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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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汇编第一章 国际贸 易术语第二章 合同的标的物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 第四章 国际 货物运输保险第五章 进出口商品的价格第六章 国际货款的收付第七章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第八章 出口合同的商订与履行第九章 进口合同的商订与履行第十章 国际贸易方式第一章 国际贸易术语 【案例 1】CIF 合同风险承担案情介绍有一份 CIF 合同,出售小公牛,按 CIF 莫桑比克港口条件成交。合同规定:“半数价金在装船时支付,以换取装运单据;其余半数价金在到货时付清。 ”后来货物因风险而损失,未能到达目的港。买方则以此为理由而拒绝支付余数货款,双方发生激烈争论。案例焦点CIF 合同运输途中的风

2、险由谁承担,买方有无拒付余数货款的权利?【案例 2】CIF 合同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案情介绍有一份 CIF 合同,日本公司出售 450 吨洋葱给澳洲的公司,洋葱在日本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公证行并出具证明。但该批货物运抵澳洲港口时,洋葱已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因此买方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案例焦点卖方是否需要承担货物变质的损失?买方有无拒收货物的权利?【案例 3】进口合同采用 CFR 术语时的运输风险案情介绍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进口一批高级产品,按 CFR 上海,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承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行凭国外议付行

3、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进行偿付。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上海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破产倒闭,承运船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案例焦点如何防范 CFR 合同中的运输风险?【案例 4】FOB 合同的租船责任案情介绍我某公司以 FOB 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定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对方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案例焦点FOB 合同中卖

4、方委托买方租船时,责任由谁承担?【案例 5】CIF 合同的交货性质案情介绍买卖双方按 CIF 条件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案例焦点CIF 合同卖方的交货义务是什么?【案例 6】 “空运方式”到底该是用 CIF 还是 CIP案情介绍某出口公司 A 同新加坡的客户因

5、价格条款发生了一些分歧,一直争执不下。A 和这个客户做的业务是空运方式进行运输,A 认为“CIF”只是用于“海运及陆运方式”而不是用于“空运方式” ,所以坚持用“CIP”条款(并且银行方面也坚持按照国际惯例空运必须使用“CIP” ) 。可客户坚持要用“CIF” ,他们认为“CIP”比“CIF”多一个费用。案例焦点到底“CIP”和“CIF”在费用上有什么区别?A 的做法是不是正确?【案例 7】CIF 术语风险划分案情介绍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 CIF 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

6、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径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 ,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案例焦点CIF 合同的交货性质和风险转移界限?【案例 8】FOB 合同买方租船违约的责任案情介绍有一笔新闻

7、纸进出口交易,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 FOB 合同,港口为伦敦,装运期为 9 月份,进口商指派的船舶在 9 月 30 日之前没有能够抵达伦敦港,实际船舶 10 月 5 日才到。正巧 10 月 3 日一场意外火灾让货物损失80。出口商让进口商赔偿损失,进口商说货物没有装船,不属于进口商承担的风险,出现争议,如何处理?案例焦点FOB 合同,买方违反租船义务时责任范围?【案例 9】CIF 合同的货款支付与保险索赔案情介绍我某出口公司按 CIF 条件,凭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向某外商出售货物一批。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经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开往目的港的

8、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装船完毕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案例焦点CIF 条款下保险事故是否影响货款支付?【案例 10】真假 CIF 合同争议案案情介绍H 进出口公司与英国 D 公司签订一份 CIF 合同,由 H 公司向 D 公司出口一批轻工业产品。合同订有两项特殊条款:(1)货物于 2001 年 10 月由中国上海港运往英国利物浦(Liverpool)港,H 公司保证货物不迟于 12 月1 日抵达目的港;D 公司须于当年 8 月底前将有关信用证开到 H 公司。(2)如果载运船只迟于 12 月 1 日抵达目的港,D 公司可以取

9、消合同,如果届时 D 公司已付款,则 H 公司须将所收货款如实退交 D 公司。合同签订后,H 公司在清理合同过程中对该合同性质发生了异议。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虽订有两项特殊条款,但仍属 CIF 合同。因为(1)该合同是按 CIF 贸易术语签订的,而贸易术语通常表明合同性质;(2)D 公司的特殊要求只是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而已;(3)该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符合 CIF 贸易术语凭单付款的基本特征。而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2000 通则的解释,CIF 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而不是实际交货。在CIF 条件下,只要卖方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

