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土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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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土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前言鉴于双方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 定义与解释第一条 定义本合同(按下文所定义的)中的下列词和用语,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1 雇主是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承包商同意,不包括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本合同中的雇主为(填入名称) 。1.2 承包商是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雇主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本合同中的承包商为(填入名称) 。1.3 分包商是指本合同中指定作为分包工程某一部分的分包商的任何当事人,或由工程师同意已将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给他的任何当事人以及取

2、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1.4 工程师是指雇主为本合同目的而指定作为工程师,或由雇主随时指派并书面通知承包人要为本合同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师以工程师身份行事的工程师。本合同中的工程师是指(填入名称) 。1.5 工程师代表是指由工程师根据本合同随时指定的人员。1.6 合同是指合同条款及其附件,包括说明书、图纸、规范、工程量表、投标书、中标函、合同协议书,以及其它明确列入中标函或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1.7 规范是指合同中包括的工程规范,以及根据第 95 条规定的或由承包商提出并经工程师批准的对规范的任何修改或增补。1.8 图纸是指工程师根据

3、合同规定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样、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它技术资料。1.9 工程量表是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的已标价的以及完成的工程量表。1.10 投标书是指承包商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任何缺陷的修补,向雇主提出并为中标函接受的报价书。1.11 中标函是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书面接受。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本合同第 26 条所述的合同协议书。1.13 投标书附件是指附于本合同之后并包括在投标书格式内的附件。1.14 开工日期是指承包商接到工程师根据本合同发出开工通知书的日期。1.

4、15 竣工时间是指合同规定从工程开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区段施工结束并且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1.16 竣工检验指合同规定的或由工程师与承包商另行商定的检验,这些检验是由承包商在雇主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区段接收之前进行的。1.17 移交证书是指依据第 93 条颁发的证书。1.18 合同价格是指中标函中写明的按照合同规定,为了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任何缺陷的修补应付给承包商的金额。1.19 保留金是指雇主根据第 922(a)规定留存的所有金额的总和。1.20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为二者之一。1.21 永久工程是指根据合同将实施建造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22 临时工程是指在工

5、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需要或有关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但承包人的设备除外。1.23 工程设备是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1.24 承包商的设备是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补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但不包括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或其它物品。1.25 区段是指在合同中具体指定作为一个区段的工程的一部分。1.26 现场是指由雇主提供的用于进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它场所。1.27 费用是指在现场之内或之外已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6、1.28 日是指历法日。1.29 外币是指工程所在国之外的任一国家的货币。1.30 书面函件是指任何手写、打字或印刷的通讯,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第二条 解释2.1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第三条 单数和复数3.1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合同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第四条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4.1 在合同条款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指书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而通知、证明或决定字样均应据此解释。对于任何此类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都不应被无故扣

7、压或拖延。第二章 合同的内容和范围第五条 一般规定5.1 在合同的内容和范围详细规定在本合同的附件当中,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还包括提供经本合同指定或从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所需的一切劳力、材料、施工设备、临时性工程和不论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各物。第六条 承包商的工作范围第七条 雇主的工作范围第三章 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第八条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8.1 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8.2 工程师可能使合同中规定的或者合同中必然隐含的权利,但是,如果根据雇主任命工程师的条件,要求工程师在行使上述权力之前,应得到雇主的具体批准,则此类要求的细

8、节在本合同予以表明。否则,即应视为工程师在行使此类权力时均已事先经雇主批准。除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外,工程师无权解释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第九条 工程师代表9.1 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任命并对工程师负责,应该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师根据第 9.2、9.3 款可能授予他的职责和权力。9.2 工程师可以将赋予他自己的职责和权力委托给工程师代表并可随时撤回此类委托。任何此类委托或撤回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在其副本送达雇主或承包商之后,始得发生效力。9.3 由工程师代表按工程师的委托向承包商发出的任何信函均与工程师发出的信函具有同等效力。但:(a)因为工程师代表的失误,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发出否

