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2013 北 京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林业局林规财建便字2009001 号文 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关于下达 2009 年林业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依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并经多次征求有关方面的专家意见、反复修改后而形成的。我国国有林场是国家为加快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改善生态,在重点生态脆弱地区和大面积集中连片的国有荒山荒地投资建立的,大部分分布在长江、黄河、珠江等大江大河中上游、主要湖泊水库、各大风沙区、黄土高原区以及我国西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后备森林资源基地,在绿化国土、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改善农牧业生产条
2、件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形成了生态脆弱区重要的生态屏障,是构成我国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林场是我国现代林业建设的重要阵地和根基,经过多年的发展建设,在改善生态环境、培育森林资源、带动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推广和传播先进林业生态文化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建设发达的林业生态体系、完备的林业产业体系、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和保护生物多样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随着林业改革的深入开展和现代林业建设进程的推进,加强国有林场建设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迫在眉睫。根据国有林场的性质,有针对性地分类和规范建设十分必要。由于国有林场类型不同,发挥的主导功能不同,基础设施和建设差异大
3、,为因地制宜地确定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充分发挥国有林场的作用和功能,使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安排合理而规范,在总结以往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编制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 9 章 38 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建设国有林场的条件;第二章国有林场规模划分,主要包括国有林场规划的划分标准;第三章基础设施项目构成,主要为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组成;第四章场部(址)基础设施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要求,提出了国有林场场部建设项目内容、规模及要求;第五章生产配套设施与附属设施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要求,提出了国有林场工区房建、水
4、、电、路、通信、护林等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内容和技术要求,第六章防灾减灾,提出了消防、防洪、抗震防灾、地质灾害防治等措施;第七章环境保护提出了污染防治、环境卫生、绿化、景观维护等环境保护措施;第八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分别规模提出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九章附则,说明了标准的管理和解释部门。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是对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的依据以及执行中要注意的事项的说明。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规划发展与资金管理司提出。国家林业局组织制订工作。标准的主编单位为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和国有林场和种苗工作总站,主要起草人为:程小玲、唐小平、吴小群、管长岭、杜书
5、翰、陈孟涤、王倩、春英、王建新。标准审查人员为、。编写组二一二年十一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国有林场规模划分 .2第三章 基础设施项目构成 .2第四章 场部(址)基础设施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要求 .3第五章 生产配套基础设施与附属设施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要求 .5第六章 防灾减灾 .7第七章 环境保护 .8第八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8第九章 附则 .8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管理与监督,提高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和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是编制、评估国有林场工程项目建设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主管部门(包括行业部门投资
