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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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我省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农信社金融主力军和金纽带作用,大力支持全省精准扶贫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改革创新精神扎实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

2、1423号),关于印发贵州省信贷支持精准扶贫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扶通201464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33668”扶贫攻坚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党办发201513号),结合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贵州省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行社)及辖内营业网点经营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遵守本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为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重点支持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退役军人等各类农村青年能人就业创业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第

3、四条 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银行政府合作、免除担保抵押、信用贷款发放、扶贫贴息支持、县级风险补偿”的模式。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扶贫办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农户。第六条 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管理以农户信誉为基础,实行“精准到户、区别授信、风险可控、流程简化、特色服务”的信贷支农服务政策。第七条 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应按照建档、评级、授信、用信的顺序进行管理,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授信、用信管理方式。第八条 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

4、的原则。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九条 贷款对象。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等级及综合授信管理办法评定的信用等级在“一般”(含“一般”)以上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农户。第十条 申请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乡镇扶贫部门确定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二)借款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一)不具备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二)生产、经营国

5、家明文禁止产品、项目的;(三)贷款用途不明确、不合法的;(四)经营特殊行业未取得规定的批准文件的;(五)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或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六)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第十二条 要定期或不定期与乡镇扶贫部门比对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农户清册,及时剔除脱贫农户与增加返贫农户名单。第三章 建档、评级、综合授信与用信管理第十三条 精准扶贫户的建档、评级及综合授信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等级及综合授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用信时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最高额控制原则。向借款人发放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度不得

6、超过其综合授信额度;其中信用贷款部分不能超过其信用贷款授信。(二)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授信按照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审批流程进行权限范围内的审批。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用途和还款方式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实际、偿还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月确定。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贷款人原则上应结合信用工程利率优惠、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存款贡献度、县级风险补偿机制、等,按照贷款利率覆盖风险的原则,实行差别利率,具体利率执行标准以合同约定为准。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违规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及贷款的停息、减息、免息和挂息的处理,按照有关

7、规定执行,有权限限制的,应严格按权限进行审批。第十七条 贷款用途。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主要为:1.农户从事农业(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等农业生产经营;2.运输、商贸等商业贸易;3.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服务行业及其他非农行业的合理小额信贷资金需求。第十八条 还本付息方式。贷款人应结合借款人还本付息习惯、综合付息能力等因素,可按月、按季、按年进行结息或利随本清,原则上一年期以上贷款不得采用到期利随本清方式。还款方式根据借款额度、期限、还款能力、还款习惯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可采取整贷整还、分期偿还等灵活还款方式。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调查、审查及风险评价第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需提

8、交以下资料:(一)乡镇扶贫部门借款推荐表;(二)借款申请书;(三)借款人二代身份证件;(四)农户贷款证(卡)。第二十条 贷款的调查与审查。对农户建档、评级、授信过程视同对借款人的贷前调查与审查前移。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申请后,认真对农户贷款证(卡)、本人二代身份证件进行审核,及时与评级授信相关信息进行核对。第六章 贷款的发放与支付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程序:(一)面签借款合同。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相关要求办理。(二)贷款的发放及借款借据填制。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严格按照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阳光信贷要求采取柜面放贷的方式办理,借款借据上应加盖精准扶贫标识。第二十二条 贷款支付。贷款支付按照贵州省农村信

9、用社“致富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具体的贷款支付方式,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均须将款项转入借款人指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确保资金发放给真实借款人。第二十四条 发放的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实行台账式管理,及时、逐笔登记贷款发放和收回、脱贫、返贫等情况,填列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台账(附件2),并对这部分信贷档案专门标识。第七章 贷后管理第二十五条 贷后检查。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照“致富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后检查的要求进行。第二十六条 贷后管理监督。行社风险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应对分支机构贷后管理情况进

10、行检查,着重排查防范假名、冒名、借名贷款,包括建立贷款本息独立对账制度、不定期重点检(抽)查制度以及至少两年一次的全面交叉核查制度。扶贫部门对农户的脱贫、返贫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并反馈至乡镇信用社。第二十七条 对脱贫农户的贷款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管理直至贷款偿清,停止发放新的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第二十八条 风险预警。信贷人员在贷后检查过程中或通过其他渠道,若发现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提出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以书面形式向信用社贷款审批领导小组报告。1.借款人无故逃逸、隐匿、被司法机关关押、逮捕等;2.借款人存在违法经营行为;3.借款人生产经营不正常,资产明显减少,还

11、款能力明显降低,影响贷款偿还的;4.借款人死亡或家庭主要关系发生经济纠纷的;5.借款人有拒绝接受贷款监督,挪用贷款或转移收入、资产,贷款逾期,拖欠利息等行为;6.其他重大风险事项。第二十九条 贷款催收。信贷人员根据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台账,对即将到期的贷款原则上提前10个工作日按村逐户抄列还款通知,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借款人,并收回回执归档管理。第三十条 贷款展期管理。(一)办理展期的条件。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借款人还款意愿良好、预期现金流量充分、具备还款能力的前提下,若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办理展期:1.借款人商品确已销售,但销售货款尚未回笼的;2.受市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影

12、响,导致借款人生产经营等暂时发生困难的;3.贷款期限与实际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的;4.贷款人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二)展期申请及审批。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确需要展期的,应当在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展期申请应包括但不限于展期的金额、展期的期限、展期的理由、还款计划等内容,最终是否同意展期由贷款人决定。贷款展期按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信贷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三)展期期限。展期时间结合借款人的项目生产周期、销售周期、生产恢复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已展期贷款不得再次展期。(四)展期贷款利率。展期贷款利率应根据不同贷款方式的展期利率执行规定执行。第八章 风险管理制度建设第三十一

13、条 各行社要积极与当地政府部门对接,按贷款发放额度的一定比例建立精准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共同商议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损失后按多少比例进行风险补偿。第九章 信贷档案管理第三十二条 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归入农户信贷档案进行管理。第三十三条 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主要包括:(一)乡镇扶贫部门借款推荐表(附件1);(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初始评级授信审批表;(三)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借款合同;(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状况证明(具体包括:结婚证复印件或村委会夫妻关系证明或户口簿中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相关栏次的复印件);(五)借款申请书;(六)借款借据;(七

14、)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使用情况检查表;(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章 财政贴息与兑付第三十四条 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由建档立卡农户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农户支付利息后,依据借款合同、借款凭据、利息支付单据等向乡镇扶贫部门申请贴息补助。乡镇扶贫部门与行社营业网点共同审核后,每半年按规定据实向县级扶贫部门申报,行社接受财政部门的委托,依据实际贴息清单向贷款农户统一支付贴息资金。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各行社应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到的相关表格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致富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等级及综合授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合作社负责解释、修订,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附件:1.乡镇扶贫部门借款推荐表2.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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