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及台港澳邮件处理规则.DOC

上传人:国*** 文档编号:2016684 上传时间:2019-03-28 格式:DOC 页数:86 大小:592.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及台港澳邮件处理规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6页
国际及台港澳邮件处理规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6页
国际及台港澳邮件处理规则.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6页
国际及台港澳邮件处理规则.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6页
国际及台港澳邮件处理规则.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国际及台港澳邮件处理规则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二 00 九年)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国际邮件种类和一般规定第一节 国际邮件种类第二节 国际邮件资费第三节 国际邮件的重量、尺寸限度及封装和封面书写要求第四节 禁限寄规定第三章 国际邮件收寄第一节 通则第二节 各类邮件的准寄范围和收寄手续平常信函平常明信片平常航空邮简平常印刷品平常印刷品专袋盲人读物平常小包航空函件空运水陆路(SAL)函件全球优先函件挂号函件保价函件国际商业回函普通包裹保价包裹附回执的国际邮件存局候领邮件船上交寄的函件第三节 收寄信息的采集与处理第四节 邮件收寄后的检查第五节 收寄邮件的结算第六节 退还、补收邮费的处理第四章 国际邮

2、件投递第一节 各类邮件投递和处理第二节 投递信息的采集与处理第三节 投递时应收的邮费现行有效 第四节 无法投递邮件处理第五节 无着邮件处理第五章 出口国际邮件处理第一节 邮区中心局的处理第二节 经转局和验关局的处理第三节 经转局和验关局处理出口邮件和总包信息第四节 互换局封发前的处理第五节 互换局的分拣和封发一般规定水陆路函件总包的封发空运水陆路函件总包的封发航空函件总包的封发大宗函件总包的封发水陆路包裹总包的封发航空包裹总包的封发空运水陆路包裹总包的封发邮政公事包裹空邮袋总包的封发第六节 互换局处理出口邮件和总包信息第七节 国际邮件总包发运第八节 出口总包验单的处理第六章 进口国际邮件处理第

3、一节 互换局的接收和开拆处理接收开拆水陆路函件总包航空函件总包大宗函件总包包裹总包空袋总包第二节 互换局的转发处理第三节 互换局对散寄经转和误发邮件的处理第四节 互换局处理进口邮件和总包信息第五节 经转局和验关局的处理第六节 经转局和验关局处理进口邮件和总包信息第七章 交换站对进出口国际邮件总包的接收和转发第一节 出口邮件总包的接收和转发第二节 进口邮件总包的接收和转发第三节 交换站处理进出口邮件总包信息 第八章 国际邮件的统计事务第一节 散寄函件的统计事务第二节 实行修改机制的特别统计事务第九章 国际邮件撤回、修改更正名址、改寄、查询、补偿第一节 撤回、修改更正名址出口国际邮件撤回或修改更正

4、名址进口国际邮件撤回或修改更正名址第二节 进口国际邮件的改寄第三节 国际邮件查询出口邮件查询进口邮件查询电子查询第四节 国际邮件补偿第十章 国际结算工作第一节 国际结算数据采集工作程序第二节 国际结算数据的确认和录入规则封发函件总包清单 CN31 和封发大宗函件总包清单 CN32封发包裹清单 CP87 和过 境包裹总包特别清单 CP88散寄函件重量清单 CN65统计时期的散寄函件重量清单 CN65“S” 出口航空包裹总包路单 CN38 和出口空运水陆路包裹 总包路单 C41进口和经转航空邮件总包 CN38经转水陆路函件总包路单 CN37出口国际邮件补偿金进口和经转邮件补偿金各类空邮袋第三节 经

