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臨時校務會議紀錄時間:民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整地點:行政大樓九樓國際會議廳出席人員:林啟瑞 王錫福 余政杰 任兆亮 段葉芳黎文龍 林鎮洋 楊重光 李文興 邱垂昱李有豐 鄧道興 周瑛石陳慧芬(請假)陳佳吟(代理) 洪文平林丁丙 黃子坤 楊哲化孫卓勳(請假)黃育賢(代理) 張添晉翁頌舜 蔡仁惠 李新霖 陳雙源 蕭俊祥吳浴沂(請假) 黃國修(請假) 張永宗 許東亞 陳金聖(請假)王永鍾 譚旦旭(請假) 曾恕銘 黃育賢 譚巽言楊士萱 謝金雲 任貽均 陳堯輝 陳文章蔡德華 徐永富 唐自標 宋裕祺 陳偉堯蘇昭瑾 劉宣良 羅偉
2、 陳孝行(請假) 梁曉帆(請假)蔡瑤昇 吳建文 陳省三 王鴻祥 王聰榮2吳可久 楊韻華 曾淑惠 陳春山 葉惠蘭周家華 洪揮霖 林偉達(請假) 蔣憶德 吳傳威(請假)鄭暖萍 蕭元盛 周仁祥 張德祥(請假) 朱瑞(請假)梁雨升 簡福良 簡佑丞 游家瑋 謝孟均(請假)郭宴坊 林宗憲(請假) 莊泓毅(請假) 辛秦(請假) 張修銘(請假)黃介民主席:姚立德 記錄:何翊寧一、 主席報告:(一) 謝謝各位校務會議代表來參加臨時校務會議。教育部於 100 年 4 月 18 日書函學校應重新檢視修正績效獎勵金與彈性薪資相關規定。故本次會議召開之目的為重新修訂本校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支應辦法,並報教育部備查後,盡
3、快於校內施行。因為是臨時校務會議,故省略各單位工作報告,縮短會議召開時間。二、 宣讀確認上次會議提案決議情形:(100 年 5 月 24 日 99學年度第 2 學期校務會議通過)(一) 討論提案決議情形:案由(一) 提案單位:教務處提案主旨 本校 102 學年度增設博碩士班等申請案,提請 討論。說明一、102 學年度擬申請增設博碩士班如下:(一)102 學年度增設博士班部分(計二所):1. 製造科技研究所博士班2. 車輛工程系博士班3(二)102 學年度增設碩士班部分(計三所):1. 互動媒體設計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2. 資訊與運籌管理研究所 EMBA 碩士在職專班3. 服務科技與管理研究所 E
4、MBA 碩士在職專班二、前述第一、二項申請案皆屬總量管制之特殊管制項目,依據教育部技專校院增設調整院所系科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發展審查作業要點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每校每年每項特殊管制項目提報以三案為限,本次提出之新增博碩士班案數符合規定。三、有關第二項之名額,依前揭作業要點之規定,須在校內自行調整招生名額,敬請卓參。四、有關第一項新增博士班部分(現由教育部高教司審查) ,教育部高教司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發展審查作業要點(教育部 99.12.14 臺高(一)字第 0990212589C 號令廢止)規定如下,敬請卓參:(一)自然科學領域相關學系(所):近五年該系(所)學位
5、學程之專任教師平均每人發表於具審查機制之學術期刊論文十篇以上,且其中至少應有五篇發表於 SCI、EI 等國際學術期刊論文(應列為通訊作者,列名第二位以後之作者予不計入) 。(二)人文、教育、社會及管理領域之相關學系(所):近五年該系(所) 學位學程之專任教師平均每人發表於具審查機制之學術期刊論文六篇以上,且其中應有三篇以上發表於 SSCI、TSSCI 、SCI、EI 或A&HCI 等學術期刊論文或出版經學校送外部專業審查之專書論著二本以上。五、有關第第二項項新增碩士班部分,依前揭作業要點規定說明如下:(一)該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三)款第 3 目規定:申請增設研究所碩士班(含在職專班) ,申請時應
6、已設有相關學系 3 年以上,但獨立所、國家重點產業需求及人力推估屬缺工嚴重類科不在此限。(二)該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三)款第 6 目規定:研究所碩士班(含在職專班)師資質量,經追蹤評核未達以下基準者,自 100 學年度起扣減該所招生名額百分之 5:1. 教師學術專長應與該所領域相符。2. 系所合一、一系多所、一系一所之研究所,其專任助理教授以上 教師數應達 11 位以上;多系一所、獨立研究所,其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數應達 7 位以上。3. 各所碩士班、博士班在學學生數(未加權)除以該所專任助理教授級以上教師數之比率應低於 20。(三)該作業要點第四點(三)款第 1 目規定:在可發展總量規模範圍內
7、之學校,應維持既有之總量規模繼續辦理。本校 102 學年度擬新增互動媒體設計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資訊與運籌管理研究所 EMBA 碩士在職專班與服務科技與管理研究所 EMBA 碩士在職專班之名額,應由進修部各學制內調整。依該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三)款第 7 目之(4)規定:碩士生得與大學部(二技或四技)相互調整,碩士生 1名調換大學生 2 名。另按該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五)款規定:新設碩士班第一年學生數最高以 15 名為限,碩士在職專班最高以 30 名為限。102 學年度新設碩士在職專班招生名額,由進修部另行開會研商分配。4(四)附本案各增設碩士班之申請單位所屬專任教師於進修部及進修學院(含 EMB
8、A 及大學部)之授課時數(並加上可能增加之預估新增碩士班授課時數)統計表(如附件一) ,供與會代表議參卓。六、本案業經 100 年 5 月 10 日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校務發展委員會議通過。七、請申請增設碩、博士班之教學單位簡報說明(每單位各 5 分鐘)(一)102 學年度增設博士班部分:1.製造科技研究所博士班2.車輛工程系博士班(二)102 學年度增設碩士班部分:1.互動媒體設計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2.資訊與運籌管理研究所 EMBA 碩士在職專班3.服務科技與管理研究所 EMBA 碩士在職專班討論資料附件一:本案各增設碩士班之申請單位所屬專任教師於進修部及進修學院(含EMBA 及大學部