6、 )审查国有林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经各级人民政府同意批准及相关部门建立、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国有林场工程项目。第四条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五条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分类建设原则。国有林场应编制发展规划,分别生态公益型和商品经营型林场确定建设与管理策略。二、保护为先原则。项目建设应有利于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不破坏生态环境,不造成
7、环境污染。三、分步实施原则。在国有林场基础设施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国有林场现状和经营目的确定建设内容、建设重点、投资规模与建设期限,其他国有林场可分期建设,每个分期为 2-3 年。投资规模较小的国有林场宜一次建设完成。分期建设的国有林场,结合林场实际,首期重点建设以公共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及生产配套设施为主。四、因地制宜原则。工程建设应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地采用先进技术,建设项目符合建设目的及资源保护、经营需要,确保质量。第六条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建场文件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证明材料。二、经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有林场建设与发展规划。三、行业部门立
8、项投资的依据。四、管理机构健全。五、人员稳定,人员经费有来源。第七条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在实地综合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调查内容包括国有林场及周边地区的自然、社会经济状况,工程项目建设条件,国有林场范围内原有基础设施状况等。第八条 国有林场已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应本着综合利用、节约投资的原则,做好与相关标准间的衔接,充分发挥设施的功能和作用,不应各成体系。第九条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第二章 国有林场规模划分第十条 国有林场按照经营面积分为超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规模等级,按照表2 的规定确定。国有林场规模等级划分表表 2
9、 单位:万亩类型 超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划分指标 50 1050 510 5第三章 基础设施项目构成第十一条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由房屋建筑、道路、给排水、供电、供热、通信、环境美化、生产设施设备、其它配套设施等工程构成。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公共建筑两部分。公共建筑包括场部办公用房、派出所、职工活动室、职工图书室、食堂、工区生产用房等。第十三条 道路包括场部对外连接道路、场部道路、国有林场施业区内部道路。第十四条 给排水包括场部及工区生产生活供水、给排水管线、污水处理设施等。第十五条 供电包括场部及工区供电电源、输配电线路、变配电站等。第十六条 供热包括锅炉房及锅炉设备、供热管线
10、等。第十七条 通信包括通信设施设备及通信线路等。第十八条 环境美化包括环卫设施、场区绿化等。第十九条 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办公管理信息化设备、交通工具和其它配套设施设备等。)第二十条 其它配套设施包括停车场、围墙、大门等。第二十一条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按性质可分为公共服务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和生产基础配套设施。第二十二条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林场场部办公用房、派出所和工区办公用房以及为公共设施提供的道路、给排水、供电、供热、环卫、办公等设施设备。第二十三条 生活服务设施包括职工个人住房及为居住区提供的道路、给排水、供电、供热、环卫等设施。第二十四条 生产基础配套设施包括为育苗、营造林、护林、防火、有害生物
11、防治、科研、监测等林业生产提供服务的房屋、道路、水、电、通信等设施及设备。3第四章 场部(址)基础设施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要求第二十五条 林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居民区按居住总人口控制,人均占地面积应不低于 110m2。二、公共建筑区按职工人数控制,职工人均占地面积应不低于 40m2。三、如林场设置学校、卫生院、旅馆、商业服务等设施,以及具有木材生产(贮木场) 、木材加工等设施,应按实际占地规模增加林场用地面积。四、场部在城市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控制面积执行;场部在乡镇的,应按镇规划标准控制面积执行。第二十六条 林场场部(址)基础设施项目与工程量根据国有林场规模等级列于附表1。一、林
12、场办公用房、派出所等公共建筑设施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1.选址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应具有防灾减灾的地形地质条件和水文条件和卫生条件。布置于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位于丘陵和山区时,优先选用向阳坡和通风良好的地段。2.采用框架或砌体结构;3.办公用房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4.林场设置公安派出所的,参照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 (建标 100-2007)执行;5.单身职工达到 4 人以上宜设置职工食堂; 6.职工活动室、图书室、食堂等公共建筑按职工人数确定;7.使用年限为 50 年,抗震烈度要达到抗震规范标准要求;8.北方地区应配备取暖设施。二、职工个人住房建