9、定意见,不应影响工程师对该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并发出进行改正的指示的权力;(b)若承包商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函件有任何质疑,他可将该问题提交给工程师,工程师应对此信函的内容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9.4 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可任命任意数量的人员协助工程师代表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应将此类人员姓名、职责和权力范围通知承包商。上述助理无权对承包商发任何指示,除非此类指示又对他们行使助理的职责和确保他们根据合同规定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质量进行验收是必不可少的,任何助理为此目的发出的任何指示均应视为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示。第十条 书面指示10.1 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若

10、工程师认为由于某种原因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任何此类指示,承包商应遵守该指示。工程师可在该指示执行之前或之后,用书面形式对其口头指示加以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此类指示是符合本款规定的。若承包商在七天内以书面形式加以否认,则此项指示应视为是工程师的指示。本条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和任何根据合同任命的工程师的或工程师代表的助理发出的指示。第十一条 工程师应行为公正11.1 凡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工程师自行:(a)表明他的决定、意见或同意,或(b)表示他的满意或批准,或(c)确定价值,或(d)采取可能影响雇主或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的行动时,他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

11、任何此类决定、意见、赞同,表示满意或批准、确定的价值或采取的行动,均可按合同规定予以公开、复查或修正。第四章 转让与分包第十二条 合同转让12.1 没有雇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利益或好处进行转让,但下列情况除外:(a)按合同规定应支付或将支付的以承包商的银行为受款人的费用,或者(b)把承包商从任何责任方那里获得免除其责任的权力转让给承包商的保险人。第十三条 分包13.1 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没有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此类同意均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商应将任何

12、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完全视为承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一样,并为之负完全责任。但对下列情况承包商无需取得同意:(a)提供劳力,或(b)根据合同的规定采购材料,或(c)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对工程的任何一部分进行分包。第十四条 分包商义务的转让14.1 当分包商在所进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等方面,为承包商承担了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结束后的任何延长期间须继续承担的任何连续义务时,承包商在根据雇主的要求和由雇主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在缺陷责任期满之后的任何时间,将上述未终止的此类义务的权益转让给雇主。第五章 合同文件第十五

13、条 语言和法律15.1 拟定合同文件的语言为(填入语言名称) ,其主导语言为_(如果有二种以上语言时)15.2 适用于本合同并据以对合同进行解释的法律为在_ 国家生效的法律。第十六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16.1 构成合同的文件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但在发生分歧时,则应由工程师对此作出解释或校正,工程师并应就此向承包商发布有关指示,在此情况下,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构成合同的文件的优先次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函;(3)投标书;(4)本合同;(5)规范的图纸;(6)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第十七条 图纸和文件的保管与提供17.1 图纸应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应免费提供给承包商两套复制件。承包商需要

14、更多复制件时,其费用自行负担。除非为执行合同绝对需要,承包商在未经工程师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雇主或工程师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用于第三方或转让给第三方。在发出缺陷责任证书时,承包商应将根据合同提供的全部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退还给工程师。17.2 承包商应将其按合同规定提供的并经工程师批准的全部图纸、规范的其他文件的四套复印件提交给工程师,同时对于不能复制成相同规格的任何资料亦应提交一套可复制的副本。此外,承包商应按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提交更多的上述图纸、规范的其它文件的复印件供雇主使用,其费用由雇主支付。17.3 上述提供给承包商的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图纸的一套复印件应由承包商保留在现场,该套图纸

15、应可随时提供给工程师和任何由工程师书面授权的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第十八条 进展中断18.1 如果工程师未在合理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和指示并有可能造成工程计划和施工的延误或中断时,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通知书,并同时向雇主呈交副本。该通知书应包括所需的图纸或指示,需要的原因和时间,以及,如果延误会使工程误期或中断等详细说明。第十九条 图纸误期和误期的费用19.1 在任何情况下,如因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时间内发出承包商按 181 条发出的通知。书中已说明了任何图纸或指示,而使承包商蒙受误期和或招致费用的增加时,则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商作出必要的协商后,应作出如下决定:(a)根据合同规定,给予承