5、境外邮政修改后帐单的查核第四节 与我国民航结算出口航空邮件运费第五节 国际结算工作的检查第十一章 国际邮袋管理第一节 出口邮袋管理第二节 进口邮袋清退第十二章 业务档案管理第十三章 国际邮件处理工作的检查第一节 通则第二节 收寄工作的检查第三节 投递工作的检查第四节 分拣封发工作的检查第五节 交换站工作的检查 第一章 总 则第 1 条 国际邮政通信是我国邮政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涉外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国际邮件传递需要数个国家或地区的邮政及其他机构协同配合、密切联系、连续作业才能完成,具有国际间全程全网的特点。为了保证国际邮政通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6、关法和我国签署的万国邮政公约及其函件细则和包裹细则制定本规则。第 2 条 国际邮政通信的基本任务是为我国和世界各国的邮政用户 提 供 良 好 的 邮 政 服务 , 沟 通 我 国 人 民 和 各 国 人 民 的 联 系 , 并 由 此 促 进 社 会 政 治 、 经 济 、 文 化 的 交 流 和 发 展 ,为 我 国 的 改 革 开 放 和 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邮 政 企 业 必 须 坚 持 人 民 邮 政 为 人 民 的 服 务 宗 旨 和 迅 速 、 准 确 、 安 全 、 方 便 的 服 务 方针 , 并 且 加 强 经 营 管 理 , 提 高 社 会 效 益 和 企 业 效 益

7、 。第 3 条 本 规 则 是 全 国 性 统 一 规 定 , 各 级 邮 政 部 门 必 须 遵 照 执 行 ,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邮 政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省 公 司 ) 可 以 根 据 本 规 则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办 法和 补 充 规 定 , 但 以 不 降 低 服 务 水 平 和 维 护 用 户 利 益 为 原 则 。 实 施 办 法 和 补 充 规 定 均 应 报中 国 邮 政 集 团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集 团 公 司 ) 国 际 合 作 部 备 案 。 国 际 邮 件 互 换 局 ( 以 下 简 称互 换

8、局 ) 、 国 际 邮 件 交 换 站 ( 以 下 简 称 交 换 站 ) 在 处 理 国 际 邮 件 过 程 中 遇 有 本 规 则 未 规定 的 事 项 , 可 以 参 照 万 国 邮 政 公 约 及 其 两 个 细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集 团 公 司 的 有 关 通 知办 理 。第 4 条 鉴 于 寄 往 和 寄 自 香 港 、 澳 门 地 区 的 邮 件 处 理 与 国 际 邮 件 处 理 基 本 相 同 , 因此 在 本 规 则 中 不 再 重 复 提 及 港 澳 邮 件 。 寄 往 和 寄 自 台 湾 地 区 的 邮 件 , 除 有 特 别 规 定 外( 见 附 录 一 )

9、 , 比 照 本 规 则 处 理 。鉴 于 特 快 专 递 邮 件 的 收 寄 、 处 理 和 投 递 都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 性 , 因 此 专 门 制 定 有 国 际 特 快 专 递 邮 件 处 理 规 则 , 该 规 则 是 本 规 则 的 一 个 不 可 分 割 的 组 成 部 分 。第 5 条 为 了 保 证 本 规 则 的 贯 彻 执 行 , 各 国 际 邮 件 处 理 部 门 要 加 强 业 务 技 术 培 训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责 任 制 度 和 工 作 标 准 , 并 根 据 集 团 公 司 关 于 邮 政 局 所 营 业 日 、 营 业 时 间 的规 定 和

10、 邮 件 传 递 频 次 、 时 限 的 规 定 , 结 合 具 体 情 况 , 有 秩 序 地 组 织 生 产 作 业 。第 6 条 各 国 际 邮 件 处 理 部 门 应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关 于 邮 政 通 信 的 安 全 保 密 规 定 和 邮 件的 交 接 验 收 、 勾 挑 核 对 、 平 衡 合 拢 三 项 基 本 制 度 , 严 密 妥 善 保 管 邮 件 , 做 到 不 积 压延 误 , 不 丢 失 损 毁 。第 7 条 各 国 际 邮 件 处 理 部 门 应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邮 政 服 务 规 范 , 加 强 服 务 质 量 管 理 ,教 育 职 工 模 范