13、设应满足以下要求:1.选址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应具有防灾减灾的地形地质条件和水文条件和卫生条件。布置于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位于丘陵和山区时,优先选用避风向阳地段。2.采用框架或砌体结构;3.职工住房要达到成套化,并鼓励自筹修建;4.职工居住使用面积人均不小于 20 平方米;5.建于水文地质良好条件地段;6.使用年限为 70 年,抗震烈度要达到有关抗震规范标准要求;7.按规划集中建设电视接收设施、取暖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公共设施。三、场址道路建设应满足有以下要求:1.场址主街道建筑红线 20m,行车路面 7m,采用沥青或水泥混凝土路面;2.场址次街道建筑红线
14、 14m,行车路面 5m,采用沥青或水泥混凝土或碎石路面;3.街道两侧设置行道树,安装路灯;4.场部在城镇的,应按照城镇统一规划执行;5.林场连接外部道路应满足场部与外界的车行、人行的需要,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 ;6.林场连接外部道路等级应不低于公路三级标准,特殊情况可酌情降低标准;47.林场连接外部道路路面宜为水泥混凝土或沥青路面;8.林场连接外部道路两侧宜植树绿化或设置景观带;9.有条件地段应安装路灯。四、环境美化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1.设置排水管道(渠) 、化粪池等污水处理设施、垃圾箱(筒)等卫生设施;2.设置垃圾集中分类处理、转运等设施;3.宜配备垃圾转运房
15、和转运车辆;4.选择适宜的垃圾处理场所;5.必要的场区绿化美化。五、生产办公设施设备配备应满足以下要求:1.办公用房需配备办公桌椅、档案柜等办公用具;2.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等必要办公设备,满足办公管理信息化;3.可配备必要的电视机,用于开展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4.根据需要可安装空调等设备;5.林场可根据实际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巡护、监测等设备:六、其他配套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1.场部应设有路灯、路牌、户牌等;2.场部所在地宜设置必要的车库和停车场;3.场部办公区域宜设置围墙、大门等。5第五章 生产配套基础设施与附属设施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要求第二十七条 林场生产基础设施项目
16、与工程量根据国有林场规模等级列于附表 1。一、工区(分场)生产用房及管护用房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1.工区(分场)办公生产用房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2.管护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 100m2; 3.房屋建筑采用砖混结构;4.工区(分场)用房或管护用房内应配有相应的办公、生活设施。二、场部连接工区(分场)的道路应满足以下要求:1.公路等级应不低于林三级标准,特殊地段酌情降低标准;2.路面宜采用硬化路面;3.险要路段应修建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立交通安全警示牌;4.必要地段设置挡土墙等人工构造物。三、巡护道路应满足以下要求:1.路面宽度在 2m 以内;2.土石路面;3.路基坚实。四、作业道建
17、设应满足以下要求:1.路面宽 3m 以内;2.采用土石路面;3.路基坚实。五、防火道路、林区防火隔离带建设应满足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 、 森林重点火险区综合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的相关要求。六、工区(分场) 、管护点应配备交通工具、定位仪等巡护设备和望远镜、照相机等监测设备。第二十八条 林场附属设施项目与工程量根据国有林场规模等级列于附表 1。一、给排水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1.场部(址)应采用集中供水;2.场部在城市的,按照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执行;场部在乡镇及以下的,执行镇规划标准 (GB50188-2007 )有关给排水工程的有关要求;3.生活饮用水水质须符合安全饮用水
18、卫生标准 ;4.设置自来水供水设施,饮用水优先选用地表水;5.取水构筑物应选在水文地质条件良好地带;6.场(址)排水采用雨污分流,污水应采用暗管排放;设置化粪池等排污设施及防止水源污染设施;7.工区(分场)宜采用自来水管网供水,自供水应配水处理设施;8. 工区(分场)宜设置化粪池等排污设施。二、供电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1.因地制宜,尽量考虑可再生等清洁能源;2.场部在城市的,纳入城市供电系统;场部在乡镇及以下的,供电线路结构和供电线路6设置符合镇规划标准中的有关规定;3.电源选择为国家电网、地方电力、小水电、沼气、太阳能、风力发电等;4.优先采用新技术和性能完备、运行可靠、技术先进和节能新设备
19、;5.应有相应的安全配套设施。三、供暖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1.北方地区应配备供暖设施;2.场(址)宜采用集中供暖;3.场部在城市的,纳入城市供电系统;4.优先采用新技术和运行可靠、技术先进和节能设备。四、通信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1.场部(址)应安装程控电话,具备良好通信条件;2.实现户户通电话;3.优先考虑有线通信,条件不具备时考虑无线通信;4.无线通信设施应综合比较建设费用和运行成本,达到经济、合理、实效;5.场部(址)宜埋设通信电缆。6.应满足森林防火、自然灾害监控监测需要;7.优先选择运行费用低的设施;8.野外巡护通信设施宜选择对讲机、移动电话等移动设施,必要时选用卫星电话;9.工区(分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有线通信。10.通信线路布置应避开受洪水淹没、河岸塌陷、土坡塌方以及有严重污染的地区,并便于架设、巡察和检修;宜设在电力线走向的道路另一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