9、)之授課時數(並加上可能增加之預估新增碩士班授課時數)統計表附件二:增設碩博士班之教學單位簡報資料(系所將於校務會議上後補報告)辦法 通過後,依教育部規定期限函報申請增設碩、博士班等事宜(優先順序依會議委員投票決定) 。決議 照案通過,增設碩、博士班已改為個案審查,毋須排序,請提案單位自行充實相關資料爭取教育部通過。確認決議 無異議案由(二) 提案單位:化工系、生技所,教務處彙整提案主旨101 學年度更改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系 、 化學工程研究所與生物科技研究所為一系二所組織架構,並將生物科技研究所更名為生化與生醫工程研究所案,提請 討論。說明一、 依 100 年 3 月 11 日 99 學年度
10、第 2 學期工程學院院務會議決議、100 年 3 月9 日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化工系所之系所務會議及生物科技研究所所務會議決議辦理。二、 化工系在規劃成立生物科技研究所時,為配合學校政策,同意二技減一班因應。生物科技研究所於 91 年教育部通過設立,92 年開始招生,名額僅有 5名,其後由化工所逐步轉移招生名額給生技所。三、 中華工程教育學會認證委員會 98 學年度工程及科技教育認證申請書對一系二所的定義為:限某一系與二個(含)以下研究所,在課程、師資及行政資源上有密切關聯性,並符合下列條件者申請:(1)系所主管為同一人或研究所主管為系之副主管,且(2)師資重疊度及課程關聯度皆達550(
11、含)以上者。四、 94 年 1 月 1013 日第 7 次全國科學技術會議,會議主題:創新科技研發,再造經濟躍升。在策略二:加強人才規劃運用,堅實科技人力資源中子題二:科技發展人才供給策略的題綱一:鼓勵系所調整及開設跨領域學程記載建立一系多所、教師在行政上隸屬系、但教學上則參與學程規劃與安排的新觀念 。五、 化工系重點發展特色為化學程序工程 、 生化與生醫工程 、 材料與奈米工程 、 光電與能源環境等四大領域。生物科技研究所重點發展特色為生物技術 、 生化工程 、與生醫材料等三大主軸。六、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學門專長分類中化學工程學門學術專長包括:生化及生醫工程、輸送現象、分離技術、特用化學
12、品、能源工程、熱力學及物性、界面工程、綠色化工技術、有機化工材料、無機化工材料、電化學、程序工程、觸媒及反應工程。七、 將生物科技研究所更名為生化與生醫工程研究所 ,屬國科會化學工程學門學術專長中的生化及生醫工程 。目前長庚大學已有生化與生醫工程研究所 ,將可望於 101 年更名。八、 工程認證領域組別與科技大學評鑑組別分類不同,生技所在科技大學評鑑時被歸類在生科與農業 ,因此評鑑委員不具工程背景。因應未來科技大學評鑑,所規劃的一系二所組織架構將一起在化工與材料組別下爭取最佳成績。九、 以一系多所參加 98 年科技大學評鑑的國立學校有雲林科技大學及高雄第一科技大學,詳細系所。十、 十、本案業經
13、 100 年 5 月 10 日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校務發展委員會議通過。討論資料 如上述說明辦法 如蒙通過,擬將於教育部來函調查101 學年度各學制招生名額申請表依限函報教育部。決議 1. 照案通過,惟本案不作為本校通例。2. 一系二所的空間與資源維持不變。確認決議 無異議案由(三) 提案單位:教務處提案主旨本校學生經核准於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含)以後赴大陸地區學校短期研修(交換)所修學分辦理學分抵免或學分採認之學則條文增訂案,提請 討論。6說明一、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業經教育部 100 年 1 月 6 日修正發布,教育部亦已公告認可名冊在案。教育部來函說明:我方學生如經學術交
14、流至認可名冊所列大陸地區學校短期研修學分,自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所修學分得予採認。二、 本校所屬學生至認可名冊所列大陸地區學校短期研修學分如擬予採認因涉及學生畢業學分,應依相關規定,就採認原則、比率、程序及其他遵行事項等,由學校納入學則規範並報教育部備查。三、 採認研修學分之計算,應依學生在陸方學校研修實際情形予以認定,並確實依大學法實行細則第 4 條規定辦理(授課滿 18 小時者為 1 學分) ,未達學分認定標準者,仍不得採認。四、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以前,各校所屬學生至認可名冊所列大陸地區學校短期研修所持成績證明(或修課證明) ,不得追溯換發為學分證明。五、 本校學生經核准於
15、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含)以後赴大陸地區學校短期研修(交換)所修學分辦理學分抵免或學分採認之學則增訂條文(草案,如附件一) 。六、 本案業經 100 年 5 月 3 日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務會議通過。討論資料 附件一: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則增訂第 102 之 1 條條文(草案)辦法 如蒙通過,本案將於 100 年 5 月 30 日前報請教育部備查,以利後續作業。決議 照案通過確認決議 無異議案由(四) 提案單位:教務處提案主旨 本校基於學術合作與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辦理雙聯學制之學則條文修訂暨訂定本校與大陸地區大學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提請 討論。說明一、 依教育部來文說明:各大學擬經
16、由學術合作與大陸地區高等學校簽署書面約定辦理雙聯學制須踐行應有法制程序,包括列入學則 (大學法第 28條) 、 報部備查 (大學法第 32 條) 。二、 按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經由學術合作,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該二校修業期間,得依下列規定予以併計,不適用前項規定。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一、持學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 32 個月。二、持碩士學位者,累計7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 12 個月。三、持博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 24 個月。 同辦法第