11、遵 守 邮 政 职 业 道 德 , 坚 持 文 明 生 产 , 为 用 户 提 供 优 质 服 务 。第 8 条 国 际 邮 件 经 转 局 指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邮 区 中 心 局 和 有 关省 公 司 报 经 集 团 公 司 核 准 设 置 的 有 国 际 邮 件 经 转 职 能 的 地 ( 市 ) 邮 区 中 心 局 ( 以 下 简 称经 转 局 ) 。 经 转 局 担 负 本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或 指 定 地 区 进 出 口 国 际 邮 件 规 格 检 查 、 质 量把 关 和 转 发 处 理 任 务 。第 9 条 验 关

12、 局 指 设 有 海 关 驻 邮 局 办 事 处 的 邮 政 机 构 , 其 任 务 是 将 内 装 应 受 海 关 监管 物 品 的 进 出 口 和 转 口 邮 件 以 及 进 出 口 和 过 境 邮 袋 提 交 海 关 查 验 放 行 。 验 关 局 的 设 置 及其 监 管 范 围 由 海 关 总 署 和 集 团 公 司 联 合 审 定 。 海 关 驻 邮 局 办 事 处 可 以 在 当 地 邮 局 营 业 部 门 设 立 派 出 机 构 , 与 用 户 当 面 办 理 邮 件 验 关 手 续 , 这 类 营 业 窗 口 称 为 “验 关 窗 口 ”。第 10 条 互 换 局 的 任 务

13、 是 向 境 外 邮 政 机 构 封 发 邮 件 总 包 和 /或 接 收 、 开 拆 、 处 理境 外 邮 政 机 构 发 来 的 邮 件 总 包 。交 换 站 的 任 务 是 与 境 外 邮 政 机 构 或 受 委 托 的 运 输 机 构 直 接 交 换 国 际 邮 件 总 包 。 交 换站 不 封 发 邮 件 总 包 , 也 不 开 拆 处 理 境 外 发 来 的 邮 件 总 包 。 但 在 经 转 的 进 出 口 和 过 境 邮 袋中 发 现 问 题 时 , 可 按 照 本 规 则 第 七 章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互 换 局 均 兼 有 经 转 局 和 验 关 局 的 业 务 功

14、 能 。互 换 局 和 交 换 站 的 设 立 和 撤 销 由 集 团 公 司 决 定 。 各 省 公 司 可 根 据 需 要 提 出 增 设 或 撤销 互 换 局 、 交 换 站 的 建 议 。第 11 条 为了保证国际邮政通信质量和邮件安全,经转局、验关 局 都 应 设 置 国 际 邮件 专 台 或 专 门 班 ( 组 ) 、 科 , 负 责 处 理 国 际 邮 件 , 并 至 少 有 两 人 当 班 。 互 换 局 、 交 换 站则 应 根 据 业 务 量 大 小 设 置 适 当 级 别 的 专 门 机 构 。第 12 条 国 际 邮 件 总 包 是 国 内 外 各 互 换 局 每 次

15、向 对 方 互 换 局 封 发 的 同 类 国 际 邮件 的 总 称 。 国 际 邮 件 总 包 由 一 袋 或 若 干 袋 以 及 不 装 袋 的 外 走 包 裹 组 成 。第 13 条 国 际 邮 件 总 包 关 系 的 建 立 与 取 消 及 发 运 路 由 的 选 择 与 调 整 均 由 集 团 公 司确 定 。互 换 局 首 次 向 境 外 某 互 换 局 封 发 国 际 邮 件 总 包 , 或 收 到 境 外 某 互 换 局 首 次 发 来 的 国际 邮 件 总 包 , 都 应 将 该 总 包 的 对 方 互 换 局 名 、 总 包 类 别 、 封 发 ( 或 接 收 ) 日 期