16、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利,以及(b)需增加到合同价格上去的此类费用的数额,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第二十条 承包商未能提交图纸20.1 如果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发出任何图纸或指示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是由于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的要求提交图纸、规范或其它文件,则工程师在根据第 19.1 条规定作出决定时,应将承包商的这一失误考虑在内。第二十一条 补充图纸和指示21.1 为使工程合理而正确地施工和竣工,以及为修复其中的任何缺陷,工程师应有权不断向承包商发出此类补充图纸和指示。第二十二条 由承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22.1 凡合同中明文规定应由承包商设计部分永久工程时,承包商应将下列文件提交工程师批准:(

17、a)为使工程师对该项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性感到满意所必须的图纸、规范、计算结果及其它资料,以及(b)使用和维修手册连同竣工后永久工程图纸,这些资料须足够地详细,以使雇主能够对采用该设计的永久工程进行使用、维护、拆卸、重新装配和调整。在此类使用和维修手册连同竣工图纸未提交并获得工程师批准之前,不能认为该工程已经竣工并可按合同规定进行接收。第二十三条 责任不受批准影响23.1 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的批准,不应解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第六章 一般义务第二十四条 承包商的一般责任24.1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任

18、何缺陷。承包商应为该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竣工以及为修复其任何缺陷而提供所需的不管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全部的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承包商所用设备以及其它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必要性在合同内已有规定或可以从合同中合理地推论得出。第二十五条 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25.1 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稳定和安全负全部责任。承包商对不是由他编制的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或者任何临时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应承担责任。凡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包商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尽管有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承包商应对该部分工程负全部责任。第二十六条 合同协议26.1 在被邀请签约时,承包商应同意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书,

19、该协议书的拟定和签订费用由雇主承担。第二十七条 履约保证27.1 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之后二十八天内,按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金额取得担保,并将此保函提交给雇主。当向雇主提交此保函时,承包商应将这一情况通知工程师。提供的担保机构须经雇主同意。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外,执行本款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负担。第二十八条 履约保证的有效期28.1 在承包商根据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并修补了任何缺陷之前,履约保证将一直有效。但在根据本合同发出缺陷责任证书之后,即不应对该担保提出索赔,并应在上述缺陷责任证书发出后十四天内将该保函退还给承包商。第二十九条 根据履约保证的索赔29.1 在任何情况下,雇主在按照履约担保提出

20、索赔之前,皆应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第三十条 现场视察 30.1 在承包商提交投标书之前,雇主应向承包商提供向雇主或雇主代表根据有关该项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质资料,但是承包商应对他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负责 l。 30.2 应当认为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及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视察和检查,并对以下几点在费用和时间方面的可行性感到满意: (a)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包括地质条件; (b)水文的和气候的条件; (c)为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和性质; (d)进入现场的手段以及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 应当认为承包商的投标书是以雇主

21、提供的可利用的资料和承包商视察和检查为依据的 i。 第三十一条 投标书的完备性 31.1 应当认为承包商对自己的投标书以及工程量表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与完备性是满意的,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所有这些应包括了他根据合同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有关物资、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提供或者为意外事件准备的临时金额,以及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须的全部有关事宜。 第三十二条 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32.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外界障碍或条件,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则承包商应立即对此向工程师提出有关通知,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收到此

22、类通知后,如果工程师认为这类障碍或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地预见到的,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 商之后,应决定: (a) 按合同规定,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力 (b) 确定因遇到此类障碍或条件可能会使承包商发生的任何费用额,并将该费用额加到合同价格上。 工程师应将上述决定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另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此类决定应将工程师可能签发给承包商的与此有关的任何指示,以及在无工程师具体指示的情况下,承包商可能采取的并可为工程师接受的任何合理恰当的措施考虑在内 h。 第三十三条 遵照合同工作 33.1 除法律上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者外,承包商应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工程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以达

