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吉林九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吉林九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股东和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公司注册名称:吉林九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Jilin Jiuyin Financial Leasing Co.,Ltd.本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仙台大街 3333 号。第三条 本公司是由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吉
2、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隆源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五家企业法人发起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亿元整。本公司股份总数为五亿股,每股金额为人民币一元。本公司的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公司承担责任。第五条 董事长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六条 本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公司的组
3、织与行为、本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成为对本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八条 本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方 针、政策,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3第九条 本公司有下列 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一)变更公司名称;(二)变更组织形式;(三)调整业务范围;(四)变更注册资本;(五)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八)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九)合并或分立;(十)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第十条
4、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本公司可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一条 本公司的 经营宗旨为:适应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充分发挥股东各方的产业优势和资源优势,积极探索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互动,积极探索融资租赁的市场服务功能和金融创新模式。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 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十二条 本公司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第十三条 本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1)融
5、资租赁业务;4(2)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3)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4)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5)吸收非银行股东 3 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6)同业拆借;(7)向金融机构借款;(8)境外借款;(9)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10)经济咨询;(11)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四条 本公司不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本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本构成第十五条 本公司注册 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发起人于中国银监会批准筹建之日(以中国银监会批复所载日期为准)起 60 个工作日内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足额缴纳。第十六条 发起人名称、认购股份
6、、持股比例: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万股) 持股比例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0,000 60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000 8长春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7,000 14%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000 10吉林省隆源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 4,000 8合 计 50,000 100第十七条 本公司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执行。5第十八条 本公司成立后,向认缴股本的股东签发记名股票并正式交付,作为股东所持股份和分红的凭证。第四章 股份增减及股份转让第十九条 本公司成立后股东自投资入股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7、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第二十条 除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股份转让手续。股东股份转让应当符合公司法及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且受让股份的一方应当具备向本公司投资入股的资格。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应由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股东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应当经有表决权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份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不同意转
8、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不购买的,视为 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一条 股东应当支持本公司董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使本公司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股东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作出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并作为 本公司资本规划的一部分。当本公司资本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应当制定资本补充计划使资本充足率在限期内达到监管要求,并通过增加核心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根据 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6股东大会决议,
9、并报经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逐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办理。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本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允许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本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10、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三)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 东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 股东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7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本公司的经营
11、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按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推荐人选;(五)对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利;(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其所持有的股份;(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八)本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出资份额参加本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12、、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本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本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13、为了本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他人侵犯本公司合法权益,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二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三)以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四)维护本公司利益和信誉,支持本公司的合法经营,保守本公司商业秘密;(五)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六)当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营业地点、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及其他重大事
14、项发生变更时,以及公司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法人股东应提前书面通知本公司;(七)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公司经营管理;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三条 股东
15、在本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应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提供担保,但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除外。9第二节 股东大会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按照所持股份数行使表决权。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修改本公司的章程;( ) 对本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对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 决定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及其修改; ( )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16、审议批准本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 审议批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 对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的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的担保行为遵从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规定。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股东大会会议必须由代表5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时方可召开。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17、大会会议:10(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本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占比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拟 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 召集,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
18、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二条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 ,董事会 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会议的议题和相关文件资料随书面会议通知一并附送。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四十三条 股东 因故不能出席股东大会,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当向本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审议事项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