact with the society and

6、 to feedback with each other. The construction of communication civilization will enrich and reinforce the current anti-corruption system. Key words: public interest communication civilization politics civilization exoteric communication 黄金高事件该不该报道,从浅层次上来谈,涉及到一般的新闻理论与业务问题;从深层次来谈,涉及到公众利益原则在政治文明与传播文明中

7、的地位的问题。本文准备在这两个层次上讨论黄金高事件的报道,但主要是由此探讨公众利益原则与传播文明这个在新时期日显重要的问题,因为确认公众利益原则在新闻传播中的重要地位,会把我国传播文明推向更高的水平。 一、黄金高事件报道引发的思考 2004 年 8 月 11 日, 人民网以福建一县委书记遇黑社会威胁穿防弹衣查腐败为题,发表了福建省连江县委书记黄金高的一封信。信中说,他为查自己辖区内的腐败大案,一方面受到上头压力,另一方面受到黑社会威胁,6 年带着防弹衣上班。无奈之下,他投书人民网,请求声援。信中说,他在担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时,查处轰动全国的福州“猪案”时,受到威胁。后来从福州财委调任连江县委书记

8、,在查处连江县江滨路改造建设腐败案件时,再次受到威胁,下乡、外出又得都随带防弹衣。 (此事以下简称“黄金高事件” ) 在黄金高的信发表仅三天,即 8 月 14 日,福州市政府便做出回应,在福州晚报等报纸以及网站上,以市政府的名义发出关于连江县委书记黄金高致信人民网事件有关情况的通报 ,该长文对黄金高所反映的连江地案做了说明,并对黄金高这种“非正常手段反映问题” ,做了批评,指出,黄的行为是“不讲政治、不讲大局、个人主义恶性膨胀、严重违反组织纪律的极端错误行为” 。并认为,这次黄金高投书人民网行为的直接后果是“引发了社会政治不稳定,成为严重的政治事件” 。 2004 年 12 月 12 日,黄金

9、高被纪检部门“双规” 。据香港大公报 2005 年2 月 7 日报道,纪检部门已经查出黄金高在经济方面:贪污受贿二百余万元,另有六百多万元个人财产来源不明;在生活腐化方面:他有六位情妇,其中一人还是上门向他伸冤的女上访户。黄金高为了捞取政治资本,还花了二十万元巨款,请人拍摄了一个名为人民的好官、苦官猁猁黄金高的记录片,并制成光盘,向海内外广为散发。他还花费三十万元请北京一位出租车司机帮他“搞来”所谓中央领导支持他的“批示” 。而随着这名“的哥”请朋友冒充中央某领导写批示的假戏被揭穿,黄金高打着反腐败旗帜以掩盖自己腐败行径的画皮,迅速被一层层剥开。 据新华社 2005 年 11 月 10 日报道

10、,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连江县原县委书记黄金高受贿、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金高受贿、贪污款物总共达 500 多万元,判处黄金高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回顾 15 个月前,黄金高的信在人民网发表后,曾引起网民强烈关注。人民网留言近 2000 条,新浪网和搜狐网的留言更是超过了一万条,几乎所有网民都对黄金高的举动表示支持。此事也引起全国媒体的广泛关注, 中国青年报 、 北京青年报和新京报以及中央电视台都作了报道。但这事的报道很快被叫刹车,连网上有关黄金高事件的报道都被一律删除。以致黄金高被“双规” ,被查出有严重问题以后,任何媒体都不再报道。直到黄金高一审判决以后才由新华社报道出来。

11、不准报道的原因从来没有公开说明过,但这样做符合以往处理这类事情的报道模式。 按照这类报道被叫停的通常的理由,可以作如下解释:报道黄金高事件已经足以说明,不是什么揭露腐败的事情都可以报道的,因为黄金高所揭露的一项工程建设腐败案的事实真相到底如何,当时并不清楚。何况它最终证明,这原来是一件贼喊捉贼的事,报道这样的事会误导社会。最重要的理由是,这种报道把组织已经定过的事(连江县江滨路改造建设中的问题)捅到媒体上,内外不分,影响社会稳定,不符合社主义新闻的要求。 黄金高事件出来以后该不该报道?在传播技术高度发达的信息时代,在媒体提供的监督信息量很小导致媒体公信力很低的今天,非常值得就这个问题作一番讨论