23、到工程师满意的程度。在涉及或关系到该工程的任何事项上,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商都要严格遵守与执行工程师的指示。承包商应当只从工程师处取得指示,或根据第 8.11 条的规定,从工程师代表处取得指示。 第三十四条 提交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进度计划 34.1 承包商应当在中标函签发日之后,以工程师规定的适当格式和详细程度, 向工程师递交一份工程进度计划,以取得工程师的同意。无论工程师何时需要,承包商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对其进行工程施工所拟采用的安排和方法的总说明,以供参考。 34.2 无论何时,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第 34.1 款中已经同意的进度计划时,承包商应根据工程师

24、的要求提出一份修订过的进度计划,表明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作的修改 i。第三十五条 提交现金流量估算35.1 在中标函签发日之后,承包商应按季度向工程师提交承包商根据合同将有权得到的全部支付的详细现金流通量估算,以供其参考。此后,若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商还应按季度提供修订的现金流通量估算。详细的现金流通量估算提交的时间应为天。第三十六条 不解除承包商的义务或责任36.1 向工程师提交并经其同意的上述进度计划或提供的上述一般说明或现金流通量估算,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或责任。第三十七条 承包商的监督37.1 只要工程师认为是为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商义务所必需的,承包商应

25、在工程的施工期间及其后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承包商或经工程师批准的一位合格的并授权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对该工程进行监督。上述批准可由工程师随时撤回。该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接受工程师的指示,或根据第 811 条的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示。37.2 如果工程师撤回了对代表的批准,承包商在接到此类撤回的通知后,考虑到下述条款中提及的撤换人员的要求,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应尽快将该代表调离该工程,以后也不得再雇用该员担任该工程的任何职务,而代之以经工程师批准的另一代表。第三十八条 承包商的雇员38.1 承包商应向现场提供与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有关的下述人员:(a)熟悉他们各自行业的、有经验的技术

26、助理及有能力对工程进行正确监督的工长和领班,以及(b)为使承包商适当并按期履行合同义务所需要的此类熟练的、半熟练的技工和非技术工人。38.2 工程师应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商立即从该工程中撤掉由承包商提供的而工程师认为是渎职者或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以及工程师从其它方面考虑认为不宜留在现场的人员,而且无工程师的同意不得允许这些人员重新从事该工程的工作,从该工程撤走的任何此类人员,应尽快予以更换。第三十九条 测定并标示39.1 承包商应对下述工作负责:(a)根据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准确的放线。(b)上述规定的工程所有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准线的正确

27、性。(c)提供与上述工作有关的一切必要的仪器、装置和劳务。在工程施工期间的任何时候,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出现任何差错,当工程师要求对此进行纠正时,承包商应以自己的费用纠正此类差错,以使工程师满意。若此类差错是由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供的不正确数据所致,则工程师应根据第 84 条的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39.2 工程师对任何放线工作或任何基准或标高的检查均不能在任何方面解除承包商对上述各项的精度所负的责任,承包商应仔细保护的保留好一切水准点、视准轨、测桩和工程放线所用的其它物件。第四十条 钻孔和勘探开挖40.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任何

28、时间内,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商钻孔,或进行勘探开挖,则应根据第 83 条规定以指示形式下达这一要求,但工程量表中已经包括了涉及此类工作的项目或备用金额者除外。此类勘探开挖应被认为包括疏浚。第四十一条 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41.1 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整个过程中,承包商应当:(a)高度重视所有授权驻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并保持现场和工程的井然有序,以免发生人身事故;(b)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的安全和方便,或为了其它原因,在确有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在工程师或任何有关当局提出要求时,自费提供并保持一切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以及(c)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以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

