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 -四川省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单项工程结算内部审计工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单项工程结算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保障移民资金安全高效。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 、 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 、 四川省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移民单项工程结算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由省扶贫移民局与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单项工程结算内部审计工作。第三条 移民单项工程结算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独立
2、、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第四条 移民单项工程结算内部审计工作由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按照“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移民工作管理体制,由省、市(州) 、县移民管理机构按职责分级负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相关规定,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 1 -导和监督。第五条 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规定程序,择优选择、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具体承担移民单项工程结算内部审计工作。第六条 移民单项工程结算内部审计工作相关各方工作职责。(一)省扶贫移民局负责移民单项工程结算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单项工程送审金额达到 3000 万元及以上的,负责选派造价咨询机构开展审计工作;负责
3、内部审计的质量抽查。(二)市(州)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单项工程结算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单项工程送审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下的,负责选派造价咨询机构开展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的质量抽查。(三)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与省、市(州)移民管理机构选派的造价咨询机构签订委托移民单项工程结算内部审计合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单项工程结算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支付审计费用。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选派、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工作质量、执业道德等的监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四)受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应当遵循工程造价咨询单- 2 -位执业行为准则 、 造价工程执
4、业道德行为准则等行业规定,依法独立开展移民单项工程结算内部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负终身责任。(五)移民综合设计(设代)单位负责按照综合设计(设代)工作职责配合移民单项工程结算内部审计工作,对送审的移民单项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概算等情况进行把关,对拟送审项目是否具备送审条件出具综合设计(设代)审核意见。(六)移民综合监理单位负责按照综合监理工作职责配合移民单项工程结算内部审计工作,对送审移民单项工程执行移民安置规划、概算以及实施等情况进行把关,对拟送审项目是否具备送审条件出具综合监理审核意见。(七)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参与、配合移民单项工程结算内部审计工作。第
5、 2 章 审计对象及内容第七条 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的移民单项工程结算内部审计对象是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中的移民单项工程项目。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建设,需分摊投资的移民单项工程项目,移民投资占项目总投资 50%及以上的,按本规程组织开展移民单项工程结算内部审计,审计费按投资比例分摊。移民资金占项目总投资 50%以下的,由该项目建设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单项工程结算审计,项目的移民任务及资金应双包干。- 3 -第八条 对企业迁复建、专项设施迁复建等采取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资产所有者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任务和补偿投资双包干方式建设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资产所有者按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组织单项工程结算审计
6、,移民管理机构不组织该工程结算内部审计。项目主管部门或资产所有者将该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报签订该单项工程建设包干协议的省、市(州)或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第九条 移民单项工程结算内部审计主要内容包括:(1)遵守移民等相关法律法规情况;(2)履行招投标等基本建设程序情况;(3)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4)移民项目规划设计及概算审批、执行和变更情况;(5)施工图设计、审查情况;(6)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7)移民资金使用和工程造价情况;(8)工程质量情况;(9)其他按规定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 3 章 审计前置条件第十条 移民单项工程结算内部审计应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展。未完工、竣工验收
7、不合格、验收过程中提出问题未整改或已整改而未重新验收合格等项目,不得申报结算内部审计。第十一条 移民单项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应按相关规定程序完成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申报审- 4 -批后,才能申请开展移民单项工程结算内部审计。移民单项工程移民资金结算送审金额大于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对应项目概算费用或调整概算费用的,一般不能申请开展工程结算内部审计。第十二条 移民工程项目分部(标)实施的,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组织综合设计(设代)单位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先期分解确定该项目各部(标)的规划任务和概算,作为项目实施和工程结算内部审计的依据。分部(标)结算送审金额大于该项目各部(标)的规
8、划概算费用或调整概算费用的,一般不能申请开展工程结算内部审计。第十三条 申报移民单项工程结算内部审计前,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以下工作:(一)施工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移民单项工程结算内部审计资料清单” (见附件一)完整归集送审资料。结算送审资料必须装订成册,各册目录、资料名称、页码须一一对应,成册资料的封面需加盖施工单位法人公章。(二)建设单位可采取过控审计等方式加强对单项工程实施过程的审计监督;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送审资料进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初步审查,对工程结算中存在的错误自行纠正。建设单位须对拟送审项目工程结算送审资料签署意见并加盖法人公章。- 5 -(三)施工单