10、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该合同把实际交货作为履行合同的条件,就改变了合同的性质,成为一个假的 CIF 合同,违背了 H 公司的成交意图,应修改合同。案例焦点1.决定合同性质的因素有哪些?2.合同性质对买卖双方的影响?【案例 11】CIF 合同限期交货致损案案情介绍2001 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Quebec)某进口商出口 500 公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公吨4800 加元 CIF 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 10 月 31 日,不得分批装运和转船并规定货物应于 11 月 30 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 90 天远期信用证。加方于 9 月 25 日开来信用证。我

11、方于 10 月 5 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 11 月 25 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运往魁北克的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哈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时已是 12 月 2 日。于是进口商便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除非我方降价 20%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 15%了结此案,我出口公司在这笔业务上共损失 36 万加元。案例焦点1该合同的性质是否属 CIF 合同?2魁北克有哪些特点?3承运人有权擅自改变目的港吗?4该合同标的有什么特点?5有哪些避免损失的做法?【案例 12】大宗货物出

12、口慎用 FOB案情介绍青岛某公司向韩国出口水泥 10000 公吨,价值 40 万美元,FOB 术语成交。由韩方租用越南籍货船将整船货从青岛运至韩国港口,即期信用证支付。因国内货源紧张,无法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遂请求韩方延迟派船,对方同意延迟派船,但提出信用证不展期,付款方式按随证托收办理,我方对此未表示反对。在信用证过期后,青岛公司方备齐货源,装船后取得船长签发的海运提单并随附其他所要求的单据送交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向韩国进口商办理随证托收。单据寄至韩国开证行后,因提单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日期,单证不符,韩国银行只能向进口商按付款交单方式代收货款。此时,韩国进口商借故不付款赎单,并声称货物已失踪。后

13、经我方调查,韩国进口商在无提单情况下早已从船方手中提走了货物,而该船从此再也未到过中国港口,我方无法据以申请法院采取扣船拍卖等补救措施,最终钱货两空。案例焦点1货源紧张时,如何处理 FOB 合同的船货衔接问题?2使用 FOB 术语应如何监控承运人?【案例 13】 大宗货物进口慎用 CIF案情介绍瑞士 SKG 公司(卖方)和中国黄山贸易公司(买方)以 CIF 条件签订了一笔 1 万吨钢材的买卖合同,支付条件为信用证,交货期为 1993 年 7 月 20 日。我方及时开出了信用证,SKG 公司也在 7 月 20 日前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条件出运。此后不久,SKG 公司以传真通知我方:“装运给贵公司的

14、1900 吨钢材是与另外发给厦门的 2 万吨钢材一起装在一条船上的。”我方收到传真后,立即通知 SKG 公司,这条船应在黄埔港卸完我们的货后再驶往厦门。SKG 公司复传真说,该船将先靠黄埔港。不料,该船实际上并没有先靠黄埔港,却先靠了厦门港,并在那里停留了差不多一个月后,才驶往黄埔港。在此期间,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比率已有很大变动,我方需付出更多的人民币才能兑换出足够支付这批钢材所需的美元。其结果使得我方不仅得不到预期利润 8 万美元,而且还要赔 2 万美元,共计损失 10 万美元。于是我方在对方货物迟迟不到的情况下,以 SKG 公司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通知了银行拒付货款。货物抵达目的港黄埔港后

15、,我方认为对方违反其“先靠黄埔港”的承诺,而且人民币对美元贬值,即使我方接受该批货物亦无利可图,于是我方拒收该批货物。由于我方的拒收,直接导致 SKG 公司所派的船不能按时卸货,对方不得不支付滞期费 4 万美元,并将货物卖与另一买主。SKG 公司认为 CIF 合同下,作为卖方,其已经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船,即他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至于货物何时抵达目的港,并非 SKG 公司所能控制,系船方所为。因此,他们认为我方没有理由拒收货物,并要求我方赔偿其滞期费损失。我方以对方违约在先为由而拒赔。于是,SKG 公司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案例焦点1CIF 下的卖方交货义