12、。即使在当时,笔者即认为,从新闻学的原理来看,黄金高给人民网反映问题应该加以报道;黄金高被“双规”以后,仍应该报道;将来交司法机关审判不管他有罪无罪,自然更应该报道。 要阐述以上的“应该” ,必须回答以下的一系列问题: 1、真相未搞清楚之前能不能报道事实? 2、黄金高揭露的事实如果不实,能证明报道此事是媒体的过失吗? 3、如果最终查明黄金高是坏人,就能证明报道黄金高事件是不应该的吗?4、即使是真实的,作为党的干部的黄金高向媒体揭露腐败,应该说符合公共利益原则,但这是否应按违背党的纪律论处? 前面 3 个问题,本文首先就会做出简单的回答,因为不搞清这 3 个基本问题上的是非,读者可能没有耐心跟着

13、笔者去探讨第 4 个问题的答案。但笔者把前 3 个问题看作较浅层次的问题。第 4 个问题说明,在揭露腐败问题上,确实有一个公众利益原则和党的纪律的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这是我国特殊国情下才有的。这是与政治文明和传播文明建设相联系的深深层次问题。探讨深层次问题的答案是本文的主要任务。 二、浅层次问题:真相未搞清楚之前能不能报道事实 一个六年随身带着防弹衣以防不测的县委书记向媒体披露本县的一个建设工程存在腐败问题,对于这样极具新闻价值的新闻,能否因为事实真相还未搞清楚就拒绝报道呢?换句话说,黄金高揭露的事实如果不实,就能证明报道此事是媒体的过失吗?或者由于最终查明黄金高是坏人,就能证明报道黄金高事件

14、是不应该的吗?笔者的看法非常明确,真相未搞清楚之前也可以报道事实。 结论一:在事物发展进程中报道事物和披露本质 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求新求快是新闻的基本特点。一般情况下,一件新闻事件刚刚发生,记者就会去报道。而对刚刚出现的事物,要求记者对其有深刻认识,能够把握其本质,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这是不可能完成的。因为对本质的认识不是一次就能完成的,认识存在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要求每篇新闻报道都能够完整地揭示全部事实,这是不可能做到的要求。如果非要等到新闻工作者对事件有比较清晰地认识和结论才能报道,新闻早已变为旧闻,甚至由于延滞而不适合报道。这既违背新闻规律,又不利于廉政建设,从更

15、高意义上来说,不利于人民群众充分发挥创造历史的作用。 一篇新闻报道做不到的事情,持续不断的求证的新闻报道可以做到。1843 年,马克思在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一文中写道:“一个新闻记者在极其忠实地报道他所听到的人民呼声时,根本就不必随时准备详尽无余地叙述事情的一切细节和论证全部原因与根源。何况这样做需要许多时间和资料。 ”“只要报刊有机地运动着,全部事实就会完整地揭示出来。最初,这个完整的事实只是以同时发展着的各种观点的形式出现在我们面前,这些观点有时有意地,有时无意地揭示出现象的某一方面。但是归根到底,报纸的这种工作只是为它的一个工作人员准备材料,让他把材料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报纸就是这样通过分工

16、不是由某一个人做全部工作,而是由这个人数众多的团体中的每一个成员担负一件不大的工作一步一步地弄清全部事实。 ”1 马克思的这番话说明,我们根本没有必要要求每篇新闻都要完整地揭示全部事实,只要媒体连续不断的报道某一事件,这一要求就会在不断的报道中实现。媒介可以通过持续不断地向社会提供及时、客观、充分的报道,和受众一起在事物的发展进程中去认识事物的性质、本质和规律。 就黄金高事件来说,事件一开始,黄金似乎是一个反腐败英雄;事件中间,他表现为一个贼喊捉贼的流氓政客;事件结束(司法机关审判以后) ,他很可能表现为一个狡猾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也有可能有司法机关还其清白)。无论如何,这件事的整个过程(特别

17、是在发现黄金高是个狡猾的贼喊捉贼的腐败分子以后) ,会使全社会受到震撼,能使人们深切认识到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复杂性,不可等闲视之。只要传媒坚持在事实真相搞清楚之前不煽情,不作一边倒的报道,不搞“新闻审判” ,而是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注意运用平衡报道的手法(而这些确实是我国媒体常常不习惯做到的) ,此事的全过程的报道就可以收到良好的效果,使全社会收益。 结论二:有权威的新闻来源就可以报道 记者要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报道一定要真实准确,这是从新闻院系到新闻媒体都反复强调的新闻守则。但是, “新闻活动必须讲究时效,许多见报稿件都是急就章 ,还由于新闻采访活动不同于司法调查、行政调查,完全没有强制