16、、 袋 数 、重 量 以 及 发 运 路 由 等 尽 快 详 报 集 团 公 司 国 际 合 作 部 。 停 止 向 境 外 某 互 换 局 封 发 总 包 或 境外 某 互 换 局 停 止 向 本 局 封 发 总 包 时 , 亦 应 将 末 次 总 包 号 码 、 日 期 等 详 报 集 团 公 司 国 际 合作 部 。未 经 集 团 公 司 事 先 通 知 而 收 到 境 外 邮 政 发 来 的 邮 件 总 包 时 , 接 收 互 换 局 可 以 开 拆 ,然 后 按 上 述 规 定 将 有 关 情 况 详 报 集 团 公 司 国 际 合 作 部 。第 14 条 为 了 保 证 航 空 邮

17、 件 的 运 递 时 限 , 对 出 口 国 际 航 空 邮 件 总 包 实 行 指 定 航 班发 运 的 办 法 。 集 团 公 司 在 每 年 两 次 国 际 航 班 改 点 之 际 组 织 修 订 总 包 发 运 计 划 , 通 过 国 际邮 件 路 由 及 总 包 管 理 系 统 发 各 互 换 局 、 交 换 站 执 行 。 各 互 换 局 可 以 根 据 航 班 变 动 情 况 对封 发 作 业 计 划 进 行 局 部 修 改 , 并 报 集 团 公 司 国 际 合 作 部 备 案 。 如 因 航 班 停 飞 、 运 力 不 足等 原 因 , 无 法 按 指 定 航 班 发 运 邮

18、 件 总 包 时 , 相 关 交 换 站 应 及 时 进 行 调 整 , 对 相 关 路 单 、袋 牌 做 相 应 修 改 , 并 用 航 班 更 改 通 知 单 将 有 关 情 况 通 知 总 包 原 寄 互 换 局 。第 15 条 为 了 解 总 包 运 输 情 况 , 每 次 路 由 调 整 或 新 建 总 包 关 系 , 原 寄 互 换 局 都 应向 寄 达 互 换 局 缮 发 CN44 试 单 ( 邮 2209) 。 试 单 退 回 后 应 将 情 况 汇 总 , 报 集 团 公 司 国 际 合作 部 。第 16 条 为 了 解 国 际 邮 件 的 传 递 时 限 , 集 团 公 司

19、 组 织 参 加 世 界 和 地 区 范 围 内 的 邮件 传 递 时 限 检 测 , 各 互 换 局 担 负 检 测 任 务 , 应 为 此 安 排 适 当 人 力 , 认 真 做 好 此 项 工 作 。第 17 条 互换局、交换站因业务、工作需要,同境外互换局进行联 系 时 , 可 以 缮 发验 单 或 公 函 。 验 单 或 公 函 应 用 英 文 、 法 文 或 对 方 通 晓 文 字 书 写 。 验 单 、 公 函 应 由 主 管 负责 人 签 发 , 涉 及 重 大 问 题 的 验 单 、 公 函 应 抄 报 主 管 省 公 司 。互 换 局 、 交 换 站 以 外 的 各 局 不

20、 得 直 接 向 境 外 邮 政 缮 发 验 单 、 公 函 或 查 单 。第 18 条 海关依法对进出口国际邮件实行监管。此项监管分为 对 进 出 口 邮 递 物 品 的 查 验 和 对 进 出 口 及 过 境 国 际 邮 袋 装 卸 转 运 的 监 管 两 种 形 式 。 为 了 实 施 海 关 对 进 出 口 邮 递物 品 的 监 管 , 在 验 关 局 交 寄 或 投 递 的 邮 递 物 品 , 需 经 驻 局 海 关 查 验 放 行 才 可 转 发 出 口互 换 局 或 投 递 局 ; 寄 自 或 寄 往 无 验 关 局 的 省 ( 自 治 区 ) 的 邮 递 物 品 , 应 由 最

21、 后 出 口 互换 局 或 第 一 进 口 互 换 局 驻 局 海 关 查 验 放 行 后 , 才 可 封 发 出 口 或 转 发 投 递 ; 寄 自 或 寄 往 已有 验 关 局 的 省 ( 自 治 区 ) 的 邮 递 物 品 , 原 则 上 应 发 往 本 省 ( 自 治 区 ) 的 验 关 局 验 关 ; 发本 省 ( 自 治 区 ) 验 关 局 有 严 重 绕 道 或 倒 流 问 题 的 , 经 邮 政 、 海 关 双 方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 可以 由 出 口 互 换 局 或 第 一 进 口 互 换 局 海 关 验 关 。有 关 海 关 对 进 出 口 邮 递 物 品 和 进