17、 8 條規定: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一、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二、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三、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四、在分校就讀。五、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六、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七、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八、未同時取得畢業證(明)書及學位證(明)書。九、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 三、 又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3 條之 3 規定:(第 1 項) 臺灣地區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應先向教育部申報 . 。四、 本校如擬與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
18、 ,應依大學法規定,將合作學校(僅得與認可名冊所列大陸地區學校合作,如附件四) 、修業期限、學分採計或抵免、學位授予等與學籍有關事項納入學則規範或另訂雙聯學制辦法並報部備查。俟學則修訂或另訂之雙聯學制辦法報部備查後,至遲應於開紿合辦雙聯學制當學期開學前完成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報部核定作業。五、 現增訂本校基於學術合作與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辦理雙聯學制之學則條文(如附件一) ,並另訂本校與大陸地區大學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草案)(如附件二) 。六、 又因本案所新訂之本校與大陸地區大學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草案) 為初次訂定,內容包括學生取得學位之相關規範,宜與學則修訂案一併報部備查,以
19、利後續報部申報審核雙聯學制之作業。七、 本案業經 100 年 5 月 3 日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務會議通過。討論資料 附件一: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則增訂第 97 之 1 條條文(草案)附件二: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本校與大陸地區大學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草案)辦法 如蒙通過,本案將於 100 年 5 月 30 日前報請教育部備查,以利後續作業。決議 照案通過確認決議 無異議案由( 五) 提案單位:教務處提案主旨 102 學年度停招電資碩士在職專班、進修學院建築系二技申請案,提請 討論。說明 一、 本校進修學院電資碩士在職專班其屬性與進修部之電機系碩士在職專8班及電腦與通訊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重疊
20、度高,且日後將以獨立所之身分接受評鑑,準備不易。本案已經電資學院院務會議決議停招。建築系系進修部將改為本校獨立招生,與進修學院招生方式相同,目前二學制招生方式、課程安排、學生來源已無分別。考量同質性質過高,經建築系系務會議決議停招進修學院二技學制。二、 前述申請案屬總量管制之特殊管制項目,依據教育部技專校院增設調整院所系科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發展審查作業要點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每校每年每項特殊管制項目提報以三案為限;本次提出之申請(公立學校所系科停招案數,教育部規定僅可提報二案)為限,本校提案案數符合規定。三、 有關停招部分,依前揭作業要點規定說明如下:1、 各校提報特殊項目,應提校務會議審
21、議。2、 各校提報總量作業用表及招生名額分配表報教育部審核前,應完成校內自訂之專業審核程序及行政程序。四、 本校 102 年度停招申請案,尚未通過校務會議審查,為考量教育部作業時限,經 99 年 12 月 28 日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發展委員會議通過業已先行報部。教育部 100 年 5 月 4 日臺技(二)字第 1000071437A 號函通知審查結果,同意電資碩士在職專班停招案申請,進修學院建築系二技則為緩議。惟為完備本校審查作業流程,於本學期校務會議提案追認。討論資料 如上述說明。辦法 如蒙通過,存校備查。決議 照案通過確認決議 無異議案由(六) 提案單位:教務處提案主旨 修訂本
22、校學雜費繳交及退費辦法第三條條文內容與外籍生(含陸生)學雜費-學分費-收費方式,提請 討論。說明一、 根據教育部 100 學年度大專校院招收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學招生計畫申請須知草案第五條第三款(三)學雜費收費規定:1. 大陸地區學雜費收費基準,由就讀學校依教學成本訂定,且不得低於本部每年公告之國內同級私立學校之學雜費收費基準。2.公立大學校院陸生學雜費收費,不低於私立大學校院日間學制學雜費收費基準之平均。二、 99 學年度私立技專校院日間學制學雜費收費基準【公立技職校院適用】:醫學院 工學院 理、農 商學院 文、法 其他9及其他各系學院 學院博士班 平均收費 54,250 53,877 - 4