18、力,是建立在被采访者自愿的基础上的,收集材料的难度更大。如果完全不考虑这些因素,要求报纸做到一碗水还一碗水,没有任何出入,不出任何差错,不给任何人带来丝毫损害,就等于要取消舆论监督。 ”2 为此,在新闻界,对新闻来源的考察是解决这个矛盾的一个重要方法。人民网是“按照人民日报读者来信的处理程序处理这封信的, ”3 首先当然是确认这封信是黄金高本人写的。对于一个县委书记亲自投书媒体,反映巨额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这样新闻价值很高的稿件,媒体当然要及时地报道。 为保护舆论监督的有效进行,同时为了维护保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做了明确规定,即:“新闻单位根据

19、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这个规定意味着,只要客观准确地依据以上两个信息源,就不应当再为报道内容真实性负审查责任。黄金高以县委书记身份向上级媒体公开反映关于公共事务的情况,应属于“职权行为”之列,媒体所作实属正常报道。以黄金高的信中有不实之处来否定媒体报道的合法性,显然是不能成立的。何况福州市政府所做的公开通报也并未称黄金高所反映的事是虚假捏造,只是与事实有数字的出入。 对于全国其他媒体来说,新闻源还有特殊之处。黄金高事件引起轰动是由于人民网登载的来信引起媒体后续报道造成的。也就是说,对于后续报道的媒体来说

20、,新闻源已经从黄金高自身变为黄和人民网,当人民网全国最权威的报纸人民日报的网站成为新闻源的组成时,新闻价值陡然间增大,应该也值得在第一时间进行报道。 三、深层次问题:公众利益原则的实施要求较高的新闻自由度 现在需要回答作为党的干部的黄金高向媒体揭露腐败,在符合公众利益的同时是否违背党的纪律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五条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从该条文来看,黄金高似乎违反了党章的规定,反对上级的决定,但是

21、从另一方面来说, 人民日报是中国共产党机关报,应该属于“上一级组织” ,向上一级组织反映问题是党员的正当权利。 现在的问题是,媒体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问题上揭露腐败的人和事,应该不应该纳入下级服从上级的纪律轨道?一旦出现报道不准确或失误的情况,能否得到宽容和谅解?这正是下面要探讨的问题。 结论一:“公众利益”是国际新闻法中通行的抗辩理由 “公众利益” (Public Interest)是新闻法、大众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公共利益原则是媒体披露某些信息有以公众利益作为抗辩理由的原则。它在英美法系中是一种传统,在世界上的很多国际和地区也被广为接受。对于媒体实施舆论监督来说,公共利益既是目的同时也是一种

22、保障。国际上普遍认可新闻媒介拥有“有限特许权” ,即在一定条件下,发表某些言论不受诽谤指控,条件之一就是“所报道事项与公共利益有关” 。英国学者斯皮尔伯利所著的媒体法一书,在言论自由、国家秘密、隐私等 20 多处谈到公众利益的原则,绝大多数都是用来为媒体披露某方面的新闻提供理由。4 我国台湾刑法第三百十条则规定:“意图散布于众,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 , “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 ”台湾法制属大陆法系,此条款却充分吸纳英美法系诽谤法的特点,将不成文的英美法系诽谤法条文化,肯定了公共利益在新闻报道中的重要位置,颇具代

23、表性。5 2003 年 7 月 5 日,香港特区政府对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作出三项修订,其中一项是:“为加强保障公众人士,特别是传媒界的利益,在有关非法披露官方机密的条文中,加入以公众利益作为抗辩理由。 ”强调公共利益原则在新闻报道中的特殊意义, “一项保密资料,如果在公共利益下予以公开,便失去了保密责任的保障,法庭也不会阻其公开。 ” 6如前文所述,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作了有关新闻特许权相似的规定,可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对于该条文的认识并不统一,在审判实践中经常有不同的判决认定结果。此外,该条文的适用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 结论二:公开传播是公众利益的有效保证途径、反腐败的重要方式 在公共利益实现的目标下,公共行政与大众传播有一致性。公共行政的本质要求应该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需要和实现公众的利益。而信息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毕业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