22、出 口 及 过 境 邮 袋 实 行 监 管 的 办 法 , 详 见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海 关 对 进 出 口 邮 递 物 品 监 管 办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对 寄 自 或 寄 往 香 港 、澳 门 的 个 人 邮 递 物 品 监 管 办 法 和 海 关 对 国 际 邮 袋 装 卸 转 运 监 管 办 法 。第 19 条 各 种 国 际 业 务 单 式 必 须 按 照 规 定 使 用 , 不 准 互 相 代 替 。 各 种 单 式 应 依 规 定格 式 填 写 或 打 印 , 字 迹 要 清 楚 , 单 面 要 整 洁 , 加 盖 或 打 印 日 戳 和 各 种

23、 戳 记 必 须 端 正 清 晰 。单 式 上 需 要 由 工 作 人 员 签 名 的 , 应 当 用 中 文 签 写 或 打 印 全 名 , 或 加 盖 中 文 名 章 。第 20 条 邮 政 日 戳 、 夹 钳 和 各 种 业 务 戳 记 必 须 按 照 规 定 使 用 。 刻 有 汉 语 拼 音 局 名 的互 换 局 专 用 国 际 邮 政 日 戳 不 得 用 来 盖 销 邮 票 或 盖 用 在 国 内 单 式 上 。 夹 钳 和 其 他 重 要 戳 记 ,应 妥 善 管 理 , 防 止 丢 失 或 盗 用 。 日 戳 和 其 他 章 戳 要 经 常 洗 刷 , 保 持 字 迹 清 晰

24、。日 戳 上 表 示 日 期 的 字 钉 , 应 在 每 个 工 作 日 开 始 前 更 换 。 换 字 后 的 日 戳 应 在 “日 戳 打印 簿 ”上 盖 一 清 晰 戳 样 , 交 主 管 人 员 检 查 无 误 后 签 字 准 用 。利 用 信 息 系 统 收 寄 邮 件 和 处 理 邮 件 的 各 局 可 以 利 用 信 息 系 统 打 印 日 戳 戳 记 和 工 作 人员 姓 名 , 打 印 的 日 戳 戳 记 必 须 符 合 规 定 的 日 戳 戳 记 规 格 标 准 。日 戳 戳 记 应 盖 印 或 打 印 为 黑 色 , 业 务 戳 记 和 邮 资 符 志 一 般 应 盖 印

25、 或 打 印 为 红 色 。第 21 条 各 国 际 邮 件 处 理 部 门 应 当 于 每 一 工 作 日 ( 班 ) 终 了 后 , 对 所 处 理 的 各 类邮 件 袋 、 套 及 给 据 邮 件 进 行 结 算 , 做 到 平 衡 合 拢 。第 22 条 各国 际 邮 件 处 理 部 门 应建立和健全各项工 作 记 录 ( 如 各 类 邮 件 量 统 计 表 、查 验 单 登 记 簿 、 差 错 事 故 登 记 、 重 大 涉 外 事 项 记 录 等 ) , 定 期 进 行 质 量 分 析 , 不 断 改 进工 作 。遇 有 重 大 特 殊 问 题 时 , 应 及 时 向 主 管 省

26、公 司 请 示 汇 报 , 并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遇 有 重 大涉 外 问 题 时 , 还 应 向 地 方 外 事 部 门 和 集 团 公 司 请 示 汇 报 。第 23 条 处 理 国 际 邮 件 的 工 作 场 地 , 除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外 , 其 他 人 员 不 得 擅 入 , 并禁 止 在 工 作 场 地 会 客 。除 海 关 需 要 查 验 邮 件 外 , 国 际 邮 件 在 处 理 过 程 中 , 不 准 任 何 人 私 自 开 拆 翻 阅 , 也 不准 携 带 出 工 作 场 地 或 带 到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其 他 场 所 。第 24 条 严 禁 国