29、境,并避免由其施工方法而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它后果对公众造成人身或财物方面的伤害或妨碍。第四十二条 雇主的责任42.1 根据第 66 条的规定,如果雇主用自己的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在这方面他应当:(a)对所有授权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负全面责任;以及(b)保持现场的井然有序,以防对这些人员造成危险。42.2 如果根据第 66 条的规定,雇主在现场还雇用其他承包商时,雇主应同样地要求这些承包商在安全和避免危险方面负同样责任。第四十三条 工程的照管43.1 从工程开工日期起算到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的日期止,承包商应对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等的照管负完全责任。照管工程的责任应随移交证书一起移交

30、给雇主。但(a)如果工程师为永久工程的某一区段或部分颁发了移交证书,则承包商从颁发移交证书之日起,即应停止对那一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责任,此时对那一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责任移交给雇主;(b)承包商应对那些在缺陷责任期内他应予完成的任何未完成的工程及供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直至此类未完成的工程根据第 82 条 的规定完工为止。第四十四条 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44.1 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的材料或设备出现任何损失或损坏,除第 46.1 条限定的风险情况外,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承包商均应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损坏,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规定,达到工程师满意的

31、程度。按照第 82 条对承包商责任的规定,承包商亦应对其在进行作业过程中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第四十五条 由于雇主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坏45.1 当任何此类损失或损坏是由于第 46.1 条所限定的任何风险造成的,或是与其他风险相结合造成时,若工程师提出要求,则承包商应按该要求的程度修补这些损失或损坏,而工程师应按第84 条的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格,并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如果是由于多种风险相结合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则工程师在作出上述决定时,应考虑到承包商和雇主的责任所占的比例。第四十六条 雇主的风险46.1 雇主的风险是指:(a)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动;

32、(b)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核成分的其它危险性能所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它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e)暴乱、骚乱或混乱,但对于完全局限于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员中间且是由于从事本工程而引起的此类事件除外;(f)由于雇主使用或占用合同规定提供给他的以外的任何永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g)因工程设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而此类设计又不是由承包商提供或由承包商负责的;(h)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第四十七条

33、 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保险47.1 在不限制第 43 一 36 条中规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义务和责任的责任下,承包商应:(a)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工程,连同材料和工程配套设备进行保险;(b)以重置成本 15的部重置成本对工程连同材料和工程配套设备进行保险;附加金额,以补偿修复损失和损害的任何附加费用以及由此修复引起的额外费用,包括业务费以及拆除和迁移工程的任何部分和迁移任何性质的废弃物的费用;(c)投保承包商运至现场的承包商的设备和其它物品,以得到一笔足够在现场能重置这些设备和物品的金额。第四十八条 投保范围48.1 对于第 47.1 条中的(a)和(b)两项中的保险,应以承包商和雇主的联合名义进行投

34、保,并应包括:(a)从现场开始工作至颁发有关工程或其任何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为止,雇主和承包商遭受的除第 50.1 条规定的情况以外的由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全部损失或损害;以及(b)由承包商负责的,在缺陷责任期内,由发生于缺陷责任期开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为履行第 82 条规定的承包商义务而进行的任何作业过程中由他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第四十九条 未能取得的金额的责任49.1 任何未保险的或未能从承保人那里收回的金额,应由雇主或承包商根据第 4346 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第五十条 除外项目50.1 第 47.1 条中所述的保险,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不应承担义务:(a)战争、敌对行动、入

35、侵、外敌行动;(b)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其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核成分的其它危险性能所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它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第五十一条 人身或财产的损害51.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保障雇主免于承受与下述有关的任何损失或索赔:(a)任何人员的死亡或受伤;或者(b)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但工程除外。51.2 上述人身或财产的损害系在工程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发生的,或由其引起的,同时还应保障雇主免受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费用,但下述所限定的情况除外:(a)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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