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南谯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行为,维护农村产权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南谯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 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规范有序的原则;坚持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包括:(一)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二)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 (荒山、荒沟、荒丘、 荒滩)的承包
2、经营权流转;(三)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获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四)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的承包经营权流转;(五)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其他方式取得村集体 经济组织机动地、“四荒地” 或养殖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和在流转期限之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再次流转。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2(一) 协议 ;(二)电 子竞价;(三)招投标;(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五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四荒地” 和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以及巳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其他方式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四荒地”或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的再次转让
3、、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对已流转的上述资源合同期满后不得续签,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流转交易。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交易,除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转让、出租、互换、转包或其他方式流转之外,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之间依法采取转让、出租、互换、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再次流转等),鼓励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交易程序第六条 转出方向镇、社管中心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 南 谯区 农村
4、土地流转交易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三)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申请流转交易 3的,需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流转交易的,须提交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通过的决议书和镇(社管中心)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五)镇 属集体产权申请流转交易的,须提交 镇(社管中心)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流转的书面文件;(六)再次流转交易的转出方必须提供原流转交易的合同 (或有效证明),转出方 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代码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七)法律法
5、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镇、社管中心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对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初 审合格后,区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并在南谯区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前置审核表上签署意见。第八条 通过审核后,转出方向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提交流转申请及相关材料。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在受理流转申请后,对流转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登记。第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依托市、区两级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同时发布产权流转信息,征集受让方。首次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 20 曰。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标 的基本情况(区位、面积、农户数量、交通状况、基础设施、流转方式、流 转期限等)
6、;(二)标 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4(三)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征集意向受让方不接受报名登记。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 按照本 规则制定的流转信息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相关材料,接受转出方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受让资格审查。第 十 二 条 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依据市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组织交易。 (一)在信息发布期满后,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宣布流转交易失败,进行二次征集受让方。二次征集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 12 曰,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二)在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
7、方式,根据交易标的具体情况采取电子竞价或招投标等方式组织交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四荒地”和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三条 确定受让方后,转出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流转成交确认书, 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及时公示交易结果,公示期不少于 3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 转出方颁发中标(成交)通知书并与受让方在依法、平等、协商、自愿的基 础 上签订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位置、面积、四至、等 级;5(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方式;(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8、;(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八)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十一)交易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转出方与受让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有关服务费用。第十五条 转出方和受让方根据南谯区农村土地流转交易鉴证申请表列出的鉴证所需材料清单,向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和鉴证申请。经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审核合格后,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第十六条 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应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 行为规范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农
9、 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权属明晰,权证齐全有效;(二)具有流转交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真实意愿;(三)交易双方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6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流转交易:(一) 农 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二)不利于保护重要生态功能的(生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等);(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四荒地” 和养殖水面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流转交易的或者未经镇(社管中心)人民政府批准的;(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原流转交易合同约定其它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10、。第十九条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 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一) 区行 业 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二)转 出方、受让方或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法律文件的;(四)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权属争议的;(五)应 当依法终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在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 操 纵交易市 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二)有损于转出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南谯区农
11、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区农村土7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第二十二条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区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南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南谯区农村土地流转交易申请书2、南谯区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前置审核表3、南谯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4、南谯区农村土地流转交易鉴证申请表8项 目 编 号 : 南谯区农村土地流转交易申请书标的名称: 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12、或授权代表(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曰附件 19重要提示1、转出方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南谯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和南谯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2、转出方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本申请书内容及有关说明和注解。3、转出方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行使所享有的权利并履行应承担的义务。4、转出方申请转出本项目,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取得相应批准。5、转出方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并 接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有关交易规则对上述材料内容予以公告。一、转出方简况及公告内容(表一)1、主要填写“ 转出方”的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转出
13、方” 指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项目的产权持有人,包括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2、“标的名称”指项目交易的具体内容。3、“流转基价”指转出方确定的转出底价。4、“信息公告期”指流转信息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5、“准予农村土地流转的证明”指转出方内部决策的证明、有关批准同意农村土地流转的文件等。6、“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7、“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出方认为土地流转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如交通状况、基础设施情况;标的质押、抵押、担保等情况; 债权债务、重大风险(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揭示等。8、如为多个转出方联合转出的,应分别填写本表。二、其他1、本申请书各类资金以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二位。主要内容填写说明102、表中选择项请在内打 “”。3、表中各栏、各 项指标内容, 应当打印或用黑色水笔、黑色碳素钢笔如实、准确填写,字迹清楚,涂改无效。4、本说明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 请与农 村 产 权 交 易 管 理 办公 室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