27、际 邮 件 处 理 人 员 剥 取 邮 件 上 所 贴 邮 票 。 对 脱 落 的 邮 票 , 要 收 缴 后 集中 销 毁 , 不 准 私 藏 。第 25 条 在国际邮件的收寄和投递组织以及国际邮件在国内的 发 运 方 面 , 本 规 则 没有 明 确 规 定 的 内 容 , 按 照 国 内 邮 件 处 理 规 则 的 规 定 办 理 。第 26 条 本 规 则 条 款 中 涉 及 款 额 的 计 量 单 位 使 用 特 别 提 款 权 (SDR) 的 , 与 人 民 币 的 比价以集团公司下发通知为准。 第二章 国际邮件种类和一般规定第一节 国际邮件种类第 27 条 国际邮件按传递时限可分

28、为普通邮件和 特快专递邮件。按 一 般 时 限 规 定 传 递 的 国 际 邮 件 , 称 为 普 通 邮 件 。通 过 专 门 组 织 的 收 寄 、 处 理 、 运 输 和 投 递 , 以 最 快 的 速 度 传 递 的 国 际 邮 件 , 称 为 特快 专 递 邮 件 。第 28 条 普通邮件分为函件和包裹。函件按 内 件 性 质 分 为 : 信 函 、 明 信 片 、 航 空 邮简 ( 统 称 LC) , 以 及 印 刷 品 、 盲 人 读 物 和 小 包 ( 统 称 AO) 。第 29 条 国 际 邮 件 按 处 理 手 续 分 为 平 常 邮 件 和 给 据 邮 件 。邮 局 在

29、收 寄 时 不 给 收 据 , 投 递 时 不 要 收 件 人 签 收 , 不 接 受 查 询 , 不 承 担 补 偿 责 任 的国 际 邮 件 , 称 为 平 常 邮 件 。邮 局 在 收 寄 时 编 号 、 登 记 、 出 给 收 据 , 投 递 时 需 要 收 件 人 签 收 , 接 受 查 询 , 承 担补 偿 责 任 的 国 际 邮 件 , 称 为 给 据 邮 件 。 国 际 给 据 邮 件 包 括 挂 号 函 件 、 保 价 函 件 、 普 通包 裹 、 保 价 包 裹 和 特 快 专 递 邮 件 。第 30 条 国际给据邮件按邮局所承担补 偿 责任的范围分为保价邮件和非保价邮件。

30、对 保 价 邮 件 , 邮 局 承 担 按 照 保 价 金 额 补 偿 的 责 任 ; 对 非 保 价 邮 件 , 邮 局 承 担 按 万 国邮 联 规 定 标 准 补 偿 的 责 任 。 但 在 各 种 情 况 下 , 邮 局 对 可 能 造 成 的 间 接 损 失 不 承 担 责 任 。第 31 条 国 际 邮 件 按 运 输 方 式 分 为 水 陆 路 邮 件 、 空 运 水 陆 路 邮 件 和 航 空 邮 件 。 利用 火 车 、 汽 车 、 轮 船 等 交 通 工 具 发 运 的 邮 件 为 水 陆 路 邮 件 ; 利 用 航 空 邮 路 优 先 发 运 的 邮件 为 航 空 邮 件

31、 ; 利 用 国 际 航 班 剩 余 运 力 运 输 , 在 原 寄 国 和 寄 达 国 国 内 按 水 陆 路 邮 件 处 理的 邮 件 为 空 运 水 陆 路 邮 件 。第 32 条 优 先 函 件 和 非 优 先 函 件 是 万 国 邮 联 范 围 内 实 行 的 另 一 种 函 件 分 类 办 法 , 它是 以 函 件 发 运 速 度 为 分 类 标 准 : 用 最 快 的 邮 路 ( 航 空 或 水 陆 路 ) 优 先 发 运 , 各 个 环 节 加快 处 理 ,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到 达 的 国 际 函 件 , 称 为 优 先 函 件 ; 寄 件 人 选 择 了 较 低 的