16、务?2SKG 公司承诺“先靠黄埔港”是否构成一项明确的承诺?3我方可否以“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率发生变动”为由拒收货物?【案例 14】使用贸易术语不当致损案案情介绍甘肃省兰州市某出口公司于 2000 年 12 月向日本出口 30 公吨甘草膏,每公吨 40 箱共 1200 箱,单价为 FOB Tianjin USD 1800 per MT,总值为 54,000 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 12 月 25 日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兰州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 12 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三天,仓库午夜失火,由于风大火烈,抢救不及,1200 箱甘

17、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兰州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 30 公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但兰州公司总部已无现成货源。案例焦点1FOB 合同卖方的风险防范?2贸易术语选择的原则?【案例 15】 使用 D 组术语别忽视细节案情介绍最近,我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机械设备,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使用 DES 术语,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12 月 15 日交货,开证行凭买卖双方货到目的地经检验合格后会签的货物交接凭证付款。11 月上旬,我机械进出口公司的机械设备装上 A 轮驶向目的港。此时买方要求货物装船后卖方将全套提单空邮买方,以便买方及时凭以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我方即以照办。其后,由于海上风浪过大,船舶行

18、驶缓慢,迟到了几天才到达目的港,遭到买方责难,并以降价相要挟,经过我方努力争取,对方才未予追究。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对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对方称该国的习惯做法是由卖方承担卸货费用,最后由我方负担卸货费用。卸货后,买方派人检验设备,声称设备不完全符合合同规定,拒绝在货物交接凭证上签字。经我方艰难交涉,并降价5%,买方才在货物交接凭证上签字,开证行才予以付款。案例焦点1本案对交货时间应如何处理?2本案关于卸货费用应如何规定?3本案对买方检验问题的规定是否欠妥?4使用 D 组术语,卖方应如何控制物权?5使用 D 组术语,卖方还应注意哪些细节?【案例 16】条款变更与 CIF 合同性质案

19、情介绍某口岸出口公司按 CIF AVONMOUTH 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 9 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 12 月 2 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 12 月 2 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还属于 CIF 合同?案例焦点条款变更对合同性质的影响?【案例 17】CIF 合同保险索赔责任案情介绍我某出口公司按 CIF 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

20、然后去中国银行议付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问:该批交易按 CIF 伦敦条件成交,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焦点CIF 合同保险索赔责任及对付款义务的影响?【案例 18】贸易术语的选择案情介绍我国北京 A 公司向美国纽约 B 公司出口某商品 50000 箱,B 公司提出按 FOB 新港条件成交,而 A 公司则提出采用 FCA 北京的条件。试分析 A 公司和 B 公司各自提出上述成交条件的原因。案例焦点不同贸易术语对买卖双方责任义务的影响?【案例 19】

21、CIF 的合同性质案情介绍汉堡某商人向纽约出口一批货物,交易双按照 CIF 贸易术语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中订有一些与 CIF 合同性质相抵触的条款,例如:“保险是为了卖方的利益”,“船到时凭装运单据付现”。卖方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从汉堡运抵纽约后,买方拒绝凭单付款,卖方因此向纽约法院起诉,要求买方付款,法院如何判定?案例焦点条款变更对 CIF 合同性质的影响?【案例 20】CIF 条件与卸货港滞期费问题的提出关于装卸时间以及滞期费和速遣费的条款是航次租船合同的显著特征。相关原则与规定则是调整航次租船合同法律的精髓。如今由于港口拥挤等原因导致数十万美元的滞期费实属常事。所以,在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争议

22、中,最多的就是关于装卸时间以及滞期费、速遣费的计算。而在 CIF 条件买卖中,卖方有义务订立运输合同。卖方有时以航次租船方式及承运人不负责装卸工作的条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船舶在装货港产生滞期费,依买卖合同,自应由卖方承担。 如果船舶在卸货港产生滞期费,承运人有权根据租船合同要求卖方支付。但是,卸货工作实由买方承担,卖方对卸货港状况及卸货工作无法控制。有鉴于此,卖方向承运人支付后,可否依据买卖合同向买方追偿?我们先看两个事实相近但是结果截然不同的。案情介绍(一) “X”轮滞期费仲裁案某年,申请人(卖方)与被申请人(买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价格条件为 CIF 仰光。附加条款规定:卖方供货船到达仰光