9、位、建设单位须对报送的移民单项工程结算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做出书面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再补交其他资料。(四)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明确配合审计的负责人和具体联络人,在审计期间到现场接受和配合审计工作。(五)单项工程满足结算内部审计条件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向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移民单项工程结算内部审计申请,并按规定报送送审资料。 按照移民单项工程资产所属,由市(州)项目主管部门或资产所属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州)移民管理机构提出工程结算内部审计申请,并按上述要求准备并报送送审资料。第 4 章 审计项目申报第十四条 移民单项工程结算内部审计工
10、作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年初,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移民工程实施情况,对移民单项工程结算内部审计工作做出初步计划;每个季度初,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将经审核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编制移民单项工程结算内部审计实施计划,报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将 3000 万元及以上项目的审计实施计划报送省扶贫移民局。第十五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移民单项工程结算内- 6 -部审计资料清单” (见附件一)和审计的前置条件审核送审单位报送的送审资料;满足条件的项目,交移民综合设计(设代) 、综合监理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同意送审的项目,向市(州)移民管理机构上报移民单项工程结算内部审计的实施计划(附移民单项工
11、程结算内部审计申请表,见附件二) 。申报计划的请示中,应包含移民单项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移民规划批准的该单项工程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费用及批文(含变更) ,合同金额(含变更) ,移民综合设计(设代) 、综合监理的审核意见等附件资料。第十六条 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对送审项目的资料进行进一步审核;满足条件的,属市(州)选派造价咨询机构的项目,由市(州)移民管理机构选派造价咨询机构;属省选派造价咨询机构的项目,上报省扶贫移民局。省扶贫移民局对送审资料进行审核,满足条件的,选派造价咨询机构。第十七条 省、市(州)移民管理机构逐级下达该批移民单项工程结算内部审计实施计划,计划文件中明确选
12、派承担审计任务的造价咨询机构结果,通知承担对应审计任务的造价咨询机构。第五章 审计实施第十八条 造价咨询机构收到选派审计项目通知后,应尽- 7 -快确定项目负责人,在 2 个工作日内,与市(州) 、县移民管理机构联系沟通,初步了解项目情况;根据项目情况,组建审计项目部,配备与项目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 7 个工作日内,进场开展审计工作。审计工作要求驻现场开展,不得擅自将审计资料带离现场审计。第十九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明确组织审计的项目负责人和具体联络人,组织造价咨询机构集中办公,全过程组织、监督、管理、协调、服务审计工作。包括:资料收集交接、合同签订、现场查勘、核对、争议处置、审计报告出具
13、等。(一)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移民综合设计(设代) 、综合监理,单项工程设计、监理等相关各方参加的协调会,要求相关单位全过程接受或配合造价咨询机构的现场审计工作。(2) 规范审计资料交接制度。工程结算送审资料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报送县移民管理机构,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提交造价咨询机构,并按规定办理资料的交接手续。(3) 根据省、市(州)移民管理机构下达的移民单项工程结算内部审计实施计划,按照相关规定与选派的造价咨询机构签订委托移民单项工程结算内部审计合同,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审计费用。(4) 组织、协调开展资料补充、现场查勘、核对、争议处置等工作,审核造价咨询机构
14、的审计实施方案、工程结算内- 8 -部审计报告等。内部审计实施过程中,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现场检查督促工作,省扶贫移民局组织开展现场抽查督促工作。第二十条 造价咨询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要求和审计程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一)收集、审核、熟悉资料,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与 “移民单项工程结算内部审计资料清单”对照,清点、审核送审资料;收集相关的工程计价和审计依据。及时向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提出资料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需补充的资料清单。如有资料缺失、证据不足、手续不符合要求或相互矛盾等问题,以书面形式与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进行沟通,及时重新取证并核实。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尽快
15、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时补充完善资料。(二)制定实施方案。根据审计合同及项目的情况制定“移民单项工程结算内部审计实施方案” ,送交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三)计量。根据送审资料及相关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并与送审工程量进行对比。(四)计价。根据规划设计,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相关结算条款的约定等确定计价原则,按照计价原则进行计价。(五)现场查勘。造价咨询机构须开展现场查勘,以复核- 9 -确认资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现场查勘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建设、施工、单项工程设计、监理等单位与造价咨询机构共同参加;现场查勘应以工程结算资料为对象进行核对,如发现资料与现场有不符的内容应及时纠正,对资料中未
16、反映的情况,应作好踏验记录,并与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签字确认,形成书面文件。(六)隐蔽工程审计。采取全面分析图纸、对比图纸与现场查勘,重点调查询问项目建设相关人员,分析隐蔽工程影响资料,重要部位抽样开挖,全面系统核对分析等方法对隐蔽工程开展审计工作,必要时可使用专用设备检测,确保隐蔽工程审计的真实性。审计中如发现施工存在重大遗漏、质量缺陷等问题时,可采取进一步开挖等检测手段,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七)核对。将初步审计结果提请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开展核对工作;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确定时间、地点、方式,组织造价咨询机构与建设、施工单位进行核对。(八)处置争议。对核对中的争议进行分类、汇总,以书面形式向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汇报并阐述意见。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造价咨询机构、建设、施工单位共同协商处理争议,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加以确定,参与各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审计依据。对于因政策性、技术性引起的争议,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