32、资 费 , 因而 运 递 时 限 较 长 的 函 件 称 为 非 优 先 函 件 。 按 发 运 速 度 分 类 的 函 件 不 再 按 内 件 性 质 分 类 。我 国 出 口 国 际 函 件 未 采 用 优 先 /非 优 先 的 分 类 办 法 。 对 于 进 口 的 优 先 函 件 , 应 按 最快 邮 路 发 运 处 理 ; 对 进 口 的 非 优 先 函 件 , 应 按 水 陆 路 函 件 处 理 。第 33 条 国 家 邮 政 局 和 集 团 公 司 与 国 际 邮 政 组 织 或 境 外 邮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邮 政 公 司以 及 我 国 各 互 换 局 、 交 换 站 与

33、 境 外 互 换 局 、 交 换 站 之 间 , 因 业 务 联 系 互 寄 的 各 类 邮 件 ,可 以 作 为 “邮 政 公 事 ”寄 递 。国 际 邮 政 公 事 邮 件 均 免 费 收 寄 , 其 重 量 不 受 第 41 条 规 定 的 重 量 限 制 , 但 邮 政 公 事 函件 最 高 重 量 每 袋 不 得 超 过 30 千 克 , 邮 政 公 事 包 裹 的 最 高 重 量 不 能 超 过 我 国 与 有 关 国 家 或地 区 互 寄 包 裹 的 最 高 重 量 限 度 。“邮 政 公 事 ”邮 件 封 面 右 上 角 应 加 盖 或 加 印 “Postal service”

34、( 邮 政 公 事 ) 字 样 。第 二 节 国 际 邮 件 资 费第 34 条 各 类 国 际 邮 件 资 费 以 及 台 港 澳 地 区 邮 件 资 费 , 由 集 团 公 司 核 定 公 布 实 行 。国 际 航 空 函 件 资 费 表 、 空 运 水 陆 路 函 件 资 费 表 、 水 陆 路 函 件 资 费 表 和 台 湾 、 香 港 、 合封函件Combination mailing澳 门 地 区 函 件 资 费 表 见 附 录 二 和 附 录 三 。国 际 、 台 港 澳 地 区 包 裹 资 费 见 集 团 公 司 公 布 的 “国 际 及 台 港 澳 包 裹 资 费 表 ”。第

35、 35 条 资 例 不 同 的 各 类 国 际 函 件 , 可 以 合 封 在 一 起 作 为 一 件 交 寄 , 但 重 量 不 得 超过 资 例 最 高 一 类 函 件 的 重 量 限 制 , 并 整 件 按 资 例 最 高 的 一 类 函 件 计 收 邮 费 。 合 封 函 件 封面 上 应 加 盖 下 图 所 示 红 色 业 务 戳 记 和发运方式戳记。尺 寸 : 37mm13mm合 封 函 件 内 装 有 应 受 海 关 监 管 物 品 时 , 应 按 第 66 条 规 定 由 寄 件 人 向 海 关 申 报 。 合封 函 件 只 能 寄 往 接 受 此 类 函 件 的 国 家 和

36、地 区 ( 见 附 录 十 ) 。第 36 条 各 类 国 际 邮 件 的 资 费 均 应 在 收 寄 时 收 取 。除 按 照 “寄 件 人 总付邮费”办法交寄的函件以及用户使用由邮政企业统一印制的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和邮资邮简交寄的函件外,函件邮资数额应当由寄件人在函件封面上粘贴邮票或由收寄局用邮资机打印邮资符志或 粘 贴 邮 资 符 志 标 签 表示,邮票应粘贴在函件封面右上角或函件背面,不能分贴在函件正反两面,也不可以重叠粘贴或折叠粘贴在函件封面的两侧。如果重叠粘贴,被遮盖的邮票应视作无效。但首日封、纪念封、邮资封补贴的邮票可以视情况贴在信封背面。明信片的邮票必须贴在正面。对 按 照