23、港口后,买方负责在 9 天内将承运船舶的货物卸完,超过上述规定时间,买方负责承担由此引起的包括滞港、滞卸费在内的一切费用。申请人为履行交货义务,租用了“X“号轮将货物运送至仰光港。申请人提交的“X“轮航海日志记载,2 月 21日 11 时 46 分,船舶抵达东经 96 度北纬 16 度处抛锚。3 月 13 日 3 时 30 分做进港准备。4 时 55 分领航员登轮开始进港。9 时 26 分靠泊。10 时 30 分开始卸货。3 月 18 日 4 时 40 分卸毕。“X“轮的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NOR)上记载,该 NOR 是承运人于 2 月 21 日 11 时 45 分船舶抵达锚地时递交的,但被接

24、受的时间是 3 月 13日 9 时 30 分。航程结束后,承运人根据租船合同在海事法院起诉申请人,索赔“X“轮在仰光滞期费。后经海事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申请人赔偿承运人。申请人遂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其损失,被申请人拒付。双方发生争议,协商未果,申请人即提起仲裁。仲裁庭认为:(1)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没有“依照租约“的规定,另外,租约与货物买卖合同主体不同,仲裁庭对因租约产生的争议不具有管辖权。因此,仲裁庭在解决本案争议过程中以货物买卖合同的约定为依据。 (2)从 2 月 21 日 11 时 46 分起,至少到 3 月 13 日 4 时 55 分止,船舶在仰光港外抛锚

25、,未到达仰光港口,此段时间不应计算为卸货时间;申请人在锚地递交 NOR 时被申请人并未无条件地接受;卸货时间应从船舶实际开始卸货时,即 3 月 13 日 10 时 30 分起算。至 3 月 18 日 4 时 40 分卸货完毕,卸货共用 4.76 天。即使不考虑除外情况,该时间也未超过货物买卖合同附加条款所允许的“9 天“卸货时间。故船舶在卸货港未发生滞期。因此,仲裁庭不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其滞期费的请求。(二) “Y”轮滞期费仲裁案某年 1 月 27 日,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又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价格条件为 CIF EXSHIPS HOLD 仰光(等同于 CIF FO 仰光) 。附加条款约

26、定,卖方负担运费和保险费,买方在目的港受领货物,负担其他费用,并保证船靠码头后每天卸货率不低于 800 吨/天(晴天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为履行交货义务,租用了“Y”号船舶将合同项下货物运送至仰光港。因仰光港港口拥挤,造成船舶滞期,产生滞期费。承运人向申请人追索滞期费,并于 3 月申请仲裁,仲裁庭于 12 月 18 日作出裁决,由申请人向承运人支付滞期费及其利息。申请人认为该费用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由此产生争议,申请人遂又另行提起仲裁。仲裁庭认为:(1)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滞期费的承担。该滞期费产生的依据是申请人与承运人签订的租约。该租约的当事人与本案当事人不同。仲裁庭对

27、因租约引起的争议不具有管辖权,故仅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及其附加条款的约定作为解决本案争议的合同依据。 (2)本案中,申请人与承运人订立租约时,滞期尚未发生,滞期费未被班轮公司收取,因而该滞期费不属于199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以下简称通则 1990)中对买方应负担费用中的除外的规定,则买方应支付自申请人按约定交付货物时起,即申请人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船上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并支付与货物有关的在运输途中直到它们到达目的港的一切费用,其中即包括滞期费;在没有相反证据及双方没有其他解释性约定的情况下,附加条款是双方对合同货物交付过程中有关费用划

28、分的约定,即卖方负担运费和保险费,买方负担除上述两项以外的其他费用。而本案滞期费不包含在运费和保险费中,因此,该费用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因此,本案涉及的滞期费应由被申请人承担。案例焦点CIF 合同中为何附加滞期费条款?应当如何附加此类条款?此类条款如何解释?两案孰是孰非?【案例 21】案情介绍某口岸出口公司按 CIF London 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 9 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 12 月 2 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 12 月 2 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案例焦点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 CIF 合同?若对方一定要我方保证到货时间,则应选用什么术语?【案例 22】案情介绍我某公司按每公吨 242 美元 FOB Vessel New York 进口 200 公吨钢材,我方如期开出 48400 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 50000 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用应由我另行电汇。案例焦点试分析美方此举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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