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四川省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草案)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研究会的任务 .1第三章 研究会的组织 .2第四章 研究会的设立 .3第五章 研究会换届 .4第六章 研究会的撤销、分立和合并 .4第七章 对研究会的管理与服务 .5第八章 附则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法学会(下称省法学会)对其所属各研究会的管理,促进各研究会的建设和发展,规范各研究会的活动,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 、参照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法学会各研究会,是根据四川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需要设立,隶属于省法学会并在省法学会领导下,团结和组织全省法学、法律工作者开
2、展相关法学研究与交流的学术团体.是省法学会开展法学研究的主阵地和骨干力量。第三条 各研究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维护宪法权威,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中国法学会章程和省法学会有关规定,积极参加省法学会组织的相关活动,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根据学科特点积极开展法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反对学术腐败,促进法学研究的繁荣。第二章 研究会的任务第四条 研究会的任务是:(一)组织会员开展法学研究,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2(二)就国家和四川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践问题提出法律对策与建议;(三)参与立法规划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论证工作,参与对执法、司法工作的
3、研究,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四)努力推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服务国家和四川的法治建设;(五)组织评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里优秀研究成果,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六)积极组织召开学术交流会或专题学术研讨会,每年应召开一次学术年会;(七)参与中国法学会、省法学会及有关学会主办的学术研究相关活动,指导市级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学术研究工作,完成省法学会交办的任务;(八)积极开展国际间和地区间的法学学术交流与合作;(九)参与法学教育和法治宣传,培养法学、法律人才,弘扬法治精神。(十)反映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第三章 研究会的组织第五条 研究会理事会由 51
4、-149 名理事组成,由研究会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研究会理事会在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选举研究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第六条 研究会常务理事会由 25-75 名常务理事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会议和研究会会员代表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项。第七条 研究会设会长 1 人,常务副会长 1 人,副会长 6-20 人,秘书3长 1 人,组成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研究会重要日常工作。会长为该研究会负责人,对外代表研究会,处理日常事务。研究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召集、主持,会长可以委托副会长或
5、秘书长召集、主持。研究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一般不兼任省法学会其他研究会相同职务。会长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会长职务时,依次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主持工作,并及时将补选方案报省法学会。第四章 研究会的设立第八条 设立研究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与已有研究会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不重叠。(二)本领域有相当的研究基础,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法学教育、科研部门的学者和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三)有一个研究力量相对集中并能提供办公条件等支持的单位为依托。第九条 设立研究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由依托单位发起成立筹备组,向省法学会提交设立研究会申请文件。2、由省法学
6、会学术部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征询学术委员会意见。3、由省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4、会长办公会认为有设立必要且具备设立条件的,给予同意设立的书面批复。5、筹备组收到批复后应积极筹备,在 6 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按照4中国法学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选举产生研究会的领导机构。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成立大会的,应报省法学会批准。第十条 设立研究会的申请文件应包括:1、设立研究会的申请报告,主要内容(1)设立研究会的名称和拟研究的对象及领域; ( 2)该研究领域目前的研究状况和研究力量;(3)建议设立该研究会的必要性;(4)建议设立该研究会的可行性;(5)依托单位同意给予该研究会办公条件等支持的承诺。
7、2、研究会工作规则草案。3、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组成的建议方案;拟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拟任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的简历。第五章 研究会换届第十一条 研究会理事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研究会报省法学会批准。第十二条 研究会应当于届满前 3 个月向省法学会报送换届方案,获书面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换届筹备工作。于换届会议召开前 1 个月向省法学会报送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获书面批复同意后,提请理事会会议民主选举。换届会议结束后 15 天内向省法学会报送研究会新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选举结果
8、等备案材料。第十三条 研究会届中补选变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应当事先提出方案,报经省法学会批准。第六章 研究会的撤销、分立和合并第十四条 研究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撤销:(一)违反宪法、法律,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经警告或者整顿无明显改进的;5(二)连续 2 年不开展学术活动,长期处于瘫痪状态,经整顿无明显改进的;(三)失去存在必要的。第十五条 根据法学研究的需要,经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讨论报省法学会会长办公会通过,省法学会可以决定研究会的分立或者合并。第七章 对研究会的管理与服务第十六条 研究会应当于每年 11 月底前召开学术年会并将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
9、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报省法学会。工作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开展学术活动情况特别是参与国家和省社科课题、成果转化、地方立法论证、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等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工作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研究会换届、召开年会、举办其他学术活动等安排。研究会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四川省法学会报告。第十七条 研究会应于年会和其他学术活动结束后 15 日内向省法学会提交相关的综述材料。第十八条 研究会与国外及港澳台的交流合作或者互访,应当事先书面报告省法学会,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十九条 研究会连续两年不开展研讨活动或者届满未经省法学会批准不及时换届超过一年的,由省法学会会长办公会决定调整研究会领
10、导,或者变更研究会依托单位,或者另行组建新的研究会。第二十条 省法学会学术部是联系研究会的工作部门,应当做好具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省法学会与研究会之间以及研究会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第二十一条 省法学会为研究会提供支持经费。研究会支持经费用于研究会基本运行、开展重要学术活动。6支持经费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用于捐款、赞助、支付罚款、还贷、对外投资、私人消费以及其他与支持项目无关的支出。研究会可以接受资助、捐赠,但接受国外及港澳台资助、捐赠须经省法学会事先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省法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施行。原四川省法学会所属研究会规则同时废止。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法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