37、“寄 件 人 总 付 邮 费 ”办 法 收 寄 的 国 际 函 件 , 由 邮 局 收 取 现 金 或支票, 用 邮 资机 在 函 件 封面右上角直 接 打 印 邮 资 符 志 或 粘 贴 邮 资 符 志 标 签 的 方 式 表 示 邮 资 已 付 。国 际 包 裹 的 付 费 方 式 有 以 下 两 种 :一 是 现费方式,即由 邮 局 收 取 现 金 或支票, 采 用 在 包 裹 多 联 单 上 标 注 邮 资 款 额 的 办法 表 示 邮 资 已 付 ; 二 是 贴票方式,即 将 邮 费 换 成 邮 票 , 贴 在 相 关 包 裹 上 。 使用电子化支局系统收寄包裹的营业网点应采用现费方

38、式,手工营业网点可采用现费方式,也可采用贴票方式。第 37 条 邮件上贴用下列邮票,应视为未付邮资:一、已经盖销或划销的邮票。二、已通告停止使用的邮票。三、拼补、污染、残缺或变色等难以辩认真伪的邮票。四、从邮资信封或明信片以及各种印刷品上剪下的邮票图案。五、邮票正面涂抹胶水、浆糊或以其他方式妨碍邮票盖销的。六、外国邮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邮票( 由船方式代表交给港口邮局的在公海上收寄的函件除外) 。七、畸形邮票。八、非当日的邮资机符志。国际回信券(international Reply Coupons)第 38 条 国 际 回 信 券 ( 以 下 简 称 回 信 券 ) 由 万 国 邮 政

39、联 盟 国 际 局 统 一 印 制 。 国 际 回 信 券 内 含 有 “UPU”( 万 国 邮 联 的 英 、 法 文 缩 写 ) 水 纹 字 母 , 正 面 印 有 “Union Postale Universelle”( 万 国 邮 政 联 盟 ) 、 “Coupon-Rponse International”( 国 际 回信 券 ) 和 法 文 使 用 说 明 以 及 代 表 出 售 国 名 和 售 价 的 条 码 , 背 面 印 有 上 述 使 用 说 明 的 德 文 、阿 拉 伯 文 、 中 文 , 西 班 牙 文 、 英 文 和 俄 文 译 文 。第 39 条 国 际 回 信 券

40、 由 集 团 公 司 统 一 向 万 国 邮 联 国 际 局 购 买 , 各 省 公 司 可 根 据 实际 需 要 向 集 团 公 司 请 领 。 未 出 售 的 回 信 券 应 按 普 通 邮 票 管 理 。 回 信 券 必 须 按 集 团 公 司 规定 的 售 价 出 售 , 出 售 回 信 券 时 , 应 在 规 定 的 位 置 加 盖 出 售 局 日 戳 。 各 省 公 司 可 以 限 定 回信 券 只 在 某 些 局 、 所 出 售 。第 40 条 各 局 、 所 都 应 接 受 并 兑 换 用 户 交 付 的 境 外 邮 政 发 售 的 回 信 券 , 兑 换 回 信券 时 应 按

41、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一 、 注 意 验 视 回 信 券 的 真 伪 和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的 兑 换 期 限 。 对 无 “UPU”水 纹 字 样 或文 字 不 符 的 或 超 过 有 效 兑 换 期 限 的 回 信 券 不 予 兑 换 。二 、 每 张 国 际 回 信 券 应 兑 换 面 值 相 当 于 20克 和 20 克 以 内 出 口 平 常 航 空 信 函 最 高 资费 标 准 ( 7.00 元 ) 的 邮 票 一 枚 或 数 枚 , 也 可 以 兑 换 成 等 值 的 邮 资 信 封 或 邮 资 明 信 片 , 但不 能 兑 换 成 现 金 。三 、 兑换后,应在兑讫的回信券正面右下方加盖日戳,作为营业收入上 交 。四 、 关 于 国 际 回 信 券 请 领 、 下 发 、 出 售 、 上 交 办 法 以 及 新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医药卫生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