23、8,409 - 52,800碩士班 平均收費53,63 52,013 51,135 46,524 48,5900,819學士班 平均收費54,25 52,117504845,961 45,930 49,485三、 因應大陸學生來台就學之學費不得低於國內同級私立學校之學雜費收費標準,外國籍學生來台就學之學費也將比照陸生收費標準辦理。故 100 學年度起依申請入學之外籍生(含陸生)研究所學雜費基數採二.五倍計算收費、研究所學分費則採二倍計算收費。四、 本辦法收費以外籍(含陸生 )新生為主,舊生不溯及既往。五、 本辦法業經 100 年 01 月 04 日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
24、過。六、 另依 99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發布,自 100 年 2 月 1 日施行之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前二款以外之外國學生,由其就讀學校擬訂收費基準,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並不得低於同級私立學校收費基準。 因此,擬訂本校大學部外籍生(含陸生)學雜費收費基準為學分費及學費採二倍計算收費、雜費採二.一倍計算收費。七、 如蒙審議通過後,將於 100 年 6 月 15 日舉行之教務會議提案追認本校大學部外籍生(含陸生)學雜費收費基準及本校學雜費繳交及退費辦法修正案,並俟教務會議追認通過後,報送教育部核定,自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起實施。討論資料附件一
25、:本校學雜費繳交及退費辦法修正草案對照表附件二:本校研究所外籍生(含陸生)學雜費-學分費-收費方式附件三:本校大學部外籍生(含陸生)學雜費-學分費-收費方式辦法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將於 100 年 6 月 15 日舉行之教務會議提案追認本校大學部外籍生(含陸生)學雜費收費基準及本校學雜費繳交及退費辦法修正案,並俟教務會議追認通過後,報送教育部核定,自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起實施。決議 照案通過,自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起實施。確認決議 無異議10案由(七) 提案單位:秘書室提案主旨 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修正草案,提請 討論。說明一、本校現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
26、定,係於民國 94 年 11 月 15 日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教育部為協助各校提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處理效能,業已於 100 年 2 月 10 日臺參字第 1000010432C 號令大幅修正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並請各校於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完成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之修正事宜。二、本校 100 年 3 月 23 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審議通過,提校務會議討論後施行。討論資料本校配合修正要點如次:一、 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應採取之措施。 (修正條文第四條)二、 師生職員修正為教職員工生 。 (修正條文第五條)三、 考量職員工於校內係屬執行職務,爰增列執行職務等文
27、字。 (修正條文第六條)四、 修正明定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修正條文第七條)五、 教職員工生應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修正條文第八條)六、 修正明定有關職員、工友及學生之定義。 (修正條文第九條)七、 增列行為人為學校首長者及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所為者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條)八、 行為人具複數身分,或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時,其管轄權之歸屬。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九、 明定依相關法令通報之義務。 (修正條文第十六條)十、 增列申請人應載明被害人出生年月日,以利通報
28、。 (修正條文第十七條)十一、 明定本校處理權責,並增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之機制。 (修正條文第十八條)十二、 經媒體報導之事件應視同檢舉,啟動調查程序。 (修正條文第二十條)十三、 修正明定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及增列調查相關費用由本校支應。 (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十四、 修正調查之辦理方式,並增列調查應注意事項。 (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十五、 彈性處理當事人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得不受相關規定限制,並明定必要之處置應經性平會決議。 (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十六、 增列有關行為人之懲處涉及身分改變時陳述意見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十七、 本校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懲處時,就不同情形所為之處置。 (修正條文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