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和改革行政执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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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发展和改革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律依据: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三条“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条

2、“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 ”2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 4 条“总投资 1 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 许类项目和总投资 5000 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

3、 ”5、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五条“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负责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业务的办理和相关投资政策制定、协调工作。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本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各 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 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各级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 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6、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各级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7、广州市本级地方储备

4、粮油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市计委负责市本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检查监督全市储备粮的计划执行情况和储存安全。 ” “三定规定”文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编字2004164 号)。3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序号 法律、法 规、 规章名称 制 订 、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1.12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5.263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 2004.7.164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35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务院 19976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

5、例 国务院 2003.8.157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 2000.7.318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2004.12.19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2005.1.110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9.1511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112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913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14 军粮供应管理暂行办法 解放军总 后勤部、 1997.14财政部、国家粮食局15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

6、004 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 7.1916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 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11.3017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2005.1.118关于做好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和加强陈化粮销售处理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工商局、粮食局2003.2.1219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2003.6.120 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02.9.2621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 2005.12622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05.1223广

7、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 年本)广东省人民政府 2005.1262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06.1.125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06.3.25外商投资项目目录26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办法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2003.32003.527广州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 1994.228广州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规定(修订)广州市人民政府 1995.1.2829关于加强和规范广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意见广州市人民政府 2003.4.2330颁发广州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8、广州市人民政府 1996.7.1031印发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 2004.1.132批转市建委市物价局关于实施配套设施建设费分配方案请示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 1997.8.733关于我市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专项经费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 2002.3.134广州市本级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试行)市发改委、市财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2003.735 广州市国有土地开发建设资金管 市财政局、市计划 2001.56理办法 委、国土房管局36广州市市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市计委、市水利局1998.10.63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

9、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务院 2004.8.238国务院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 1986.7.939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7.1940关于印发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 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2.8.841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国家计 划委 员会、国家建设委 员会、财政部1978.4.2242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概、预、决算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国家计 委、国家建委、财政部1978.9.2943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

10、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政部 2004.9.16744广东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 2005.8.2445关于对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用耕地的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减免问题的通知广东省粮食管理储备局、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农业厅1997.4.946 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1999.3.147 广州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 广州市人民政府 1996.12.348广州市本级基本建设统筹资金投资管理办法市发改委 2006.11.149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财政局 1998.7.350广州市客

11、运出租汽车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1997.8.15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行为(共 80 项)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共 28 项)8一、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种类: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法律依据: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

12、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法律依据: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9(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

13、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 10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3.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 号)(以下简称监督

14、检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未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 (二)未对收购的粮食进行及时整理,销售出库时,粮食杂质严重超标、水分超 过安全储存、运输要求的。 (三)将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的、将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与正常粮食混存的、将粮食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的。 (四)储存粮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10药剂的。 (五)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不符合粮食储存、运输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六)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弄虚作假的。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未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

15、码标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三、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法律依据: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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